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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00:31  浏览:88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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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8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一条“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的规定取消后,为了加强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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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管办关于三明市区夜景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明政办〔2007〕18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管办关于三明市区夜景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梅列、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城管办制定的《三明市区夜景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做好有关组织实施工作。




二○○七年二月五日


三明市区夜景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三明市城管办
(二○○七年一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夜景规划、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夜景美化市容市貌的整体效应,推动城市夜景建设管理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三明市区夜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市区夜景建设的重点区域和项目,研究资金安排及全市夜景建设和管理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监察局、市效能办、市政府采购办、市城管办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办。
梅列、三元两区相应成立夜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对本辖区夜景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 市区夜景建设管理职能部门职责:
市建设局:(一)负责市区夜景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二)负责市政府投资建设夜景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三)负责落实市区夜景建设项目控制系统和计量系统的设置工作;(四)落实市区夜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市城管办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区夜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市区夜景建设管理的决策部署;(二)负责市区夜景建设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抓好夜景建设管理工作;(三)负责组织实施市区夜景规划、设计、方案的征集、评审、审定工作;(四)负责市区夜景项目建设的督促、检查工作,协调处理夜景建设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五)参与市区新建夜景项目建设的验收工作;(六)负责市区夜景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共同抓好市区夜景建设项目的维护工作,对市区夜景项目的亮化、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七)落实市区夜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市财政局职责:(一)对政府出资建设的夜景项目建设和管护资金的预算进行审核、编制和下达夜景工程资金预算,及时拨付项目资金;(二)对夜景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落实市区夜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职责:(一)负责市区夜景建设总体规划;(二)负责对市区沿主干道、沙溪河两侧及城市重要节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夜景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的审核工作;(三)对建筑物楼顶及墙面夜景外观及定位进行审核;(四)落实市区夜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按照市区城市建设规划,市区主干道两侧和沙溪河市区河道两岸的公共建筑物、标志性建(构)物以及政府确认的其他应当设置夜景项目建设的建筑物,均为市区夜景建设项目。
市区夜景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主材使用、完成期限等应由市区夜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凡经市区夜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确定的新建、改(扩)建建(构)筑物的夜景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五条 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夜景项目建设资金由市政府承担;其他公益性项目及居民住宅楼等夜景建设资金由业主(产权)单位承担;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的夜景建设资金由产权单位自行负责;商业广告夜景建设经批准后,建设资金由制作单位自行负责。
第六条 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夜景项目维护资金由市政府负责;其他公益性项目及居民住宅楼等夜景维护资金由业主(产权)单位负责;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的夜景维护资金由产权单位自行负责;商业广告夜景维护资金由制作单位自行负责。
第七条 凡公益性项目和居民住宅楼以及中央、省、市属企业单位的夜景电费全部由市政府承担;商业广告夜景电费由制作单位自行负责。
第八条 由市城管办负责编制夜景建设、维护、用电所需资金计划,市财政对资金使用计划审核报请领导小组审批后,列入年度财政城建资金预算。政府承担的夜景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夜景电费和维护费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第九条 实施夜景建设方案设计评审机制。由市区夜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区夜景建设方案设计评审小组,指导各设计单位因地制宜地做好夜景建设设计工作。所有夜景建设项目必须有3家以上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方案,所有设计方案必须经过专家评审,并报市有关领导审定。
第十条 市区夜景建设设计、施工以及材料的政府采购可采用方案比较、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等方式组织实施。可实行方案设计与施工一条龙或分别组织实施,具体方式由市区夜景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一条 夜景建设项目实施主体要建立夜景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机制,选定的设计、施工、监督单位要具备相应资质,夜景工程建设不得转包、分包。市、区两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对工程安全问题要及时发现、认真整改,严把质量关。
第十二条 市区夜景灯光设置应多样化,力求颜色、造型各具特色,新建夜景统一使用光源强、高节能、低消耗的LED照明材料。
第十三条 鼓励有设计资质、施工资质的企业与夜景建设产品生产企业联手,组建设计、生产、施工和管理的“一条龙”队伍,参加夜景工程建设。鼓励本地LED生产企业参与竞争,在同等质量、价格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使用本地LED生产企业的产品。
第十四条 公益夜景建设材料集中统一实行政府采购,由市政府采购办负责组织实施采购工作。要探索夜景建设产品政府采购的新模式,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方便建设单位和生产企业。
第十五条 加强夜景建设产品应用指导,建立完善产品质量和施工安装质量的地方标准化体系和夜景建设产品采购招标实施办法,指导各建设方加强对产品政府采购的把关工作,确保所采购产品质优、价格合理。
第十六条 加强夜景建设产品的质量监控工作,建立夜景建设产品质量检测办法,并制定配套的奖惩措施,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七条 新建、改(扩)建建(构)筑物的夜景灯饰设施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夜景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成已投入使用建(构)筑物的夜景灯饰设施由产权人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道路、桥梁、公园、游园、广场等非经营性的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的夜景(包括市区公益夜景),由产权单位或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沿街门面、店面的夜景灯饰设施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为了便于管理,市区夜景用电必须采用独立的控制系统和计量系统;夜景项目建成后,并入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的无线监控系统(业主采用的控制系统必须与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的无线监控系统兼容)。
第十九条 夜景灯光用电采取设置专用电表,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统一向市电业局申请设置专用电表。夜景电费的核拨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按月(季)提出用款申请,经市建设局、市城管办、市财政局审核后,从年度安排的资金计划中核拨到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并由其转拨符合核拨条件的各夜景用电有关单位。
第二十条 夜景灯光必须按以下规定亮灯:
  (一)酒店(宾馆)餐饮和娱乐业等场所及户外广告的夜景灯光,除抗灾或限电等特殊情况外,其余晚上要亮灯。
  (二)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写字楼、住宅楼、公寓楼及公益夜景,在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晚上要亮灯。
  (三)夜景灯光亮灯时间: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为19∶30—23∶30;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18∶30—22∶30,市政府有特别要求的除外。娱乐、餐饮业、酒店(宾馆)等场所可自行延长亮灯时间。
  (四)组织全市性重大活动或迎接重要内外宾需临时开放夜景灯光的,主办单位须向市委办或市政府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市委办或市政府办通知市城管办统一安排。
(五)市城管办应加强对夜景灯光的检查监督。每晚应坚持巡查夜景亮化情况。各设置单位对夜景灯光应设专人管理,定期检修、维护和更新。出现故障或损坏时,要及时修复,确保夜景灯光安全、完好、运行正常。  
  第二十一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爱护夜景灯光设施,对破坏、盗窃夜景灯光设施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城管办(夜景办)负责解释。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中医药发〔2003〕29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中医药条例》)已于2003年4月7日由温家宝总理签署的第374号国务院令正式颁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医药条例》的颁布施行是中医药事业乃至整个卫生事业的一件大事。在全国范围内认真做好《中医药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对于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现将开展此项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中医药条例》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

  《中医药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中医药行政法规。《中医药条例》的颁布施行,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弘扬祖国优秀文化,反映我国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完善卫生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确立中医药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法制保障。

  二、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医药条例》的精神实质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中医药机构要把《中医药条例》的学习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学习《中医药条例》,要牢牢把握《中医药条例》的两个基本指导思想,一是采取措施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二是加强对中医药的规范化管理。学习《中医药条例》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要对学习材料、学习内容、学习进度和学习效果的检查做出具体安排。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全面理解《中医药条例》在医疗、教育、科研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原则规定和规范要求;要注意把《中医药条例》的学习与“四五”普法教育和防治非典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相结合。

  三、宣传《中医药条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开展《中医药条例》的宣传活动,将《中医药条例》的精神实质及重大意义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要根据中医药工作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座谈会、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系列报道等各种形式,面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营造与中医药工作相适应的社会舆论环境;《中医药条例》的宣传要与党和国家的中医药方针政策的宣传相结合,要与展示中医药工作成绩、树立部门良好形象相结合,要与普及中医药科学知识,提高人民健康意识相结合。

  四、贯彻落实《中医药条例》,保障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中医药条例》的贯彻落实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需要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结合当地中医药工作实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中医药条例》的贯彻落实方案;要主动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协调和沟通,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和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要加强管理,规范中医药从业人员的行为,依法管理各项中医药工作;要以《中医药条例》为准绳,认真对照检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和差距,积极研究对策,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和提高。

  五、加强领导,结合实际,认真做好《中医药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

  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医药条例》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结合当地有关中医药的法规,本着有利于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原则,做好《中医药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要周密组织和安排,加强监督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对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并及时上报。

  《中医药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是一个长期的任务,也是一个系统工程,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谋划,统筹安排,因地制宜,认真组织实施。各省(区、市)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并于今年7月15日前将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报我局。


                                  二○○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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