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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制定的吉林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8:37:33  浏览:83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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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制定的吉林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5〕3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制定的吉林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制定的《吉林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各县(市、区)政府要站在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高度,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认真开展自评自查,推动县域教育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加快县域经济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各市州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所属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教育工作作为评价县(市、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

省政府授权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制定印发《吉林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具体组织实施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五日

吉林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决定的意见》(吉政发〔2004〕9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通过建立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促进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县域各类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为县域经济发展服务,办好人民群众满意教育。

第三条 督导评估的范围包括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督导评估的对象是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督导评估的内容为县(市、区)域内各类教育。

第四条 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采取年度重点督查和任期内综合性督导评估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 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省政府授权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组织实施。

第二章 督导评估项目及指标要求

第六条 领导与管理。

(一)实施科教兴县(市、区)战略,把教育发展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并落实促进教育优先、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二)全面落实统筹管理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管理的责任,完善“以县为主”,乡、村承担相应责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三)建立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责任明确的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教育工作实绩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四)坚持依法施教,依法行政。维护学校、教师、学生合法权益。

(五)规范办学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学校。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工作的标准。

(六)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七)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建立新的课程体系与运行机制,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八)教育督导制度健全,评估结果得到有效运用。

(九)学校安全工作责任明确,措施落实。

第七条 教育发展。

(一)教育结构合理,教育资源共享。基础教育与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相互衔接,协调发展。

(二)学校布局合理。加强中小学薄弱校改造。

(三)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学前3年教育率达到85%以上;乡、村学前1年教育率达到85%以上。办好公办幼儿园,落实办园经费和人员编制。

(四)初中年辍学率,市辖区的城区和县(市)、市辖区的乡(镇)分别在1%和3%以下。

(五)15周岁人口初等义务教育完成率达到98%以上;17周岁人口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完成率,市辖区和县(市)分别达到95%和90%以上。

(六)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或接近健康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

(七)中小学生体质健康及格率达到95%以上。

(八)初中毕业生合格率保持在96%以上,农村不升学的毕业生都能够完成“绿色证书”教育。县(市)初中毕业生升学率逐年提高,达到全省县(市)平均水平。

(九)县(市)重点建好1所职业教育中心,进入省“百强校”行列。县(市)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与普通高中在校生比例大体相当。积极推行职业学校毕业生“双证书”制度,毕业生当年就业率达到70%以上。

(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收到明显效果。(十一)青壮年非文盲率达到99%以上。

第八条 教师队伍建设。

(一)严格执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中小学教师编制按省规定标准和实施办法,核定到校,管理规范。教师资源分布合理。

(二)完善中小学和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全面推行校长和教师聘任制度。

(三)师德建设效果明显,建立起完善的教师考核办法。

(四)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学历合格率分别达到95%和80%以上。

(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体系完善,教师全员参加各层次培训落实到位。

第九条 经费投入与管理。

(一)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按照省规定标准统筹安排生均公用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并逐步增长。

(二)调整县级财政支出结构,将教育事业所需经费单独列项,全额纳入预算,优先安排。建立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制度。

(三)农村税费改革后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及新增农业税用于教育部分,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拨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用于教育。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教育经费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逐年增长。

(四)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与标准,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五)建立起有效的教育经费保障和监督机制,保证无挤占和挪用教育经费的现象发生。

(六)建立对贫困家庭子女义务教育帮扶制度,设立对贫困学生“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专项资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第十条 办学条件。

(一)及时消除中小学校危房。

(二)生均占有校舍面积。小学:城镇和农村分别达到5.5平方米和4.3平方米;初中:城镇和农村分别达到6.8平方米和6.0平方米;普通高中达到6.8平方米;职业学校达到16平方米。

(三)中小学校实验室、图书室和卫生室建室率达到100%,标准达到省规定要求。

(四)中小学校音体美器材、常规实验仪器、卫生器材和图书配备达到省(部)规定标准。

(五)按规划全面推进现代远程教育,达到省规定要求。

(六)每个乡(镇)有1所较高标准的劳动实践场所,中小学有劳动实践场地。

第三章 督导评估的程序

第十一条 县(市、区)政府按照本办法中第二章的要求,每年进行自评,自评结果分别报市州政府及其督导部门、省政府教育督导团。

第十二条 市州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每年汇总分析各县(市、区)自评结果,参照本实施办法,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结果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省政府教育督导团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州政府根据辖区内县(市、区)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以5年为一个周期,提出本市州所辖县(市、区)分期分批接受省综合性督导评估的计划。县(市、区)接受省督导评估的计划如需变动,经市州政府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团适当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根据市州申报的计划,从2006年开始,按计划、分年度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综合性督导评估。

第十五条 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每年根据县(市、区)自评和市州督导检查的结果,视情况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开展重点督查,督查结果作为评价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省政府教育督导团要及时向被督导的县(市、区)政府反馈督导评估结果,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县(市、区)政府要在规定期限内,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报告整改情况。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对县(市、区)的整改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七条 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教育工作档案,做到相关资料翔实规范,统计数据客观准确。

第四章 督导评估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结果要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省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结果作为评价市州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结果要抄送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列入对县(市、区)政府及其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有关项目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在每个周期结束后,根据督导评估结果,遴选一定数量的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由省政府进行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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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昌府办[2005]120号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


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海南省农村改革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对象,科学划定标准,切实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
第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由县民政局负责主管,具体办理有关业务工作。
第四条 凡长期居住在本县的持有本地户籍的,家庭月
人均收入低于全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
均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主要有如下三类人员: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农村居民;
(二)因伤、病、残致贫的农村居民;
(三)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
第五条 申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拒绝就业或劳动使其承包管理
的田地、山林、水塘等被撂荒的;
(二)因违反《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而未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家庭困难的;
(三)因吸毒或违法受到处罚而造成困难的;
(四)参加或参与未经批准的各类社团和民办非企业的;
(五)故意放弃或转移本属其所有的生产生活资源的;
(六)申报不实,与申请人再次核实仍不如实申报的。
第六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我县农村居民人均实际生活水平和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须的费用等因素,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60元。今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随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变化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第七条 保障对象家庭经济收入是指家庭全体成员收入的
总和,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障对象家庭人员通过劳动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副业及外出务工收入);
(二)保障对象在农村的田地、耕地(含坡地)面积和具体收入;
(三)保障对象家庭人员各类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亲属资助、赡养费、抚养费、社会捐助资金、国家救助款物(不含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定补金和优待金,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奖学金、丧葬费、安家费等)等收入;
(四)保障对象家庭资产的出租、变卖及合股等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第九条 保障资金的筹措办法: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每年年底前,由县民政局根据上一年底保障对象人数,提出翌年用款计划,报县政府审批并列入县财政预算支付资金;
(二)省政府财政补助的农村低保资金;
(三)县民政局接收的社会捐助资金;
(四)在保证特大自然灾民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的前提下,可安排一定的救灾救济款。
第十条 保障对象申报程序和保障金发放办法。
(一)申报程序:
1、由本人或村民小组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
2、村委会对申请人所填报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再由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确定对象并张榜公布(时间7天),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人有关材料和核实情况上报镇政府进行审核;
3、镇政府按规定进行审核后,签署审核意见,编制成册,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4、县民政局接到各镇上报的对象申请后,派员深入调查、核实,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确定发放数额,在《昌江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5、县民政局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决定批准的,由镇代领《昌江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6、村委会接到审批通知后,将批准对象名单再次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如无异议,发给昌江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7、保障金自审批之月起发放。
(二)保障金的核算和发放:
1、保障对象按家庭月人均收入与本县公布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进行核算,不足部分实行差额发放;
2、县民政局根据批准的保障人数及保障金额按月拨付到镇,由各镇兑现保障对象。保障对象凭《昌江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金领取证》,按月到当地镇政府或者邮政所、银行领取保障金。
第十一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时限。
(一)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核定一次;
(二)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保障标准或因病、因老死亡时,应及时停发保障金。
第十二条 保障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 财政部门应及时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时拨付到民政部门开设的支出帐户,保证保障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县民政局对财政拨付的保障资金,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建立农村低保预算、决算、审计和检查制度,并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对该款项的管理、发放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三)县划拨给镇政府的保障金,各镇政府要把该款项与本级配套的资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四)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和扣压保障资金,如有隐瞒、虚报、冒领、挪用、贪污及扩大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虚报、冒领保障金的对象,立即取消享受的保障待遇,并追回全部冒领款额。
每年年底由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布保障对象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经费,以年度保障金总额的5%纳入财政预算支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0日起施行。


印发《汕尾市培训鉴定补贴办法》《汕尾市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汕尾市岗位补贴办法》《汕尾市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汕尾市培训鉴定补贴办法》《汕尾市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汕尾市岗位补贴办法》《汕尾市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7]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汕尾市培训鉴定补贴办法》、《汕尾市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汕尾市岗位补贴力法》、《汕尾市职业介绍补贴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绐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九月十二日


汕尾市培训鉴定补贴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本市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和就业困难群体的创业能力和职业技能,促进就业,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汕府[2006]59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培训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6]13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补贴对象
  (一)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的对象包括:
  1、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2、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3、本市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
  (二)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对象:上述三种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且生活确有困难者,可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享受一次以上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对象包括:
  1、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3、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第二条 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认定与管理。按照市劳动保障局《转发关于做好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认定与管理的通知》(汕劳社函[2006]48号)执行。
  第三条 补贴标准
  职业技能培训具体培训学时为初级工培训为400学时,中级工培训为600学时,高级工培训为800学时。培训和鉴定补贴参照市物价局《关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函》(汕价函[2004]1号)执行。具体培训补贴标准为通用工种A类初级工为400元,中级工为500元,高级工为600元;通用工种B类初级工为300元,中级工为400元,高级工为500元;通用工种C类初级工为250元,中级工为350元,高级工为450元。具体鉴定补贴标准为通用工种A类初级工为240元,中级工为300元,高级工为380元;通用工种B类初级工为170元,中级工为240元,高级工为310元;通用工种C类初级工为120元,中级工为170元,高级工为230元。创业培训基础理论集中培训为10天、55个小时,学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汕尾市劳动保障局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后一次性补贴1000元。
  第四条 资金支付渠道
  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的补贴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职业、创业培训补贴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五条 组织管理
  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下列分工负责:
  (一)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1、组织实施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认定承担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任务的机构;
  3、制定年度培训、鉴定补贴经费预算计划;
  4、受理并审核培训、鉴定补贴申请;
  5、编制上报培训、鉴定补贴决算;
  6、管理监督培训、鉴定补贴使用,评估使用效果。
  (二)财政部门负责:
  1、审核年度培训、鉴定补贴经费预算计划,与劳动保障部门联合上报同级政府批准:
  2、复核培训、鉴定补贴申请;
  3、审核批复培训、鉴定补贴决算;
  4、拨付培训、鉴定补贴资金,监督使用,评估使用效果。
  第六条 申请补贴程序和凭证
  (一)职业培训补贴一般采取先缴后补的补贴方式,先由个人缴纳,参加培训后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并发放给申请者本人。创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培训、技能鉴定机构按照提供减免费服务的实际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划拨给培训、鉴定机构。
  申请报告(一式三份)应附:《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培训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创业培训不须提供)、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证明复印件(原件同时送审),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及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直接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所需培训费用由承担培训的机构先垫支。经培训后,由承担培训的机构负责填写《培训补贴申请表》,并附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4050”人员、享受“低保”的证明材料,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直接拨给承办的培训机构。
  (三)承担培训、鉴定任务的机构,应于每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前按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已完成培训或鉴定人员的申请资料。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的时限均不能超过15个工作日。其中代参加培训人员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机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及时发放给申请者本人。
  第七条其他
  (一)培训人员在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目标组织其参加相应级别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经考核鉴定合格者劳动保障部门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各培训机构在学员入学时应建立学员档案,学员结业后应及时将学员档案纳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进行跟踪服务。
  (二)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汕尾市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促进下岗失业人员早日实现再就业。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汕府[2006]5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补贴对象:招用持有本市《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本市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下同)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条 补贴条件:用人单位新增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条 补贴标准:每人每年按我市上年度人平工资的60%为基数,按单位为所招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之和计算。下岗失业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社会保险费由个人负责,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四条 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提供材料。用人单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证》人员实际履行劳动合同一年后或劳动合同履行完毕后,持以下材料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招用市属下岗失业人员的,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和现有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与新招收的持《再就业优惠证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新招收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就业失业手册》)、《身份证》(复印件);
  4、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的明细帐(或证明);
  5、《汕尾市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汕尾市用人单位招收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
  6、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审核拨付。
  1、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用人单位申请后,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同时将审核后的申请材料转送到同级财政部门。
  2、财政部门收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转送的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天内完成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核定拨款工作,并将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直接拨付给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同时将拨款情况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
  第五条 其他
  1、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以及申请补贴手续、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用人单位,不得给予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2、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只能按每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一次社会保险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第六条本补贴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汕尾市岗位补贴办法

  为鼓励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促进困难群体就业,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汕府[2006]5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就业困难对象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到2007年12月31日止),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第二条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企业岗位补贴,补贴按每招收1名就业困难人员每月补贴100元标准执行。
  第三条 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提供材料。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实际履行劳动合同一年后或劳动合同履行完毕后。持以下材料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招用市属就业困难对象的,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用人单位与新招收的就业困难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就业失业手册》)《身份证》(复印件);
  3、就业困难对象有效证明;
  4、《汕尾市岗位补贴申请表》、《汕尾市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对象花名册》;
  5、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审核拨付。
  1、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用人单位申请后,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同时将审核后的申请材料转送到同级财政部门。
  2、财政部门收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天内应完成申请核定拨款工作,并将补贴直接拨付给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同时将拨款情况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
  第四条其他
  1、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按照汕尾市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执行。招用“4050”人员期限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根据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延长,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2、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以及申请补贴手续、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用人单位,不得给予就业再就业岗位补贴。
  3、在申请岗位补贴时,只能按每位就业困难对象享受一次岗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第五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汕尾市职业介绍补贴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好职业介绍补贴优惠政策,促进我市城乡劳动者就业再就业,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汕府[2006]59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6]12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含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本市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可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各级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社会职业介绍机构为上述对象提供了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可向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领职业介绍补贴。
  各级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组织的公益性专场招聘会、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免费职业指导服务及组织开展远程招聘活动等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纳入职业介绍补贴范畴。
  第二条 定点社会职业介绍机构的认定和管理。
  (一)认定范围和条件。(1)《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设立的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2)社会信用好,没有违规收费及其他违法行为,近三年没有发生求职者或用人单位投诉事件;(3)年均职业介绍成功人数达500人以上,自愿承担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二)定点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定点职业介绍机构认定有效期为2年,并实行年审制,按属地理原则由县(市、区)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报省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定点职业介绍机构认定后,由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XX市(县)定点职业介绍机构”牌匾。
  定点职业介绍机构申请需要提供资料:(1)《职业介绍许可证》复印件;(2)申请书;(3)连续3个月职业介绍人员名单;申请表格(一式四份)。
  第三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他人员的职业介绍补贴从同级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补贴条件:职业介绍机构成功推荐免费职业介绍对象到用人单位就业,并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时间1年以上。
  第五条 补贴标准: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每成功推荐1名免费职业介绍对象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3年,3—5年,5年以上的,补贴标准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25%和30%执行。成功介绍就业困难人员对象(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的补贴标准参照公益性职介机构分别适当调高5%。
  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组织的公益性专场招聘会、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免费职业指导服务以及组织开展远程招聘活动等项目的补贴,由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做出具体工作方案和开支详细清单,按照工作量和实际效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报财政部门核拨。
  第六条 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提供材料。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及经认定的定点职业介绍机构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节假日顺延,下同),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领职业介绍补贴:
  1、填写完整的《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和《职业介绍补贴人员名册》;
  2、免费职业介绍对象的《居民身份证》、 《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属非下岗失业人员的需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3、《职业介绍推荐信》存根;
  4、与用、定点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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