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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者网游 《魔兽世界》被诉侵权 律师点评中诉美知识产权第一大案/许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0:01:06  浏览:94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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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者网游 《魔兽世界》被诉侵权 律师点评中诉美知识产权第一大案

许峰

今年8月14日,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电子”)称已对当前热门网游《魔兽世界》的制作商美国暴雪公司、中国大陆地区的运营商上海九城及九城指定的分销商北京情文公司提起侵权诉讼,该案已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索赔金额达1亿元人民币。
方正电子称,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网络游戏《魔兽世界》中大量复制、使用了方正电子自主研发、编写、集合而成的方正字库中的方正北魏楷书、方正剪纸、方正细黑一等5款方正字体,侵犯了方正电子根据中国《著作权法》对方正字库享有的著作权。

律师点评一 案件的管辖策略
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相对于传统的民商事案件而言,类型新、不确定性因素多、可借鉴案例少,与涉案技术问题联系紧密,因此对法官及代理律师的综合素质要求非常高。而且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赔偿数额往往与诉讼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挂钩,同时,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特别是选择本地法院管辖,能够享受到诉讼便利、尽可能排除诉讼外因素的本地优势。因此,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对管辖法院的选择是整个诉讼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我国有关诉讼属地管辖的规定,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被告所在地以及侵权行为地法院有管辖权。其中,被告所在地是指任一被告的住所地,对于公司被告即为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往往是侵权产品的制造地或销售地,对于利用互联网实施侵权行为的,还往往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特殊情况下,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也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从侵权行为地分析,涉嫌侵权的网络游戏《魔兽世界》在北京无疑是有销售和运营行为的,北京是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北京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从被告所在地分析,在本案当中,暴雪和九城两公司分别作为网络游戏《魔兽世界》的制作商和运营商,成为被告自然是情理之中。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北京情文公司作为销售者,只要证明其销售的《魔兽世界》光盘及相关产品有合法来源,即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对情文公司的起诉,并非是出于诉讼实体问题的考虑,而是为了进一步确保北京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因为侵权产品的制造地可能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有的还十分隐蔽,但侵权产品的销售地往往会遍布全国,因此将侵权产品的批发商、分销商等销售者一并纳入被告,成为权利人选择诉讼管辖地的重要策略。对于有经验的知识产权律师而言,甚至会有意在某地造成销售事实,并通过合法的手段锁定证据,从而达到选择该地法院管辖的目的。

律师点评二 索赔的定价策略
据方正电子初步统计,《魔兽世界》仅在中国就有750万个被激活的游戏账户。据此计算,方正电子认为,《魔兽世界》给其带来的损失至少是10亿元,而考虑到诉讼成本等因素,暂时以1亿元的索赔额起诉。
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从法律意义上分析,索赔额的确定主要考虑赔偿依据、诉讼成本以及案件级别管辖三大因素。
从本案来看,尽管方正电子预计其损失额至少在10亿元,但从其公开的材料来看,其索赔额的计算依据是不充分的,还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第二,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第三,法定赔偿,即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首先,本案中方正电子的实际损失应当是其预期正常许可费用的损失,这需要方正电子拿出其以往实际履行的授权交易案例来佐证。据方正电子称,许多公司都与其有字库方面的合作,合作模式有三种:一种是一次性支付某一款字库的授权使用费;一种是按照产品的发行量或是授权许可量收取费用;另一种是保底许可费用加上部分按发行量或授权许可量计算而收取费用。方正电子在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时候,需要列举与本案类似的交易案例,结合可比的计算单位,从而计算出索赔总额。
其次,如果方正电子无法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其有证据证明的实际损失明显低于被告方的违法所得,则其应当会选择适用被告方的违法所得来计算赔偿额。九城因为是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其财务数据非常透明,方正电子很容易获取其从运营《魔兽世界》中的利润数额,但要从总的利润中剥离出针对字库的赔偿数额还是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此外,从目前已知的证据来看,一旦侵权行为成立,赔偿额应当会大大超过法定赔偿50万的上限,因此法定赔偿应当不会适用到本案当中。
从诉讼成本的角度来看,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诉讼中,原告为了尽量避免高诉讼成本的风险,往往会以较低的索赔额提起诉讼。起诉后,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对被告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以获取进一步的证据材料,同时通过证据质证程序,分析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和答辩意见,从而计算出比较准确的索赔额,并据此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这就需要原告采取申请延期举证、提交针对被告的反驳证据等诉讼技巧来延长举证期限,从而争取更充分的时间来分析判断索赔额。同时,实践证明,起诉时留下索赔额的增长空间对于打乱被告的诉讼策略,迫使被告接受和解、主动赔偿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这在重大案件中体现的尤为明显。
方正电子提出1亿元索赔额,其所需预缴的诉讼费达54万元左右,而10亿元索赔额所需预缴的诉讼费更高达500余万元,同时律师费往往也与诉讼标的额成正比。因此,方正电子提出的1亿元索赔额应当也是多方平衡的结果,而且随着诉讼程序和双方谈判的进行,不排除其在诉讼中增加索赔额的可能性。
另外,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1亿元的索赔额的经济案件属于该院管辖的范围。而且一审由北京高院审理,一旦发生二审,案件就将由我国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此举对于扩大案件甚至方正电子本身的社会影响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方正电子选择1亿元的索赔额,相信很大程度也是出于案件级别管辖的考虑。

律师评点三 方正字库的著作权
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可以从三个层面分析方正字库的著作权属性。
第一,方正字库是否构成汇编作品?
目前,根据造字方式原理的不同,主要可分为点阵造字和矢量造字。前者即由固定的象素点来描述每个字型;而后者是目前主流的造字方式,制作者一般是运用TRUETYPE这种新型的数学字形描述技术,用数学函数通过特殊的曲线和直线来描述字的外形轮廓。但无论是何种造字方式,都是将字型描述转换为电子数据,从而将其存储于电子文档中,形成字库文件。通过计算机对字库文件的读取,显示出同一字体的繁简体汉字、阿拉伯数字、英文字母、特定符号等要素。
独创性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要件。方正字库主要表现为计算机字库文件,其本质就是包含着大量字型信息的数据库。一般字库对汉字的选择和编码主要根据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1995年制定的GBK(《汉字内码扩展规范》)或者GB 2312等汉字编码标准中收入的汉字而确定的,并不具备独创性,但如果方正字库中包含的汉字字型或者其对数据库的编排具有独创性,则其就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这种独创性需要方正电子通过提交相关技术资料、比较已有字库列举不同点等方式来证明。
第二,方正字库是否构成计算机软件作品?
计算机软件的主体构成部分是程序,包括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以及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即目标程序和源程序。同时,计算机软件也会包含一些文档内容,主要是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因此,单纯的信息数据集合并不构成计算机软件,只有将信息数据通过可执行程序进行排序、整理、筛选、修改等处理后所得到的电子文件,才能构成计算机软件。
包括方正字库在内的字库文件,除了包含上文所称的文字字型信息外,一般还包含了文字的数据坐标和指令程序,符合计算机软件的构成要件。因此,只要其主程序符合独创性的要求,就能够整体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
第三,方正字库中的文字是否构成美术作品?
方正字库中的文字因其字型区别于通用字体,而且具有一定的美感和艺术性,与书法作品类似,可归入美术作品的范围。
对于书法作品而言,其每个字都可能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但是在考察某类字体整体是否具有独创性时,除了考量其每个字的视觉外形外,更应该考量其构字的特征。因为,无论是点阵字体还是矢量字体,字库制作者在造字时,一般不会去书写字库中的所有字体然后扫描录入,尤其是针对GBK这类包含2万余字的大字库。制作者往往是将书法家书写的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字进行拆分,获得横、竖、撇、捺、折等字根,然后根据其自定义的字体规则对字根进行组合,从而获取其他字。由此可见,一类字体的独创性,特别是通过计算机编制的字体字库,除了其文字的视觉外形外,更本质的是体现在字体的构造规则和字体特征上,根据同一规则构造出来的字,就是同一字体的字。
我国有大量的体现各式书法字体的碑帖自古流传至今,近现代也有不少书法家通过大量的作品形成了自有字体,但这些书法作品中的文字主要是通过书写文章、诗词等来表现该类字体的风格、特征,其文字量不可能覆盖当今标准的GBK、GB 2312字库所包含的文字,也就不可能与方正字库之类的字库软件中的汉字进行一一比较。但两者的字根特征及构字规则仍然是可以提炼出来进行比较的,一旦字库软件中文字的字根特征及构字规则与已有字体相同或相似,则其作为美术作品的独创性将受到置疑。
因此,方正电子若要巩固其字库的美术作品的定性,除了要对字体视觉外形的独创性进行分析外,还应当论证其字体的构造规则和字体特征的独创性。

律师点评四 被告方涉嫌的侵权方式
网络游戏《魔兽世界》中对文字、符号的使用方式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游戏本身设定的文本或图片中显示出的文字或符号,另一类是由玩家或者第三方软件(主要指UserInterface,即“用户插件”)在游戏中发布的文字或符号。前者主要是指开发、汉化阶段即已嵌入游戏程序文字、符号,例如包含在游戏界面说明、游戏装备的名称及说明、技能的名称及说明、NPC(Non Player Character,即“非玩家控制角色”)对剧情、任务的描述以及游戏帮助系统等处的文字符号。后者主要是指在玩家游戏过程中,自定义的角色、团队、公会名称以及聊天、发布信息时输入并在游戏画面中显示的文字、符号,同时也包括由玩家安装的“大脚”、“团队助手”等插件在游戏中发布的说明、提示信息中使用的文字、符号。
如果被告方是以第一种方式使用了方正字库中的文字、符号,则并不必然能够推导出其开发时未经授权的复制、使用了方正字库软件。理论上,被告方也可能是在汉化时逐个将方正字库中的文字、符号复制到游戏中。如此一来,则其涉嫌侵权的对象仅仅是作为美术作品的单个汉字,而不是作为数据库汇编作品和计算机软件作品的整个字库。据此,在计算赔偿额时,被告方使用的方正字库中文字、符号的数量将成为关键因素。
如果被告方是以第二种方式使用了方正字库中的文字、符号,则意味着九城在汉化时很可能在游戏中嵌入了相应的方正字库。因为游戏中文字、符号的显示要么是游戏调用操作系统的字库,要么是游戏自带字库,而要所有玩家在操作系统中自行安装非通用字体而保持游戏显示文字、符号的统一显然是不现实的。如果被告方确实在游戏中嵌入了方正字库,则其涉嫌侵权的对象除了是作为美术作品的单个汉字,还包括作为数据库汇编作品和计算机软件作品的整个字库。考虑到《魔兽世界》巨大的玩家数量,此种侵权方式较之前种侵权方式,其侵权的程度更深、范围更广、频率更高。但据初步观察,玩家及第三方软件在游戏中发布的文字、符号基本上为通用的黑体和隶书,侵权的可能性较小。

律师点评五 九城的内忧外患
本案的诉讼程序才刚刚拉开帷幕,前景未卜,但一亿元的索赔标的无疑会给九城带来巨大的压力。尽管作为游戏的制作商和游戏运营的授权者,暴雪公司无疑在诉讼中难逃干系,但被诉的侵权行为是发生在九城负责的汉化阶段,而且处于强势地位的暴雪公司在授权九城运营的协议中,必然会对游戏运营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做出有利于其的免责约定,因此即使双方被判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内部之间九城也将承担全部或者绝大部分损失。而且一旦判决侵权成立,原告或者法院不会舍近求远的去要求暴雪公司履行判决,支付赔偿,而必定会首当其冲的将九城作为执行对象。总而言之,无论是对外还是对内,九城无疑将成为本案的主要责任承担者。
九城面对的问题远不止于此。“防沉迷系统”的推行、虚拟财产的争论、盗号、外挂、私服等国内网络游戏行业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在网游领头羊《魔兽世界》这款游戏中显得的尤为突出。此外,由于九城对玩家热情的低估导致对服务器等硬件设备准备不足产生高峰时段游戏延迟过高、频繁掉线甚至服务器当机等问题,引起了大量的投诉。而且,《魔兽世界》在内地运营已逾两年,而两年是大多数网游的生命周期。尽管暴雪和九城通过建立跨服战场、合并旧服务器、增开新服务器等手段吸引玩家,但还是无法避免玩家的逐渐流失。尤其是去年底九城即已宣称签约代理的《魔兽世界》资料片《燃烧的远征》迟迟不能推出,引起了大量的猜疑,甚至有人将此与本案联系在一起。
根据九城今年第一季度的财报,第一季度净营收为人民币3.140亿元(约合3859万美元),其中来自于《魔兽世界》的净营收为人民币2.814亿元,占该季度净营收的90%。而根据九城刚刚于北京时间8月29日凌晨发布的今年第二季度的财报,该季净利润同比下滑40%,受此影响,九城股价周二在纳斯达克盘后交易中大跌13.26%,相信这与《魔兽世界》盈利能力的退化密不可分。由此可见,九城在盈利上对《魔兽世界》的过度依赖,使得《魔兽世界》成为关系到九城成败的最大的决定因素。所幸的是,8月28日,《魔兽世界》官方网站发布了资料片《燃烧的远征》将于9月全面上线的消息,相信马上又会掀起新一轮的“魔兽”狂潮,这也是九城巩固其国内电子游戏业领军企业地位的良机。

律师点评六 危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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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社会保安服务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社会保安服务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社会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人员的管理,提高保安服务质量,促进保安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社会保安服务组织(以下简称保安服务组织),招收、培训、聘用保安人员和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安服务组织,是指由公安机关管理的为客户提供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服务的专业性治安防范组织。
保安服务组织实行有偿服务,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安人员,是指被保安服务组织招用,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
第五条 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人员必须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全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安机关是保安服务业的主管机关,应加强对保安服务组织的监督管理,对保安人员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工商、税务、劳动、物价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对保安服务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保安服务组织的设立和保安人员的招聘
第七条 设立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
(二)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有公安机关认可的保安服务章程。
第八条 设立保安服务组织,应当由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地公安机关审核,报省公安机关批准,核发河南省社会保安服务许可证,并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保安服务。
未经省公安机关批准,一律不得设立保安组织,从事保安活动。
第九条 保安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为18至35周岁;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保安工作;
(四)经过岗前培训,取得保安人员上岗资格证。
受过治安拘留、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保安人员。
第十条 招收保安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复员、退伍军人和企业下岗职工。
被招用的保安人员,须经其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
发布招收保安人员的广告,必须报省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招用的保安人员进行岗前和在岗培训。
除公安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办保安服务培训机构。
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组织招用的保安人员,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保安服务组织,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保安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第三章 保安服务组织及保安人员的职责
第十三条 保安服务组织的职责:
(一)依法开展保安服务活动;
(二)严格履行保安服务合同,维护客户的合法利益;
(三)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严格保安队伍管理,维护保安人员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保安人员的职责:
(一)执行守护、押运等任务;
(二)制止违法活动,在执勤区域内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
(三)查验出入执勤区域人员的证件和车辆、物品的出入手续;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保安人员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时,遇有暴力抗拒,可以使用规定的保安器械。
第十六条 保安服务组织和客户不得指使保安人员从事职责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 保安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辱骂、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三)敲诈勒索财物;
(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五)罚款或者没收财物;
(六)扣押他人合法证件和来源合法的财物;
(七)擅自提供保安服务或为客户从事追讨债款等活动。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保安服务督察制度,对保安服务组织、保安人员的纪律作风和工作情况进行经常性督察,预防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河南省社会保安服务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第二十条 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建立严格的学习、培训、执勤、奖惩等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人员的管理、教育和训练,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并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保安服务组织应当依法与客户签订保安服务合同,保安服务合同应当载明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劳务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保安人员执勤,必须身着省公安机关统一规定的服装,佩戴统一的保安执勤标志。
第二十三条 保安人员执勤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文明执勤,遵守执勤纪律;非执勤时间,不得携带保安器械。
第二十四条 未经省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和非法持有、使用保安器械、服装、标志、证件。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保安服务组织及保安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予以表彰奖励或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等荣誉称号:
(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或者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表现突出的;
(二)抢险救灾、预防治安灾害事故,保卫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成绩显著的;
(三)在治安防范的其他方面有较大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保安服务组织或者从事保安服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保安服务组织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招用的保安人员,由公安机关责令辞退。
未经批准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办,可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保安服务组织、客户指使保安人员从事职责以外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保安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收缴其保安人员上岗资格证。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省公安厅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6月24日

乌鲁木齐市殡葬管理条例

新疆乌鲁木齐市人大


乌鲁木齐市殡葬管理条例
乌鲁木齐市人大


1999年12月25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乌鲁木齐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和管理。
第三条 殡葬活动和管理的方针是: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环境,破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实行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给予支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东山区和乌鲁木齐县大湾乡、二工乡、地窝堡乡、七道湾乡、四十户乡、六十户乡、青格达湖乡和安宁渠镇为实行火葬的地区;南山矿区和乌鲁木齐县的其他乡、镇暂定为允许土葬的地区。
第五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殡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殡葬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市殡葬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殡葬管理工作。
区、县民政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有关的殡葬活动的管理工作。
市公安、工商、物价、建设、卫生、规划、土地、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事业的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本地区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
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 火葬管理
第八条 火葬区内死亡者的遗体,除实行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外,一律实行火化。
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出具遗体火化证明。享受丧葬待遇的,死者生前单位凭遗体火化证明发放丧葬费。
第九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凭死者生前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火化。
正常死亡的无名遗体、无主遗体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火化。
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和涉及刑事案件的遗体,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火化。
无名遗体和无主遗体火化后的骨灰30日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自行处理。
第十条 凡应火化的遗体,殡仪服务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按照与丧事承办人预定的时间、地点接运遗体,并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
第十一条 倡导以深埋、播撒、存放和以树代墓等多种方式安置骨灰,鼓励不保留骨灰。不得将骨灰装棺土葬或者撒入人畜饮用的水源中。
第十二条 在骨灰堂寄存骨灰超过10年的,增收寄存费,具体收费标准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土葬管理
第十三条 土葬区内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埋入公墓或者公益性墓地。
第十四条 火葬区内实行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埋葬在公墓。
土葬区应分别建立实行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汉族公墓或公益性墓地。
禁止乱埋乱葬,禁止恢复或者建立宗族墓地。
第十五条 土葬区不得为火葬区应该火葬的死亡者提供土葬墓穴。
禁止为未死亡者建造土葬坟墓。
第十六条 建设公墓应当服从城市规划,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草场。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水库周围、河流两岸500米内建造墓地;禁止在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300米内建造墓地。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外,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环境保护、建设和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限期迁出或者
平毁。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殡葬用地,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埋葬遗体,单人墓占地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人墓占地不得超过8平方米;埋葬骨灰,单人墓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人墓占地不得超过1.5平方米。
第十八条 城市建设占用墓地,坟主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迁葬,逾期不迁的或者无主坟墓由建设单位代迁。凡应迁葬的坟墓,必须迁往公墓或者将遗骨火化。
第十九条 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著名人士墓、华侨祖墓或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因城市建设用地需要迁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公墓和公益性墓地应统一规划和管理,按规定绿化、美化。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公墓设施,不得在公墓或者通往墓区的道路两旁挖砂取土,倾倒积雪、垃圾。

第四章 丧葬管理
第二十一条 殡葬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经自治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建设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经市殡葬管理处核准后,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三)建设公墓,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四)建设为农村村民服务的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报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建设殡葬设施。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的现有墓地,一律封闭,不得继续埋尸建坟。
第二十三条 公墓由市殡葬管理处管理;土葬区内的公益性墓地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丧葬活动应当文明、节俭、合法,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从事封建迷信丧葬活动,禁止在丧葬活动中沿街抛撒纸钱。
第二十五条 殡仪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保护殡葬服务场所和设备、设施的整洁、完好,防止污染。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方便群众,实行文明、规范化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财物,不得刁难死者家属。
第二十六条 殡仪馆、火葬场、社会公共墓地和殡仪服务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殡仪服务收费必须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从事殡葬专用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办理经营手续后,方可经营。
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做好经营殡葬专用品的管理工作。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自行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火化,所需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第三十条 将骨灰装棺土葬或者建造宗族墓地的,在公墓和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组织平毁、迁移,所需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第三十一条 殡仪服务单位埋葬遗体或者骨灰超出占地面积的,由市殡葬管理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死者亲属埋葬遗体或者骨灰超出占地面积的,由市殡葬管理处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殡葬专用品的,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生产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生产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损坏殡葬设施的,由市殡葬管理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 在殡葬活动中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殡仪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刁难死者家属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退回索要、收受的财物,并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12月12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乌鲁木齐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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