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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近法学真谛的尝试??夜读舒国滢教授的《在法律的边缘》/程春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4:47:58  浏览:90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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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近法学真谛的尝试——夜读舒国滢教授的《在法律的边缘》

程春明

  舒国滢教授从“自我”作为思考的重点的同时开始设定思考者,这是与丛书的主题“法窗夜话”的思考方式相吻合的。作为一个“自我”和“我之外”的对话,他也是在选定自己视角的同时,告诉我们一个这样的学者应有的人格特征:尽管我们无时不在既定理论的约束中,但我们始终享有思维方式选择的自由权。国滢君尽情地展示他对法的激情,而不为冷冰冰、硬梆梆的法所拘束,他将他固有的好奇心表现得淋漓尽致:譬如法的精神、制度对人的分层和整合,法典与智者的互诱关系,无序状态下在人为的秩序设置中的地位思考,以及法在冲突和和平时期中的表达方式,法作为“过程”的种种变式。这事实上是“有限理性”和“无限激情”的学者人格的成功组合。其实,有时候国滢君不知不觉地在对“法”本身也进行把脉,比如我认为该书精华的第二部分(法:诗与思),无论是“从美学的观点看法律”还是“法律与音乐”都无不是在讲“法本身”,因为“法”从来就没有缺乏过生动,只不过是许多“法学家”本身人格和职业性“太刻板”而已。“律”正是“法”的重要特征,它有“弛”有“张”,它在“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中时有“分音”时有“合拍”,它在和平时期冲突时期的涨落走向,它在法学家的思索中有时以“正义”、“共同善”为标尺,有时被认定为“活法”,有时被看成是“死法”,在价值与效用的两极下起伏、分离、综合。从某种意义上“法就是美”、“法就是律”。舒教授用一个符号学的对司法形式的“广场化”和“剧场化”的思考,本身就是对“法”表达形式一个十分深层的理解,这事实上已浸于“法”海之中了。至于该书第三部分,我认为国滢君是以一个职业法学家的身份在一场论战之后清理一些思路,对我们学科建设进行反思,这正是在“法之内”谈“法”,只不过是希冀法在多学科整合的趋势中对“法学”的忧患意识多一点。第四部分对法治的思考,对法治的历史与政治文化上的定位,对法的人格化和道德的关系作出的关注等话题,在欧洲正是十分前沿性的课题。第五部分和第六部分是作者“自我”的扩充和智慧的获得性开放意识的“反射”,也是令我亲切和被震撼的原因。

  到了我该向中国法制出版社的“法窗夜话系列”说谢谢的时刻,感谢其使舒国滢教授的“在法的边缘”一书得以付梓,尽管他让我度过了几个“不眠之夜”。在一片恬静的夜空下,我想我也悟出了一点法的道理和成为一个法学家该具备的品格。虽然淡泊不总能明志,但宁静是总可以致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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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9〕54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历史文化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丰富文化遗产,弘扬优秀文化传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设立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市城乡规划、文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及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支持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专业人才培养。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义务,并有权对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
(一)历史城区的整体保护;
(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以及具有历史特色和风貌的地段;
(三)文物古迹、近现代史迹、历史建筑;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护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对具有历史传统风貌或格局的街区、建筑群、村镇等,应当划定为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或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的核心保护区范围,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经名城保护委员会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十二条 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的核心保护区内的历史河湖水系、传统街巷格局、历史构筑物、建筑高度、城市景观线、街道对景、建筑色彩等应予以保护。
第十三条 对反映一定时代特征、具有保护价值、承载真实和相对完整历史信息,但尚未列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应当认定为历史建筑。
历史建筑名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经名城保护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十四条 经依法认定的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管理,由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经批准公布后,由市政府组织编制保护规划,报省政府批准。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市政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保护的总体目标、保护内容、保护范围、保护标准、保护规划的实施保障措施等。
第十七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名城保护委员会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政府、区办事处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和名城保护委员会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由镇政府、区办事处予以公布。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的核心保护区的其它规划,应与相应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相协调。
第十八条 专项保护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保护原则和保护范围;
(二)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三)保持传统风貌的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控制指标;
(四)土地使用功能;
(五)人口密度;
(六)市政基础设施的改善;
(七)不同建筑的分类保护和整治措施;
(八)保证保护规划实施的具体措施;
(九)其他应当纳入专项保护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各项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在报送审批文件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条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各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各项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二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坚持整体保护的原则,针对不同区域和对象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保护。
第二十二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第二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的核心保护区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的核心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的核心保护区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审批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第二十八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的核心保护区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二十九条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建筑的具体分类标准、保护和整治的具体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后,经名城保护委员会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三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因保护的需要无法达到规定标准和规范的,由市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并由市城建档案馆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城市建设中发现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确定为不可移动文物或历史建筑的建筑,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文物主管部门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保护建议。市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步确认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根据建筑物的保护级别分类管理和采取保护措施,对达到不可移动文物级别的,由市文物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和保护,并按有关程序申报确认为不可移动文物;对具有保护价值但尚达不到不可移动文物级别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和保护,并按有关程序申报确认为历史建筑。
第三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履行管理、维护、修缮的义务。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历史建筑所在地的镇政府、区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第三十四条 支持成立公益性的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基金会组织。保护基金会组织的成立与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今天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发表声明。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

1996年5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

  一、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

  1.山东高角(1) 北纬37°24.0’ 东经122°42.3’

  2.山东高角(1) 北纬37°23.7’ 东经122°42.3’

  3.镆耶岛(1) 北纬36°57.8’ 东经122°34.2’

  4.镆耶岛(2) 北纬36°55.1’ 东经122°32.7’

  5.镆耶岛(3) 北纬36°53.7’ 东经122°31.1’

  6.苏山岛 北纬36°44.8’ 东经122°15.8’

  7.朝连岛 北纬35°53.6’ 东经120°53.1’

  8.达山岛 北纬35°00.2’ 东经119°54.2’

  9.麻菜珩 北纬33°21.8’ 东经121°20.8’

  10.外磕脚 北纬33°00.9’ 东经121°38.4’

  11.佘山岛 北纬31°25.3’ 东经122°14.6’

  12.海礁 北纬30°44.1’ 东经123°09.4’

  13.东南礁 北纬30°43.5’ 东经123°09.7’

  14.两兄弟屿 北纬30°10.1’ 东经122°56.7’

  15.渔山列岛 北纬28°53.3’ 东经122°16.5’

  16.台州列岛(1) 北纬28°23.9’ 东经121°55.0’

  17.台州列岛(2) 北纬28°23.5’ 东经121°54.7’

  18.稻挑山 北纬27°27.9’ 东经121°07.8’

  19.东引岛 北纬26°22.6’ 东经120°30.4’

  20.东沙岛 北纬26°09.4’ 东经120°24.3’

  21.牛山岛 北纬25°25.8’ 东经119°56.3’

  22.乌丘屿 北纬24°58.6’ 东经119°28.7’

  23.东碇岛 北纬24°09.7’ 东经118°14.2’

  24.大柑山 北纬23°31.9’ 东经117°41.3’

  25.南澎列岛(1) 北纬23°12.9’ 东经117°14.9’

  26.南澎列岛(2) 北纬23°12.3’ 东经117°13.9’

  27.石碑山角 北纬22°56.1’ 东经116°29.7’

  28.针头岩 北纬22°18.9’ 东经115°07.5’

  29.佳蓬列岛 北纬21°48.5’ 东经113°58.0’

  30.围夹岛 北纬21°34.1’ 东经112°47.9’

  31.大帆石 北纬21°27.7’ 东经112°21.5’

  32.七洲列岛 北纬19°58.5’ 东经111°16.4’

  33.观帆 北纬19°53.0’ 东经111°12.8’

  34.大洲岛(1) 北纬18°39.7’ 东经110°29.6’

  35.大洲岛(2) 北纬18°39.4’ 东经110°29.1’

  36.双帆石 北纬18°26.1’ 东经110°08.4’

  37.陵水角 北纬18°23.0’ 东经110°03.0’

  38.东洲(1) 北纬18°11.0’ 东经109°42.1’

  39.东洲(2) 北纬18°11.0’ 东经109°41.8’

  40.锦母角 北纬18°09.5’ 东经109°34.4’

  41.深石礁 北纬18°14.6’ 东经109°07.6’

  42.西鼓岛 北纬18°19.3’ 东经108°57.1’

  43.莺歌嘴(1) 北纬18°30.2’ 东经108°41.3’

  44.莺歌嘴(2) 北纬18°30.4’ 东经108°41.1’

  45.莺歌嘴(3) 北纬18°31.0’ 东经108°40.6’

  46.莺歌嘴(4) 北纬18°31.1’ 东经108°40.5’

  47.感恩角 北纬18°50.5’ 东经108°37.3’

  48.四更沙角 北纬19°11.6’ 东经108°36.0’

  49.峻壁角 北纬19°21.1’ 东经108°38.6’

  二、西沙群岛领海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

  1.东岛(1) 北纬16°40.5’ 东经112°44.2’

  2.东岛(2) 北纬16°40.1’ 东经112°44.5’

  3.东岛(3) 北纬16°39.8’ 东经112°44.7’

  4.浪花礁(1) 北纬16°04.4’ 东经112°35.8’

  5.浪花礁(2) 北纬16°01.9’ 东经112°32.7’

  6.浪花礁(3) 北纬16。01.5’ 东经112°31.8’

  7.浪花礁(4) 北纬16°01.0’ 东经112°29.8’

  8.中建岛(1) 北纬15°46.5’ 东经111°12.6’

  9.中建岛(2) 北纬15°46.4’ 东经111°12.1’

  10.中建岛(3) 北纬15°46.4’ 东经111°11.8’

  11.中建岛(4) 北纬15°46.5’ 东经111°11.6’

  12.中建岛(5) 北纬15°46.7’ 东经111°11.4’

  13.中建岛(6) 北纬15°46.9’ 东经111°11.3’

  14.中建岛(7) 北纬15°47.2’ 东经111°11.4’

  15.北礁(1) 北纬17°04.9’ 东经111°26.9’

  16.北礁(2) 北纬17°05.4’ 东经111°26.9’

  17.北礁(3) 北纬17°05.7’ 东经111°27.2’

  18.北礁(4) 北纬17°06.0’ 东经111°27.8’

  19.北礁(5) 北纬17°06.5’ 东经111°29.2’

  20.北礁(6) 北纬17°07.0’ 东经111°31.0’

  21.北礁(7) 北纬17°07.1’ 东经111°31.6’

  22.北礁(8) 北纬17°06.9’ 东经111°32.0’

  23.赵述岛(1) 北纬16°59.9’ 东经112°14.7’

  24.赵述岛(3) 北纬16°59.7’ 东经112°15.6’

  25.赵述岛(3) 北纬16°59.4’ 东经112°16.6’

  26.北岛 北纬16°58.4’ 东经112°18.3’

  27.中岛 北纬16°57.6’ 东经112°19.6’

  28.南岛 北纬16°56.9’ 东经112°20.5’

  1.东岛(1)北纬16°40.5’ 东经112°4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再行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余领海基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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