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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私营企业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2:18:24  浏览:84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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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私营企业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沈阳市私营企业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8月1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加强对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鼓励、引导和促进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私营企业开办、经营和对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私营企业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私营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发展私营经济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私营企业向生产型、科技型、外向型方向发展;为私营企业参与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私营企业职工依法组建工会。私营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登记与管理
第七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均可申请开办私营企业。
第八条 私营企业可依法自主选择生产经营行业和项目。
第九条 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第十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开业登记申请后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注册,发给《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不予登记注册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刻制营业用章和合同用章、开设银行帐户、申报税务登记。
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分立、合并、转让、迁移、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以及改变主要登记事项,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

私营企业终止,经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出具虚假证明和采取其他方式,将私营企业登记注册为“国有”、“集体”企业。
第十四条 私营企业投资人可以委托他人担任企业经理(厂长),负责私营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他人担任经理(厂长),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 投资人委托的私营企业的经理(厂长)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行贿、索取或收受财物;
(二)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企业财产;
(三)擅自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将企业资金借贷给他人;
(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其任职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八)泄露、窃取任职企业的商业、技术秘密;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自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处理、收益权;
(二)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专用权;
(三)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经营;
(四)向银行申请贷款;
(五)申请生产经营用地,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六)决定企业机构设置,依法自主用工;
(七)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标准;
(八)依法订立、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
(九)决定企业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但国家定价部分除外;
(十)向有关部门申报国家科研课题、开发项目,依法申报专利和商标;
(十一)参加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决定企业内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私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二)依法缴纳税、费;
(三)生产经营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的规定,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卫生,保持生态环境质量;
(五)服从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私营企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招用职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私营企业应依法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时间,按时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保障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待遇。

第四章 保护与发展
第二十条 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水、用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提供服务。
私营企业依法取得的生产经营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因城市建设折迁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妥善安置,合理补偿。
第二十一条 银行应当在信贷方面,对私营企业给予扶持。
第二十二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从事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服务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的私营企业,应依据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定,登记注册时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二十三条 私营企业可以兼并、购买、租赁、承包国有和集体企业以及其他类型的企业。
第二十四条 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申办资格认证、资质等级、生产许可证等有关手续时,任何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予以办理,不得歧视。
第二十五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向私营企业收费。对私营企业实行收费卡制度,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向私营企业集资、摊派或推销商品。
第二十六条 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暂扣、收缴私营企业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严禁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向私营企业敲诈勒索,索贿受贿。

第五章 私营企业协会
第二十八条 私营企业可以依法建立私营企业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应当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责,维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私营企业协会按区、县(市)以上行政区划建立,依法办理社会团体登记,依照协会章程自主开展工作,并接受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
第三十条 对私营企业授予荣誉称号、评选先进、推举代表、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等,由所在地私营企业协会按规定推荐。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的,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纠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由有关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私营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于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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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吉林省吉林市人大常委会


吉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



1998年7月26日经吉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1998年9月25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业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车。
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车辆租赁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区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
交通、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城建、规划、税务、环保、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模、数量和车型实施宏观控制。
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以及客运出租汽车的数量、乘降点及停车场(站)的年度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客运出租汽车的营运定额和税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秉公办事,依法维护经营者、乘客、用户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 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经营者所取得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正式营运半年后,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方可有偿转让。
经营权使用期满,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使用期限、有偿出让、转让的方式、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数量和质量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三)有达到规定标准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个体业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有达到规定标准的驾驶员;
(四)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籍或者暂住证;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龄满2年以上;
(四)经客运服务培训合格,领取《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
被取消营运资格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按下列程序办理经营手续:
(一)企业持营运申请报告,公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持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权使用证和客运出租汽车审批表,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牌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
(三)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领取《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
未办理以上手续的,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到客运申请报告后,应当在5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本人。
第十三条 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凭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缴回有关证照。未经批准,停业6个月以上的按歇业处理。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买卖。
第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及营运车辆实行年度审验。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客运出租汽车停车场(站)管理制度和规范。出租汽车停车场(站)和乘降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十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预约订车和站点租乘等方式,为乘客提供提供方便、及时、安全、文明的规范化服务。
本市城区和外县(市)之间的客运出租汽车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可实行直达服务,但不得异地经营。
第十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由物价部门会同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并使用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票据,不得乱收费;
(二)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三)未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将出租汽车改作他用;
(四)按时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填报有关报表,如实报送营运资料,接受对营运资料的审查;
(五)遇有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应当服从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
(六)依法与承租者、从业人员签订有关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从事营运活动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携带营运证件;
(二)按照乘客要求的合理路线行驶,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并付给票据,遇有计价器损坏、失准、显示不全或无票据时,不得营运载客;
(三)不得将客运出租汽车交给非本车驾驶人员驾驶;
(四)不得隐匿乘客遗失财物;
(五)不得拒绝载客或以欺骗、威胁等方式强行拉客;
(六)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七)遵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绝乘客合理的服务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拒载的行为:
(一)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遇乘客扬手招车停车后不载客的;
(二)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在停车场(站)内不服从调派的;
(三)在客运集散点或路边待租时不载客的;
(四)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第二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经营者、从业人员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扣营运证照和标志。
第二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客运出租汽车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客运出租汽车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完好,车身、车箱、座垫(套)和行李箱整洁;
(二)车顶装置统一编号的标志灯,夜间明亮;
(三)按规定装置计价器和防劫设施;
(四)营运证件、车辆专用牌照和车门两侧的行业标志、营运编号以及空车标志灯清晰、有效;
(五)在车厢内规定位置设置标明企业名称、经营者、从业人员姓名、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号码、车牌号码等服务标志。
第二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应装置由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计价器安装、维修企业由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共同认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维修、调试计价器。
第二十六条 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客运出租汽车的车型、车体颜色和牌照号码或擅自拆除、改动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标志。
第二十七条 乘客应文明乘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在车辆遇红灯停驶时上、下车或在禁止停车的地方拦车;
(二)不污损车辆和车内设施;
(三)不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车;
(四)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车时须有人监护;
(五)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及有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乘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拒绝支付车费:
(一)租乘的客运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不使用计价器的;
(二)驾驶员拒付车费发票的;
(三)租乘的客运出租汽车在起步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四)未经乘客允许,搭载他人或者办理与客运无关的事的。
第二十九条 从事车辆租赁服务业务,应当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
客运车辆租赁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检查与投拆管理
第三十条 公用事业、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值勤标志,出示证件,不得越权执法。
第三十一条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监督制度,设置投诉电话,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乘客投诉时应当提供车费发票、车辆牌照号码等有关证据。
第三十二条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投诉后,应当在接受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30日内处理完毕。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接受投诉后,应当在接受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生违反本条例行为或者被投诉后,其所在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调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未取得经营权和经营权使用期满后继续从事营运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手续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转借、涂改、伪造、买卖《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的,缴销证件,并处5000至10000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九第(一)项规定,乱收费的,除退还多收款外,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五)违反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补缴税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违反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七)违反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合同的,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不携带营运证件的,处200元至300元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未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责令退还多收的车费,向乘客赔礼道歉,并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
(十)违反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将车辆交非本车驾驶人员驾驶的,处1000元至1500元罚款;
(十一)违反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之一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十二)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拒载的,责令其赔礼道歉,赔偿乘客损失,并处100元至300元罚款;
(十三)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向经营者、从业人员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扣营运证照和标志的,除责令其退还乱收费用、证照和标志外,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上述违法行为,经营者、从业人员可拒绝执行,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十四)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利用客运出租汽车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客运出租汽车正常经营活动的,给予警告,直至吊销《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
(十五)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十六)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安装、维修、调试计价器的,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十七)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对投诉置之不理或未按规定期限作出答复的,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客运管理人员或者有关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0月5日

关于发布《固体矿产资源技术政策要点》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国土资源部 国家能源局等


关于发布《固体矿产资源技术政策要点》的通知

国科发社〔2009〕17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强对矿产资源科技的宏观指导和政策引导,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制定了《固体矿产资源技术政策要点》。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固体矿产资源技术政策要点



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国家能源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

附件:
固体矿产资源技术政策要点
前 言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业是我国重要的支柱性产业,目前,我国矿产及加工业产值已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的18%以上,矿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固体矿产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资源短缺问题日渐严重。与此同时,固体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普遍存在的资源利用率不高、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严重、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程度低等问题,使得经济发展与资源紧缺、生态环境恶化的矛盾更为突出,直接影响到我国国民经济的长期、稳定、协调发展。
为了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充分发挥科技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提高固体矿产资源的保障程度,促进我国矿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订以下技术政策:
一、开展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评价
——发展地球深部探测技术。重点发展深部地震反射/折射技术、流动地震台网技术、万道网络遥测地震仪、宽频地震仪、高精度静校、去噪技术、复杂地形叠前偏移技术、层析成像、各向异性处理等技术。
——完善航空勘查技术体系。重点发展中、高山区航磁梯度测量系统及数据反演技术、时间域、频率域航空电磁法系统及相应的2D、3D反演理论及技术、航空重力测量技术、航空伽码能谱勘查系统、航空、卫星高光谱遥感技术及数据处理、解释技术、不同类型、不同分辨率、不同时相的图像数据融合和信息提取技术。
——发展高精度、大深度勘探技术。重点发展大深度、高分辨率电磁法测量技术和反演理论方法、重力、磁力三维交互反演技术、金属矿地震探测技术、井中地球物理测量方法技术、井中电磁波、弹性波层析成像技术。开展我国重点矿集区浅表2公里地壳结构及成矿过程的“透明”探测工程,增强发现深部矿床的能力。
——发展勘查地球化学方法技术。重点发展深穿透地球化学、覆盖区多目标地球化学填图技术、特殊景观区中大比例尺化探方法技术、野外快速取样及分析技术、铂钯等难识别矿种化探方法技术和海洋化探技术。
——发展地质钻探新技术。重点发展3000米以内新一代地质岩芯钻机系列和配套设备器具、难进入地区矿产勘查轻便钻探设备和机具、高精度定向钻进和自动化定向钻进技术、天然气水合物取芯钻探技术和深海钻探技术。
——完善资源信息处理及战略决策服务系统。重点发展基于GIS的综合成矿、找矿信息识别、提取、增强、集成和三维可视化解释技术、矿产资源定性、定量预测评价方法和计算机系统、地质体三维可视化和虚拟现实技术、地质成矿过程动力学模拟技术、不同类型矿床的成矿模型和综合信息找矿模型、完善国内外矿产资源基础数据库和数据共享网络平台,建立矿产资源战略决策支持服务系统。
——建立现代岩矿测试、分析技术体系。重点发展痕量、超痕量元素、同位素分析新技术、新方法、微区分析测试技术、高精度测年方法、轻便、快速实用的野外现场分析设备、有机组分分析测试技术、岩、土、水中有机组份和有机污染分离富集和分析测试技术、煤岩自动化测试分析技术,形成有机组份和生态环境分析体系。
——发展战略性煤炭资源地质探矿技术体系。重点发展东部找煤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和综合勘探技术、西部沙漠、戈壁、黄土复杂地形气候区高精度综合探测技术,建立煤炭资源、水资源和生态资源的联合勘探协调评估系统。
——发展煤炭资源高精度勘探技术。重点发展高分辨率、三维三分量地震勘探技术、三维多测站建场法瞬变电磁勘探技术、地质信息资料高精度处理和解释技术、快速高效钻探和多参数高分辨测井技术,提高勘探精度,控制小构造,建立勘探区精细地层格架和构造格架,满足综合机械生产的大型矿井建设的需求。
——发展煤矿井下高效安全生产地质保障技术。重点发展采掘工作面前方地层构造可视化探测技术、煤系地层中超低频电磁波构造探测技术、信息数据处理解释和自动成像技术,对采掘工作面前方的地层结构变化、顶底板厚度、煤层厚度、瓦斯富集区、应力富集带等进行精细探测,建立煤矿应力、瓦斯、水害、热害等灾害地质条件的快速精细探测与评价技术方法体系,满足安全高效采煤的需要。
——发展煤炭地质主流程信息化系统技术。重点开发基于“3S”(GRS、GIS、RS)技术平台的煤炭地质勘探数字系统、建立包括中国煤炭资源、煤系共伴生矿产、煤矿区水资源、生态环境等煤炭地质信息库,为煤炭工业发展和国民经济宏观决策提供动态数据。
二、建立资源高效开发和利用先进工艺技术系统
——发展大型深凹露天矿高效采矿综合技术。重点发展高陡边坡条件下的安全开采工艺、高阶段排土技术、先进爆破器材以及相关设备、陡坡铁路运输系统、拉斗铲倒堆开采技术。
——发展露天转地下及露天与地下联合开采技术。重点发展露天转地下开采平稳过渡技术、露天与地下联合开拓运输系统衔接技术、露天地下相互协调安全高效采矿技术、岩层变形监测预测预报技术、安全生产管理与生态恢复环境技术。
——发展大面积开采条件下应力转移及合理回采技术。重点发展高应力坚硬矿床诱导碎裂连续采矿技术、大规模高效安全爆破技术、井下热环境控制技术、大区域岩层稳定性动态实时监测预警技术、地下残矿安全回收技术。
——发展深部矿开发技术。重点发展深井钻凿技术、深井井壁设计与安装技术、深井岩爆巷道支护技术、深井回采工作面支护技术、深井灾害防治技术、深井高温环境控制技术以及大水煤矿区地下水防治与带压开采技术,建立深部矿体安全、高效开采技术体系。
——发展特厚煤层安全高效综采技术。重点发展特厚煤层大采高综放开采技术、综采与综放联合开采技术、特厚煤层多分层开采技术及安全保障技术,实现特厚煤层高效高回收率综合机械化安全开采。
——完善地下矿山高效、低成本充填技术。重点发展立式砂仓尾砂压气活化造浆技术、全尾砂活化搅拌连续充填技术、低成本膏体自流充填工艺与自动控制技术、全尾砂高浓度料浆快速输送充填技术,开发高性能低成本矿山胶结充填材料。
——发展提高煤炭资源综合回收率技术。重点发展适应复杂地质条件、矿井边角与非规则块段煤的短壁机械化开采技术、煤矸石、粉煤灰充填开采技术、留设煤柱的安全回收技术、极薄煤层综合机械化自动化开采技术与装备。
——发展煤层气(煤矿瓦斯)与煤层统一规划协调开采技术。重点发展矿井煤炭开采与煤层气(煤矿瓦斯)协调开发技术、低煤级煤的煤层气资源评价与经济开发技术、低透气性煤层气抽采技术、废弃矿井瓦斯抽采技术、低浓度瓦斯安全输送、高效发电及民用技术、矿井风排瓦斯(乏风)利用技术。
——开发复杂难处理矿高效选别新技术。重点发展矿石物质组成和结构构造测试技术、多金属硫化—氧化混合矿选别技术、中低品位矿、表外矿及复杂共伴生矿综合提取利用技术、矿石氧化程度自动识别技术、矿物可浮性差异及流程结构设计技术。
——开发高选择性低毒(无毒)选矿药剂。重点发展氧化矿螯合捕收剂、耐低温氧化矿捕收剂、高效调整剂、无毒浸金药剂,发展混合用药和药剂复配技术。
——发展先进高效选煤新技术。重点发展年轻变质煤及易泥化煤干法分选、节水型分选技术及装备、细粒级煤高效分选技术与装备、高效高精度重介质选煤新工艺、高硫煤和难选煤脱硫技术与工艺。
——发展低品位、难处理矿的高效、低成本、少污染提取技术。重点发展复杂硫化矿加压浸出技术、原生硫化矿生物冶金技术、难处理金矿循环流态化焙烧技术、中低品位难处理矿选冶联合技术、非金属矿动态悬浮煅烧窑炉制备技术、矿石品位优化扩大资源利用综合评价技术。
三、发展大型高效节能矿山设备
——发展大型采矿设备。重点发展千万吨级露天矿山大型采、运成套设备、地下无轨采矿设备、煤矿大断面岩巷机械化掘进成套装备、煤矿巷道快速掘进与支护技术及装备、煤矿年产600万吨以上的回采工作面综合机械化开采成套设备、年产800万吨以上的回采工作面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开采成套装备、高效高运力矿井辅助运输成套装备。
——发展大型破、磨、分选设备。重点发展高效、低能耗、大破碎比破碎机、超细及选择性碎解、碎磨设备、多力场旋流器、薄流层离心式高频振动细筛、低幅高频微细粒磁选机、100立方米以上的机械搅拌式充气浮选机、自吸气式浮选机、轴流浮选机、高效浮选柱、复合力场选别设备、多磁极永磁磁选机、超导磁选机、高效自动滤机、预选抛废高效细粒选矿设备、非金属矿新型专用分选、精细分级、脱水、改性、干燥装备。
——开发大型湿法冶金设备。重点发展20立方米以上的大型矿浆电解槽、50立方米大型压力反应釜、小时处理能力达1000立方米以上的大型高效萃取-电积槽、矿浆高压输送系统关键设备。
——发展大型高效选煤装备。重点发展单系统年处理能力600万吨的高效选煤成套装备、小时处理能力600吨的大型节能动筛跳汰机、36平方米宽粒级(120~0毫米)分选智能筛下空气室跳汰机、单槽容积40立方米以上、小时通过能力1500立方米的机械搅拌式浮选机、大型脱介、脱水筛分设备、直径1500毫米以上的重介质旋流器、大型离心脱水机等装备。
四、发展矿山自动化、信息化技术
——发展数字化矿山系统。重点发展先进无线遥控、在线检测、模式识别、图像处理技术、具有通讯(包括无线)功能、故障自动诊断功能、优化控制和智能化功能的井下移动设备、采矿运输、提升及通风、排水等主要生产环节设备的自动化技术,建立包括生产优化专家决策、安全预警管理、资源地质信息管理控制一体化的网络信息系统。
——发展湿法冶金过程控制和信息化技术。重点发展电化学测量技术、嵌入式操作系统和湿法冶金实时过程数据分析处理技术、虚拟仪器仪表、数学建模及仿真技术、软测量应用技术,建立具备浸出液多级串联反应槽、多级萃取反应槽等专用设备模型的设计仿真和优化控制系统仿真平台、建立湿法冶金全流程自动控制系统。
——发展综合工作面自动化技术和控制系统。重点发展综采工作面单机设备的网络工况监测、故障在线诊断技术、采煤机记忆截割控制技术、采煤机自适应技术、工作面直线推进监测监控技术、宽带信息综合传输技术、低能见度视频监控技术、开发以液压支架电液控制和信息网络监测监控技术为核心的综采工作面自动化生产控制系统,实现综采工作面生产过程自动化控制。
——发展基于数字信息网络的全矿井综合自动化监测监控技术。重点发展适应煤矿环境的宽带接入技术、网络型煤矿综合监控组态软件和关键传感器,形成“工业以太网+现场总线”结构的煤矿综合自动化控制系统,实现集矿区计算机网络、监测监控、视频、管理信息系统为一体的煤矿综合智能信息监测监控。
——发展矿井数字信息与可视化技术。重点发展以地理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三维可视化技术和虚拟现实技术为基础的数字化矿井专用处理系统及其软件、开发适应煤矿井下环境的高速、可靠、经济的宽带综合接入网络系统,实现矿井下和地面生产系统的集中监测监控和矿井管理网络化、信息化、自动化和可视化。
——发展矿井三维地理网络技术。重点发展可视化矿井三维地理网络分析技术、可视化矿井三维地理信息管理技术、建立矿井三维地理网络基础支撑平台。
五、发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技术
——发展矿山环境生态评价技术。重点发展矿区环境生态容量评价方法、环境污染累积效应分析技术,建立矿山开发环境生态评价标准体系。
——发展矿山二次资源综合利用技术。重点发展矿山废料生物处理技术、粗细粒尾矿砂分选、高浓度脱水技术、固体废料大规模利用技术、废弃矿坑治理复用技术。
——发展采煤塌陷区生态演替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技术。重点发展矿区固体废弃物充填复垦技术、适宜采煤塌陷区景观生态再造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技术及模式、复垦污染防治技术,开展煤炭井工开采引起塌陷区生态景观演变规律和开采沉陷区食物链再造生态过程研究。
——发展矿山塌陷坑尾砂固结排放技术。重点发展全尾砂浓缩脱水技术、经济合理的尾砂固结技术、尾矿固结排放工艺技术,建立矿山塌陷坑尾矿治理技术支撑平台。
——发展矿井水资源化利用技术。重点发展反渗透法防硫酸盐结垢技术、反渗透装置和自动控制系统、煤矿苦咸水资源化利用新技术。
——发展煤矸石污染防治与综合利用技术。重点发展煤矸石无害化综合利用技术、矸石分类处理技术、矸石山自燃倾向性预测技术,解决煤矸石防火、灭火和低热值煤矸石利用的难题。
——发展烟、尘、渣利用技术。重点发展低浓度SO2制酸技术、尘泥造渣生产球团技术、高锌粉尘脱锌回收技术、高浓度大气量NOX干法治理技术、旋风脉冲静电复合防尘技术、冶炼渣物理化学成份分析评价及利用技术。
——发展生产矿山节水技术。重点发展生产用水减污化技术、大型矿山酸性矿坑水微生物处理与水平衡技术、矿井水中有害物质剔除技术、新型聚凝剂及电解气浮机等废水处理专用装备、建立与废水处理新工艺相配套的自动化系统。
——发展矿山生态修复技术。重点发展矿区土地复垦技术、矿山废弃物堆场生态恢复技术、立体植被建立技术、强碱性赤泥堆场生态恢复技术、GIS在矿区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中的应用技术。
——发展废旧金属再生利用技术。重点发展废旧家电、电子产品检测分类、粉碎及粒化技术、材料物理及化学分选技术、高分子材料热分解、无害化处理技术、利用废旧金属生产高质量合金技术。
六、完善矿山灾害控制和预防体系
——发展露天矿山边坡稳定监控技术。重点发展边坡稳定性分析技术、边坡治理及监测技术、滑坡预测预报技术、矿山工程岩体破坏规律分析技术、建立地压监测预报及控制系统。
——发展尾矿坝安全技术。重点发展尾矿坝静、动力和地震反应分析技术、尾矿坝力学指标评价技术、尾矿坝沉降监测、治理技术、建立排土场稳定性判断方法和标准、建立功能完善的坝体安全预测预报系统。
——发展矿山灾害监控、防治与应急救援技术。重点发展基础信息单元、生产前端预警判据分析技术、安全预警动态控制技术、煤矿井下重点灾害早期预测预报及防治技术、建立灾源数值分析理论及解算模型、建立矿山灾害联合监测、管理、预警一体化智能信息系统、开发矿山灾害风险综合评估系统及矿山灾害预防、工程抢险救援技术、泥石流及透水灾害事故预防控制技术。
——发展煤矿重大灾害应急救援技术与装备。重点发展针对我国煤矿具体条件、安全管理和抢险救灾要求的快速定向钻孔技术、小断面快速掘进支护装备、符合国际标准新型化学氧自救器、化学生氧药剂、先进个体防护和生命探测成套技术与装备,实现煤矿突发性重大灾害快速救援。
——发展矿井地质动力灾害预警预报与防治技术。重点发展煤与瓦斯突出监测与灾害报警技术、矿井动力灾害与地质灾害实时预测预报系统。
七、发展基础及前瞻性应用技术
——发展大型矿区探测技术。重点发展大型矿集区地壳结构、物质组成和动力学过程的综合立体探测技术,建立中国大陆重点成矿带(区)和矿集区四维成矿地球动力学模型。
——发展矿产资源系统工程评价技术。重点发展新型和稀缺矿产资源组份的定性定量评价技术、矿物元素含量对深加工工艺及产品使用影响分析技术,制定新的评价标准体系。
——发展煤炭资源岩石性质精细勘探技术。重点发展煤系资源精细勘探技术、层析分析技术。建立综合评价、合理开发技术系统,发展煤层气与煤炭资源高效协调开发技术。
——发展煤炭深井及特殊环境下安全开采技术。重点发展深井热环境控制技术、电子爆破技术、深部煤层采动后围岩移动控制技术、深井瓦斯突出防治技术、深井水害有效防治技术。
——发展铀矿勘探与开发新技术。重点发展铀矿成矿新理论、砂岩型铀矿高效勘查技术以及传统类型铀矿资源的深部勘查技术;大力发展砂岩型铀矿原地浸出开采技术。
——发展大型全自动地下无轨设备应用技术。重点发展大型全自动地下无轨设备设计技术、地下无轨设备制造和应用技术。
——发展大型高效节能选矿设备。重点发展新型高效碎磨设备、大型浮选设备、大型高效脱水设备、大型节能选煤用重介质旋流器。
——发展智能化采矿技术。重点发展矿山回采工作面自动化生产技术、自动化掘进技术、自动化运输技术、自动化通风、排水和提升技术、管、控一体化的全矿井无人或基本无人的全自动化技术。
——发展工业流程智能化应用技术。重点发展矿山工业流程仿真优化设计技术、图像处理和模式识别技术、井下生产过程实时监控技术、智能化故障诊断和紧急事件处理技术、移动生产设备无人驾驶技术。
——发展生物冶金技术。重点发展生物提取金属专属菌种选育技术、生物提取关键酶与代谢调控技术、微生物冶金过程多因素协调与优化控制技术、生物冶金过程稀溶液深度净化与多相平衡技术。
——发展新型功能矿物材料开发利用技术。重点发展非金属矿物特性分析技术、非金属矿物高效分离及材料提纯技术、特种非金属矿物材料合成技术、有机功能复合材料制备技术、金属复合材料制备技术。
——发展非传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重点发展天然气水合物获取利用技术、大洋多金属结核开发利用技术、煤系高岭岩、沉积变质绢云母矿、贝类矿物资源、非传统钾资源新功能开发及利用技术。
——开展深部煤层开采基础理论研究。重点开展深部岩体高应力场和构造应力场、深部煤层采动时围岩应力显现和应力变化规律研究、深部矿井瓦斯动力特征、水动力特征、高湿热害特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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