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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哈蜜瓜、香梨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42:23  浏览:87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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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哈蜜瓜、香梨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哈蜜瓜、香梨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批复
1996年4月24日,外经贸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你委《关于〈哈蜜瓜、香梨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请示》(新外经贸贸管字(1996)第10号)悉。
经研究,同意你委拟订的《哈蜜瓜、香梨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并授权你委签发哈蜜瓜、香梨出口许可证,请按此执行,特此批复。

附 件:哈蜜瓜、香梨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760号),为做好哈蜜瓜、香梨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在外经贸部授权范围内签发哈蜜瓜、香梨的出口许可证。
二、发证依据
(一)对供港澳(含经港澳转口)的哈蜜瓜、香梨凭外经贸部下达的出口配额和外经贸部驻广州特办的月度配额签发出口许可证。对非港澳地区出口,不受出口配额限制,凭企业有效出口合同签发许可证。
(二)出口价格不低于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制定的出口协调价格。
(三)各经营公司申领哈蜜瓜、香梨出口许可证,应提供铁路运输大票或汽车货运单,铁路大票或汽车货运单应与领证单位名称相符。
三、各经营公司原则上以自营出口为主。如果经营公司为其他公司代理出口,必须从产地起始代理;发证机关凭代理合同、产地购销证明及铁路大票或汽车货运单签发出口许可证。
四、供港澳的哈蜜瓜、香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1个月。出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或未使用完部分,可在有效期内退回发证机关,如需要继续出口,经审核后,重新签发许可证。
五、发证时间从受理到签发为3天,不得无故拖延办理时间。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新疆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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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人不用用人不疑”千年古训新解

郝铁川
  “疑人不用,用人不疑”是自古以来为人称道的一条原则。然而从历史经验和社会现实来看,这句话没有多少科学性,理应被否定。
  “疑人不用”吗?未必!楚汉之争时,刘邦对韩信的忠贞是有一定疑心的,但他却能从大局出发,重用韩信,打了一系列胜仗;唐朝的魏征原是唐太宗政敌一边的人,但太宗却大胆启用。人所公认“贞观之治”不能没有李世民,也不能没有魏征;美国的基辛格起初也是尼克松的对立面,但尼克松就任总统后,捐弃前嫌任用基辛格为高级助手,取得了一系列外交上的成就;毛泽东同志深受王明路线的迫害,但在党的七大会议上,仍动员大家选举王明为中央委员,解放后还安排他负责立法工作。毛泽东同志的如下名言更为众人熟知:我们不但要团结和自己意见相同的人,还要善于团结那些反对过自己,并且已被实践证明是反对错了的人。
  “疑人不用”的误区就在于其专制、偏狭。专制表现为:只要我怀疑你,就可以不用你,丝毫没有一点民主选举、罢免的气息。偏狭表现为:以己之腹,度别人之胸,丝毫没有一点江山社稷为重的大局意识。对于经由民主程序选举出来的人,或许你可能有疑虑,不放心,怎么办?正确的做法是建立完备的权力制约机制,使其在法治的轨道上行使权力。
  “用人不疑”吗?未必!当年的苏联人民对斯大林深信不疑,称他为“敬爱的父亲”,将其与“伟大的母亲”——共产党相提并论,但意想不到的是,斯大林却严重地损害了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文化大革命”期间,我们对毛主席也深信不疑到“头可断,血可流,忠于毛主席的红心不可丢”和“跟着毛主席,刀山敢上,火海敢闯”的程度,但多数人没有去想一想:毛主席虽然是伟人但却不是完人!
  “用人不疑”的误区就在于其形而上学,忽略了“人性无常”这一道理。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一辈子都做好事,不做一件错事、坏事的人是少数的。“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悲欢离合,此事古难全。”人总是处在不断的变化中,此时清醒,彼时则可能糊涂;此时为君子,彼时则可能为小人。据去年10月3日的《检察日报》报道,天津市静海县的姜某曾因见义勇为而获得政府颁发的先进个人荣誉证书,然而在一天晚上酒后驾驶着没有牌照且大灯已坏的农用三轮车,撞了人。他听到叫喊停车的声音,他也曾想过停车救人,可转念一想,天这么黑,自己的车又无牌照,不会有人认出自己。于是怀着侥幸的心理,驾车加速逃离了现场。被其撞倒的被害人经他人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姜某万万没有想到自己驾车经过某村时,恰被几个熟人看见,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一念之差换来的是7年漫长的监狱生活。
  凡人如此,伟人也难完全脱俗。《解放日报》今年1月19日连载的《毛泽东谈毛泽东》一文说道,毛主席说自己的个性“易被感情驱使,总难厉行规则的生活”。不事事循规蹈矩,不刻刻板板地生活的确是毛泽东的一个性格特征。如果说他对旧的事物、旧的制度表现出一种“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蔑视的话,那么他在生活上也是“无法无天”的。在他身边工作的人都知道他是吃饭没有规律,睡觉没有规律,经常白天黑夜颠倒,做事好临时决定,突然行动。这种性情使他1954年制定完宪法时比谁都专注执着,可“文革”期间背离宪法时也那样不顾一切。
  大凡权力,都有如下特点:不受制约的权力容易走向腐败;受到制约的权力又总想设法逃避监督。怎么办?目前,除了权力产生的民主化和权力运行的法治化之外,还没有更好的对策。人最难超越的是人自身。




   

郝铁川
中国法治的时间表 (2001-4-18 01:21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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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贺政办发〔2010〕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二届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贺州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贺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管委)、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中属、区属驻贺州单位(企业)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在履行所在岗位职责的同时,切实履行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其有关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二章 政府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负责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并抓好组织实施;
(二)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工)委、政府(管委)、同级党(工)委对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
(三)主持或者委托分管负责人组织召开季度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四)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政府(管委)常务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五)支持、督促本级政府(管委)其他负责人履行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发现疑难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六)组织考核本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管委)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或者惩罚;
(七)建立健全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制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督促落实;
(八)按规定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条 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党(工)委、政府(管委)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部署安排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召开本级政府(管委)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领导和支持本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
(四)督促检查上级机关和本级政府(管委)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及时处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五)监控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控制指标运行情况,加强督导和检查;
(六)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负责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各级政府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部门、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工)委、政府(管委)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在分管部门、行业(领域)内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三)领导分管部门、行业(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督促分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采取措施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四)监督检查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和协调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
(五)分管行业(领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事故性质和等级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并督促分管部门及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

第三章 部门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在本部门、本系统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严格考核奖惩;
(二)组织落实上级党(工)委、政府(管委)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组织制定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将安全生产与本部门、本行业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四)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专题办公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
(五)组织和领导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实;
(六)明确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并改善其工作条件;
(七)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规定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并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指导抢险和施救。
第九条 各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对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工作实际,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受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督促相关业务机构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四)督促、指导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五)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导抢险和施救,及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并依法配合调查处理事故。
第十条 各部门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按照“谁分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将安全生产与分管业务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推进;
(三)督促落实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支持和配合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 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职责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
(四)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挂钩比重;
(五)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按照规定足额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缴纳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办理职工工伤社会保险;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立即组织抢救并在法定时限内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行安全性能可靠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生产装备自动化水平,不断改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条件;
(三)组织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落实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监控防治措施;
(四)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积极采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条件认证和安全评价评估等方法改进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五)组织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六)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依法做好事故报告、处置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设备、技术、劳资、财务、运销等工作的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管委)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定期对本级政府(管委)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管委)健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情况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对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提出整改措施,并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约见警示制度。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事故控制指标严重突破进度指标,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安全生产问题的,由上一级政府(管委)委托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紧急约见下一级政府(管委)分管负责人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警示,并在本行政区域内通报。
第十六条 建立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各县(区、管理区)政府(管委)和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每半年和年终将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目标落实情况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凡年内发生道路交通或者水上交通重大事故,或者其他行业(领域)较大事故,或者30日内连续发生5起以上一般事故的,各县(区、管理区)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需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第十七条 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述职制度。各级政府(管委)及其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每年年终要就年度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落实情况分别向上一级政府(管委)和本级政府(管委)、本部门作书面述职报告;规模以上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每年年终分别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作书面述职报告,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核和评议,并将述职考评情况汇总报告本级政府(管委)。
第十八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进一步加大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年度考核结果有属于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情形的,严格按照《贺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办法》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九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管委)及其所属部门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按《贺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贺安委字〔2010〕11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贺州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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