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建立市政府与驻蚌科研单位联席会议制度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8:50:37  浏览:83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建立市政府与驻蚌科研单位联席会议制度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市政府与驻蚌科研单位联席会议制度通知

蚌政办[2004]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驻蚌科研单位技术、人才优势,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与驻蚌科研单位的联系与交流,全力推进驻蚌科研单位进一步参与所在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经与驻蚌科研单位协商,拟建立市政府与驻蚌科研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一、市政府每年举行1-2次经济和社会形势通报会,向驻蚌科研单位介绍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行业和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技术难题及项目需求等。
二、市政府每年举行1-2次驻蚌科研单位科技成果展示、项目对接及信息发布会,建立企业与驻蚌单位经常性联系的渠道,使企业与驻蚌单位能互通信息,共享成果,为双赢合作创造条件。
三、市政府每季度举行一次驻蚌科研单位交流活动,市领导参加,各驻蚌科研单位轮流主持。
四、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邀请驻蚌科研单位参加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重大基建、技改、科技改革项目咨询论证,征询对我市经济发展、生态环境建设、高等教育、区域科技规划的意见,由市科技局整理后书面报市政府参考。
五、市科技局负责建立驻蚌科研单位联络员、信息员网络,定期召开联络员、信息员会议通报情况。
六、市政府分管副市长负责联系驻蚌科研单位工作,市政府对应副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衔接,市科技局具体承办。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呼和浩特市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政府令第17号



《呼和浩特市消防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5年8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国民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四日


呼和浩特市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监督与管理工作,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推行逐级防火安全岗位责任制度。
第三条 消防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是本市消防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工作进行监督,并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市区内的军队、民航、铁路、林业系统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接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城建、建工、劳动、供电、电信、交通、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以及与消防监督管理业务具有直接关系的单位,应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做好相关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新闻单位和文化教育部门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开展消防宣传和向社会提供消防安全咨询服务。
第五条 “消防工作,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都有义务及时向消防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免费向报告火警者提供电话或其它通讯报警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公安消防监督部门举报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凡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消防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都要成立有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负责人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要建立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的逐级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签订防火安全责任状,责任到人。
重点防火单位必须建立各级干部防火安全值班、值宿制度;建立火源、电源、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临时工、新职工、重点工种人员上岗前的消防知识培训教育制度。
学校每年应对学生进行两次以上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第九条 各单位要指定1至2名消防专、兼职干部,负责本单位内部的消防监督管理。
消防专、兼职干部对单位内部存在的重大火险隐患和严重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在本单位未及时采取措施时,有权越级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
农村乡(镇)、村在夏秋收季节要指派专人负责场院内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义务消除组织,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堵塞火险漏洞并制定灭火应急方案,有计划地组织灭火演练和学习消防知识,不断提高对火灾事故的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一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必须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规定配置消防设备、器材和火灾报警通讯设施。
消防设备和器材要指定专人负责维护管理。在配置、维修、报废消防器材时,应接受消防监督机关统一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防火重点部位必须设置防火安全标志及标语。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以及房屋工程,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与消防监督机关共同制定消防队(站)、消防给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与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开发工程同步进行。
第十三条 供水部门应加强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保障消防用水需要。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室内、外消火栓。消火栓一经设置即纳入城市消防设施统一管理,设置单位只有使用和维护保养权,无权擅自拆除、圈占、埋压或改作它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五条 从事生产、经销、维修消防器材产品,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所经销的消防器材产品必须有公安部核发的《产品质量认证书》和《技术鉴定书》,并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核准发给《销售许可证》后方可上市销售。维修消防器材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从事火灾爆炸危险性大的特种业务时,必须要在事先向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申报,并领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许可证》。
引进和开发生产的新型民用液体、液化气体燃料及其灶具,在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技术鉴定。产品投放市场时必须随产品附有安全使用说明书,向用户宣传安全使用基础常识。
第十七条 火灾危险性大的易燃易爆化工生产与贮存单位,在投产试车、停产停水检修或发生较严重的泄露事故时,必须及时通知消防监督部门。
第十八条 大型商场和集贸市场的安全防火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型商场、租赁市场不得私自将柜台租赁给在现场从事用火用电加工制作的经营户;
(二)大型商场销售发胶、香精水、粘合剂、打火机气体、干洗液等易燃商品时,必须在有利于防火安全的位置单独设置专用柜台,不得与其它可燃商品混合设置柜台销售;
(三)商店内附设家电维修、眼镜修配、金银首饰加工、烘烤食品等需在现场用火用电的服务项目时,应报消防监督机关批准,在指定的安全位置设置;
(四)商店内不得过量存放可燃商品,商品周转库不得设在营业场所内。商品在陈列时要按照有利于防火安全的要求,合理安排布置易燃、可燃、不燃商品;
(五)商店的陈列架和柜台内不得随意敷设电线、安装灯具及电源插座,如有特殊情况必需设置时,必须采用不低于电源电压2.5倍绝缘强度的电线穿管敷设;线路要设短路、过载保护装置。柜台内禁止使用白炽灯、卤钨灯照明,使用日光灯时,镇流器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六)销售家电、灯具及其它用电量大的电器商品柜台,必须要设单独的电气线路和电路安全保护装置;
(七)商店柜台内严禁使用电炉子、电热壶、电暖气等电热器具,严禁明火和吸烟;
(八)商店的电源除应急照明、自动消防设施可单独设置外,其它要集中控制,由专业电工管理;
(九)商店内不得违章增设柜台,不得堵塞封闭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得隐蔽室内消火栓和灭火器。
第十九条 各类物资仓库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颁发的《仓库防火管理规划》实行安全防火管理,严格控制火源、电源。库房内敷设电线和安装灯具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库房外应单独设置电源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第二十条 商场、电影院、歌舞厅、俱乐部、体育馆、展览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安全疏散道和出口、事故应争照明、疏散引导指示标志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确保火灾事故情况下人员的安全疏散。
第二十一条 高层建筑、大型商场、地下商城以及其他重要场所应当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加强对火灾事故的技术监控,严防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高层建筑、商店、饭店、舞厅、车间厂房、仓库等在向外承包、租赁、转让、改变使用性质或原法人单位及法人代表、安全主管机关发生变动时,应向当地消防监督机构申报备案。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市政府颁发的关于禁止在市区燃放烟花爆竹、垒旺火的规定。严禁随意放火烧荒和焚烧垃圾。
第二十四条 城镇规划区居民宅、院内禁止存放汽油、稀料、火药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过量存放柴草、废纸等可燃引火物品。居民区内禁止停放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
第二十五条 居民和餐饮服务网点使用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新型复合燃料及其它炉灶时,要符合防火安全要求。严禁私自倒装液化石油气罐和乱倒残液;严禁使用塑料窗口盛装液体燃料;严禁私自拆卸、安装管道煤气设施和乱倒未熄灭的炉灰;严禁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乱拉乱接电线和安装电气设备。
第二十六条 各类加油站、液化石油气换气站、煤气加压站等易爆重点防火单位或部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具有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周围防火间距内禁止搭建临时建筑和摆摊设点。
第二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和建筑装饰工程的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规定》及其它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设计单位要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
大中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和有特殊要求的工业、民用建筑必须单独编制防火设计说明。工程设计在正式出施工图前必须报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未办理消防监督审核批准手续的工程设计图不得用于施工。土地建设和施工管理部门不发给建筑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要按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准擅自更改防火设计内容,确需要改的要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第二十九条 凡建筑工程(一般住宅楼除外)竣工使用前,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未经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及其它施工安装单位,在施工期间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同时应服从建设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在堆放可燃材料、拉接电源、搭建工棚、厨房、茶炉房、熬炼沥清、烘烤地基时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并在指定的安全地点作业。
在火灾爆炸危险性大的施工现场动用明火作业时,事先必须向单位安全保卫部门理《动火许可证》和通知消防人员到现场监护。
第三十一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申报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报表》和工程防火设计图纸、资料应及时审查。特殊工程要现场指导,随报随审;重点工程应在15日内;一般工程应于7日内审核完毕,并填发《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发现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或火险隐患,应及时填发《消防监督检查意见书》或《火队隐患整改通知书》,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采取措施,限期改正,消除隐患。必须时,可传唤有关人员,督促整改。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群众举报和咨询,应及时调查处理、答复。
第三十三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发现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责令危险部位停业、停产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的重大火险隐患,单位或当事人确因缺乏相应的施工技术力量而不能按时整改时,可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组织安排合适的技术施工队代为整改,所需合理费用由单位或当事人支付。单位或当事人如在事后拒绝支付应承担的费用时,可强制其支付,并从重处罚。
第三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和居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指导督促居民(包括暂住人口)消除各种火险隐患,发现重大火隐患时应及时向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未经公安消防监督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清理或变动火灾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或阻挠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第三章 违反消防管理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的,处直接责任人警告、200元以下罚款或者10日以下行政拘留:
(一)在易燃易爆及重要防火场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
(二)故意阻碍消防车通行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三)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调遣,影响灭火救灾的;
(四)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搭棚、盖房、挖沟、砌墙堵塞防车通道的;
(七)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器材、 设备挪作它用,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八)擅自断消防水源,关闭或拆除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以及其它消防安全设施的;
(九)谎报火灾制造混乱的,或发生火灾后隐瞒不报警、延误、阻拦报警的;
(十)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的;
(十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岗位防火责任制或安全操作规程,经指出不加以改正的;
(十二)机动车辆违反防火规定,不听劝阻强行进入禁火区域的;
(十三)私自拆装管道煤气设施,或乱倒液化石油气残液的;
(十四)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乱拉乱接电线和安装电气设备,经指出不加改正的;
(十五)违反规定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建筑装饰装修,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十六)其它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或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一)防火负责人和防火责任人不履行防火工作职责的;
(二)不按照消防监督机构《消防监督检查意见书》的内容和期限,整改消除火险隐患因而发生火灾事故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有重大火险隐患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通知不采取安全措施或不加整改的;
(四)不执行或不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统一布置和要求组织开展消防工作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不按规定配置、维护、维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经指出不加改正的;
(六)不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报和办理应办理的消防监督管理手续。
第三十八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直接责任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者15日以下行政拘留:
(一)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易燃、易爆物品,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饭店、商店、影剧院、少年宫、医院、地下商城、公共娱乐场所、展览馆或者其他人员集中的场所违反防火安全规定,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指出不加改正的;
(三)组织群众集会或者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群众性活动,不采取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通知不加改正的;
(四)因改变建筑物原设计使用性质,致使高层建筑、地下人防工程、歌舞厅、车间、仓库等消防安全设备、设施不能满足防火安全要求,经消防监督机构指出,而又不按照现行使用性质的防火安全要求增补完善消防安全设备和设施的。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消防器材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赔偿所造成的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没收全部器材及非法收入:
(一)未经当地消防监督机关批准擅自生产销售、维修消防器材的;
(二)生产、销售、维修消防器材,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检验和质量认证的;
(三)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予以取缔后,不服从取缔继续无照生产、销售、维修消防器材的。
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维修消防器材的单位,生产、维修的消防器材因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在火场上影响灭火效力,每台件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同时责令停产、停业改进或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 在配置、维护、维修消防器材及设施、设备时,不接受消防监督机构统一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致使消防器材及设备、设施在使用技术性能上达不到规定的防火灭火要求,影响防火灭火的,处以直接责任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二条 建筑工程违反消防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工程项目,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擅自施工的;
(二)施工中随意改变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准的防火设计或竣工后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
(三)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擅自削减、改变消防设施及防火建筑材料的;
(四)在重点单位周围防火间距内搭建临时建筑,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或逾不拆除的;
(五)工程竣工后款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建筑防火管理规定的单位,队按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处罚外,可按下列规定对单位处罚:
(一)工程项目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擅自施工的,对建设单位按该项工程总概算的1%至3%罚款;
(二)工程设计单位向委托方出未经消防监督机关审核批准的不符合建筑防火设计技术规范的施工图,对设计单位按该项工程设计费的1%至5%罚款,重新设计所需经费由设计单位承担;
(三)施工单位承担的工程项目未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设计图施工,对施工单位按该项工程施工费的1%至3%罚款,并承担重新整改的全部费用;
(四)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削减改变原防火设计及防火建筑材料的,对建设单位按该项工程概算的3%至8%罚款,并限期整改;
(五)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而投入使用的工程,对建设单位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单位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至使火灾发生的,除对有关责任人处罚外,按火灾损失的5%至10%对失火单位和造成火灾的单位予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所生产、贮存、运输、经营的物品和用具,应当没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
对损坏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的,责令损坏人赔偿。

第四章 裁决与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裁决。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的,可由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当场处罚。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责令停产、停业和罚款数额在200元以上的,没收物品价值在100元以上或处以拘留的,由公安局做出裁决决定。
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没收物品价值在100元以下时,由旗、县、区公安局(分局)做出裁决决定。
第四十九条 被罚款的个人或单位,应在接到裁决书后15日内将罚款送交做出裁决定的公安消防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的,每日增加罚款1至5元。
第五十条 罚没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款一律上交地方财政。对个人所处罚款,一律不得用公款报销。
被处罚者拒绝执行消防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部门强制执行;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拒不交纳罚款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处罚,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作出《违反消防管理处罚裁决书》并送达被处罚者,被处罚者不服裁决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处罚者对公安消防部门给予的处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蔽、玩忽职守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2003年经济运行调控纲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综合[2003]136号


关于印发2003年经济运行调控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ㄉ璞啪澄ň⒂泄氐胤缴涛ㄐ幸蛋欤芄揖郑惫苄幔?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我们在全面分析2003年经济运行环境和充分征求地方经贸委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2003年经济运行调控纲要》。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一、2003年主要行业经济运行预期目标

     二、2003年重要工业产品产量预期目标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2003年经济运行调控纲要

  200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重要一年。抓住改革开放进入新阶段的有利时机,积极应对国内外经济环境变化带来的挑战,着力加强经济运行调控,对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一步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2002年主要调控目标完成情况好于预期

  2002年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第一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工作的各项部署,坚持扩大内需,深化改革,推进结构调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国民经济保持了快速增长,全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02398亿元,比上年增长8%,高于预期目标1个百分点。

  1、国有及其他经济类型固定资产投资突破3万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超过4万亿元。

  继续发行1500亿元长期建设国债,在增加基础设施和技术改造投资的同时,着力培育投资自主增长机制,国有经济投资快速增长,带动了外资和个体、私营经济投资,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新格局。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43202亿元,比上年增长16.1%,比预期目标高6.1个百分点。国有及其它经济类型投资完成31020亿元,增长17%;其中更新改造投资完成6584亿元,增长11.1%,一批标志性项目相继竣工投产,有效供给能力和企业竞争力明显增强。

  努力改善消费环境,大力开拓市场,千方百计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居民消费能力正在增强。汽车、住房、通信产品和旅游等新的消费热点不断涌现,城镇消费结构升级趋势明显,特别是轿车消费中私人购车比例已达60%。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40911亿元,实际增长10.2%。

  2、进出口总额突破6000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超过500亿美元。

  为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复杂局面,抓紧落实14个行业的应对措施,建立了汽车、化肥、钢铁行业预警机制和71大类重点敏感商品进口预警系统,灵活运用世贸组织规则,把握好进口节奏,总体上没有出现大的进口冲击;坚持以质取胜和市场多元化战略,充分发挥轻纺、机电等行业的比较优势,引导企业积极开拓俄罗斯、南非等新兴市场,有力地促进了出口的快速增长。全年进出口总额达到6208亿美元,增长21.8%,贸易顺差304亿美元,远远好于“进出口力争不低于上年”的预期目标,与全球贸易量仅增长2%左右形成鲜明对照。

  抓住加入世贸组织后开放度扩大、国内市场吸引力增强和全球制造业加快向我国转移的机遇,积极扩大利用外资,在全球直接投资下降30%左右的情况下,我国实际利用外资527亿美元,增长12.5%,首次跃居世界第一。

  3、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突破3万亿元,实现利润超过5000亿元。

  紧紧抓住有效供给的薄弱环节,依托优势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企业重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正在发生积极变化,冶金、机械、轻工、化工等行业的有效供给能力跃上了一个新台阶。电子通信设备、电气机械及器材和交通运输设备三大制造业贡献率进一步提高,移动通信设备及产品和微机等高技术产品产量均增长40%以上。全部工业增加值达到45935亿元,增长10.2%,比调控目标高1.2个百分点。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达到31482亿元,增长12.6%,是1997年以来最快的一年;工业企业实现利润5620亿元,增长20.6%,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实现利润2636亿元,增长15.3%,明显好于“企业效益力争有所增长”的预期目标。

  4、重点敏感行业运行平稳,经受住了加入世贸组织后第一年的考验。

  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市场情况复杂多变的特点,对重点敏感行业及时采取了灵活多样的调控措施。针对美国和欧盟采取贸易保护措施后对我国钢铁市场可能造成较大冲击的新情况,对部分钢铁产品进口实施临时保障措施,并加大产品结构调整力度,保住并扩大了国内市场份额,实现了速度和效益的快速增长,全行业工业总产值增长17%,实现利润达到346亿元。汽车行业以一汽、东风、上汽三大企业集团为主体加快了重组步伐,加强了进口预警监测,全年汽车产量和利润分别增长38.5%和71%,其中轿车产量达到108万辆,增长52.8%。石化行业根据国际油价剧烈波动的新形势,协调两大集团落实原油互供协议,采取了进口多元化策略,行业效益逐步好转;化肥行业及时把握进口节奏,加快产品结构调整,利润增长了63%。

  在全球经济增长明显放缓和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多方面冲击的情况下,我国经济实现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践证明,中央关于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以及应对加入世贸组织挑战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都是完全正确的,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企业落实中央的决策是坚决有效的。

  二、2003年国民经济运行环境及走势判断

  从总体上看,2003年国民经济发展机遇大于挑战。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一个适度快速增长的新时期。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奋斗目标,激发了全国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极大热情。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有利于巩固宏观调控成果和国民经济景气回升的局面。技术改造持续推进,面向经济全球化的结构调整开始加速,利用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组相关政策的出台,将有力地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非国有经济投资趋于活跃,新的消费热点逐步形成,经济增长的内在动力不断增强。更大范围、更宽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对外开放,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回升将进一步扩大我国经济发展的市场空间。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预测,2003年全球GDP增长3.7%,比2002年高0.9个百分点,世界经济缓慢回升,为我国保持进出口总额的稳定增长创造了条件。我国将继续享受《纺织品服装协议》中配额递增的好处,欧盟对我国鞋靴、陶瓷用品和厨房用品的准入量将增长10-15%;阿根廷、匈牙利和斯洛伐克等国对我国商品的关税将继续削减,准入量增加;利用外资势头不减,大型跨国公司在我国投资增加。这些都有利于我国进一步扩大出口。

  但我国经济运行面临的矛盾和问题仍然不少,国际经济环境不确定性因素对我国的影响越来越突出,有效需求不足和供给结构不合理仍是经济运行中的主要矛盾,体制转轨、改革攻坚、结构优化和就业困难等中长期问题对我国当前经济运行的制约作用进一步凸现。

  1、世界经济不确定因素较多,对我国进出口的影响不容忽视。

  美国经济受股市汇市波动、财务丑闻、企业效益下滑等因素影响,复苏道路并不平坦;欧盟各国由于结构性矛盾突出、失业率高、欧元升值和投资需求不足等因素,下一步走势并不乐观;日本经济内需不振、通货紧缩严重、银行坏账率高、财政负担重等矛盾仍未改观,经济增长将继续低速徘徊。特别是如果美国军事打击伊拉克,有可能引发国际石油价格剧烈波动,将加大世界经济增长的不确定性。

  国际经济的不确定因素增大了国内经济运行的调控难度。美国、日本和欧盟三大经济体增长前景不明朗和部分国家贸易保护主义抬头,针对我国出口产品的贸易壁垒有可能继续增加。特别是由于我国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数量较大,70%的产品很容易受到反倾销措施的限制,出口难度有可能加大。同时,2003年我国进口关税总水平将进一步下降到11%,手表、照相机等商品的配额限制将取消,汽车、成品油、化肥、天然橡胶和农产品等进口配额量将增加15%,分配给非国营贸易的配额增加,配额发放时间也比2002年提前,这些都对进口调控和国内企业的竞争力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2、投资增速可能回落,消费潜力有待继续挖掘。

  2003年,国债发行规模不会增加,一些大的国债投资项目相继竣工或进入收尾阶段,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将有可能减弱。房地产投资出现局部过热迹象,有些地区商品房大量闲置,房地产投资增幅很可能减缓。固定资产投资特别是房地产投资增幅回落,钢铁、建材等行业供大于求的矛盾将会进一步突出。

  近年来,国民收入分配不合理的情况有所扩大,导致居民消费倾向降低。下岗职工再就业率下降,城镇低收入群体增长较快,中小城镇市场销售增长动力不足。农业产业化经营进展较慢,农村居民购买力不足的问题仍较突出。消费政策有待继续完善,保持消费较快增长难度较大。

  受供大于求、技术进步和进口商品价格下降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近年来物价持续走低。尽管当前出现了一些推动价格上升的因素,但从整体上看,保持国内物价总水平合理回升仍有不小难度,这对企业经济效益、投资和消费都将产生不利影响。

  3、资金结构性紧张和信用体系发展滞后,仍是当前经济运行的突出瓶颈。

  当前货币供应总量基本充足。但由于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不畅,银行贷款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对称,信用体系发展滞后等原因,资金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过于向发达地区、垄断行业、优势企业、中心城市集中。欠发达地区、中小城市的工商企业普遍感到资金紧缺,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贷款难和国有商业银行难贷款的现象仍很突出。2003年,加强银企协调,加快发展信用体系,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高企业资金营运效率,仍需做出艰苦的努力。

  4、产业结构调整面临新的挑战,提高制造业国际竞争能力的任务更加紧迫。

  当前世界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正在加速,世界制造业向我国转移的步伐明显加快。我国制造业升级面临前所未有的新机遇,同时也存在着很多挑战。虽然我国已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制造能力有了显著提高,但产业结构层次低、竞争力弱,产业链总体上处于国际分工的低端环节,重大装备制造能力不强,高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与传统产业的结合度不高;制造业技术水平较低,自主开发能力弱,与现代制造业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才、高级技工短缺;企业生产集中度不高,缺少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如何适应跨国资本流动的新特点,把国际资本、技术和管理优势同我国的市场和劳动力优势结合起来,加快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制造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是我国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

  5、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新的攻坚阶段,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面临更大压力。

  党的十六大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做出了新的重大战略部署,国有企业改革继续攻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是一个崭新课题。如何尽快建立管人管事和管资产相统一的新体制,如何有效监督国有资产和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如何推进地区间资产重组等都需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上市公司的规范和质量提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企业运作,不仅关系到股市的平稳健康运行,而且事关国有企业改革全局,必须下大力气予以解决。

  当前,劳动力总量过剩和结构不合理并存,城镇失业增加和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并存,新增劳动力就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并存,就业和再就业面临着更大压力。与此同时,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与现代制造业相适应的技术工人队伍和经营管理人才,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6、进一步推进体制创新,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任务还很艰巨。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但还存在大量需要努力完善的地方。市场流通体系发展滞后,与现代化大生产相适应的新型流通组织形式需要加快发展;市场经济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打破地方封锁、打击假冒伪劣和各种侵权行为、建立市场信用体系等任务仍很艰巨;市场法规还须完善,市场中介有待培育,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的任务还十分繁重。

  总之,2003年经济运行调控有许多有利条件,但我们更要正视存在的矛盾和困难。宁可把矛盾和困难估计得更充分一些,把应对措施准备得更完善一些,把工作做得更扎实一些,以便争取主动、从容应对。

  三、2003年经济运行调控重点

  200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起步之年,也是政府换届之年,经济运行调控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于未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

  实现工业化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艰巨的历史任务,要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必须以发展为主题,坚持扩大内需方针,推动投资和消费的稳定增长,坚持保护环境和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把可持续发展放在突出位置;必须以结构调整为主线,抓住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有利时机,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产业的协调发展,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和制造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必须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坚持市场取向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进一步提高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和水平;必须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根本出发点,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

  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良好开局,2003年经济运行调控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抓住机遇,开拓创新,围绕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进一步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各类企业发展,加快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强资源节约利用,发展现代流通方式,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的统一,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企业竞争力,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2003年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是:国内生产总值增长7%左右,工业增加值增长10%左右,更新改造投资增长10%,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9%,生产资料销售总额增长10%,进出口总额增长7%,企业经济效益继续好于上年。

  (一)进一步完善调控政策,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

  1、加大对重点产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培育新的增长点。

  积极发展对经济增长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优先发展信息产业,使其继续高于工业生产平均增速。努力增加研发投入,大力发展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增强计算机网络、移动通讯、数字化终端产品和新型元器件等产品的制造能力,提高信息化装备和系统集成与信息服务的能力。加快发展互联网,通过提供可靠的网络平台和优质服务,积极推进政府上网、企业上网和家庭上网三大工程,促进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企业管理信息化的跨越式发展。加快生物工程、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初步建立起以自主发展为基础的生物技术产业体系。研究制定促进新材料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认真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加快汽车产业发展。深化车辆产品管理体制改革,优先支持国内大型汽车集团与跨国公司进行战略重组,推动汽车产业组织结构调整,促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的形成。鼓励企业建立产品研究和开发机构,提高零部件企业研究开发和创新能力。

  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支持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继续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农副产品深加工。重点支持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大豆、油菜等油料作物及制糖、畜产品、水产品、乳制品、果蔬产品等主要农副产品以及利用地方独特资源、具有比较优势的项目,对龙头企业给予金融、进出口、技术改造等多方面的支持。

  2、增加技术改造投入,全面推动科技创新。

  要围绕增加品种、改进质量、提高效益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积极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对工业企业进行系统的技术改造,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支持冶金、有色、煤炭、石化、建材、电力、轻纺等行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冶金行业要继续开发热轧薄板、冷轧薄板、镀锌钢板、不锈钢板、彩涂钢板等钢材新品种,提高规模效益,增强产品竞争力。有色金属行业重点对铜、铅、锌冶炼企业实施节能降耗技术改造。煤炭行业要立足我国能源供应的战略需要,按照保障安全、节能降耗和防止污染的原则,改进采煤工艺,积极发展洁净煤技术,用先进的洗选技术和设备改造现有洗选厂。石化行业要提升炼油深加工能力,进一步提高柴汽比,增加进口依存度较高的合成材料、合成橡胶、精细化工及其配套产品的生产,调整子午胎、化肥、农药等的品种结构。建材行业重点发展日产2000吨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新型墙体材料、年产3万吨以上的玻璃纤维池窑拉丝等产品。轻纺行业要增加市场急需的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品种的技术改造,着重延伸产业链,提升产业竞争力。支持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环保、流通现代化等领域的技术改造。

  鼓励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推进关键技术创新和系统集成,增强装备制造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科研开发能力,力争在大型石化设备、大型冶金设备、大型水电设备等大型成套设备领域取得生产和技术的突破。国债技术改造投资向老工业基地倾斜,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重点支持优势产业、环保产业、特色产业及流通基础设施的发展。

  加快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开展产学研联合,多渠道增加技术开发投入,推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创新,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鼓励非国有科技型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科研开发和投入,引导非国有资本进入技术创新平台,使民间科技机构逐步成为推动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引导跨国公司在国内设立技术研发中心,促进先进适用技术由引进消化为主向自主创新为主转变。加快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使技术创新服务机构在提供技术、信息、人才、金融等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3、推进重组联合,构造合理的企业组织结构。

  继续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充分发挥优势企业在重组联合中的核心作用和带动作用,以汽车、冶金、石化、船舶行业为重点,着力延伸产业链、产品链和市场链,培育大型跨国企业集团,不断提高国际竞争能力。积极引导外资和民间资本改组国有企业,通过产权转让、股权转让、债权转让、资产出售、增资扩股等多种形式,促进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和治理结构的规范化。支持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建立密切的协作关系,提高生产的专业化、社会化水平,使其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企业重组联合要进行系统规划,采取多种方式,以企业自愿、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为原则,以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和著名品牌为目标,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和企业意愿,不搞“拉郎配”。

  进一步完善企业退出通道,加快劣势企业退出市场的步伐。保持关闭破产政策的连续性,合理使用银行呆坏账准备金,在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重点用于军工、煤炭等重点行业和地方急需解决的重点项目。在稳步推进政策性破产的同时,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快实施依法破产。切实落实稳定工作责任制,在改革的进度和力度上,要审时度势、循序渐进,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4、不断完善消费政策,营造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消费环境。

  采取有效措施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不断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提高中低收入阶层的收入水平,努力改善居民消费心理预期。拓宽消费领域,抓住新的消费热点正在形成的机遇,鼓励制造商与金融机构密切合作,大力推进对汽车、住房、旅游的金融服务。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建立多样化的农业直接补贴制度,努力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消费水平。依托特色工业园区,加强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在明确重点、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完善征地制度的基础上,鼓励多渠道、多形式投资兴办基础设施特别是公益设施,培育小城镇经济,扩展小城镇功能,增强消费对国民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就业是民生之本。要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会议精神和有关配套政策,切实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支持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切实落实鼓励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提高其吸纳劳动力水平。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鼓励和保护各类弹性就业或临时就业方式,多渠道满足就业需要。

  5、完善进出口贸易政策,推动“走出去”战略迈出实质性步伐。

  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做好重要工业品的进口调控。加强对重点敏感商品的进口监测,密切关注汽车、钢材、成品油、化肥、氧化铝、食糖等产品的进口总量和节奏,及时发布产业损害预警信息,做好重点产品防范预案。合理运用技术、环保标准和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等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方法调控好进口,切实维护产业安全。

  进一步优化出口结构,积极扩大出口。加强产品质量和环保标准认证,严格执行国际标准,提升出口商品质量和档次。选择出口潜力大、基础条件好的地区,集中力量建设一批高起点、高水平的出口基地,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充分利用大型跨国零售集团的全球采购网络,推动跨国采购集团增加对我国商品的采购。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加强优先退税重点企业的动态管理,改进出口“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加强对技术壁垒、出口产品标准化等非关税壁垒的研究,提出重要商品技术壁垒应对预案。探索建立以企业和行业协会为主体的应诉机制,推进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积极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加快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

  进一步完善鼓励境外投资政策,精简审批手续,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实施资源型行业走出去的全球战略,加大石油、有色金属等资源性产品对外投资力度。支持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对外投资,鼓励国内知名品牌和生产集中度较高的企业利用国外的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设立境外技术研发中心、产品销售中心。加强对境外投资和加工贸易的宏观指导和服务,及时发布境外投资国别指南及企业所需的信息。制定境外投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加强协调,统筹规划,择优扶持,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发展。

  6、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加快培养各类专门人才。

  加强对技术工人新技术、新知识、新工艺的培训,提高技术工人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岗位竞争能力,培养一支高技能、高素质的高级技工队伍,为我国制造业的发展壮大奠定良好基础。落实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政策,对科技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贡献与收入挂钩政策,建立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的激励机制和宽松环境。继续组织实施就业和再就业培训,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合理确定培训方向,选择培训内容,提高广大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

  (二)加强政策协调,确保各项调控措施的顺利实施。

  1、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协调。

  加快启动石油战略储备建设,组织三大石油石化集团落实相关措施。加强原油互供协议的落实,优化成品油流向。对烧碱、电解铝、特钢、碳素制品等用电量大、电费成本高的行业,推动实行合理优惠电价。继续改善储备棉管理,适时抛售库存棉,建立棉花期货市场,调节国内棉价,避免棉价的大起大落。适当增加国家厂丝储备规模,稳定茧丝原料价格。完善食糖储备制度,通过鼓励企业参与工业储备等方式,避免糖价大幅度波动。打破地区壁垒,继续调控电力供需总量平衡,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搞好烟草行业结构调整补贴资金协调,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综合平衡、保证重点的原则,做好交通运输协调,满足煤炭、化肥等重点行业和重点物资的运输要求,继续执行对化肥、农药运输的优惠运价政策和小化肥的税收优惠政策,努力降低农业生产成本。

  2、加强进出口协调。

  加强与外经贸部门、行业协会、进出口商会和企业的协调,共同搞好反倾销调查和国外反倾销应诉工作。对焦炭、锑、钨、稀有稀土等国际市场份额较大的产品,要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出口价格的回升和出口效益的改善。对国内资源缺乏的磷矿石,采取有效措施调控好出口,缓解国内供应紧张的局面。加强边境贸易管理,防止利用边贸大量进口,冲击国内市场。

  3、坚决制止重复建设和“五小”企业死灰复燃。

  正确运用行政手段推行经济发展战略,防止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和盲目兴办各种开发区、工业园区、度假村、高档房地产项目。以优势大企业为依托,通过兼并重组和推广新产品取代落后生产能力。加大环保、技术、质量标准的执法力度,严格控制 “五小” 企业死灰复燃。

  4、加强企业资金和财税金融政策协调。

  加强银企协作,通过建立银企联席会议制度、召开银企洽淡会等多种形式,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促使信用好、市场好、效益好的企业及时得到贷款。努力推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进服务,促进其它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规范发展典当行,多渠道解决企业资金紧张、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加强对工商领域税收政策特别是增值税转型、所得税统一等改革的研究,落实企业跨地区兼并和发展中的税收政策,促进跨地区兼并重组。对国家重点培育的30-50户企业集团,抓紧落实外汇管理政策,适当放宽外汇审批权限,实施企业提出规划、相关部门一次审批、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度外汇工作试点。

  (三)努力改善市场经济环境,为国民经济健康运行创造良好条件

  1、加强市场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现代流通。

  以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的改革与创新为切入点,重点推动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打破部门、地区封锁,鼓励有条件的商贸企业,通过资产重组联合,提高连锁经营的规模化和规范化程度。加快流通企业信息化建设,以钢材、电子、医药、建材产品为重点,建立上下游客户的网上采购,探索传统产业和电子商务相结合的发展模式。积极培育物流市场,整合物流资源,鼓励工商企业将原材料采购、运输、仓储和产成品加工等物流服务业逐步从主业中分离出来,加快建立优质高效的社会化、专业化现代物流服务网络体系。

  2、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努力改善各种经济成分的发展环境。

  坚持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按照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参与设立国有资产管理管理机构方案的制定。方案调研和制定中要注意界定好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和企业之间的责任和权利,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积极稳妥地推进下岗分流和分离办社会职能,减轻国有企业负担。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清理各种歧视性政策,取消在税收、土地使用、企业开办、进出口等方面的限制性和歧视性规定,简化投资的审批手续,除关系国家安全和必须由国家控制的领域外,都鼓励和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改善服务环境,为非公有制经济在税赋、融资渠道、法律保障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提供公平的政策环境。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参与西部地区的结构调整,推动西部地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3、标本兼治,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继续巩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整治成果,防止反弹和回潮。开展整治行业垄断、地区封锁的专项工作,促进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全国市场自由流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大市场。继续打击生产领域的假冒伪劣行为,集中开展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等领域的专项整治斗争。认真总结“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经验,加强信用管理,引导企业切实提升信用等级,规范发展各类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提供社会化信息服务,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体系。有效发挥法律和市场对失信行为的双重惩罚机制,惩治失信行为与建立诚信社会并举,加强执法与完善法制双管齐下,切实保护守信企业的合法权益,探索建立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的根本途径。

  4、加强市场法制建设,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加强立法,建立健全有利于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法律体系,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抓紧完善配套法规,加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行业法规、技术标准和检验检疫制度,按照国际惯例,运用好各种非关税措施,保护和促进国内产业发展。保持外商投资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透明度,努力创造完善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工作,切实解决行政执法中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提高执法队伍素质,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5、搞好市场中介服务,强化、规范和健全行业协会职能。

  加强行业协会建设,淡化行政色彩,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业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促使行业协会成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中介组织。认真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信息引导、价格协调、制订技术和环保标准、建立认证制度、行业自律、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发挥其联结政府与企业的纽带作用。培育投资中介市场,促进投资中介机构规范运作,诚信服务。

  6、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宏观调控能力和水平。

  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为重点,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资本来源和性质确定投资管理权限,国家投资的领域实行企业申报、地方推荐、国家审批,并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企业投资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等要求,不分所有制,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银行独立审贷。加强产业政策研究,滚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强化政策和信息引导,在加强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和预警基础上,及时发布有关宏观经济信息和行业信息。进一步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遵循国际惯例,提高开放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水平。

附件一:

2003年主要行业经济运行预期目标

                       单位:亿元


行 业 工业总产值(1990年不变价) 实现利润
2002年 2003年增长% 2002年 2003年增长%
机械 19644 13.5 956 4.0
石化 10319 10.6 1221 2.0
纺织 9959 10.0 337 3.0
轻工 21362 12.0 948 11.0
烟草 1104 9.7 215 10.0
医药 3175 18.0 218 20.0
冶金 5672 10.0 307 0.0
有色 2711 16.0 76 8.0
煤炭 1087 5.0 86 0.0
黄金 246 7.6 16 0.0
电力 2440 8.6 508 0.0
建材 4777 10.0 138 0.0
电子 15786 23.5 455 0.0


 

附件二:

2003年重要工业产品产量预期目标

产品名称 单 位 2002年 2003年 增长率%
原煤 亿吨 13.6 13.5 -0.7
原油 亿吨 1.69 1.69 0.0
原油加工量 亿吨 2.06 2.17 5.3
天然气 亿立方米 326 340 4.3
乙烯 万吨 543 546 0.6
发电量 亿千瓦小时 16546 16820 1.7
钢 亿吨 1.8 1.9 5.6
钢材 亿吨 1.9 1.9 0.0
十种有色金属 万吨 1012 1080 6.7
水泥 亿吨 7.5 7 -6.7
平板玻璃 亿重量箱 2.3 2.3 0.0
化肥(折纯) 万吨 3791 3700 -2.4
化学农药 万吨 82 90 9.8
汽车 万辆 324 380 17.3
其中:轿车 万辆 108 120 11.1
微型电子计算机 万部 1464 1600 9.3
蜂窝移动电话 亿部 1.2 1.2 0.0
数字程控交换机 万线 3800 6000 57.9
集成电路 亿块 96.3 100 3.8
彩色电视机 万台 5528 6000 8.5
化学纤维 万吨 991 1050 6.0
纱 万吨 881 900 2.2
机制纸及纸版 万吨 3501 3510 0.3
原盐 万吨 3283 3000 -8.6
糖 万吨 964 920 -4.6
黄金 吨 190 190 0.0
卷烟 万箱 3445 3500 1.6
木材 万立方米 1875 1900 1.3
货物发送量 亿吨 18.6 19 2.2
货物周转量 亿吨公里 14900 15200 2.0
旅客发送量 亿人次 10.1 10.1 0.0
旅客周转量 亿人公里 4780 4930 3.1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