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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8:02:03  浏览:89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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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财政部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
为创作具有强烈艺术魅力和鲜明时代特征、深受广大群众喜爱的优秀美术作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文化部、财政部决定联合实施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现将《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财政部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作具有强烈艺术魅力和鲜明时代特征、深受广大群众喜爱的优秀美术作品,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实施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为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以下简称“美术创作工程”)以繁荣美术创作为中心,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挥美术家的智慧,调动美术团体和美术工作者积极性,创作出具有民族史诗性质、能够与伟大时代相匹配并传之久远的美术精品。


第二章 作 品 范 围


第三条 美术创作工程的作品须表现公元1840年以来的历史时期内,中国波澜壮阔的反帝、反封建、反殖民主义斗争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的重大历史事件。


第四条 美术创作工程的主要目标是支持和鼓励艺术家进行新作品的创作,推出以重大历史题材为主体内容的新作品。


第五条 美术创作工程的作品主要是中国画、油画和雕塑(包括壁画、浮雕)三种艺术形式,共100幅(件);其中,中国画40幅左右,油画40幅左右,雕塑20件左右。


第六条 美术创作工程的作品中,新创作品比例不少于80%,移植加工作品不多于20%。


第七条 根据题材的需要,作品的尺幅分为两种规格供参考:


(一) 重点题材


1、国画、油画横幅不小于4.5米(长)×3米(高),竖幅不超过3.5米(高)×2米(宽);


2、雕塑不超过2米(长)×2米(宽)×4米(高)。



(二) 一般题材


1、国画、油画横幅不小于3.5米(长)×2.5米(高),竖幅不小于1.8米(宽)×3米(高);


2、雕塑不小于1.8米(长)×1.8米(宽)×3米(高)。


第三章 组 织 机 构


第八条 成立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领导小组和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艺术委员会。


第九条 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职能及构成:


(一)负责整个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的领导和指导工作;


(二)组长由文化部部长和财政部部长担任,副组长由中宣部、文化部、财政部副部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人担任;


(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联络、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文化部艺术司。


第十条 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艺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艺术委员会”)的职能及构成:


(一)在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


(二)艺术委员会由美术界知名专家和文化部负责业务工作的有关人员构成;


(三)艺术委员会成员由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领导小组根据需要确定并聘请;


(四)艺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文化部艺术司。


第十一条 艺术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是:


(一)为领导小组做好参谋和咨询;


(二)对历史题材的创作主题、内容、形式进行论证;


(三)指导作品的创作、修改、加工和提高;


(四)开展美术理论研究和美术评论工作;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四章 资 金 管 理


第十二条 国家设立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按年度拨款,专款专用。结余资金经财政部批准后,按规定使用。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使用范围包括:创作资助经费,作品奖励性购藏经费,专家考察、指导、研究等经费,巡回展览、出版经费,宣传经费,项目管理运营经费等。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创作资助和作品奖励性购藏部分。创作资助和奖励性购藏资金的标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经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坚持公开申报、科学评审、择优奖励购藏的原则,加强作品创作的材料和劳务成本核算,建立前期创作资助论证、创作中监督和作品完成后评估的管理体系,发挥文化、财政主管部门在决策过程中的管理、审议和指导作用,建立监察、审计部门跟踪监督制度。


第五章 创 作 实 施


第十七条 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制定严格的创作计划:


(一)由社会科学研究、历史(近现代史)研究、中共党史研究、军史研究、文献研究以及相关学科专家共同策划、论证,提出100个左右历史题材的创作主题内容;


(二)主题内容由艺术委员会进行论证,提出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列入创作计划。


第十八条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项目的创作选题,并在全国范围进行工程项目创作的申报。申报实行属地管理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工作。中央和国家部门所属有关美术单位直接向文化部申报。


第十九条 部分重点题材及无人申报项目可采用指定方式选定创作人员。


第二十条 凡参选的创作人员须提供证明本人专业水准的个人资料参与申报。申报内容须包括对所选题材的创作构思、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


第二十一条 个人申报者限选一个题材。以美术单位名义集体申报的,同一单位申报题材不得超过三个。


第二十二条 申报者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完成创作小稿,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说明,供艺术委员会审核评议。一经认可,即准予进入创作阶段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作者签订创作合同,支付创作资助经费。


第二十三条 如创作小稿审议未通过,需要修改的,由艺术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创作人员进行修改后再审议。如仍未通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邀请作者创作。


第二十四条 签约作者按照工程总体创作计划的进度要求,在2007年10月完成作品的主要部分。


第二十五条 在创作期间,创作人员须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和艺术委员会定期检查创作情况,或者指派专家小组查询创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艺术委员会进行审核验收,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即支付政府购藏经费。未达到要求的,应继续加工修改,直到获得艺术委员会认可。如最终未达到艺术委员会要求的,则不再支付政府购藏经费。


第六章 展 览 收 藏


第二十七条 全部作品须在2008年5月份以前完成,由艺术委员会进行审核验收并报领导小组审定;需要继续修改的作品,最后完成期限为2008年10月。


第二十八条 作品完成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新闻宣传和媒体报道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全部作品用于中国美术馆、中国国家博物馆等国家级艺术单位展出、收藏、陈列。


第三十条 视情况组织全国巡展,同时筹划对外交流展出活动;制作激光视盘,出版作品集、论文集等等。


第三十一条 在宣传出版物中,所有作品均须标示“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工程作品”的标志。


第三十二条 美术创作工程作品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国家文化部。


第七章 评 审 纪 律


第三十三条 美术创作工程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艺术委员会成员和领导小组成员不得接受创作人员及相关单位的宴请和财物;不得徇私舞弊,为参评作品说情投票;不得在结果公布之前透露与评审结果有关的情况。违法违纪行为查证属实的,将根据情况追究责任并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创作人员及相关单位,不得向美术创作工程艺术委员会及领导小组成员进行送礼、行贿等违法违纪行为。查证属实的,将根据情况追究责任并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美术创作工程领导小组及艺术委员会成员参与创作的作品,在评议和投票中本人须回避。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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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张掖市市县区医疗机构设置济困病床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张掖市市县区医疗机构设置济困病床实施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发〔2007〕3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市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张掖市市县区医疗机构设置济困病床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批转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张掖市市县区医疗机构设置济困病床实施办法

(市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7年12月17日)

根据《中共张掖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精神,为了缓解城市低收入人群和农村特困人群就医困难,在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置济困病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行范围。全市13所市、县区公立医院。包括:张掖市人民医院、张掖市中医医院、甘州区人民医院、临泽县人民医院、临泽县中医医院、高台县人民医院、高台县中医医院、山丹县人民医院、山丹县中医医院、民乐县人民医院、民乐县中医医院、肃南县人民医院、肃南县民族医院。

第二条 设置要求。各医院设置的济困病床不少于本院核定总床位数的10%,并根据医院现有临床科室设置和床位数量合理分布在各病区、各临床科室。

第三条 济困对象。城市济困对象为本市县级民政部门签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人员,农村济困对象为本市县级民政部门签发的《农村五保户供养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领取证》的人员。

第四条 减免内容:凡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济困对象在市、县区13家医院就诊,需住院治疗者,不受病种和诊疗范围限制,一律减免以下费用。

(一) 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二) 免收中、初级医生诊断费。

(三) 免收住院门槛费。

(四) 免收住院床位费。

(五) 减免住院总费用。减免比例实行“分段累加,逐级减免”及最高减免限额制。其中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一次性减免20%;5001-10000元(含10000元)一次性减免25%;10001-15000元(含15000元)一次性减免30%;15001元以上的一次性减免35%。每人每次住院最高减免20000元,一年多次住院的,总减免最高限额30000元。

住院总费用是指符合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制定的诊疗项目、基本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范围的医药费用扣除门诊挂号费、诊断费和住院床位费。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减免范围

l、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

2、未按规定转诊的;

3、因交通事故或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因违法犯罪、吸毒、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六条 就诊程序。济困对象在市、县级医院住院治疗实行逐级转诊制(急诊例外),在市级医院住院须持有县级医院出具的转诊证明。住院后3日内须申请填写《张掖市济困对象医疗申请表》,并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户供养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领取证》“四证”之一,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交由医院审核确认,出院结算时由医院兑现减免费用。

第七条 诊疗规范。济困对象的诊断、治疗、用药参照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制定的诊疗项目、基本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禁止使用目录外药品,确因病情需要的,必须先征得患者同意后使用,费用由患者自付。需要使用固定器材、支架、心脏起搏器、植入性器材等诊疗疾病时,应使用同类国产产品,如使用进口产品的,超过国产产品价格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第八条 费用结算。对济困患者减免住院医药费的结算,按照市财政局、卫生局转发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省级医院扶贫济困病床减免费用暂行会计账务处理方法的通知》执行。

医院对济困对象住院减免的各项医药费用,在出院结算的总费用清单上应分别列出已减免的项目和金额。济困对象享受减免后的剩余医药费,分别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报销。不再缴纳住院门槛费。济困病床已减免的医药费,不再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中重复报销。确因10种重大疾病(恶性肿瘤、重症胰腺炎、糖尿病伴并发症、脑血管意外的急性期、急性心梗、肝硬化失代偿期、急性肾功能衰竭、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期、急性上消化道出血、其他重症疾病)医药费用过高的,可享受城乡医疗救助的相关政策。

第九条 资金筹集。济困病床制度所需的资金,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实行同级财政补助和省级专项补助相结合,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按照年度预算的70%预拨,其余30%年终考核后拨付。

第十条 监督管理。

各县区财政局和市、县区医疗机构对济困病床专项补助资金,要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济困病床的补助资金,根据下达的预算数及医院收治济困对象实际结算发生的费用实行报账制。

医疗机构每季将减免费用支出和收治济困对象情况,报送同级卫生、财政部门,由卫生、财政部门汇总后报送上级卫生、财政部门。医疗机构每季度对济困对象各项减免费用向社会公示。

各医院要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治,不得开具大处方,重复或超范围检查。

各医院要认真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济困对象住院费用减免结算办法,建立科学合理安全的费用结算流程,减少程序,方便患者。制定符合实际的对象核定、登记管理、就医住院、双向转诊、费用报销、账务处理等配套制度,确保济困病床有效运行,并接受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部门的检查、管理和监督。

市县区卫生、财政部门定期对济困病床的运行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发现医院对济困对象有歧视推诿,不合理诊治和不合理收费等情况的,视情节予以扣拨专项补助资金、通报批评;发现医院、科室和医生弄虚作假,套取济困病床专项资金违纪违规行为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责任医生的执业证和资格证,直至追究医院领导的责任;发现济困对象弄虚作假、伪造相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取消其享受济困减免的资格,并由医院追缴为其减免的费用。

市县审计、财政部门定期对济困病床补助资金实行专项审计、检查。

第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医院设置济困病床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张掖市市县区医疗机构设置济困病床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张掖市济困医疗申请表(略)

附件:2、张掖市济困医疗患者统计报表(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89年3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89年3月)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为2978人,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时实有代表2965人,缺13名代表待有关选举单位补选。现已由吉林省补选出代表1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补选出代表1人,广东省补选出代表1人,海南省补选出代表1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确认补选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陈世兴、胡德才(瑶族)、李绍珍(女)、鲍克明的代表资格有效。特此公布。
自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以来,有2名全国人大代表逝世:解放军钱抵千、贵州省宦乡。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现共有代表2967人,还缺11名代表尚待有关选举单位补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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