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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6年二季度保险新闻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2:02:50  浏览:87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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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6年二季度保险新闻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2006年二季度保险新闻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6〕31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

  现将2006年二季度保险新闻宣传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2006年二季度保险新闻宣传工作要点

  2006年二季度的保险新闻宣传工作要继续深入贯彻“两会”精神,认真学习和领会胡锦涛总书记 “八荣八耻” 的重要论述,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

  一、深入学习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做好保险新闻宣传工作。结合新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形势,积极宣传保险业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作用,尤其是大力宣传保险业在积极拓展“三农”保险、责任保险、企业年金等方面的典型事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突出宣传保险业“十一五”期间特别是十六大以来取得的显著成绩,深入报道保险业改革开放和保险监管工作的新成果,全面介绍保险业制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情况,宣传保险业发展的长远目标和近期努力方向,为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营造一个积极的舆论氛围。

  二、大力开展诚信建设宣传活动。保监会已经下发关于开展诚信教育工作的通知,这是保险业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具体体现。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保险业诚信建设重要性的认识,高度关注保险市场的热点焦点,深入挖掘诚信建设典型经验和典型人物,结合保险业实际,进一步创新诚信宣传的方式,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法,增强宣传效果,扩大社会影响,树立保险行业正面的社会形象;同时要加强同有关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精心策划宣传方案,注意把握舆论导向,不断提高保险业品牌意识。

  三、积极推动保险业制度建设,配合业务监管领域一系列规章制度出台,认真做好新闻宣传工作。产险方面将出台《大型商业险危险单位划分指引》、《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人身险方面将出台《推进人身保险产品创新与规范的指导意见》、《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保险中介方面将出台《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进一步强化对保险营销员的管控责任,完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资金运用方面将出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结构指引》、《风险管理通知》等文件;财务会计方面将出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X号:风险资本(征求意见稿)》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X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征求意见稿)》。针对以上业务监管制度措施的颁布和实施,区别不同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四、做好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分工意见》的宣传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该意见精神,配合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方面的工作,进一步做好新闻宣传,努力营造保监会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有利舆论氛围。

  五、做好有关会议的新闻宣传。二季度将举行保险中介机构座谈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座谈会和保险资产管理风险控制国际研讨会,同时举办保险公司法人治理机构专题研讨会。要针对不同会议的内容,精心提炼新闻报道点,组织有计划、有效果的宣传方案,进一步扩大保险业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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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旅游艺术部旅游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国 印度尼西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旅游艺术部旅游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旅游艺术部(以下简称“双方”),为通过旅游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考虑到发展两国政府旅游部门之间旅游关系与合作的必要性,认识到主权、民族独立、平等、互利原则的重要性,根据双方现行法律规定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积极发展两国在旅游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政府旅游机构和旅游企业开展交往和业务联系。

                  第三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公民和居民到各自国家访问。

                  第四条

  双方将进行合作,吸引第三国游客到双方国家旅游。

                  第五条

  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为两国政府旅游机构和旅游企业从事旅游促销活动相互提供便利。

                  第六条

  双方将不定期地交换旅游信息和旅游统计资料。

                  第七条

  双方认为,必要时举行双边旅游会晤以商讨两国旅游合作事宜和符合本谅解备忘录宗旨的合作程序、计划及建议项目。会晤的时间和地点由双方商定。

                  第八条

  双方将通过友好磋商解决在上述条文解释和执行中出现的分歧。

                  第九条

  本谅解备忘可以修改。各方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修改。双方根据各自法律规定商定的任何修改内容可以成为本谅解备忘录的组成部分。此类修改将在双方商定的日期生效。

                  第十条

  本谅解备忘录将于签字之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旅游邮电部于1994年7月18日签定的旅游合作谅解备忘录于本备忘录生效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1、本谅解备忘录有效期五年。如对方未在6个月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本谅解本谅解备忘录,则本谅解备忘录的有效期自动延长两年。

  2、本谅解备忘录终止时,与其有关的尚未完成的计划、项目及程序有关的条款仍然有效。

  本谅解备忘录于2000年7月10日在雅加达签字,用中文、印度尼西亚文、英文写成,一式两份,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果解释上出现分歧,将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代表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旅游艺术部代表

       何光暐                 达吉拉尼 希达加特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劳动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预算法〉的通知》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劳动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预算法〉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1月25日,劳动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切实加强对有关犯罪行为的检察工作,保障《劳动法》得到及时认真的贯彻执行。现将《通知》转发于后,供参考。在贯彻实施《劳动法》过程中,各级劳动部门要同各级人民检察机关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工作。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劳动部办公厅。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劳动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预算法》的通知

高检发研字〔199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简称《预算法》),将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为保障这三部法律得到及时、认真的贯彻执行,特通知如下:
一、《劳动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预算法》是为适应我国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制定的。这三部法律的实施对于我国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劳动法》将进一步促进我国劳动体制改革,有利于规范劳动关系主体的行为和劳动力市场秩序,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于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城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预算法》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认真组织干警学习这三部法律,充分认识这三部法律对保障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意义。要准确领会这三部法律中规定的基本内容,并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做好贯彻执行工作,保证其正确实施。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有关犯罪行为的检察工作。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要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要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侦查;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劳动者,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要分别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立案侦查;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员,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要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报复陷害罪立案侦查。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于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玩忽职守、挪用公款等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要立案侦查,严肃查办。对于用人单位违犯《劳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或体罚、欧打劳动者,构成伤害罪的案件;或者违犯《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构成防害公务罪的案件,检察机关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作好批捕、起诉工作,并加强同公安机关的联系和配合。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对于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玩忽职守、受贿等犯罪的,检察机关要依法立案查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贯彻执行《劳动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预算法》的过程中,要注意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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