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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合肥-九江铁路项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5:22:11  浏览:83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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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合肥-九江铁路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合肥-九江铁路项目)
(签订日期1993年4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二日签订贷款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用于本贷款协定附件中所述项目的贷款申请。
  (B)本项目将由合肥--九江铁路公司(以下简称“合九公司”)执行,借款人将本着这一目的,按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把本协定所规定的贷款资金转贷给合九铁路公司。
  (C)借款人、安徽省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和合九公司已向亚行申请技术援助,用于加强合九公司、安徽省的商业化经营管理,根据借款人、省政府和合九公司为一方,亚行为另一方同时签订的技术援助协议,亚行已同意提供一笔相当于600000美元的技术援助赠款。
  (D)亚行已同意按本协定以及亚行与合九公司同日签订的项目协议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从亚行普通资金中向借款人提供一笔贷款。
  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贷款规则 定义
  第1.01款 一九八七年六月一日亚行颁布的亚行《普通业务贷款规则》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定,应视同已全部载入本协定并具有同等效力,但受下列修正条款的制约。(以下把修订过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简称为“贷款规则”。)
  (a)取消第2.01(17)款,加上下面一段文字:“美元”及“¥”系指美国货币。
  (b)取消2.01(26)和(27)款,加上新的2.01(26)款,内容如下:“‘美元库’指的是亚行从普通资金来源中承诺的未支付的美元借款”。
  (c)取消3.02款第一段的最后一句话。
  (d)取消了3.02(b)(ii)款,加上下列一段文字:“(ii)同贷款有关的‘限制借款’指的是亚行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或其后从美元库中提取的未支付贷款”。
  (e)取消3.06(a)款中的最后一句话,取消3.06(b)款中的“亚行可接受的日期”。
  (f)取消4.02款,加上下列一段文字:“从贷款账户中提取美元”。
  (g)取消4.03(a)款,加上下面一段话:“应用美元支付贷款本金”。
  (h)取消4.04款,加上下面一段话:“贷款任何部分的利息应以美元支付”。
  (i)取消4.05款中“根据5.02款的特别承诺”。
  (j)取消4.09款,加上4.10款,内容如下:
  “即便与本条例的任何规定相矛盾,在特殊情况下,若亚行断定,它无法用美元支付贷款,它可以用自己认为适当的某一种或某几种币种支付贷款。相应的贷款本金及该本金的利息也应以相同的币种支付。该币种的利息应与亚行随时确定的该币种的成本相对应”。
  第1.02款 贷款规则中已明确定义的一些术语,在本贷款协定中无论何处使用时,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词义均按贷款规则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术语具有以下词义:
  (A)“章程”系指根据安徽省政府和铁道部于一九九0年五月十七日批准的以省府34号文件颁布的合九公司章程;
  (B)“财政年度”系指借款人和安徽省合九公司的财政年度,即每日历年的一月一日开始到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
  (C)“合九铁路公司”系指根据章程建立的安徽省合肥-九江铁路公司;
  (D)“GSRC”系指由亚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087号贷款融资的腰鼓--茂名铁路项目执行机构--广东三茂铁路公司;
  (E)“MOR”(铁道部)系指借款人的铁道部;
  (F)“项目区”系指335公里铁路所经过的安徽省和湖北省面积约为23620平方公里的地区,这些地区主要位于十三个县境内,尤其是在合肥市、安庆市和肥西、桐城、高河埠、潜山、太湖和黄梅等城镇。这335公里的铁路中,有53公里位于湖北境内。
  (G)“项目设施”系指本项目下建设或提供的该铁路和其他设施及设备;
  (H)“项目执行机构”系指在贷款规则所规定的目的与含义范围内,负责执行本项目的安徽省合九公司;
  (I)“省”系指借款人的安徽省;
  (J)“铁路”系指根据本项目修建的铁路系统;
  (K)“转贷协议”系指借款人与安徽省合九公司按贷款协定第3.01款所签定的协议书;
  (L)“SLEEPERS”系指轨枕;

  第二条 贷款
  第2.01款 亚行同意从其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一亿一千万美元(¥110000000)的贷款资金。
  第2.02款 借款人将根据贷款规则第3.02款的规定向亚行支付利息。
  第2.03款
  (A)借款人将按每年0.75%的比例缴纳承诺费。该承诺费在贷款协定签署后六十天开始几个连续周期期间,按各贷款金额(随时扣除已提金额)和以下规定计收如下:在第一个十二月中按16500000美元计收;在第二个十二月中按49500000美元计收;在第三个十二月按93500000美元计收之后,则按贷款全额计收;
  (B)如果取消任何贷款款额,本贷款(A)中表述的每一部分贷款将以被取消的贷款额与取消前贷款金额相同的比例减少。
  第2.04款 贷款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三月一日和九月一日交付。
  第2.05款 借款人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二所规定的分期还款表,偿还本贷款账户中已提取的贷款本金。

  第三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3.01款
  (A)借款人应按照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以签署转贷协议的方式,把亚行贷款转贷给安徽省合九公司。除非借款人与亚行另有协议,此项贷款的转贷条件包括:
  (1)按与本贷款相同的利率,偿还期不超出本贷款的期限;
  (2)合九公司应承担外汇风险。
  (B)借款人应促使合九公司按照本贷款协定和项目协议书的规定,用本贷款资金支付项目费用。
  第3.02款 由本贷款列支的货物、服务和其他项目和这些列支货物、服务和其他项目的不同类别中款额的分配应与本贷款协定附件三规定相一致。此附件可以由借款人和亚行通过协商随时予以修改。
  第3.03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所有使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物资、服务,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四和附件五的规定进行采购。对于未按借款人和亚行所商定的程序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合同,或合同条款不能使亚行同意的合同,亚行可以拒绝提供资金。
  第3.04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借款人应保证促使本贷款资金支付物资和劳务开支仅用于实施本项目上。
  第3.05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3款的规定,从本贷款账户提款的终止日为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借款人与亚行随时商定的其他日期。

  第四条 特别契约
  第4.01款
  (A)借款人应敦促合九公司按照健全的管理、财务、工程、环境以及铁路运营的实践,勤奋而有效地执行本项目。
  (B)在项目的执行和项目设施运营过程中,借款人应履行或促使其履行在本贷款协定附件六中规定的全部义务。
  第4.02款 借款人应根据需要和亚行所接受的条款、条件,向合九公司尽快提供为执行本项目所需的本贷款以外的资金、设施、服务、土地及其他资源或促使其得以及时提供。
  第4.03款 借款人应保证与项目执行和项目设施运营有关的部门、单位的活动按行政政策和程序进行和协调。
  第4.04款 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供其合理要求的一切报告和信息,包括关于:(1)本贷款和贷款资金的使用和有关管理服务情况;(2)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物资、劳务和其他项目列支的情况;(3)本项目的情况;(4)合九公司及借款人任何其他与本项目执行和项目设施运营的有关单位的管理运营和财务状况;(5)借款人的国内金融和经济情况,以及国际收支状况;(6)与本贷款项目的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4.05款 借款人应允许亚行的代表检查本项目,以及用本贷款资金采购的物资及其有关的纪录和文件。
  第4.06款 借款人应从自己一方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使合九公司能够履行其在项目协议中所承担的义务。借款人不应采取或允许任何会妨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第4.07款
  (A)借款人应行使转贷协议所规定的借款人的权利,借以维护借款人和亚行的利益,并实现本贷款的目的。
  (B)事先未经亚行同意,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转贷协议书中所规定的各种权利和义务。
  第4.08款
  (A)借款人和亚行双方都认为,在对借款人资产行使留置权方面,亚行以外的外债债权人不应享有超过本贷款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承诺:(1)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如果以借款人任何资产建立为任何外债作担保留置权,此留置权应根据实际情况,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证本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的偿还;(2)借款人在建立、或允许建立此种留置权时,将对上述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B)本段(A)项中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1)在购置某项财产时纯粹为了担保偿还其价款而建立的任何留置权;或者(2)在正常银行业务中产生的留置权,以及期限为一年以内的债务作担保而产生的任何留置权。
  (c)在本款(A)段中所使用的“借款人资产”一词系借款人任何行政分支部门或任何机构的资产,以及任何这样的行政分支部门任何机构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的资产和任何其他行使借款人中央银行职能机构的资产。

  第五条 中止、取消、提前偿还
  第5.01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2(1)款的要求,现补充规定下列中止借款人从本贷款账户提款的权利和情况:
  (A)合九公司不能履行《转贷协议》中承担的义务;
  (B)章程或其他任何条款被以任何方式废除、中止或修改,依亚行的看法,将可能对项目的执行或项目设施的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第5.02款 按贷款规则8.07款的要求,发生本贷款协定第5.01款所列的任何一种情况,即构成加速偿还的条件。

  第六条 生效
  第6.01款 根据贷款规则9.01款(F)的要求,规定下列情况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本贷款协定须经借款人的国务院批准;
  (B)转贷协议在形式和内容上要符合亚行要求,并应正式以借款人和合九公司的名义签署。一俟贷款协议生效,转贷协议即生效,其条款对各方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6.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9.02款的要求,下列事项要包括在向亚行提供的法律意见书中作为附加条件。
  转贷协议正式由借款人和合九公司代表批准认可、签署。在贷款协议生效后,签字各方均受其条件约束。
  第6.03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9.04款要求,确定本贷款协定签字后第九十天为本贷款的生效日期。

  第七条 授权
  第7.01款 借款人指定合九公司为其代理人,按本贷款协定第3.02,3.03和3.05各款及贷款规则第5.01,5.02,5.03,5.04,5.05各款的规定,采取需要采取或允许采取任何行动,或签订需要签订或允许签订的任何协议。
  第7.02款 合九公司根据本贷款协定第7.01款的授权而采取任何行动或签订的任何协议,均应对借款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并如同借款人采取的行动或签订的协议具有同样效力。
  第7.03款 根据本贷款协定第7.01款授予合九公司的权利,经借款人与亚行商定后,可予以撤销或修改。

  第八条 其他规定
  第8.01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11.02款要求,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是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8.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11.01款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西城区城方街32号(邮政编码:100800)
  中国人民银行
  电报挂号:RENMIN BANK,BEIJING
  电传号码:22612 PBCHO CIX
  传真号码:(861)601-6724

  亚行方面为:
  菲律宾 马尼拉 789邮政信箱
  亚洲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ASIAN BANK,MANILA
  电传号码:29066 ADBPH(RCA) 42205 ADB PM 
(ITT)
  63587 ADB PN (ETPI)
  传真号码:(632)-631-6816 (632)-631-7961
  (632)-632-6816 (632)-741-7961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定首页所截日期,在亚行总部以各自的名义签署并交换本贷款协定,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六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亚洲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陈宝鎏             垂水公正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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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驻京代表处进口物资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驻京代表处进口物资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1999年10月1日,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与日本输出入银行合并成立了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该银行仍是日本政府全额出资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并继续从事原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与日本输出入银行的对华贷款业务。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驻京代表处及家属进口物
资的进口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0年1月1日起,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驻京代表处继续按原政府间协议享受进口物资免税政策,即对进口的公、私用物品,经海关审核后,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予以免税。



2000年8月21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宝鸡人民政府办公室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政办发 〔2010〕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

宝鸡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使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与金融政策有效结合,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促进我市“大企业、大集团”建设向“大产业”建设的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市政府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而设立的引导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宝鸡市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宝鸡市产业发展规划和支持发展方向、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科技型、劳动密集型,经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国资委、财政局、工信局、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按一定标准筛选进入《贷款企业准入名录》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法人经济实体、各县区工业园区投资开发公司及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宝鸡市依法设立的各类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的市级机构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社,也包括在宝鸡市有信贷业务并且可统计的外埠金融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是指贷款银行向《贷款企业准入名录》中的企业和项目发放贷款发生呆账,在处置抵(质)押物后仍不足以弥补贷款银行损失时,从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中给予贷款银行风险补偿的制度。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牵头组织实施,市财政局是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风险补偿的拨付和监督管理;市发改委、国资委、工信局、财政局、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制定相关标准,筛选年度风险补偿贷款支持的中小企业;市金融办负责落实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实际贷款增长量和损失类贷款的调查核实。
  第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来源: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八条 风险补偿金启动金额为1000万元。今后年度由市财政局按照贷款银行上年度对《贷款企业准入名录》中的企业和项目实际发放贷款净增长额的3%确定新增补偿金,与上年度存量补偿金总额共同组成全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总额,并专户存入贷款银行封闭管理。
  贷款银行上年度中小企业贷款实际净增长额,由市金融办组织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宝鸡中心支行、宝鸡银监分局等部门联合核实。
  第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范围为自发文之日起向《贷款企业准入名录》中的企业和项目发放的新增贷款。
  第十条 补偿条件:(一)原则上要求执行基准利率,最高上浮不超过基准利率的30%,不得以中间业务费等形式变相收取利息或其他额外费用。(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担保贷款、转贷款、委托贷款、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承担风险的贷款,不予以风险补偿。(三)银行员工内外部勾结,以欺诈等方式发放形成的违规贷款或由于银行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贷款损失,不予以风险补偿。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风险补偿标准为贷款银行向《贷款企业准入名录》中的企业发放贷款所产生的实际损失的50%。单户贷款的风险补偿最高额为100万元,每年每家金融机构累计风险补偿的最高额为500万元。
  第十二条 对贷款银行实际损失补偿的前提是:贷款银行向《贷款企业准入名录》中的企业和项目发放贷款发生实际损失后,借款企业有抵(质)押物的,由贷款银行依法处置抵(质)押物弥补损失;处置抵(质)押物后不足弥补损失的,由市财政局按贷款实际损失50%的标准动用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贷款银行在贷款形成损失后,应及时向当地法院主张债权,通过司法追索回的还款资金,应同比例退还风险补偿金。
  第十三条 贷款银行向《贷款企业准入名录》中的企业和项目发放贷款产生的实际应补偿损失数额小于风险补偿专户资金数额的,应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共同审查后,从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划转;实际应补偿损失数额大于风险补偿专户资金数额的,应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补足差额部分,从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划转。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挪用、违规套取财政资金的,追回相应的风险补偿资金,对违规银行业金融机构终止贷款风险补偿,对违规企业不再给予支持,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同时将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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