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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加快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25:40  浏览:91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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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加快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107号
━━━━━━━━━━━━━━━━━━━
 
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加快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林业局《关于加快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议案的实施办法》转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九月五日



关于加快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议案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决议》 (粤府
[2000]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议案的办
理方案报告》,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设目标和要求

  (一)建设目标
  从2000年到2009年,用10年时间,在进一步加强已建成的60个
自然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7个,
省级自然保护区29个,市县级自然保护区93个,使全省自然保护区总数达到
183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4个、省级自然保护区49个、市县级自然保护
区120个),管护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3.52%以上,在全省形成一个以国
家级自然保护区为核心、以省级自然保护区为网络、以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和自然
保护小区为通道的保护类型比较齐全、布局比较合理、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比较
明显的自然保护区体系。建成一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样板”,
作为保护自然资源的宣传教育基地,增强全社会的生态意识,保护好自然资源。
  (二)基本要求
  1.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办公室、实验室、标本陈列室、宣教中心、护
林站、了望哨,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并配备相关设施;修筑区内道路
交通网络,购置交通工具及通信设备;树立界桩和宣传牌。将其建成能有效开展
生物多样性保护、科研监测、科普教育和生态旅游等方面的工作,能反映我省自
然保护区管护的最高水平、在全国比较先进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成为全省物种
保护、科研、生态教育和生态旅游的重要基地。
  2.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办公室、实验室、宣教中心、护林站、了望哨,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并配备常用设备;树立界桩和宣传牌,购置必要
的交通工具和通信设备。将其建成能有效开展保护、科普教育和生态旅游等方面
的工作,具有地方特色的省级自然保护区,成为全省物种保护、科研、宣传教育
和生态旅游基地。
  3.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办公室、保护站点等,建筑面积500平方米,
配备必要的交通和通讯工具。使其能有效开展管护工作,成为当地科普宣传和环
保教育基地。

  二、资金管理使用

  (一)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
  从2000年至2009年,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643万元,市、县财
政每年预算安排1698万元。这些资金的使用范围是列入议案范围内的已建和
规划建设的自然保护区,其中省级资金主要用于办公楼、实验室、标本室、交通、
通信、界桩、标牌等建设;市县级资金主要用于室内设施、护林站、了望哨等的
建设。
  (二)资金安排标准
  1.省级资金
  已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200万元,湛江红树
林保护区、始兴车八岭保护区、仁化丹霞山保护区、惠东港口海龟自然保护区各
补助50万元。
  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已建、新建省级自然保护区: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
自然环境状况,将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划分为三种类型:一类为珠江
三角洲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江门、佛山、顺德市;二类
为东西两翼地区,包括汕头、汕尾、潮州、揭阳、阳江、茂名、湛江市;三类为
粤北等山区,包括韶关、河源、梅州、清远、肇庆、云浮、惠州市。原则上,一
类地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每个补助350万元,省级自然保护区每个补助150
万元;二类地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每个补助390万元,省级自然保护区每个补
助190万元;三类地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每个补助400万元,省级自然保护
区每个补助200万元。同类地区内的各个自然保护区的补助数额,将根据保护
区本身的面积、功能及建设基础等情况作适当调整。作为“样板”建设的国家级
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适当增加资金。增加的资金,由省级主管部门在本系统的自
然保护区建设资金中调剂。
  市县级自然保护区每个补助30万元。
  2.市级资金和县级资金
  对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由市、县根据省实际补助数额,按省、市、县
6∶1∶3的比例安排。
 对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由市、县根据省的实际补助数额,按省、市、县3∶
2∶5的比例安排。
  (三)资金计划管理
  1.资金下达计划。由自然保护区省级各主管部门推荐本系统的建设项目,
省林业局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计划,经议案实施协调小组讨论,报省财政厅审核,
由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联合下达,抄送省府办公厅、省计委、国土资源厅、海洋
与渔业局、环保局。
  省级主管部门推荐项目时,应备齐下述资料: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可行性
报告,建设项目工程设计,资金安排计划,市、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书面意
见(含财政部门配套资金的年度预算计划)。
  省资金和市、县资金全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计划。市、县资金要确保与省资
金同步到位。2000年度的市、县资金通过追加预算进行安排。
  2.资金下拨期限。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在2-3年内完成拨款和建设
任务,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在1-2年内完成拨款和建设任务。
  3.资金管理。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各级政府都要加强检查监督和审计,
对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三、依法建设和管理

  各级政府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
法规,根据我省的实际,进一步完善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配套法规,加强对
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管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省人民特
别是自然保护区周边地区干部群众知法守法的自觉性,依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发展。

  四、组织领导

  (一)本议案的组织实施以省林业局为主,省海洋与渔业局、国土资源厅和
环保局等部门协助组织实施。成立议案实施协调小组,由省林业局任组长,省海
洋与渔业局、国土资源厅、环保局任副组长,省财政厅、编办、计委等有关部门
为成员。协调小组主要负责协调解决议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审定年度实施计划。
协调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
林业局,负责日常具体事务。协调小组和办公室组成人员应相对稳定,以确保协
调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二)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的领导,把自然
保护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好其建设的协调管理工作。要把建设好自然保
护区作为各级政府考评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加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主管部门要采取措
施,严格按照基建程序组织实施。
  (四)每年年终,由省林业局汇总向省政府汇报本年度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
的进展情况。省政府每年将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一次检查。项目竣工后由省政府统
一组织验收。


                          广东省林业局
                        二○○○年八月十日

附表一
新建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计划表
年度 国家级 省级 市县级 小计
2000 8 20 28
2001 1 5 20 26
2002 1 4 20 25
2003 1 4 10 15
2004 1 2 10 13
2005 1 2 5 8
2006 1 2 5 8
2007 1 2 3 6
合计 7 29 93 129

说明:新建自然保护区中,有6个是由已建的省级自然保护区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
   护区的。


附表二

自然保护区建设年度进度计划表
年度 国家级 省级 市县级 合计 2000 9 7 2 18 2001 1 1 5 7 2002   7 5 12 2003 1 7 5 13 2004 1 5 6 12 2005   7 6 13 2006   5 16 21 2007   9 18 27 2008   1 20 21 2009     37 37 合计 12 49 120 181
说明:1.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期为2—3年,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建设
   期为1—2年,表中所列均为第一年安排建设的自然保护区数量。
   2.深圳内伶仃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分
   别由深圳市和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研究所负责安排,表中未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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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太湖流域防洪项目)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太湖流域防洪项目)
(签订日期1993年3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银行)于一九九三年三月十八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对其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在同一天签订的《开发信贷协定》(下称《信贷协定》)附件2所述的项目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借款人请求银行对本项目给予资助。
  (B)借款人还请求协会对本项目给予另外的资金援助,根据《信贷协定》的规定,协会同意提供此笔本金总额相当于72800000个特别提款权(SDR72800000)的资助;
  (C)为了实用起见,借款人与银行达成以下协议:《信贷协定》对本项目提供的信贷资金支付应先于银行在本《贷款协定》提供的贷款资金的支付。及
  鉴于银行已同意,特别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银行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出版的《世界银行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下称《通则》)及其以下需改动部分,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a)3.02节的最后一句删去。
  (b)6.02节的(K)段改为(1)段,新加的(K)段为:
  “(K)当出现这样一种特殊情况,即贷款项下的任何提款同银行协议条款第三章第3节的规定不相符时。”
  1.02节 除上下文另行要求外,本协定所使用的若干词汇,其含义与在《通则》及《信贷协定》中所作的解释相同。《信贷协定》系指借款人与协会为本项目在同一天签订的协定,该协定随时可作修改,该词汇还包括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以及《信贷协定》的所有附件及补充协定。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银行同意按照《贷款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一亿等值美元(¥100000000)的贷款。贷款总额为银行按借款人每次提款日汇率折算计值的提款金额总额。
  2.02节 本贷款金额可根据《信贷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贷款账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银行同意也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信贷协定》附件2所规定的并应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2.03节 提款截止日期应为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或银行另行确定的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日期,银行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对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即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银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经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部分,借款人应按每一个利息期的利率及时交付利息,该利率为前一个半年所确定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加上百分之零点五(0.5%)。在本协定2.06节规定的每一个日期,借款人应支付上一个利息期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该笔利息是按该利息期内适用的利率计算的。
  (b)银行应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将该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成本通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使用的:
  (i)“利息期”系指本协定2.06节中规定的每一日期以前的六个月时期,包括本协定签订日在内的利息期。
  (ii)“核定借入款成本”系指由银行合理确定,并以年利率表示的银行在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后已经提取而未清偿的借入款成本,不包括银行分配给下列用途资金的借入款或部分借入款的成本:(A)银行的投资;(B)银行在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以后可能发放的,利率不根据本节(a)段的规定加以确定的贷款。
  (iii)“半年期”系指以日历年计算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d)银行将至少提前六个月通知借款人在某一确定的日期对本节(a)、(b)、(c)(iii)段进行如下修改:“(a)对于已经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季度的利率,按时交付利息,该利率为前一季度所确定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加上百分之零点五(0.5%)。在本协定2.06节规定的每一个日期,借款人应交付上一个利息期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产生的利息,该笔利息是按照利息期内所适用的利率计算的。“(b)银行应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季度终了后,将该季度的核定借入款成本通知借款人。”“(c)(iii)‘季度’系指从每个日历年的一月一日、四月一日、七月一日或十月一日开始的三个月时期。”
  2.06节 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为每年的五月一日和十一月一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一所规定的分期偿付时间表,偿还贷款本金额。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除服从本节(b)段的规定外,《信贷协定》的第2.02节(b)、第3.01节和第3.02节、第4.01节及其附件1、2、3、4、5均为本《贷款协定》的组成部分,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上述几节和附件2、3、4修改如下:(i)“协会”一词应读作“银行”。(ii)“信贷”和“信贷账户”相应读作“贷款”和“贷款账户”。(iii)“本协定”一词应读作“开发信贷协定”。
  (b)除非银行另行通知借款人,在《信贷协定》所规定的任何一部分信贷资金未完全提取过程中:(i)协会根据本节(a)段及第2.02节所列举的本《信贷协定》的任一条款、任一节以及附件所采取的一切行动,包括给予的核准在内,均应看作是以协会和银行的共同名义或代表双方而采取的行动和给予的核准。及(ii)借款人按照本《信贷协定》任一节条款或其附件向协会提供的一切资料或文件均应被看作是向协会和银行双方提供的。

  第四条 银行的补充措施
  4.01节 根据《通则》6.02节(k)段的规定,下述附加条款在该《信贷协定》5.01节中作了详细说明。
  4.02节 根据《通则》7.01节(h)段的规定,附加条款即为该《信贷协定》第5.02节规定的附加条款,只不过该节中“协会”一词应读作“银行”。

  第五条 生效日;终止
  5.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条款作为《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协定;及
  (b)除与本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外,《信贷协定》生效的所有先决条件应已得到满足。
  5.02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5.03节 如果该《信贷协定》规定的终止日早于本《贷款协定》规定的终止日,本《贷款协定》涉及到的《信贷协定》中的有关规定,应在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继续具有充分的效力。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根据银行《通则》第11.03节的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6.02节 根据银行的《通则》第11.01节的规定,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财政部 100820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China
  电传号:22486 MFPRC CN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 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INTBAFRAD Washington,D.C.
  电传号:248423(RCA)
  82987(FTCC)
  64145(WUI)或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正式授权代表,于上述规定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主管东亚
    授权代表           和太平洋地区的副行长
    赵锡欣               卡 奇
    (签字)              (签字)

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决定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表彰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决定



教人〔2004〕9号


  自2001年表彰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以来,全国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于职守,无私奉献,教书育人,开拓创新,在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中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一大批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为表彰他们对教育事业做出的重要贡献,弘扬他们的高尚师德和奉献精神,进一步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大力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氛围,努力开创教育工作的新局面,教育部决定授予王立等1803名同志“全国优秀教师”荣誉称号,授予杨建武等194名同志“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以资鼓励。希望受到表彰的同志保持荣誉,继续努力,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中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

  受到表彰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是全国教育系统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优秀代表,他们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创造了不平凡的业绩,集中体现了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崇高的思想境界和良好的精神风貌。教育部号召教育战线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以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为榜样,进一步深入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的意见,牢记使命,爱国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为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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