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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3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7:47:23  浏览:93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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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3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做好2003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工作的通知



建城[2003]7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03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时间为2003年5月11日至17日,宣传周的主题是“大力创建节水型城市,加快普及节水型器具”。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国务院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全面提高城市用水效率,确保城市用水安全,切实开展好2003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城市供水、节水工作的领导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必须把可持续发展放在突出的地位,要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各种自然资源。去年,我国大部分地区遇到严重的旱情。最近国务院结合今年抗旱工作,对城市节约用水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水资源紧缺的形势,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要从确保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出发,做好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对于城市供水管网可以到达的地区,要严格控制打井,确保城市供水的安全。

  二、认真贯彻落实《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等三项标准

  各地要认真贯彻2002年发布的《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在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中,一律不得使用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的水龙头、便器及便器系统、便器冲洗阀。在2005年前各单位现有房屋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用水器具要全部更换。

  三、加大工业节水力度,调整工业用水结构,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工业用水的管理,采取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节水措施,提高工业用水效率。要加快实施污水处理再生利用等工程设施的建设,支持和鼓励工业企业调整用水结构,提高非传统水资源的利用率。继续做好城市用水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坚持实行计划用水和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

  四、进一步推进“节水型城市”的创建工作

  2002年,经建设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组织考核,有10个城市基本达到了节水型城市的标准,在宣传周期间将对这10个城市进行表彰。为进一步推进“节水型城市”的创建工作,今后“节水型城市”的考核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省(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节水型城市目标考核标准》,对申请“节水型城市”的城市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城市进行检查验收,并对达标城市进行命名。

  五、继续做好节约用水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节水意识。

  各城市要把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认真落实。在城市节水宣传周期间要统一组织、全面部署、认真安排好各项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节水方针、政策,努力营造“节水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社会风气。要配合教育部门把城市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同青少年的道德教育、课外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为节约用水工作长远发展奠定扎实的社会基础。

  附件:2003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宣传口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四月七日

  附件:

2003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宣传口号

  1、努力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可持续发展

  2、大力普及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3、惜水、爱水、节水,从我做起

  4、推进污水资源化,让城市更清洁、更美丽

  5、依法管水,科学用水,自觉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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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城市灯光亮化管理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第136号





《葫芦岛市城市灯光亮化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都本伟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葫芦岛市城市灯光亮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美化环境,加强城市亮化建设,依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和《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灯光亮化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灯光亮化,是指为美化城市环境,对商业街、旅游景区、主次干道、重点桥梁、河流、广场、绿地等地方所设置的照明设施。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灯光亮化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灯光亮化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将全市灯光亮化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供电等部门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灯光亮化工作。

第五条 城市灯光亮化坚持政府引导、科学规划、多元投入、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二章 灯光亮化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下列部位必须进行亮化建设:

(一)城市主次干道、重点桥梁、河流、广场、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具体为:龙湾大街、海辰路、海星路、海滨路、龙程街、龙绣街、龙警路、文化路、连山大街、中央大街、新华大街、兴工大街、锦葫路、渤海路、群英路、红星路、站前南路、文兴路、兴化路、化机路、化工路、政府广场、市委广场、站前广场、体育休闲广场、连山广场、龙湾公园、龙背山公园、五里河桥、新华立交桥、海滨立交桥、泰康桥、龙港桥、玉皇桥、连山河、五里河、茨山河等。

(二)主次干道以外街路7层以上的建筑及商业门店相对集中的路段。

(三)景观街、商业街、主次干道、广场周边建筑工地的建筑现场要设置夜景亮化彩光门和亮化围档。

(四)其他需要设置灯光亮化的部位。

第三章 灯光亮化设置与维护管理

第七条 城市灯光亮化应以路灯亮化为基础,以沿街店面亮化为主体,以高层建筑泛光灯、轮廓灯亮化为衬托,以户外广告亮化为点缀,进行规划与设置。

第八条 城市灯光亮化设施的设置与维护坚持谁设置谁维护、谁运营谁出资的原则。

(一)市政设施、重点桥梁、河流、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按照市政府划定的范围和市政府明确的责任主体设置与维护。

(二)沿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灯光设施,由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负责设置与维护。住宅楼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与维护。

(三)沿街两侧商服门点经营性的广告、牌匾亮化、装饰性灯光设施由商业门点经营户负责设置与维护。

(四)路灯按照管理权限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其他城市灯光亮化设施,由其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

(六)政府各部门办公建筑及市政设施、重点桥梁、河流、广场、公共绿地等其他公共场所的灯光亮化设施的设置与维护资金由市、区财政负责,其他谁设置、谁维护、谁出资。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建(构)筑物(包括户外广告),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城市灯光亮化设施的,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条 现有建(构)筑物,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城市灯光亮化设施的,其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人应当设置城市灯光亮化设施。

第十一条 城市亮化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照明设施设置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国家有关技术规定。亮化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二条 设置城市灯光亮化设施,要采用节能环保灯具和LED(半导体发光二极管)等新型现代光源,所用原材料及工程安装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和施工规范,采取相应的防水、防火、防风、防震、防漏电、防爆等保护措施,保证设置牢固和使用安全。具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色彩亮丽,图案文字清晰,讲究艺术品位;

(二)临街标牌和灯饰应当整洁美观,用字规范,书写工整,不得有残缺字;

(三)不影响建筑物原有风貌和结构安全;

(四)不影响市容及交通和消防通道;

(五)不影响城市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

(六)图案、造型、规格比例与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七)在机动车通行道路两侧设置城市灯光亮化设施,要采取眩光限制措施。亮化灯饰的光源、颜色、造型不得与交通信号灯等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避免混淆。

第十三条 城市灯光以黄白颜色为主。办公楼除单位标识外,原则上不超过三种颜色;住宅楼以柔和的黄色光源为主;河流、公园、广场、桥梁等公共场所及市政设施可根据周围的环境及实际需要设置灯光颜色。

第十四条 一条道路上的路灯应选用同一样式,造型要简洁、美观、大方。路灯杆的间距、高度要合理、协调。

城市主次干道的路灯杆应保持完好,与道路垂直,不得歪斜,灯杆上不得乱贴乱画或乱挂杂物。

第十五条 城市灯光亮化设施设置后,应由灯光亮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亮化工程实施单位或个人要落实专人负责,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定期检查灯光设施,保持灯光设施完整和功能良好,发现破损、缺字断亮或污浊陈旧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确保功能良好、容貌整洁。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残缺损坏的,应在3日内修复。其他影响灯光亮化的,必须及时报告灯光亮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按主管部门所确定的期限予以修复。

第十七条 城市灯光亮化设施必须按规定时间启闭灯,不得有灯不开、开而不全、迟开早关。

路灯的启闭时间,根据季节调整变化,按照城市路灯管理单位的规定执行。

其他城市灯光亮化设施启闭时间:5月1日—8月31日为19:30—22:30;9月1日—次年4月30日为18:30—21:30,其中1月1日—3日、5月1日—3日、10月1日—7日、农历12月23日—正月15日闭灯时间延长二小时。

大型装饰性射灯开启时间:1月1日—3日、5月1日—3日、10月1日—7日、农历12月23日—正月15日,启闭时间按上款规定执行。

重大活动需变动启闭时间的,另行通知。

第十八条 禁止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城市灯光亮化设施。确需改变、移动、拆除城市灯光亮化设施的,须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更新。

第十九条 纳入城市灯光亮化规划范围内的城市灯光亮化设施用电,经供电单位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按照国家目录电价标准缴纳电费。亮化电费谁设置谁缴纳。

第二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灯光亮化工作的监督检查,认真做好记录。对各单位亮化设施每周至少检查一次,损坏的,及时通知有关单位维修,每季度向市政府报告一次亮化工作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临街建(构)筑物及广场、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处装饰性灯光设施的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不按规定设置和维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32条规定,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不按规定时间启闭亮化设施、有灯不开或开而不全、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城市灯光亮化设施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予以公开曝光。

第二十三条 故意损毁、偷盗亮化设施,或者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亮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兴城市、建昌县、南票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制定的吉林省2003年大豆玉米轮作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制定的吉林省2003年大豆玉米轮作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13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农委制定的《吉林省2003年大豆玉米轮作计划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吉林省2003年大豆玉米轮作计划实施方案

  (省农委 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根据《吉林省大豆产业发展振兴计划》总体指导思想和发展思路及2003年2月19日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大豆玉米轮作计划订单工作会议”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

  2003年全省大豆轮作计划总的思路是扩大轮作大豆面积,扩大轮作区域,提高单产水平。大豆生产以育繁推广优质高油大豆新品种为突破口,以改善大豆玉米轮作计划区农业生产条件为基础,以符合世贸规则的政策支持为调控手段,按大豆与玉米等禾本科作物3年轮作制要求进行布局,围绕省内大豆加工龙头企业实行订单生产,不断提高大豆生产的劳动生产率,科技贡献率,优质品质率,推动全省大豆产业的发展壮大。

  (二)发展目标

  种植规模:全省大豆玉米轮作计划实施面积达到800万亩。

  产量目标:正常年景下,轮作区平均单产达到330斤/亩,总产达到26.4亿斤。质量目标:轮作区重点推广油脂含量在21.5%以上的品种,主要为吉林35、吉林47、吉林48、吉科豆1号、黑农41、九农22、长农13等,商品大豆油脂含量平均达到20%以上。收获时含水量15.5%以下,虫食率不超过3%,纯度和净度都在98%以上。按照减少品种数量、扩大同一品种种植规模的原则,轮作基地县种植高油品种控制在3个以内。

  市场目标:2003年大豆轮作区生产的高油大豆全部由省内大豆加工企业订单收购。

  二、生产布局及订单企业

  2003年大豆玉米轮作计划轮作区范围在上年18个县(市、区)基础上新增吉林的磐石市、蛟河市、桦甸市,通化的辉南县、柳河县,延边的敦化市和汪清县,使轮作区扩大到25个县(市、区)。按照“年大豆加工能力为10万吨以上,银行信用等级为AA级以上,企业经营状况良好”3个条件,根据省内大豆加工企业向省政府提出参与大豆玉米轮作计划订单的申请,通过省农委牵头进行评估,确定吉林德大公司、东北高速科技油脂有限公司、四平市红嘴油脂有限公司、辽源市裕龙油脂有限公司、吉林慧泽磷脂有限公司、长春益发合油脂有限公司、中谷集团东北粮油有限公司、长春龙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植物油厂、吉林省卓越实业有限公司、敦化市大源油脂饲料有限公司11家企业为2003年大豆玉米轮作计划订单企业。

  2003年大豆玉米轮作计划布局订单分解表

  单位:万亩

  订单企业基地县指导面积订单企业基地县指导面积吉林德大300榆树市90德惠市35九台市30

  辽源裕龙

  100

  东丰县35

  东辽县35

  磐石市30前郭县20扶余县35

  吉粮慧泽

  90

  梨树县65+5

  柳河县20舒兰市40长春油脂农安县20永吉县15敦化市20

  东高油脂

  55

  蛟河市28

  桦甸市27汪清县15卓越实业辉南县20四平红嘴100

  公主岭50

  双辽市35

  长春龙洋

  40

  双阳区20

  宁江区20

  梅河口15中谷东油长岭县25长春益发合伊通县30敦化大源敦化市20全省合计25个县800

    三、实施办法

  (一)签订大豆种植收购合同。各基地县政府和订单企业签订大豆种植收购协议,在协议的基础上,由基地县政府负责组织企业和农民签订大豆种植收购合同(合同签订以村为单位,并分列到农户成表)。签约农户实行实名制,签约时将农户身份证号码登记清楚。同时,各基地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订单企业把合同大豆落实到地块。

  (二)实行统一供种。为确保轮作基地县推广使用优质高油大豆品种,2003年在轮作区内继续实行统一供种,通过供种企业招投标办法确定。由省农委对供种企业的资质进行认证,通过资质认定的种子企业方有资格向轮作区供大豆种子。供种企业的资质条件为:1.有大豆种子生产经营资格;2.有供应5万亩以上用种的能力;3.有大豆加工企业需要的优质高油大豆品种种子;4.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责任赔偿能力。供种企业资质评估和招投标组织工作由省种子总站负责,并负责统一供种的监督检查。具体认证和招投标工作要在3月10日前完成。轮作区大豆种子价格由省政府确定,到农民手种子价格不超过2.50元/斤。

  (三)补贴政策。2003年轮作大豆继续实行补贴政策,改变补贴办法。1.轮作大豆合同收购价格。省政府根据当前大豆市场走势分析,经有关部门、大豆加工企业研究确定大豆收购基准价为0.90元/斤。收购期省内大豆市场价低于基准价时,按基准价收购合同大豆;高于基准价时,企业随行就市收购。现行国家标准四等(含四等)以上大豆混等收购,五等(含五等)以下大豆企业可不收购。

  2.补贴办法。以大豆良种推广资金和科技服务费两种形式进行补贴,每亩补贴33元(相当于每斤大豆补贴0.10元)。

  良种推广资金补贴每亩20元,从种子环节补贴给农民。具体操作办法:农民从具有供种资格的供种单位以不高于省政府确定的种子价格购买种子,每亩用种量按8斤计算,按实际购种量核算补贴数额,订单企业收购合同大豆时,依据农民购种发票和大豆种植收购合同,将良种补贴兑现给农民。如农户实际种植合同大豆面积少于购种量应种植的面积,按照实际合同大豆面积兑现补贴;条件成熟时,可从种子补贴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大豆专用肥和农药补贴;农户上年种植高油大豆品种并自留种子的,不享受良种补贴资金。省政府依据订单企业实际兑现给农民的良种补贴数量将补贴拨付给企业。

  科技服务费每亩13元,分两部分。其中,一部分用于订单企业科技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亩10元;一部分用于基地县政府科技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亩3元。省政府依据合同大豆田间核查确认面积,将补贴分别拨付给订单企业和基地县政府。

  全年需补贴资金不超过2.64亿元(其中国家补贴0.48亿元)。

  四、配套措施

  (一)抓好技术培训。重点围绕《吉林省优质专用大豆栽培技术规程》和《A级绿色食品大豆生产技术规程》进行培训,同时,不仅讲技术,还要讲大豆产业在我省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发展前景,讲政策和市场信息。要抓好市县师资、县乡技术人员和种豆大户、农民3个层次培训,做到“三到户”:大豆标准化生产栽培历到户,适区优质专用品种简介到户,政策和市场信息宣讲到户。由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负责,各基地县农业局和技术推广部门具体实施。

  (二)抓好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在技术培训的基础上,重点抓好配套技术措施的推广普及率,特别要抓好关键技术措施的到田率。为确保标准化生产技术到田率,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备耕生产做到“四落实”:品种选择落实,种植地块落实,资金物资落实,技术培训落实;二是生产组织做到“四统一”:统一规划,统一供种,统一种子包衣,统一播种;三是生产管理做到“五检查”:检查种植面积落实情况,检查品种质量情况,检查技术到田情况,检查企业订单合同落实情况,检查玉米、水稻面积调减情况。四是抓好标准化生产技术示范。榆树市、梨树县作为省级高油高产大豆标准生产示范县,按照“三化、三改”的要求进行规划和安排(种植规模化、品种专用化、生产标准化,改间混种为清种、改薄地为平肥地、改粗放管理为精细管理),为全省大豆产业发展探索路子,积累经验。每个大豆玉米轮作基地县都要按照“三化、三改”的要求进行规划,并抓一个标准化生产典型示范乡(镇)。由省农委负责,各基地县具体组织实施。

  (三)抓好合同田间普查。对已签订的合同,轮作基地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订单企业,在大豆出苗后进行田间普查,进行合同确认。对签而不种的,终止合同;多签少种的,调整合同。普查后确认的合同,以社为单位向农户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将普查确认合同大豆种植详细情况报省政府大豆玉米轮作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委)和省财政厅。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对各基地县田间普查结果进行抽查,依据抽查结果确认各基地县轮作合同大豆种植面积。

  (四)建立完备的管理档案。各轮作基地县和订单企业都要将有关文件、领导组织、实施方案、技术方案、合同明细、田间普查情况、统一供种情况、高油品种推广面积、测产验收方案及结果、生产管理活动等与大豆玉米轮作计划有关的情况建档立案,建立起完备的轮作大豆合同管理档案。合同档案材料一律要求打印,专人管理、专柜保存。

  (五)抓好测产验收。秋季测产验收工作由各轮作基地县农业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按照测产的有关规程组织专家测产,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并将测产及成本效益分析结果上报省农委。

  (六)做好收购工作。按照方便农户交售的原则,各订单企业要设点收购,原则上每个基地县收购点不能少于5个,也可实行流动收购,具体收购点由订单企业和基地县政府协商确定。由于条件所限不能设收购点和进行流动收购的地方,运距超过20公里的,企业要给予农户运费补贴,具体补贴额度由订单企业和基地县政府协商确定。企业收购合同大豆要现场支付给农户售豆资金和良种补贴资金,不允许“打白条”。收购工作要在下年春节前结束。要公平公正,不压等、不压价,不为任何单位代扣代缴税费。企业收购服务要做到“六公开,三保证”,即收购政策公开,收购价格公开,等级标准公开,入库检斤公开,服务措施公开和监督措施公开,保证验质检斤公平合理,保证入库大豆数量与等级帐实相符,保证服务措施落实到位。按照合同大豆实际收购量,订单企业给予基地县5.0元/吨的订单服务费。省粮食局要协调各基地县国有粮食企业,为收购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支持帮助大豆订单企业搞好收购工作。

  (七)密切配合抓好落实。各基地县政府负责大豆玉米轮作计划的统筹规划和安排,并组织具体落实。订单企业要和基地县政府密切合作,抽调得力人员深入基地县和基地县政府共同抓落实。基地县和企业要重承诺,守信用,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通过协商解决,确保轮作计划的落实。协商解决不了的要及时上报省农委加以解决。

  (八)加强组织领导。政府主管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各有关市州和基地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大豆玉米轮作计划的组织领导。各级农业部门要担负起大豆玉米轮作计划的综合协调职责,及时安排种植计划,协调有关部门搞好大豆生产有关投入品的供应,组织订单企业签订大豆产销订单,解决大豆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确保大豆玉米轮作计划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九)加强监督管理。省农委、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将不定期对各轮作基地县和订单企业落实订单合同和执行订单合同规定等情况进行检查。对虚报大豆种植面积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发现查实,取消当年补贴和下年参加大豆玉米轮作计划的资格。各基地县种子管理部门要加强统一供种的监督管理,统一供种结束后,各供种企业要将统一供种详细情况上报省农委。统一供应的种子如发生质量问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处理。企业收购大豆时,如和农户发生质量检验纠纷,在双方协商解决无效情况下,由轮作基地县粮油检测站进行仲裁,对县粮油检测站仲裁结果仍有异议方,可到省粮油检测站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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