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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作风建设评选与表彰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3:16:42  浏览:91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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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作风建设评选与表彰规定》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作风建设评选与表彰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挂靠单位:


现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作风建设评选与表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 ○ ○ 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作风建设评选与表彰规定



为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评选和奖励工作,激励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和广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不断加强自身作风建设,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规定。



一、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自荐条件



1、领导班子带头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形成了较强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开拓创新意识,新机制建设取得明显成绩,在本单位领导班子述职述廉测评中,群众满意率达90%以上。



2、本单位作风建设成效显著,在党风廉政建设或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被授予了先进单位、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在当地民主评议政风、行风中名列前五名。



3、本地人口计生工作率先实现"两个转变",坚持依法行政,正确执法,文明执法,近三年无违法行政和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4、建立了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能发扬党内民主,做到政务公开,充分调动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5、本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近三年未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二)个人自荐条件



1、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作风正派,群众公认。



2、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特别是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及民主评议行风等工作中成绩突出。



3、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模范遵守党纪政纪,严于律己,勤政廉洁。



4、具有较强的法制意识,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文明执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5、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有益于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建议。



二、评选方法



国家人口计生委将每三年对人口计生系统作风建设进行一次评选和表彰。评选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自下而上,按分配的名额逐级评选。省级人口计生委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办事机构,制定评选规定。国家人口计生委对省级人口计生委所报送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抽查验收。



在被评选单位和个人工作的行政区域内对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名称、事迹进行公示。



三、表彰奖励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被授予作风建设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称号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表彰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除精神鼓励外,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2005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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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蔬菜基地保护管理办法(修正)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厦门市蔬菜基地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即日起施行。

                             市长 洪永世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七日
            厦门市蔬菜基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蔬菜基地的保护和管理,稳定发展蔬菜生产,确保人民生活对蔬菜的基本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蔬菜基地列入基本农田实行特别保护,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基本农田保护的规定。


  第三条 蔬菜基地的数量指标和布局安排由市政府审定并公布。市级蔬菜基地按现有90万人口(含流动人口)人均3厘确定面积,县(区)级蔬菜基地按城关所在镇总人口人均2厘确定面积,镇级蔬菜基地按镇所在地总人口人均1厘确定面积。
  蔬菜基地面积根据全市“菜篮子”工程发展规划及人口变动情况逐年作相应的调整。


  第四条 蔬菜基地规划要与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蔬菜基地建设要纳入城市建设规划。蔬菜基地划定后各级人民政府要编制图册,划定红线,建立档案,埋设界桩,明确保护范围。
  蔬菜基地根据城市经济发展,菜地所处的不同位置,分别规定为5年保护期或10年保护期。规定的保护期限内不得征用。


  第五条 蔬菜基地保护实行市、县(区)、镇、村四级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蔬菜基地保护责任书;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蔬菜基地保护责任书。蔬菜基地所在的县(区)、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承担蔬菜基地保护责任,监督蔬菜生产经营单位和菜农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蔬菜基地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蔬菜基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蔬菜基地的配套建设规划,多渠道、多层次增加对蔬菜基地建设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从地方财政预算支出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扶持蔬菜基地建设。各级蔬菜基地主管部门应组织蔬菜生产经营单位和菜农村蔬菜基地的水、电、路、土壤改良等基础设施和栽培、保护设施进行配套建设,推广农业科技,提高土壤质量,增强蔬菜基地的抗灾渡淡能力,提高蔬菜产量。


  第七条 严格蔬菜基地征用的审批管理。征用蔬菜基地须经土地、规划和蔬菜基地主管部门联合审核。征用市级蔬菜基地须经市长批准,征用县(区)、镇级蔬菜基地须经县(区)长批准,方可办理立项及征用手续。
  征用蔬菜基地应按每亩3.5万元缴交新菜地建设开发基金,严格执行“征一补二,先建后征”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或缓交新菜地建设开发基金。新菜地建设开发基金由土地管理部门代征,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新菜地的开发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非农业建设使用蔬菜基地,按《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实行许可证制度,并缴纳基本农田开发基金。


  第九条 严禁在蔬菜基地内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
  严禁私自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蔬菜基地。


  第十条 蔬菜基地不得抛荒或非轮作改种其他作物。因轮作改种其他作物,须经县级以上蔬菜基地主管部门同意。抛荒时间半年以上或擅自改种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责成土地所有权单位取消其承包经营权,另行发包,同时由土地管理部门按每亩1000元至4000元对抛荒、改种者给予罚款。


  第十一条 非法占用蔬菜基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责令退还土地,给予处罚,并限期恢复耕种条件。不能恢复耕种条件的,征收每亩3.5万元的耕种恢复费。


  第十二条 在蔬菜基地内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被毁坏蔬菜基地每平方米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私自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蔬菜基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2倍的罚款,并责令收回土地,限期恢复耕种条件。


  第十四条 排放污染物造成蔬菜基地损害的,应赔偿损失,并由环保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简述正当防卫的条件

田永东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是一种重要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它具有两个特点:一是防卫人所实施的防卫行为,都是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正义、合法行为,不但无害于社会,而且有益于社会;二是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者的损害是被迫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主观上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意图。因此,正当防卫不仅不构成犯罪,而且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的法律武器,应当受法律的保护。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一、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无论是国家社会利益还是公民个人权益,如果遭到不法侵害,任何公民都有权挺身而出,实行正当防卫,以保卫国家、公共的利益、本人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防卫目的的正义性,是成立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也是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重要根据。如果不具有防卫目的的正义性,则不能成立正当防卫。防卫目的应当以追求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为目标,这是构成正当防卫意识的重要因素。如果离开了这一目的,造成他人的损害,其所实施的行为就不属于正当防卫。
  二、必须是对不法侵害的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所谓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的侵害行为。这就是说,对不法侵害行为并非一定要达到犯罪的程度,才能实行正当防卫。否则,就会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对于合法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一是公民依法扭送正在实施违法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被发觉的人、被通缉的在逃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或者正在被追捕的逃犯,被扭送者或者第三者不得借口防卫而对该公民施行暴力、威胁等行为。二是执法人员依法拘捕犯罪嫌疑人和搜查、扣押物品,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是依法执行职务或合法命令的行为。被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被搜查者、物品所有者或者第三者均不得以人身或财产权益“受到侵害”为借口而对执法人员实行防卫。三是对紧急避险的合法行为,受损害的一方不能借口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而对实行紧急避险的一方实行防卫。四是正当防卫合法行为,受到反击的不法侵害人,也不能借口保护自身的权益,而对正当防卫人再进行所谓反防卫。
  三、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所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指开始而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这种不法侵害在客观上是确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二是这种不法侵害是正在进行,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确已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这就是说,正当防卫必须是适时的。上述两种情况,只有在同时具有的情况下,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四、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实行正当防卫
  实行正当防卫,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因此,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损害,不能对任何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亲友造成损害。
  五、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这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正当防卫本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是合法的,但是防卫的合法性又受着一定限度的制约。实行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超过这一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行为一旦过当,正当防卫也就不能成立。
以上五个条件中,有的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有的是实施防卫行为的合法性条件。五个条件相互依存,必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田永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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