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交通部印发《关于客轮船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劳务收入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0:42:28  浏览:89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交通部印发《关于客轮船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劳务收入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交通部


交通部印发《关于客轮船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劳务收入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87年9月10日,交通部

上海海运局、广州海运局、长江轮船总公司、大连轮船公司、黑龙江航运局、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
现将财政部(87)财工字第133号《关于交通部所属沿海、内河客船小卖部等收入财务处理问题的复函》,以及根据该文件精神,结合第二步利改税实际情况制订的《关于客轮船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劳务收入的管理办法》(试行)一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船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的劳务活动,不仅方便了旅客的旅途生活,为旅客提供了优质、便利的服务,同时也是企业增收节支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充分重视积极支持这一工作的开展。
各单位在执行这一办法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执行中有何问题,也望及时报部,以便改进。
关于客轮船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劳务收入的奖金税问题,将另行通知。

附:财政部关于交通部所属沿海、内河客船小卖部等收入财务处理问题的复函(87)财工字第133号
交通部:
你部(87)交函财字115号《关于船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劳务收入分配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你部所属沿海、内河客船上开展的餐务、小卖食品、查补漏票、为旅客代办车船票、介绍旅客以及为活跃旅客文娱生活放映电影等项业务的纯收入(利润),财务上能单独核算的,按5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其余部分同意留用。留用部分中生产发展基金不得少于35%,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不得高于65%。请你部按照上述原则结合客船实际情况拟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我部备案。年终此项利润的收支及分配情况应纳入企业决算单独反映。
二、由于沿海、内河的货船船员,从事清舱、理货等劳务,有些项目的收入在财务上不易划分,需调查研究后再定。在没有新规定之前,仍按现行规定交纳所得税和调节税。
三、关于奖金税问题,由我部同税务总局调查研究后另行答复。

附:关于客轮船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劳务收入的管理办法(试行)
为鼓励客轮船员积极从事职责范围以外的劳务活动,为旅客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为国家多创收入,特制定本办法。
一、客轮船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劳务收入的项目
(1)超定额劳务项目:指客轮的餐务、小卖部服务项目超过正常的定额供应部分。由于各企业的客轮营运航线、客运量不一,其餐务、小卖部服务项目的正常供应定额由各企业核定,并报部备案。
(2)非定额劳务项目:指出租各项用具、船上留宿、加铺、代办住宿、代客订票、代客洗涤、代客冷藏鲜货、代售商品和书刊杂志、行李寄存和搬运、查补漏票、广告、摄影、电影录相、冷饮、夜宵、文娱与游艺活动。
凡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各种收入,各企业不得擅自列入。
二、客轮船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劳务收入的核算。
1.船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劳务收入应单独核算,并指定专人负责。各项劳务收入都应按统一票据入账,建立健全账册管理工作。
2.船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劳务的成本,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1)餐务、冷饮夜宵:按实际发生的餐料、餐具、运杂费等计算;
(2)小卖:按进货原价和费用或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3)出租各项用具、加铺:按实际成本或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
(4)电影、录相:按实际发生的折旧费、修理费、材料费、租片费等计算;
(5)摄影:按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材料费、邮政费等计算;
(6)代客洗涤:按实际发生的材料费等计算。
客轮船员从事所有的劳务收入,还应按一定比例分摊本企业旅客服务所(社)管理费。
3.船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劳务收入,按规定列入企业的其他业务核算,其收入、支出及分配情况应单独反映,并按时报送“客轮船员职责外劳务收支明细表”。
4.为正确反映和核算此项业务,在“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和“其他业务利润”一级(或二级)科目下,分别设置“客轮船员职责外劳务”二级(或三级)明细科目。
(1)企业根据各项劳务收入的票据,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客轮船员职责外劳务”科目。
(2)企业合理计算和分摊有关成本费用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客轮船员职责外劳务”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企业按规定交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时,借记“利润——其他业务利润——客轮船员职责外劳务”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或“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
(4)月终结转,分别将上述收入、支出转入利润时,借记“其他业务收入——客轮船员职责外劳务”科目,贷记“利润——其他业务利润——客轮船员职责外劳务”科目。同时,借记利润——“其他业务利润——客轮船员职责外劳务”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支出——客轮船员职责外劳务”科目。
三、客轮船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劳务收入的分配
1.凡属于船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的劳务收入,应按规定交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后计算其净收入(利润)。
2.劳务净收入按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分配:
(1)凡原核定需交纳调节税的企业,其劳务净收入部分按5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45%留用。
(2)凡原核定不交调节税和核减所得税的企业,其劳务净收入部分按核定的所得税税率交纳所得税,其他部分全部留用。
(3)凡原核定免交所得税的企业,其劳务净收入部分全部留用。
3.劳务净收入留用部分,核定生产发展基金为35%,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为65%。后二项基金中职工福利和职工奖励基金各为多少,由各企业视实际情况自定。
4.留用的职工奖励基金,应主要用于奖励船员,少部分亦可酌情奖励给直接为船舶服务的有关人员。
四、有关规定和要求
1.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树立全心全意为旅客服务的思想,努力搞好客运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原开展的便民措施和免费服务项目不能减少。
2.各企业对客轮船员从事职责范围以外的有关劳务定额应本着合理、先进的原则确定。对奖励基金的分配应建立严格的考评制度,不搞平均主义。
3.各企业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政纪律,严禁截留隐瞒、私分收入或私开非统一发票以及私自提价、侵占旅客伙食。如发现以上情况,除如数追回非法款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4.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28号



现公布《德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七月四日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负责承办各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凡是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指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二手房、商品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公有住房、私房等,购商业性用房除外;

2、建造是指建造自住住房的自建房、集资建房;

3、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房屋;

4、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但不需全部拆

除住房(如对房屋主体结构墙、柱、梁、板给排水工程大面积改造),另:(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不可以提取)。

(二)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解除合同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职工调离本州行政区域的。

(四)出境定居的(含: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但只能按职工上年余额的70%提取,并且提取数额不得低于5000元。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六)、(七)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计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利息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七条 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提取人的书面申请、个人身份证明,并按以下要求出具相关材料:

(一)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夫妻关系复印件、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二) 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将提取人的相关证明材料交代办人,代办人应出具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三)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以下相关部门出具的材料作附件:

1、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发票或交购房款、集资款收据复印件,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还需提供契税证明。

2、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私产房、公有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所购房屋过户证明(由当地建设部门出具),《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3、职工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当地建设部门的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由管理中心或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到实地进行核实)。

4、职工建造(包括新建、扩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当地建设部门批准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出具的证明按实际建造日期的

五年内有效。

第八条 职工离退休的,提供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职工调离本州行政区域的,提供调令、商调函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住房贷款合同和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本人申请、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四条 职工凭提取凭证及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递交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经审批予以提取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支取通知书,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从提取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五年内不得再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7月4日起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2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2009年3月5日公布的《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8号),自2013年3月15日起废止。
  
                             部 长 苗圩
                            2013年3月15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