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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屏山实际 开展平安创建/林书设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6:16:59  浏览:94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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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屏山实际 开展平安创建
 
林书设 余育锭

   福建省大田县屏山乡所辖13个行政村,1.5万多人口,12个小型电站、1个水库、4个石料厂、42家小型茶叶加工厂,针对区位特点,屏山乡综治工作以构建和谐社会为总目标,以建设“平安屏山”为主线,认真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做到“四个强化”,突出“四个重点”,加强“四项预防”,落实“四项制度”,开展“四项活动”,推进建设“平安屏山”工作深入开展,取得明显成效。今年来无发生刑事案件,查处治安案件6起;全乡发生矛盾纠纷26起,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率96%,无发生民转刑案件、无群体性纠纷或上访;从2002年1月至2005年6月26日止,全乡刑释解教人员18名,帮教率100%,安置率100%,无发现重新违法犯罪人员,社会安定稳定,群众安居乐业。
  一、建立综治责任机制,做到“四个强化”,维护社会稳定
  首先强化思想认识。屏山乡综治工作能够及时传达贯彻全县综治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对今年综治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并把会议精神传达到各村各有关单位,进一步提高了干群开展综治工作和建设“平安屏山”重要性的认识。同时党委书记、乡长、综治副认真总结上半年综治工作并形成述职报告。其次,强化责任意识。屏山乡17个责任单位,分成2个责任片区,10个责任小区,都由班子成员负责,全乡17个责任单位全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签订了综治工作领导责任状,同时各责任单位层层下发了责任状,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再次,强化奖惩措施。年初制定了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全年总分50分,实行每月考评,对发生治安案件的单位扣10分,发生刑事案件的单位扣20分,发生重大纠纷或其它事件无及时报告每起扣30分,矛盾纠纷上交乡以上处理的扣25分,造成越级上访或群体上访的,该项不得分。第四,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保障。屏山乡把建设“平安屏山”与建设茶乡、公路建设等一起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一起列入乡财政预算,落实综治工作经费1.6万元,为开展建设“平安屏山”提供了经费保障,综治副、综治专干人员岗位津贴得到落实。
  二、建立治安打击和防范工作机制,突出“四个重点”,创造良好社会治安秩序
  根据县综治委工作部署,认真开展维护社会治安的专项行动和重点区域重点整治,主要突出四个重点。1、严厉打击非法赌博专项行动。根据县政法、综治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开展禁赌活动,在机关、企业单位,各行政村加大巡查和布控,今年来共查处非法赌博活动6起。2、开展重点村的重点整治。今年,屏山乡把王坪村确定为重点整治村,石料场管理,山场纠纷等存在各种社会不安定因素。根据这个村特点,四月份乡驻村工作队进驻王坪村,召开了村两委会、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成立了王坪村社会治安重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了《王坪村重点整治工作方案》。整治工作以党支部为核心,健全治保、调解组织,进一步增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法制意识、综治参与意识和自我管理意识,今年来无发生刑事、治安案件,调处山场纠纷3起,村道拓宽引发的土地纠纷3起,坟墓纠纷1起,石料场管理安全有序,治安状况明显改善,群众安全感普遍增强。3、开展校园的治安整治。校园内外的治安整治是今年中小学校开展“平安学校”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学校内开展学生带法回家活动,邀请县公安局干警到学校上法制课,对未成年人开展法制教育和“平安学校”演讲比赛等一些活动。同时,在校园内外开展治安巡逻和学校危房改造,为校园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今年来无发生刑事治安案件。4、开展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认真开展刑释解教人员排查清理工作,认真填报“三表二书一员”即《村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登记表》、《刑释解教人员情况分类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情况登记表》、《接茬通知书》、《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协议书》、《刑释解教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把好接茬、安置、帮教、管理、监控的各个关口。全乡刑释解教人员18人,成立了18个帮教小组,认真开展帮教活动,鼓励他们开发茶园,扶持他们办茶叶加工厂,和两劳人员劳动力转移等措施,预防他们重新违法犯罪,今年来无发生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
  三、建立经济运行安全机制,开展“四项预防”,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根据屏山乡经济发展趋势和地理位置的特点,屏山乡积极开展了四项预防措施。1、加大对茶厂的安全管理。这几年来屏山乡茶叶发展迅速,办起了43家茶叶加工厂,成立了屏山乡茶叶协会,加大对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进行登记造册;同时加强对茶厂使用液化汽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2、加大安全用电的管理。屏山乡共有电站12家,所处地理位置山高路陡,居处分散,再加上刮风下雨,很容易造成高压断线。屏山乡针对天气变化,乡政府及时组织电力部门进行巡查,防止发生意处事故。3、加大周边区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六角宫水库是济阳、宁化县春美乡、屏山区域地界的结合部,在“五·一”期间召开专题会议,并组织人员到六角宫巡查,取缔非法船只,加强船只的管理,防止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4、加大石料场的管理。今年屏山乡共有4条路段进行道路硬化,设立4个石料场,在管理上要求三证齐全,加大了火工品管理,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患意识,石料场安全得到保证。
  四、建立平安乡村工作机制,从“四个加强”入手,积极推进“平安屏山”建设
  召开建设“平安屏山”工作会议,认真传达贯彻省、市、县关于平安创建会议精神,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乡长、分管领导、驻村领导为副组长,由各职能部门、驻村队长为成员的建设“平安屏山”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建设“平安屏山”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屏山乡屏山、美阳、瑞美、王坪、杨梅、许坑、溪头、和坑村、中、小学校作今年创建平安合格村、“平安学校”的单位。创建平安合格单位主要做到“四个加强”。1、加强宣传教育。由分管领导,驻村领导参加,分别召开村两委会、村民代表大会,认真学习省、市、县、乡文件精神,成立建设“平安村”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建设平安村工作实施方案》,加大宣传建设“平安村”的工作力度,提高群众知晓率,在上半年认真开展了“五个一”活动,即:每 户张贴一张宣传提纲,每月出一期建设“平安屏山”宣传栏,每个村有一条固定标语,每年学校开展一次宣传建设“平安屏山”活动,每阶段抽查一次宣传效果。2、加强群防群治组织网络建设。调整充实治保会、调委会,建立三级调解网络(调委会、调解小组、十户调解员),治安巡逻队、老人、妇女禁赌会,加强了群防群治的组织力量。3、加强治安排查和巡逻。村以片为单位认真入户座谈,排查社会不安定因素,设立举报电话,公开综治副、派出所人员、司法人员手机号码,加强夜间值班和巡逻。今年来共查处治安案件6起。4、加强督促检查。乡领导经常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对影响平安建设活动重大紧迫问题的真抓实管,有力地促进平安创建的深入开展。
  五、完善调处工作机制,落实“四项制度”,推进规范化调委会建设
  为了把各类矛盾纠纷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屏山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整工作机制。一是建立信访工作制度。对群众来信来访,进行零距离接触,广泛听取他们的呼声,综治委派人调查核实,对能解决的问题马上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记录在案,并向群众解释清楚,待条件成熟时予以解决,二是坚持排查和例会制度。认真开展“进百姓家,、知百姓事、解百姓难、暖百姓心、保百姓安”为主题的政法干部进农户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每月一排查、季度一例会,每月填报《社情报告单》,由村填写基本案情,并提出处理意见;每季度召开工作例会,由各村、各部门负责人汇报本季度工作情况,并对下一季度工作提出意见;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和影响稳定的治安问题,实行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责任领导、定办结时限,由乡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督查督办,直至办结销案,防止因时间过长或调处不力而导致群体性事件或民转刑事案件的发生。三是建立预防和处置突发性事件工作制度。乡成立了预防和处置突发性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屏山乡关于预防和处置突发性事件工作实施方案》,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党政主要领导亲自到场,分管领导和驻片领导要靠前指挥,做好思想工作,防止群体性纠纷缴化或上访。四是完善周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以枫桥经验为基础,积极探索实践“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教育工作走在处理前”这“五前”工作方法的基础上,推行济阳乡“五先五早”工作机制,即“联防在先,矛盾问题早沟通;预警在先,苗头问题早消化;教育在先,重点对象早转化;控制在先,敏感时期早防范;调解在先,矛盾纠纷早处理”的周边治安联防机制,建立周边联席会议制度,互通情况,不断完善打防协作机制;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进一步落实配合民间纠纷调解协作制度,充分发挥整体作战和信息共享的效能,有效维护边界地区的社会治安稳定。
  六、完善治安防控体系,开展“四项活动”,促进综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屏山乡在坚持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在深化防范工作机制上下功夫。1、开展综治宣传月活动。年初召开的全乡综治工作会上,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并在各村认真开展活动。2、开展普法教育活动。成立屏山乡普法学校。做到有机构、有职责、有制度、有教学计划、有办公场所、有教学场所,为建设“平安屏山”,提高领导干部、村民的法制意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同时认真准备“四五”普法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3、开展治安巡逻活动。特别是今年5、6月份,连降暴雨,他们力排险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4、开展“一区两会三包”、“四无一满意”活动。全乡划分2个责任警务片区,各村以党支部为核心,进一步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组织作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全乡13个行政村达到“无刑事案件、无外口犯罪、无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无集体上访”,群众对社会治安秩序满意。

作者单位:中共大田县委政法委 中共大田县屏山乡党委
邮编:366100 电话:0598-72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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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府发[2009]39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省政府部门实行绩效管理是改革、优化现有目标管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重大举措,是省政府切实加强自身建设的重大制度设计,对于保证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两个加快”构建良好环境支撑和作风保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办法》以履行法定职责,贯彻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完成《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等为主要依据,科学地形成了部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同时,采取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相结合,组织评估与领导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充分体现了绩效评估过程的公开、透明,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

  省政府决定把政府绩效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常态工作来抓。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领会把握,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细则,健全管理机制,配合《办法》实施,确保绩效管理工作有效有序开展。

  
四川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5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川委发〔2008〕11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部门绩效管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把握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全省工作总体取向,围绕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以下简称“两个加快”)的基本任务,以保证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为基点,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绩效管理制度,激励省政府部门争创一流业绩,提供一流服务,建设一流机关。

  第三条 绩效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科学合理的原则。在推动科学发展的实践中进行绩效管理,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成效作为绩效管理的基本内容和主要依据,促进行政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转变,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二)坚持公正透明的原则。把结果评估与过程评估结合起来,在评估部门履行职能职责的同时,注重对大局观念、服务意识、创新精神和行政效能的评估,实行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推动部门改进工作,不断提升工作绩效。

  (三)坚持简便易行的原则。根据部门职责任务设置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实行共性与个性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力求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力戒繁琐,讲求实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组成部门、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和直属机构、省政府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政府部门)。在绩效管理工作中,把省政府办公厅归类到省政府组成部门。

  第二章 绩效管理的内容

  第五条 绩效管理设置三级指标体系。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为共性要求,三级指标是一、二级指标的具体内容,结合部门实际量身定制。一级指标4项,分别为职能职责、行政效能、服务质量、自身建设。二级指标12项,分别为职责任务、依法行政、政令畅通、效能建设、成本效益、应急管理、服务群众、接受监督、协作配合、党组织建设、政风行风和廉政建设。

  第六条 职能职责主要评估省政府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完成《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的情况。

  (一)职责任务。履行法定职责,做好重点工作,完成核心指标的情况。由被评估部门提供绩效管理报告,省统计局提供评估意见。

  (二)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依法履行部门职责,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情况。由省政府法制办提供评估意见。

  (三)政令畅通。落实省委、省政府交办任务,执行省政府领导指示,令行禁止和真抓实干的态度、能力和效果。由省政府督办室提供评估意见。

  第七条 行政效能主要评估省政府部门行政效能建设,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控制行政成本,为“两个加快”构建良好环境支撑和作风保障的情况。

  (一)效能建设。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问责追究制(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管理创新和提供优质高效政务服务的情况。由被评估部门提供绩效管理报告,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省直机关工委提供评估意见。

  (二)成本效益。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付出的代价,降低行政成本,财政支出绩效的情况。由省财政厅提供评估意见。

  (三)应急管理。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落实维稳第一责任,应急能力与应急准备的情况。由省政府应急办提供评估意见。

  第八条 服务质量主要评估省政府部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意识、能力和接受监督的情况。

  (一)服务群众。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建设,实行“两集中、两到位”,推行并联审批,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情况。由省政务服务中心提供评估意见,被评估部门提供绩效管理报告。

  (二)接受监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接受监察、审计专门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监督的情况。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化解社会矛盾的情况。由省政府督办室、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委省政府信访办提供评估意见。

  (三)协作配合。部门之间工作沟通协商、协作配合的情况。由省政府绩效办提供评估意见。

  第九条 自身建设主要评估省政府部门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加强机关自身建设,特别讲大局、特别讲付出、特别讲实干、特别讲纪律的情况。

  (一)党组织建设。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情况。由省直机关工委提供评估意见。

  (二)政风行风。端正行业作风,纠正不正之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况。由省监察厅提供评估意见。

  (三)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情况。由省直机关工委提供评估意见。

  第十条 部门绩效管理的三级指标,由省政府绩效办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征求被评估部门意见,经分管副省长审核后,由省政府绩效委审定下达。

  第三章 绩效管理的实施

  第十一条 绩效管理在部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采取政府领导评价、绩效组织评价和社会公众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部门自我评价。部门根据绩效管理办法和绩效管理三级指标,提供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报告,作为省政府部门绩效管理的依据之一。

  (二)政府领导评价。由省长、副省长对部门年度绩效进行综合评价,按照规定比例,提出部门绩效评价意见。

  (三)绩效组织评价。省政府绩效委在部门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和相关部门评估意见的基础上,召开绩效委全体会议,对部门绩效进行有记名评价。

  (四)社会公众评价。由省政府绩效办牵头组织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对象和专家学者的代表,对省政府部门的服务意识、服务能力、服务效率、服务成效进行民主测评。对重要专项工作、民生工程等完成情况可适时组织满意度测评。民主测评或满意度测评的结果作为部门绩效管理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部门绩效管理实行分类计分。职能职责满分为60分,行政效能满分为15分,服务质量满分为15分,自身建设满分为10分。

  第十三条 部门绩效评价的权重和计分。省长的评价权重为10%,副省长的评价权重为10%,省政府绩效委的评价权重为60%,社会公众的评价权重为20%。

  (一)政府领导评价。省长、副省长对部门年度绩效管理的评价结论分为先进、合格、不合格三档,按规定分值分别计分。

  (二)绩效组织评价。省政府绩效委对部门年度绩效管理的评价结论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档,按二级指标的分值分别计分。

  (三)社会公众评价。社会公众对省政府部门的评价结论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一般、不满意四档,按评价项目的分值分别计分。

  第十四条 部门绩效管理实行创先争优加分和特殊情况扣分。

  (一)创先争优加分。获得省委、省政府表彰,每项计1分。加分由部门提供依据,省政府绩效办审核后提出建议,报省政府绩效委确定。

  (二)特殊情况扣分。批评扣分。部门或主管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批评,每次扣1分;被中央主要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每次扣1分。问责扣分。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受到问责,每人次扣2分。批评扣分由省政府绩效办提出建议,问责扣分由省监察厅提出建议,报省政府绩效委确定。

  第十五条 绩效管理等次确定。

  省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得分=政府领导评价得分+绩效组织评价得分+社会公众评价得分+创先争优加分-特殊情况扣分。

  先进单位按省政府部门总数的三分之一产生,其中省政府组成部门、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和直属机构、省政府其他机构分类排队,一般各占其三分之一。

  年度部门绩效管理得分由省政府绩效办汇总,由省政府绩效委提出绩效管理等次,报省政府常务会批准。

  第四章 绩效管理的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建立四川省人民政府目标绩效管理委员会(简称省政府绩效委),在省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对市(州)的目标管理和对省政府部门的绩效管理工作。省政府绩效委由常务副省长任主任,省政府秘书长任副主任,省政府副秘书长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统计局、省委省政府信访办、省政府应急办、省政府绩效办、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并邀请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各1位副秘书长和省直机关工委主要负责人参加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在省政府绩效委的领导下,设立省政府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简称省政府绩效办),为省政府绩效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地方、部门目标绩效管理的事务工作。

  第十八条 在省政府绩效委的领导下,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分工,提供省政府部门绩效评估意见。

  第五章 绩效管理结果的运用

  第十九条 部门绩效管理结果经省政府常务会批准后,由省政府绩效办分别反馈部门。部门要对照分析,找出薄弱环节,明确改进措施,不断提升绩效。

  第二十条 部门绩效管理先进单位由省政府通报表扬。绩效管理先进单位优秀公务员评选比例上浮5%。按绩效管理等次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部门绩效管理不合格单位由省政府通报批评。绩效管理不合格单位优秀公务员评选比例下浮5%。对绩效管理不合格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绩效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实行省政府部门绩效管理以后,任何部门不再单独下达考核评价任务,确需纳入部门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应在年初提出,由省政府绩效办审核后,报省政府绩效委审定。

  第二十四条 省政府委托部门管理的机构及部门内设机构的绩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对省级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川府发〔2007〕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政府部门分类(65个)

  2.省政府部门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1

  
省政府部门分类(65个)

  
  一、省政府办公厅(1个)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25个)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民委、省人口计生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国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信息产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省外办。

  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和直属机构(16个)

  省国资委、省环保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旅游局、省宗教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侨办、省法制办、省国防科工办。

  四、省政府其他机构(23个)

  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档案局(馆)、省农机局、省乡镇企业局(省中小企业局)、省畜牧食品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招商引资局、省地矿局、省煤田地质局、省冶金地勘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移民办、省扶贫开发办、省人防办、省残联、省志编委、省农科院、省供销社、省政府驻京办、省政府参事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38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0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0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三、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依照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五、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严禁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非法运输、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较小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有前两款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或者予以罚款。
六、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小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七、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八、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的,依照第二条的规定处罚。
十、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指定特定的地方和制药厂,种植、生产限定数量的毒品原植物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第二条的规定处罚。
单位有第二款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十一、国家工作人员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十二、对查获的毒品、毒品犯罪的非法所得以及由非法所得所获得的收益、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一律没收。没收的毒品和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依照国家规定销毁或者作其他处理。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适用本决定。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前款罪进入我国领域的,我国司法机关有管辖权,除依照我国参加、缔结的国际公约或者双边条约实行引渡的以外,适用本决定。
十四、犯本决定规定之罪,有检举、揭发其他毒品犯罪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十五、公民对本决定所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检举、揭发的义务。国家对检举、揭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活动的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十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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