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查处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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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查处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已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查处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
财税[1996]100号
1996-12-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林业部门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闽财农税(1996)0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没收未缴纳农业特产税的木竹,因变价出售取得的木竹收入,按变价收入和规定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没收已经缴纳了农业特产税的木竹,因变价出售取得的木竹收入,不征收农业特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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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监测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监测规定》的通知
湘价综〔2005〕114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价格监测工作,充分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监管中的重要作用,正确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根据《价格法》和国家《价格监测规定》,我局制定了《湖南省价格监测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湖南省价格监测规定
湖南省物价局
二○○五年八月四日
附件
湖南省价格监测规定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价格监测工作,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监管中的重要作用,正确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价格监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公布的活动。
价格监测的基本任务是调查和分析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反馈重要经济政策和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并及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实施上级部门下达的价格监测任务;发布价格信息。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省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
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和支持价格监测工作的基础建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价格监测机构,明确价格监测工作职责,备相应的价格监测工作人员,组织开展价格监测工作。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承担国家、省价格监测任务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价格监测机构。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和价格工作的需要,制定全省统一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价格调查和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计算、传输、报告、分析、公布的具体办法,以及相应的价格监测项目、指标、代码、表式的统一标准,适时调整监测项目、标准及监测周期。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价格监测地区和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并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和价格工作的需要,确定补充的价格监测项目和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但不得与国家和省制定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相抵触。制定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应报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建立、完善价格监测网络系统,逐步形成全省统一的价格监测网络。要加强价格监测信息采集、处理、传输的设备和网络技术建设,不断完善价格监测手段。
第八条 价格监测以定点监测和周期性价格监测报表为基础,并开展专项调查、临时性调查、非定点监测等,加强对重要商品、服务的价格的动态监测和变化趋势分析,提高价格监测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价格监测预警制度,及时、准确、有序地开展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监测预警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指定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并发给证书或标志牌。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要求对所承担的提供价格监测资料的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予以指导和帮助。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需要了解其所提供商品、服务价格的本地区价格平均水平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予提供。
第十一条 价格监测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调查。
价格定点监测指定单位,应按照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真实可靠的价格监测资料,提供的价格监测资料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
非定点监测的单位及个人,有义务配合价格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建立价格监测的内部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价格监测资料整理、报送实行监督,以保证价格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任何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
第十三条 价格监测工作人员收集价格资料时,应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和程序进行。
实行价格监测调查证制度,价格监测工作人员须持证进行监测、调查活动。
第十四条 价格监测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具备从事价格监测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价格监测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上报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反映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变动以及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第十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预测信息,或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按有关制度规定向社会发布价格监测、预测信息。
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价格监测资料,不得对外公布,也不得用于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工作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第十七条 价格监测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在面临突发性价格异常波动和重要的、特殊的价格监测任务时,可按照价格调节基金调控市场价格的职能,列入其使用范围,弥补价格监测经费的不足。
第十八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因生产、经营品种调整,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及时、准确提供价格监测资料的,负责指定工作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整,另行指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对不再承担价格定点监测工作的单位,负责指定工作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收回其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证书或标志牌。
第十九条 价格监测机构不按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组织实施价格调查、监测工作,造成不能及时、准确上报有关价格监测数据,严重影响数据汇总的,由本级或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对有关的价格监测项目停报整顿。
第二十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违反价格监测规定,拒报、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下达监测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规处以罚款;对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可建议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可提请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价格监测制度,影响价格监测工作的;
(二)上报价格数据错误较多,严重影响数据准确性和代表性的;
(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或篡改价格数据资料,造成数据严重失实的。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主管人员对履行职责的价格监测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下达监测任务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请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及价格监测相关人员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本级价格监测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务工作规程的通知
亳政办〔2008〕52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务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务工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务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务工作,提高会议质量和决策效率,根据《亳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程。市长、副市长召开的专题会议会务工作可参照本规程办理。
一、会议议题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实行议题库管理制度。议题由市长、副市长提出,秘书长统筹后纳入议题库管理。上会议题主要包括: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二)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三)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等重要报告;
(四)拟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
(五)市政府重点工作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六)市财政年度内预算执行中资金安排和市级财政审计报告;
(七)需报省政府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需市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需市政府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
(八)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九)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及专项工作的考核事项;
(十)全市、区域和行业性发展规划,跨县、区的城镇体系规划,各县城市总体规划,市及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十一)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改革重组方案,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经营权变更事项;
(十二)市政府各类表彰奖励事项;
(十三)依法作出的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决定;
(十四)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或要求县、区政府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
(十五)拟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
(十六)拟成立的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十七)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列入常务会议的议题一般应从议题库中提取,由会议召集人最后审定。
二、会议议题材料起草和审核
(一)议题材料的起草。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议题材料由承办部门负责草拟,并在会前规定的时间内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议题如涉及其他部门,承办部门要及时主动、认真负责地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积极出面协调,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对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办部门要将各方的分歧意见、承办部门的倾向性意见以及有关依据等书面报市政府。
拟以市政府名义印发规范性文件的议题材料,需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把关后报送。
(二)议题材料的审核。议题材料先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或秘书二科等相关业务科室初审,重点审查汇报材料主题、政策法规依据、提请市政府审定事项、部门书面意见及有无漏商情况、传达全省有关会议精神是否同时形成贯彻意见;规范性文件是否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须经会议审定的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重要文件是否同时草拟起草说明、可操作性、文字质量等,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复核。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原则上要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对部门意见存在分歧的议题,由分管副秘书长直接组织协调或部门组织协调。议题原则上协调一致后方可提请会议讨论。对于特别紧急,部门一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又必须提请会议讨论决策的事项,在市政府分管领导提出倾向性意见后提请会议讨论。
三、会议议题提交和送签
(一)议题的提交。议题材料经过审核,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纳入议题库,经秘书长统筹,报市长审定,安排正式上会。无特殊情况,会议不研究临时动议的议题。
(二)议题的送签。进入议题库的会议材料要齐全、完整,包括市政府领导批示、会议汇报材料、汇报单位、列席单位、部门反馈的书面意见及相关附件。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定期或不定期将所有待研究的议题按照形成的时间顺序分类列出,编制《议题专报》送市政府秘书长审示。
会议时间初步确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提前2—3个工作日编制《市政府会议材料会前协调审核意见表》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送审单》(包括拟定时间、议题、汇报单位和汇报人、汇报时间、列席单位等),送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示后,报会议主持人审定。
四、会议材料准备
会议时间、议题确定后,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立即通知汇报单位按规定格式印制会议材料,于会前2—3天送达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会务人员在会前要打印好《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单》及《出席、列席人员情况表》等。同时,根据议题需要,督促有关单位准备好可能涉及到的政策性文件和参考性资料,以便会议决策。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应在会前将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材料送呈市政府各位领导审阅。
议题材料印制的要求:
1. 纸张:A4幅面,正反面印刷,每页22行,每行28字。
2. 字体:主标题为2号小标宋简体;一级标题为3号黑体,二级标题为3号楷体;汇报单位的规范化简称及日期为3号楷体,标注在主标题下一行;正文为3号仿宋体。
3. 份数:45份。
4. 篇幅:4—5页纸。
五、会议通知
(一)会议时间和议题确定后,一般应在会前1—2天拟定会议通知(包括时间、地点、议题、汇报人、列席单位、汇报时间等),印发呈送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市政府办公室其他负责同志。
(二)会议列席单位采取电话方式通知。列席单位接通知后要及时到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领取会议材料,提前1个工作日上报参会人员名单。
(三)通知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科室为文秘科、秘书一科、秘书二科、综合科、信息科、督办室、信息办、金融办。
(四)根据会议主持人的意见,安排新闻单位参与相关议题的报道,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会后草拟新闻稿,送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后在有关媒体上发布。
六、会间服务工作要求
(一)会务工作人员提前20分钟到达会议室,检查会场的座位安排、灯光、空调、音响及录音设备是否符合要求等。核对与会人员,分发会议材料,催请领导及有关人员到会,并做好列席单位的签到工作。
(二)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人员应自始至终在场记录。会议记录一般要记发言人原话、原意,特别要记准记全会议中关键性的观点、数据、插话、不同意见和主持人的结论性意见。如当时未记录完整的,会后要核对补记。
(三)认真安排好会议议题之间的衔接,有条不紊组织好列席人员进出会场,从严控制与会议无关人员进入会场,维持好会场秩序。
(四)会务工作人员要密切关注会场情况,及时、准确做好市政府领导会间临时交办的有关事项。根据会场情况,随时调节灯光、室温,做好茶水供应服务等工作。
(五)会议结束后,会务工作人员负责检查、清理会场,收回会议文件及相关材料。
七、整理印发会议纪要
(一)会议纪要一般应由记录人员在会后36个小时内整理完毕。纪要要准确反映会议精神,符合主持人结论性发言原意,做到观点鲜明,文字精炼,层次分明,条理清晰。
(二)纪要初稿送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呈常务副市长、市长审签。
(三)纪要签发后,要及时送印,并做好校对工作,确保准确无误。
八、会议材料整理存档
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应将每次会议的会议记录连同签到薄、会议材料、议题等资料集中存放,以备查阅,并于第二年完整归档。
九、会议纪律
(一)议题汇报单位无特殊情况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汇报。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内容,且有必要向会议作出较详尽解释的,可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协助汇报。汇报应条理清晰,重点突出,着重汇报需经会议决定的事项。每个议题的汇报时间一般为15分钟,最多不超过20分钟。
(二)议题汇报单位不得在汇报中临时增加或更改内容,不得增加或更换议题材料(包括附件)。
(三)议题涉及的列席单位应安排正职列席会议。正职不能列席时,须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并委托副职列席。
(四)列席会议人员要按通知要求准时候会,不得迟到,经会务工作人员通知后方可进入会场,按指定位置就座。该议题讨论结束后,与下一议题无关的人员应立即退出会场。
(五)与会人员应关闭通讯工具,集中精力开会,原则上不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事务。
(六)与会人员应增强保密观念,严守会议秘密,未经会议同意或委托,不得擅自泄露或公布会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