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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债券转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2:05:43  浏览:93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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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债券转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债券转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去年9月份以来,银行存款利率两次上调后,1987年和1988年发行债券收益率相对下降的幅度较大,投资人要求转让债券的心情较为急迫。这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证券市场,增强可上市债券的流动性,同时,也为了方便群众,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办金融债券的转让业务,总行在银行(1988)16号文《关于一九八八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和银发(1989)56号文《关于一九八九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中,都曾明确规定,金融债券发行后,即可进入市场转让,但到目前为止,只有部分地区开办了金融债券的转让业务。人民银行各地分行应督促本地区因各种原因至今未开办金融债券转让业务的证券公司等金融市场中介机构,尽快创造条件开办这项业务。

  二、金融债券的转让价格,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加强管理,原则上可以随行就市,自由浮动。金融债券自营业务的利差和代理业务的手续费率可参照国库券转让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对金融债券的转让业务进行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同时,要注意将转让中的有关情况及问题及时向总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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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令第 41 号

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办法




  《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办法》已于2011年9月26日经市人民
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黄兴国
  
                二○一一年十月一日
       
        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会展业发展,完善会展业发展环境,规
范会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
承办单位)以招展方式引入参展商,在固定场馆和预定时期内,
通过物品、技术、服务或者形象的展示,进行信息交流,促进经
贸、科技发展的商业性活动。
  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会展方案和计划,对招
展办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会展承担主要责任的单
位。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根据与主办单位签订的合同,负
责招展办展、宣传推广、安全保卫、交通运输等具体会展事项的
单位。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的经营、管理和发展,适用本
办法。
  第四条 本市会展业的发展与规范,遵循市场规则,倡导有
序竞争,鼓励行业自律,进行适度监管,依法维护会展活动各方
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市会展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会展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第六条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会展业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
规范管理。
  发展改革、工商、公安、市容园林、旅游、卫生、海关、质
监、知识产权、交通港口、口岸服务、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会展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建立会展
评估体系、组织会展数据统计、发布会展资讯信息以及引导会员
规范经营。
  各类专业性行业组织应当在利用专业信息资源,组织、举办
专业性会展的活动中,发挥自律作用。
  第八条 本市积极推动会展业与旅游业的合作发展。
  会展业和旅游业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合作机制,积极推动企业
间的合作。

          第二章 招展和办展

  第九条 主办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前和6月前,将本年度上半
年和下半年拟办会展的信息报市会展行业协会,由市会展行业协
会向社会公布,同时通报工商、公安、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
  第十条 主办单位举办会展,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
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并拥有与会展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主办会展的,应当至少有一个单位符合前
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承办会展,应当根据与主办单位签订的
合同履行义务。未经主办单位同意,承办单位不得委托其他单位
承办。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可以向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市会
展行业协会咨询下列信息:
  (一)会展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本市会展业发展状况和服务环境;
  (三)重要会展介绍;
  (四)会展项目动态;
  (五)会展业从业单位信用信息;
  (六)其他依法可以公开的会展业信息。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应当在开展前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公
安机关申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并通过消防安全检查。需
要在户外临时悬挂宣传品或者设置各类广告的,还应当到市容园
林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大型会展可能影响周边区域交通的,主办单位应当在开展前
将会展时间、地点、规模等相关信息报告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为其提供指导和服务。
  举办国际性经济技术、科技、出版、文化、广播影视、教育
等会展的,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
批。
  第十四条 举办国际性或者大型会展并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
规定报送会展信息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为其提供许可、审批、
报告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发布招展信息应当客观、真实,不得进
行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
  招展信息发布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会展名称、主题、时
间、地点和价格等内容;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应当立即告知
参展商和相关部门及人员。
  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经许可、审批和报告的会展,

其招展信息变更的,举办单位应当进行变更许可、审批和报告。
  第十六条 会展场馆应当符合卫生、消防和安全要求,在显
著位置设有安全警示和引导标志。
  举办金银珠宝饰品、钻石、钟表、字画、文物(根据文化部
令第19号《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达到三级或者三级以上)等珍
贵物品会展的展区,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设置
单人出入通道和符合防护要求的展台展柜等。
  场馆方应当定期维护场馆及设施,优化服务,合理收费,建
立场馆安全防范制度,配备专职安保人员,指导举办单位、参展
商做好安全、消防等工作。
  第十七条 主办单位应当与参展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
权利义务及参展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内容。
  市会展行业协会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会展合同示范文本,
引导主办单位和参展商使用。
  第十八条 举办单位应当在开展前对参展项目、展品、展板、

展台和相关宣传资料进行知识产权审查,参展商应当配合并提供

相关权利证明。对未能提供权利证明的,不得允许其以相关知识

产权名义进行展示和宣传。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参展商侵犯知识产权成立的,应当依
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展台搭建和展品用具使用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和消
防安全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举办单位、场馆方应当向参展商
提出整改要求;参展商拒绝整改的,举办单位、场馆方应当及时
向商务、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参展商应当保证展品的质量和安全,展品造成消
费者权益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举办单位应当在会展现场设立投诉处理点,公
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并处理相关投诉。工商、知识产权等部门
可以派员进驻会展场馆处理投诉。
  举办大型会展,工商、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派员进驻会展场
馆提供服务。举办单位应当为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会展业从业单位信用档
案,鼓励和监督会展业从业单位诚信经营。
  第二十三条 商务、工商、公安、市容园林、卫生、质监、
知识产权、版权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会展活动的巡查,维护会展秩
序,保障会展各方合法权益。
  禁止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在会展中乱摊派、乱收费。
  
          第三章 鼓励和扶持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下列事项进行资助和奖励:
  (一)会展项目、企业、场馆和相关配套服务机构的发展;
  (二)会展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三)会展宣传和招商推介。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下列活动给予支持:
  (一)举办国际性、全国性或者大型会展;
  (二)设立会展企业总部或者地区总部;
  (三)投资大型会展场馆建设;
  (四)其他符合本市会展业政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会展业发展指导目录,

明确本市会展行业发展重点和引导方向。
  第二十七条 鼓励国内外知名会展企业来本市办展,对本市
重点发展的会展项目,在项目培育期内给予重点支持。
  鼓励会展项目扩大办展规模,对本市重点发展的会展项目扩
大办展规模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八条 建立品牌会展名录,对经市会展行业协会评选列
入名录的会展优先宣传,并给予宣传费用资助。
  鼓励国内外品牌会展来本市办展。
  鼓励品牌会展进行商标注册保护,申报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
  第二十九条 鼓励国内外各类投资主体和机构通过独资、合
资、合作、参股等形式在本市设立会展企业。
  第三十条 鼓励会展项目和会展企业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
取得国际认证。对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相关认证的会展项目和会
展企业,给予认证费和会员费资助。
  第三十一条 鼓励国内外各类投资主体和机构投资会展场馆
建设。
  鼓励专业管理公司和会展企业参与会展场馆经营。
  会展场馆实行工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
  第三十二条 对符合本市需求的高级会展人才,按照本市相
关规定享受户籍迁入、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鼓励发展会议服务、会展信息技术服务、展台搭
建、广告、策划、物流等会展配套服务机构,对本市重点发展的
会展配套服务机构给予支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主办单
位举办会展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
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主
办单位在开展前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审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
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举办单位发
布虚假和引人误解的招展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
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举办单位
未在会展现场设立投诉处理点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
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展台搭建和展品用
具使用存在安全隐患,参展商拒绝整改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或者
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发现会展业从业单位在招展办展
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提请有关部门进
行处理。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以上情况记入会展业从业单位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会展,是指展览面积1万平方米以
上或者标准展位500个以上的会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民航总局党委关于加强总局机关思想作风纪律建设的意见

民用航空总局党委


民航总局党委关于加强总局机关思想作风纪律建设的意见

民航党发〔2008〕4号 时间:2008-03-04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总局机关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公平执政和廉洁从政,严格管理,严格要求,提高总局机关的整体工作水平,更好履行行业管理职能,民航总局党委继自身率先开展思想作风纪律教育活动并作出相关决定之后,现就加强总局机关思想作风纪律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总局机关思想作风纪律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党的十七大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作出重要部署。结合民航实际,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实现民航又好又快发展,必须加强总局机关思想作风纪律建设。

2.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民航事务的职能部门,肩负着行业管理的重大职责和光荣使命。总局机关干部队伍的状况,特别是思想、作风、纪律状况,直接关系到民航的持续安全,关系到行业管理的水平,关系到全行业科学发展的大局。从总局机关所处的重要地位和所肩负的重大职责来看,必须切实加强思想作风纪律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纪律严的干部队伍。

3.加强总局机关思想作风纪律建设,是解决当前总局机关存在问题的迫切需要。总局机关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较高,工作能力和水平较强,在安全管理、法规建设、改革开放、宏观调控、空中交通管理和行业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是总局机关在思想作风纪律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学习和研究的风气不够浓厚,在学习上专心、用心不够,对民航发展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不够。二是抓落实不够,工作不够深入、扎实,习惯于开会、发文、出差、出国和应酬。三是出主意、提建议、作决策的科学性有待加强。四是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不够,存在纪律松弛现象。五是思想观念和职能转变较慢,与深化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六是在资源配置和行政许可项目审批等方面没有完全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七是廉洁自律抓得不够,对重点单位、重点岗位管控不力,发生了违法违纪案件。这些问题和不足必须引起足够重视,采取得力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加强总局机关思想作风纪律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和基本原则

4.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依法行政、公平执政和廉洁从政,建设责任机关、法治机关、公正机关、效能机关、服务机关、廉洁机关为目标,以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为重点,使总局机关干部的思想认识明显提高,作风明显改善,组织纪律性明显增强,为领导全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重要组织保证。

5.基本原则。要注重学习提高,注重实际效果,注重长效机制。要通过学习教育,提高总局全体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思想素养,为培养良好作风和严明纪律奠定坚实基础。要在学习教育的基础上,制定看得见、摸得着、做得到、效果好的措施,务求取得实效。要将解决当前存在问题与加强长远建设结合起来,从严格管理上下工夫,强化制度规范,强化监督检查,培养良好的作风。

三、加强思想作风纪律建设的主要措施

6.加强政策理论学习。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教育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信念,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政绩观。开展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教育、党纪法规和廉政教育。针对民航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适时开展形势任务教育。围绕民航改革发展的重大实践问题和理论问题组织学习研讨,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总局机关每年至少集中组织一次形势报告会。落实中央的规定,确保处以上干部每年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将每周五下午定为“固定学习日”。建立健全党组织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讲党课等制度,并严格执行。各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每年要为所在部门党员集中讲一次党课,分析一次党员的思想状况,召开一次高质量的民主生活会。

7.转变工作作风。继续大力精简会议,严格会议计划,压缩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和经费。提倡开短会、开电视电话会议,各类会议最长不超过两天。加强会前调研和准备,提高会议质量。原则上总局机关每个部门每年召开涉及行业的较大规模的会议不能超过一个,其他必要召开的会议,一律采取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严把发文关,减少数量,控制篇幅,提高质量,规范程序。总局普发性文件最多不超过4000字,总局领导在全局性会议上的讲话稿一般不超过8000字。各部门不准越权自行对外发文、发电。加大部门间的综合协调,建立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作,共同把关、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防止政出多门、各自为政。坚持分级负责,保证管理局、监管办按照职责独立行使职权。减少运动式、重复性行政检查,对无实质内容的材料不再要求基层上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严格执行出差请假报告制度,出差前要有计划并按程序报批,出差结束后必须书面报告工作任务完成等情况。人事科教部门归口管理各类培训,防止分散和乱收费。

8.改进领导作风。各部门要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一律集体研究决策。总局制订出台重大政策,要反复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有效性。对中央的大政方针、国务院交办的重要事项、总局党委确定的重点工作,要坚决贯彻落实,不打折扣;对民航工作会议分解至各部门的具体任务,要有举措、有落实、有检查;对于基层请示的具体问题,要认真研究,按总局公文处理有关规定抓紧办理,并及时向来文单位反馈办理进展情况和结果。各部门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制度,每年年初制定调研计划,撰写调研提纲,并认真落实。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要有一个月以上时间深入基层调研,重点抓1—2个课题,掌握第一手资料,为总局党委提供决策依据和参考,并至少亲自撰写和上交一篇有价值、有分量的调研报告。各部门领导干部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严禁层层陪同、轮流宴请。出差时由接待单位一名值班领导负责,其他领导一律不到机场迎送。各部门领导代表总局参加各类公务活动,归口办公厅统一协调安排;原则上不参加纯礼仪性、商务性的剪彩、颁奖、庆典、宴请等活动。

9.严明纪律。总局机关干部要严格遵守中纪委关于反腐倡廉的各项制度规定,坚决执行以下“十个不准”:不准公开发表同中央、总局党委相反的意见;不准泄露工作和国家机密;不准违法、违规、违纪审批项目和发放证照;不准收受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等;不准为配偶、子女、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特殊利益;不准用公款吃喝、旅游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向管理及服务对象索要钱物,摊派、报销经费;不准在公务执法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准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擅离岗位和工作日中午喝酒;不准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管好下属,视情及时向下属打招呼、提醒或谈话诫勉。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公平执政和廉洁从政

10.依法行政,按章办事。继续深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大立法、执法和执法监督力度,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监管。总局机关干部要带头学法,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民航法规质量。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开展执法监督。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规范办事程序,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加强行业监管。

11.公平执政,政务公开。坚持以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制定和出台重要政策,决策重大事项,要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公平对待相关各方的利益诉求。在飞机引进、航权和航班时刻分配、“一金一费”使用等方面,做到标准统一,审批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办事公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规范总局政务信息公开的范围和程序、方法。总局所有行政审批项目,从审批原则、程序、方法和结果,都要在总局门户网站及时公布。

12.廉洁从政,反腐倡廉。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落实中央和总局党委关于反腐倡廉的各项规定要求,严格落实责任制,认真抓好所在部门的反腐倡廉建设;将反腐倡廉工作与业务工作一起布置,一道检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按照权力制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干部人事制度、投资制度、财务制度和监管制度的改革,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各部门领导干部都要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要特别加强对重点单位的管控,重点管住管好干部、财务和重大投资,防治腐败行为。

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机制

13.坚持总局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员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14.各部门要把思想作风纪律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与业务工作统筹考虑,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要根据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定期改进措施,进一步规范机关人员的行政行为。要通过思想作风纪律建设促进中心工作,以工作实绩检验建设的成果。

15.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带头加强思想作风纪律建设,要求下级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禁止别人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做出榜样,抓出成效。

16.建立健全规章,形成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干部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并切实遵照执行。今后每半年在全行业范围内组织一次对总局机关思想、作风、纪律情况的测评,并通报测评情况。建立明察暗访制度,对总局机关干部的作风纪律等情况进行明察暗访,每月在总局运行形势分析会上通报总局机关思想作风纪律情况。建立奖惩制度,将思想作风纪律情况纳入干部年度考核范围,作为是否称职的依据之一,与干部提拔使用、评先评优、奖励惩处等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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