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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融资租赁合同/张要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3:49:55  浏览:81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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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农村信用社融资租赁合同
宝农信融资[2003]第1号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甲方(买受人、出租人)宝丰县宝城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宝丰县城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赵成立,主任。
乙方(承租人)宝丰县人民医院。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臧义明,院长。
丙方北京市兰宣贸易公司(岛津商社)(出卖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丙三方经过友好协商,就融资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物的购买]
1.1、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凭借自己的技能选定租赁物及卖主和制造厂家;
1.2、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标准、技术服务及设备的品质保证等技术条款由乙丙双方商定;
1.3、价款及支付方式、交货、验收等条款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商定;
1.4、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委托并凭借乙方的技能,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等要求,向丙方购进第二条规定的租赁物出租给乙方,并由乙方承租。
1.5、设备的进口由丙方负责委托外贸公司办理各种进口报关手续和商检手续,所有费用由丙方承担。
第二条 [租赁物名称、数量、质量、配置及赠品]
2.1、产品名称:岛津原装进口全新1000mAX光高频逆变式X光胃肠机系统。
2.2、型号:DX。
2.3、产品数量:一台。
2.4、设备质量:与标书承诺一致。
2.5、具体配置详见清单。
2.6、丙方赠送甲方产品:①近台操作;②17"副监视器;③岛津或瓦里安CT管球一只(热容量750KHU,全保4万次曝光)。上述赠品由岛津维修站免费安装调试。
第三条 [租赁物价款及付款方式]
3.1、整个设备配置总价格为148万元(大写:壹佰肆拾捌万元整)。
3.2、首付定金15万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由乙方支付给丙方,该义务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履行;
3.3、安装调试经乙方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凭乙方出具的设备验收收据,向丙方支付118万元(壹佰壹拾捌万元整);
3.4、从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机器运行三个月无质量问题,甲方凭乙方出具的书面证明,将剩余款项15万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 [租赁物的交付及验收]
4.1、设备运抵前,乙方必须按照丙方的要求将机房布置完毕以备货到后及时安装。
4.2、交货地点(即合同履行地点):乙方放射科。
4.3、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丙方将设备运抵交货地点。
4.4、设备运抵后,由丙方工程师和河南省商检部门及乙方人员共同开箱,并由商检局出具设备进口渠道合法及质量合格的相关证明。
4.5、丙方免费负责整个设备的安装、调试至设备开机正常验收,从安装合格之日起对整机免费保修一年,并终身负责维修,24小时内如不能到达现场维修,造成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4.6、设备运抵后,由丙方工程师对乙方操作人员进行现场操作培训,直至乙方人员能够熟练操作为止。
  4.7、租赁财产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3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并将签收盖章后租赁物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4.8、如果在3天内乙方未按前项规定向甲方交付验收收据的,视为租赁物已在完整良好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第五条 [质量保证及事故处理]
  5.1、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由于丙方责任造成租赁物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时,由乙方直接向丙方交涉处理并立即将上述情况用书面通知甲方。如丙方延期交货,由乙方直接催交。
  5.2、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属于丙方责任时,甲方同意将依据甲丙双方之间买卖关系所享有的索赔权转让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索赔事宜,索赔费用及结果均由乙方承担。
  5.3、如发生以上任何情况,都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执行和效力。
  第六条 [租期计算和租金支付]
  6.1、租期从甲方向丙方支付第一期款项当日开始计算;
  6.2、租期为两年,合同终止日为甲方向丙方支付款项之日起两年后的对日。(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包括在内)
  6.3、本合同租金总额包括甲方向丙支付的两期款项及按照农村信用社现行利率计算的利息。
  6.4、本合同租金总额为 元整。(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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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200号公告)



为加强进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进一步提高进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号)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了《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



质检总局

2012年12月10日



附件:

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强进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对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信息的处置,包括:风险信息收集;风险信息识别;风险信息研判;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措施发布、实施及解除;风险消减措施的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本规定所称风险,是指进出口工业产品对人身财产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环境保护、卫生以及对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可能和程度。
    本规定所称风险信息,是指与进出口工业产品检验监管职责相关的,涉及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危害社会安全、可能形成系统性、区域性危害,对进出口贸易、相关产业可能产生影响,或者对安全、卫生、环境、反欺诈等方面形成危害,需要及时进行识别、研判、处置的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信息。
    本规定所称风险信息研判,是指对进出口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按照科学的风险评估方法,根据产品危害可能发生的概率、范围、产生及产生后果的危害程度等风险要素进行预测评估。
    本规定所称预警,是指为使国家、社会公众和使用者免受进出口工业产品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风险或者潜在危害而采取的一种预防性安全保障措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立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预警办公室) 负责管理全国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的日常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技术机构负责全国有关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信息的统计分析、研判分级以及提出风险消减和预防措施对策建议等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评估技术性工作(以下称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评估技术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设立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信息国家监测点,负责在特定时段、特定区域内的特定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进行监测、分析以及提出相应风险消减和预防措施对策建议等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建立进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收集网络,建立进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信息化平台,组织对风险信息进行收集、识别、报送、研判、通报和发布。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依据法定程序发布辖区内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措施,管理辖区内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的收集、识别、报送、研判工作和管理辖区内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收集、识别、报送和组织实施辖区内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
    
第二章 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的收集

   进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的来源可包括但不局限以下方面:进出口检验监管不合格信息、境外通报召回信息、出口退运信息、各级政府部门通报信息、境外政府部门通报信息、医院伤害报告信息、消防事故信息、技术法规标准信息、媒体舆情信息、企业报告的信息、消费者投诉信息以及其它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利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或者检验检疫机构举报有关进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
   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发现进出口工业产品存在风险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相关风险信息和风险控制措施,或者直接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报告。情况紧急的应当以更便捷的方式立即报告。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收集的风险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初步分析、筛选整理后,按照规定上报预警办公室。情况紧急的应当以更便捷的方式立即上报。
   
第三章 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的研判

   预警办公室和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可以指定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评估技术机构或者组织专项工作组对收到的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信息进行研判。
   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评估技术机构或者专项工作组应当按照预警办公室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要求成立相应的专家委员会(小组),运用国际通行的规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风险信息调查、核实、实验室验证和评估工作,得出风险研判结果并形成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风险研判的方法、风险类别、等级、危害、范围、残余风险、风险措施建议等内容。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需要提前向授权机构说明情况。
   预警办公室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对风险研判结果进行确认,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会议确认。确认后的风险研判结果应当作为风险预警发布和质量安全风险处置的依据。
   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评估技术机构或者专项工作组应当对收到的风险信息予以保密,未经授权不得发布相关信息。

第四章 质量安全风险处置

   按照应急优先原则,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经过研判质量安全风险明确的,依据法定程序实施风险预警或者快速反应措施。必要时,两者可同时进行。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评估技术机构或者专项工作组风险研判结果,依据法定程序决定实施相应的风险预警措施。
    风险预警措施包括:
   (一)向相关检验检疫机构发布风险警示通报。在产品风险属性发生变化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对产品风险进行重新评估;
   (二)向生产经营企业、相关机构发布风险警示通告,提醒或者通知其及时采取措施,消减风险;提醒消费者和使用者注意进出口工业产品的风险和危害;
   (三)发布风险警示公告,宣布对进出口工业产品的风险和危害的强制性措施,提醒消费者和使用者警惕涉及进出口工业产品的风险和危害。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需要,可以选择风险预警其中一项或者几项方式的组合。当风险属性发生变化时,应当根据风险研判结果及时调整风险预警措施。
    为了有效阻止、控制和消除质量安全风险,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依据法定程序可采取的快速反应措施包括:
    (一)依法有条件地限制产品进出口,查封、扣押、停止销售和使用、退运、监督销毁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出口工业产品;
   (二)通报有关部门和机构;
   (三)依法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处置,查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出口工业产品生产经营或储存场所;
   (四)组织调查特定时间段中同类产品或者相关行业或者关联区域内的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五)对有关生产经营者采取更加严格的检验监管措施。
   (六)责令召回已经销售的风险产品。
    进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责任者,应当履行消除或降低风险的义务。
   (一)当获知其生产经营的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风险分析和消减报告,并且应当立即实施风险消减措施。提交的报告应当包括:产品缺陷分析、涉及产品的数量和流向、消减风险的措施、计划及预期效果评价等。
    (二)应当以有效的方式向涉及的消费者、使用者以及其它有关各方通报真实情况以及为消减风险采取的措施。
    (三)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报告产品缺陷消减措施的实施和进展情况。
    (四)需要申请解除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措施时,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产品缺陷消除评价报告。
    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措施的解除方式有:
    (一)有规定实施期的,期满后自动解除;
    (二)未规定实施期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确认风险消除或者降低后解除。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可以指定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评估技术机构就进出口质量安全风险责任者采取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和充分性进行评估,对其提交的风险消减评价报告的真实性、符合性进行确认。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对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措施等风险处置措施的实施和进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展检查和监督并通报结果。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开展定期总结分析,并实施绩效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需要对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评估技术机构、人员开展培训、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国家质检总局、预警办公室、直属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机构和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评估技术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调查、研判、确认及实施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措施等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进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工作应当遵守国家及国家质检总局的保密规定。需要对外发布的信息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予以公布,任何个人、机构未经授权和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预警办公室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收到的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信息进行分类、归档、统计,并做好风险信息的档案管理工作。
    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信息档案保存期限为三年。涉及重大案件、典型案例等事项的档案,做长期或永久保存。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545号

2005-05-27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防范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堵塞征管漏洞,强化增值税管理,现将有关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要经常深入企业,全面掌握和了解有关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农产品原料的消耗、采购规律以及纳税申报情况,检查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情况是否正常,查找征管的薄弱环节,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堵塞漏洞,切实加强管理。
二、对纳税人发生大宗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派专人深入现场核查,审核该项业务发生的真实性。
三、对有条件的地区,税务机关可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促进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使用管理。
四、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纳税人通过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农产品货款,对采用现金方式结算且支付数额较大的,应作为重点评估对象,严格审核,防止发生虚假收购行为,骗取国家税款。
五、税务机关应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定期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特别是要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的纳税评估,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六、税务机关应根据日常管理掌握的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的重点稽查,凡查有偷骗税问题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以上,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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