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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9:40:54  浏览:83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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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

水利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我国多暴雨洪水,洪涝灾害频繁。在修建水库拦蓄洪水,加固江河堤防、利用河道排泄洪水的同时,设置一定数量的蓄滞洪区,适时分蓄洪水、削减洪峰,对保障重点地区、大中城市和重要交通干线防洪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损失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增加,许多蓄滞洪区被不断开发利用,调蓄洪水能力大大降低,蓄滞洪区的建设与管理滞后,安全设施、进退洪设施严重不足,蓄滞洪区已成为防洪体系中极为薄弱的环节。上述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一旦发生流域性大洪水,将难以有效运用蓄滞洪区,流域防洪能力将大大降低。同时,由于蓄滞洪区内人口众多,居民生活水平普遍较低,补偿救助等保障体系不完善,蓄滞洪区一旦运用不仅损失严重,甚至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加强蓄滞洪区的建设与管理,确保蓄滞洪区及时安全有效运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自然、社会和经济规律,采取法律、经济、行政、工程、科技等综合措施,调整蓄滞洪区,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使蓄滞洪区设置科学、功能合理、安全设施齐全、运行规范、补偿公平、发展协调,实现由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转变,切实提高整体防洪能力,确保蓄滞洪区内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确保流域防洪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做好蓄滞洪区调整工作;坚持统筹考虑,突出重点,加快蓄滞洪区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分级负责,加强蓄滞洪区管理,实现洪水“分得进、蓄得住、退得出”,确保蓄滞洪区有效运用。
二、做好蓄滞洪区调整与分类
(三)合理调整蓄滞洪区。运用几率很低的蓄滞洪区,具备条件的可以设为防洪保护区;运用几率很高的蓄滞洪区,具备条件的可以作为行洪通道;根据防洪需要,可以增设蓄滞洪区。通过对现有蓄滞洪区进行必要的调整,使蓄滞洪区布局更加科学合理,有利于防洪安全,有利于集中财力加快蓄滞洪区建设。
(四)明确蓄滞洪区调整程序。蓄滞洪区的调整应通过编制(修订)防洪规划或防御洪水方案进行,经过科学选比、严格论证,按程序审批。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重要江河防洪规划或防御洪水方案,抓紧修订《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附录所列国家蓄滞洪区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五)对蓄滞洪区进行科学分类。根据蓄滞洪区在防洪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运用几率、调度权限以及所处地理位置等因素,将蓄滞洪区划分为三类,即:重要蓄滞洪区、一般蓄滞洪区和蓄滞洪保留区。重要蓄滞洪区是指涉及省际间防洪安全,保护的地区和设施极为重要,运用几率较高,由国务院、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或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调度的蓄滞洪区;一般蓄滞洪区是指保护局部地区,由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或省级防汛指挥机构调度的蓄滞洪区;蓄滞洪保留区是指运用几率较低但暂时还不能取消的蓄滞洪区。通过对蓄滞洪区分类,进一步明确各类蓄滞洪区在流域或区域防洪中的地位,分类指导蓄滞洪区的建设与管理。
三、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
(六)编制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要根据防洪形势的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的原则,在对蓄滞洪区进行合理调整和科学分类的基础上,抓紧组织编制全国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的编制,要在对蓄滞洪区设置、功能、运行方式、安全设施建设模式和标准、管理政策等开展专题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并与流域防洪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七)加强蓄滞洪区建设。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以进退洪设施、围堤工程和安全设施为主要内容的蓄滞洪区建设。要突出重点,对不同类型的蓄滞洪区采取不同的建设措施。对重要蓄滞洪区,按防洪规划要求加固围堤或隔堤,建设必要的进退洪设施;对一般蓄滞洪区,以加固围堤或隔堤为主,必要时修建固定的进退洪口门;对蓄滞洪保留区,原则上不再进行蓄滞洪区建设。对运用几率较高的蓄滞洪区,以区内人员外迁为主,或者以安全区(围村埝、保庄圩)为重点进行安全设施建设,保障群众正常生活,避免经常性、大范围的群众转移;对运用几率较低的蓄滞洪区,以人员撤退为主,以转移道路、桥梁为重点进行安全设施建设。
(八)强化蓄滞洪区管理。要深入分析和研究蓄滞洪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和办法,抓紧研究起草蓄滞洪区管理条例,加强和规范对蓄滞洪区的管理。研究制定蓄滞洪区维护管理经费政策,明确蓄滞洪区维护管理经费渠道。根据流域防洪需要,尽快编制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图,并将蓄滞洪区风险程度向社会公布,为规范管理、安全运用蓄滞洪区,指导经济结构和生产布局调整,建立和完善补偿救助等保障体系提供支持。在蓄滞洪区内或跨蓄滞洪区建设非防洪项目,必须依法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科学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九)规范蓄滞洪区经济社会活动。要从流域、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研究不同类型蓄滞洪区管理与经济发展模式,调整区内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积极发展农牧业、林业、水产业等,因地制宜发展第二、三产业,鼓励当地群众外出务工。限制蓄滞洪区内高风险区的经济开发活动,鼓励企业向低风险区转移或向外搬迁。加强蓄滞洪区土地管理,土地利用、开发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防洪的要求,保证蓄滞洪容积,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减少洪灾损失。蓄滞洪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制订人口规划,加强区内人口管理,实行严格的人口政策,严禁区外人口迁入,鼓励区内常住人口外迁,控制区内人口增长。
(十)完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等保障措施。要总结近年来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的经验,进一步研究补偿机制,包括补偿对象、范围、标准以及财产登记和补偿程序等,适时修订《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蓄滞洪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要制订实施细则,规范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程序和内容。积极开展洪水灾害损失保险研究,建立有效的洪水灾害损失保险体系,化解蓄滞洪区洪水灾害损失风险,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提高社会和群众对灾害的承受能力。
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一)切实落实地方责任。蓄滞洪区是我国江河防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蓄滞洪区的建设与管理事关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事关大江大河的防洪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大局。蓄滞洪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蓄滞洪区的建设与管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十一五”防洪建设的重点,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建立和健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扎实推进。
(十二)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蓄滞洪区调整、建设与管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地方抓紧研究制定蓄滞洪区产业结构调整的相关政策。财政部要组织制定蓄滞洪区扶贫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蓄滞洪区维护管理经费政策。水利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修订)重要江河防洪规划或防御洪水方案,认真做好蓄滞洪区调整、分类工作,修订《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组织编制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和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图,制订蓄滞洪区建设标准和洪水影响评价办法,研究起草蓄滞洪区管理条例。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做好蓄滞洪区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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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深化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实施会计准则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印发《关于深化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实施会计准则的意见》的通知
1996年1月2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现将《关于深化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实施会计准则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实施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

附件:《关于深化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实施会计准则的意见》
近年来,我国的会计工作本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宗旨,注意更新观念、转变职能、完善体制、变革方法,取得了巨大成绩,特别是通过改革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及时制定并实施了《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初步实现了会计核算模式的转换和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有效地保证和促进了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的确立和措施的落实,对会计核算的管理模式和会计信息质量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应当进一步深化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加快制定并逐步实施以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为主要内容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不断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为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企业强化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一、建立会计准则体系并分批分步组织实施
1.建立会计准则体系。会计准则作为企业组织会计核算工的规范,是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准则体系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两个层次。基本准则主要就会计核算的本前提、一般原则、会计要素以及会计报告要求作出原则性定;具体准则是以基本准则为依据,就企业会计核算业务、会报告要求作出具体规定。1992年底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目前发挥着基本准则的职能,应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具体准则将按计划在1996年初制定完成。
2.分批分步实施具体准则。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具体准则,是我国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的方向。为了与企业改革的进程相适应,保证会计工作的正常秩序,对具体准则的实施拟采取分批分步的办法,即根据企业机制转换情况、自我约束能力以及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情况,先在条件成熟的企业施行;其他企业仍执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逐步扩大具体准则的施行范围。对行业会计核算制度也要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及时补充和完善。
3.实施会计准则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会计准则应当保证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财务状况变动,满足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满足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对企业进行监督并作出各类经济决策的需要,兼顾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的需要。实施会计准则应当处理好与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关系,注意与经济改革和发展的进程相协调,并有一定的预见性;应当处理好中国国情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关系,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的前提下,尽量注意借鉴其他国家被实践证明符合市场经济发展一般规律的会计理论、方法和惯例,尽量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应当处理好会计准则与财政、税收、金融、投资、外汇、物价等相关部门的关系,做好相互协调;应当处理好会计改革内部各方面的关系,与会计人员素质、会计基础工作、会计监督手段、会计管理体制等相协调;坚持先立后破的原则,在实施会计准则过程中保持会计工作秩序的稳定。
4.会计准则实施时间。从1997年1月1日起,对具备条件的企业,经审批开始施行具体准则。为了保证具体准则的顺利实施和过渡,应当注意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要在广泛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完成具体准则的制定工作,并修订基本准则和起草具体会计准则的操作指南。在具体准则修改定稿发布的同时,用一年左右的时间进行宣传和培训,为正式实施具体准则做好充分准备。
二、改革和完善企业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准则体系的贯彻落实
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核算办法。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或行业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经营管理实际,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核算办法,以利于加强内部管理、进行内部控制,为具体准则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
内部会计核算办法包括企业帐户体系、会计岗位责任、帐务处理流程、企业所选择的会计政策、会计报表编制和报送程序、会计报表分析指标和要求等等。
企业制定内部会计核算办法,应当与严格会计法制、实现会计工作规范化结合起来,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或行业会计核算制度的要求,保证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应当与加强企业会计基础工作结合起来,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行业会计核算制度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上;应当与强化企业会计管理结合起来,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企业经营管理要求,逐步建立责任会计制度、成本会计制度、内部报告制度等各项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应当与推行会计电算化结合起来,实现会计数据处理的规范化,提高会计信息的时效性,以满足各方面对企业会计信息的需要。
2.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健全的会计基础工作是实行会计准则或行业会计核算制度的基础,也是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保证。企业应当重视会计基础工作,利用实施具体准则的契机,对会计基础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整顿和提高,建立健全计量和计价制度、台帐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材料收发领退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帐款回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内部监督和审计制度等。
三、组织领导和分工协调
根据《会计法》规定的会计管理体制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合理分工,并搞好协调。
财政部统一管理全国的会计核算工作,具体负责:(1)统一制订会计核算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包括目标、原则、指导思想、实施步骤、实施范围等,指导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的实施工作;(2)统一制定并解释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3)统一组织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的实施;(4)统一制定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培训规划和培训要求,统一编写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培训教材;(5)对各地区、各部门组织实施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的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和考核;(6)对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有关补充规定和实施办法进行审查和批准。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财政厅(局)按照法定权限和财政部的统一要求,负责管理本地区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的实施工作。具体包括:(1)贯彻落实会计核算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2)组织实施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3)监督、检查和指导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或反映执行中出现的问题;(4)按国家的统一要求组织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培训和考核;(5)在与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的补充规定或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审核批准或备案;(6)对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核算办法的情况和内容进行检查并指导。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按照法定权限和财政部的统一要求,管理本部门的会计核算工作。具体包括:(1)贯彻落实会计核算制度改革总体方案;(2)在本部门组织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的实施;(3)组织本部门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总结、指导和交流;(4)组织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的培训和考核;(5)在同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或具体办法,其中包括成本核算规程,并报财政部备案;(6)对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核算办法的内容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配套措施
1.制订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方案,对实施工作进行系统规划。根据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总体思路,制订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方案,包括施行具体会计准则的企业的审批条件、时间部署、新旧衔接办法、培训方案、监督办法等。
2.编写具体会计准则操作指南。由于具体会计准则对有关会计政策规定得比较原则,企业在选择会计政策时有一定的灵活性,为了保证正常的会计核算工作秩序,使会计人员能够掌握会计准则的操作方法,应当对企业实施具体会计准则进行系统指导,为此,应当编写与具体会计准则相配套的操作指南,作为具体会计准则的组成部分。
3.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企业领导人和财会人员的素质是保证会计准则顺利实施的关键。要用1996年这一年的时间完成具体会计准则的宣传培训工作。具体会计准则的培训工作,要按照管理权限,分工负责。财政部统一组织编写教材和师资培训,各地区、各部门具体组织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培训工作。
4.对施行具体会计准则的企业进行审批。按照分批分步实施的总体原则,财政部门在调查研究以及与有关部门协商制定审批标准的基础上,对施行具体准则的企业进行审批,做到成熟一批,审批一批,实施一批。
5.健全监督手段。为了保证具体会计准则的顺利实施和平稳过渡,必须在加强企业基础工作和强化内部会计监督的基础上,搞好外部监督。凡是实施会计准则的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应当经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注册会计师管理部门应当就此研究和提出方案,并作出相应的规定。



劳动部、建设银行关于一九九四年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部 建设银行


劳动部、建设银行关于一九九四年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部、建设银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公司),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了进一步搞好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总额管理,加快建筑施工企业走向市场的步伐,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4〕72号)精神,结合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对1994年国务院
有关部门(含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下同)所属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要根据企业的自身特点不断改进和完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积极探索新的挂钩形式,为企业走向市场创造有利的条件。
二、对1993年职工人均货币工资增长低于当地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企业平均工资低于当地平均工资的企业,可从1994年1月起,在人均月增资50元内,适当核增工资总额。核增的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并相应调整1994年工资含量系数。
当地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是指国家统计局公布的“35个大中城市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不在35个大中城市的企业,以所在地的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为准。
三、经批准增加的工资总额,由企业自主确定使用办法,可以用于加快工资制度改革,实行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也可以结合贯彻《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精神,调整工资收入结构。
四、适当核增部分建筑企业工资总额和相应调整1994年工资含量系数的工作,由部门提出方案(同时附详细测算资料),报劳动部、建设银行审批后执行。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地方级建筑施工企业的增资。



199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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