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商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法制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21:27:38  浏览:85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法制工作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法制工作的通知
商业部


为了进一步加强商业法制工作,开创商业法制工作的新局面,我部于八月中旬和下旬在湖南省长沙市、河北省石家庄市分南北两片召开了全国商业法制工作会议。这次会议,是建国四十年来我部召开的第一次专门研究商业法制工作的全国性会议。会议回顾了前几年商业法制工作的概况
,交流了各地开展商业法制工作的经验,分析了当前商业法制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商业法制工作的任务,研讨了如何开创商业法制工作的新局面,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为了进一步加强商业法制工作,开创商业法制工作的新局面,请你们认真研究会议有关文件,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着重抓好以下几点:
一、充分认识商业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商业法制工作的领导。商业、粮食部门和供销社的各级领导同志,要彻底破除那种“法制工作是公、检、法部门的事,与从事商品购、销、调、存的商业部门没有多大关系”的旧观念;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商业法制工作,既是流通领域进行治
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建立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新秩序的需要,也是商业工作从部门管理逐步过渡到全行业管理的需要。要把法制工作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一位负责同志来分管,并切实加强对法制工作的领导,认真解决法制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二、抓紧建立健全商业法制机构,加强商业法制队伍建设。今后,商业部门将要逐步过渡到以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行业的商品流通实施管理。省级商业、粮食部门和供销社,既要负责起草或参与研究地方商业法规和规章,又要监督下级商业管理部门
、企事业单位依法办事;既要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行业管理和监督的职权,又要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参与行政复议、诉讼等工作。这就要求商业部门建立相应的机构,配备相当的专业人员。务请你们充分重视这一点,以免造成今后工作的被动。希望你们在加强商业法制工作领导的同时,
重视并加强法制机构的建设,凡是既无专职又无兼职法制机构的省级商业主管部门,都应当考虑如何建立法制机构的问题。要针对商业法制工作的特点,把那些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懂得法律知识的干部,充实到法制队伍中去;并从加强培训入手,举办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培训班,
努力提高商业法制干部的素质。
三、结合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加强商业立法工作。商业立法是商业法制的基础工作,也是当前商业法制的一个薄弱环节。除了部机关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积极草拟全国性的商业法规外,还希望省级商业主管部门、省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商业主管部门,按
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积极草拟地方性商业法规和规章,解决本地区某些方面无法可依的问题,以弥补全国性商业立法之不足。同时,希望各地商业部门采取提出立法建议、代部草拟法规、帮助部里修改法规草案等形式参加商业部的立法活动。此外,希望各地商业部门以及有条件的商
业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一些规章制度,把有关的商业法规具体化,便于广大干部职工掌握,更好地贯彻实施。
四、深入开展执法检查,保证法规的正确实施。开展执法检查,是保证法规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商业部门开展执法检查,既包括配合各个执法部门的执法检查,又包括按照行政管理程序进行的自身执法检查。希望各地商业部门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执法检查员,完善执法检查制度;要
针对薄弱环节,确定检查重点,并把日常的检查活动与必要的突击性抽查结合起来。要通过执法检查,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引导商业单位和干部职工以法治商,依法经商。
五、发挥企业法律顾问作用,正确处理商业经济纠纷。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是商业法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商业企业合法权益,保证各项法规在商业部门得以实施的重要一环。希望商业部门的各级领导要从各方面关心和支持法律顾问工作,注意将那些熟悉业务、懂得法律的人员
充实到法律顾问机构中去;要搞好法律顾问工作的制度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明确法律顾问工作职责,建立必要的办事程序以及审核、汇报、归档等制度。企业的法律顾问,要抓好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并把工作重点从主要承担诉讼代理转向参与领导决策
;既要调解好本地区各种内部经济纠纷,又要加强跨地区的横向协作,使不同地区之间的商业经济纠纷尽可能通过内部调解解决。
六、深入进行商业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商业法制理论研究。商业法制宣传教育,要分层次分行业进行,尤其要与本职工作紧密结合。法制宣传教育的方式要灵活多样,易于为干部职工所接受,并且要注重质量,讲求实效。为了保证法制宣传教育质量,要求在学习中边学习,边检查执法
情况,边纠正违法行为,边制订改进措施。在学习告一段落或结束后,要对各级干部进行考核,检验对有关法规知识的掌握程度,检查干部是否依法办事。考核工作要列入干部目标管理。在有条件的商业部门,要结合立法、执法实践和存在的认识问题,积极开展商业法制理论研究。要通过
商业法制理论研究,把商业法制工作推向更高水平。
以上各点,请你们抓紧认真研究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函告我部政策法规司。



1989年9月1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邮电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邮电部


邮电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8月3日,邮电部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邮电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境外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实现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邮电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境内投资者,是指向境外投资的邮电企事业单位和机构。
境外机构,是指由境内投资者投资,在境外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经营性机构。
境外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境外资产”),是指境内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以及在境外依法取得和认定的各种形态的其他资产。
(三)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1.遵守国家有关企业财产监管的法律法规。
2.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境内投资者对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运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按规定和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3.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
4.维护境外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保证境外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保值增值。
(四)境外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必须遵守驻在国(地区)的法律规定,同时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产权界定与产权登记
(一)境外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的正当权益,又不能损害其他资产所有者的合法利益。
(二)下列境外资产归国家所有:
1.境内投资者向境外机构(包括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投入的国有资本金和投资收益所形成的资产;
2.境内投资者用国有资产在境外设立行政事业单位等非经营性机构投入形成的资产;
3.境内投资者存放境外的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货币资金或购建的物业产权);
4.在境外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国有股权及物业产权;
5.境外机构中应归国家所有的无形资产;
6.境外机构依法接受的赠予、赞助和依法判决、裁决而取得的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
7.其他应归国家所有的境外资产;
(三)境外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由境内投资者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四)凡占有、使用境外国有资产的机构,都必须按照邮电部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及时申办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三、资产的运营与管理
(一)占用国有资产的境外机构,可以采取独资或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形式,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形式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实体,但不得注册经营“无限责任公司”。
(二)境外机构的中方负责人是国有资产的经营责任人,对所占用的国有资产负有安全使用和保值增值的责任。
(三)境内投资者在境外直接投资、控股或买“壳”上市(控股收购境外上市公司)和参股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邮电部和国家有关部门办理项目批准手续,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四)境内投资者对所属境外机构行使投资者监督、管理职能,必须明确管理的职能部门,严格股权管理,任何人不得越过职能部门和管理程序,采用与个人直接联系方式进行管理。
(五)经批准设立的境外机构,不论采取何种组织形式,均须以机构名义在当地持有国有股权或物业产权。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股权或物业产权的,由境内投资者报邮电部审批,并与境外机构产权持有人按国家规定,在境内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委托法律手续,同时在委托人所在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股权和拥有物业产权,须按照驻在国(地区)法律程序,办理有关产权委托法律手续,取得当地法律对该部分国有资产产权的承认和保护。境外机构要妥善保管该法律文件,并将文件副本交境内投资者备案。境外机构如果是合资或合作企业的应由中方保管该法律文件。
(六)中方全资或中方控股的境外机构在境外再投资,如果是属于收购境外上市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买“壳”上市)以及向境外非上市公司参股的投资项目,必须由境内投资者报邮电部审批,同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七)中方全资或中方控股的境外机构收购境内国有企业(不含邮电通信企业)部分或全部产权,必须由境内投资者报邮电部审批;如将被收购企业在境外上市,则还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八)境外企业为有效利用境外资金,采用发行公司债券和借款等方式筹集资金时,如需以其不动产作抵押,应由境内投资者批准;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境内投资者不得为其境外机构提供任何形式的借款担保。
境外企业在当地申请公司股票上市时,必须经境内投资者和邮电部审核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九)境外企业不得擅自向外方或外商提供担保,确需为外方或外商提供担保时,除经董事会批准外,还须事先报经境内投资者批准,办理具有当地法律效力的反担保手续。
(十)境外企业向外方转让企业产权、股权的,应当由境内投资者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境外企业发生被兼并、合并、撤销或破产时应及时进行清算,清理财产和各项债权、债务,并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境外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注销登记手续。清理后归中方所有的财产、收入,要及时由其投资者足额收回。

四、资产收益监缴管理
(一)境外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境内投资者凭借投入境外企业的国有资产在经营过程中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
1.境外独资企业应分配给投资者的国有资产收益;
2.境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按中方投资比例取得的国有资产收益应分配给中方投资者的部分;
3.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
4.其他。
(二)境外企业应根据确定的分配方案,将应归境内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及时足额解缴境内,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或私分。
(三)境外企业凡是实行利润承包的,要通过境内投资者逐级上报邮电部,经部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五、资产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度。
(一)凡占有、使用境外国有资产的机构,均应严格执行资产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度。
(二)境外国有资产报告和财务报告的报送,按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由境外企业向境内投资者报告,境内投资者审查境外企业的资产报告和财务报告后,按要求逐级上报。
境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报告的报送,由境外机构直接报国内派出部门,派出部门审查境外机构的资产报告后,按要求逐级上报。
(三)境外企业在编制境外国有资产报告和财务报告时,要作到内容完整、真实,数字准确,说明清楚,不得弄虚作假。对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增减变动等情况需作出说明。
(四)境外国有资产报告的编制办法。由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制定下发。境外企业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还应包括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

六、境外国有资产监督考核
(一)境外国有资产按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考核。
邮电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境外机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直接进行检查、监督、考核,任何境外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或逃避监督、检查。
(二)境外国有资产监督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执行国家关于境外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情况;
2.境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3.境外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指标和保值增值指标的完成情况;
4.境外再投资的审批管理及投资效益;
5.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6.境外国有资产收益的分配与使用情况;
7.境外机构国有资产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8.其他。
(三)境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以及考核办法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和邮电部制定的有关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对经营效益显著,境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优异的境外企业,境内投资者可以根据邮电企业经营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给予境外企业法定代表人(中方负责人)必要的精神和物质鼓励。

七、法律责任
(一)邮电部的公务人员由于工作失职、滥用职权或违反国家法律,造成严重后果,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追究责任人员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二)境内投资者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和境外投资法规、制度,因下列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对其责任人员应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所属境外机构国有资产总体情况和流失情况不掌握,不报告,不处理的;
2.对所属境外企业不明确职能管理机构,搞单线联系的;
3.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同意将其所属机构国有资产向境外转移,造成流失的;
4.向外投资时,弄虚作假,逃避审批;擅自转移资产或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
5.其他。
(三)境外机构中方负责人,因下列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损失,应对责任人员给予经济的和行政的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邮电部批准或未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将国有资产产权以个人名义注册;
2.不按规定办理境外产权登记手续;
3.未经批准向外方提供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4.未经批准将国有资产转移境外;
5.未经批准在境外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上市;
6.未经批准经营高风险性业务,造成损失;
7.逃避国家监督检查,私立帐户,转移资产;
8.发生境外人员携款卷逃事件,造成资产损失;
9.不按规定向境内投资者报送国有资产报告和财务报告,隐瞒真实情况;
10.其他。
(四)邮电部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境内投资者和境外机构中方负责人,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职等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营邮电企事业单位和机构;地方国营邮电企业可根据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局级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本办法与国家发布的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一并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发布的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抵触之处,以国家发布的办法为准。
(四)本办法由邮电部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鹰潭市市区交通路精品街管理暂行规定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潭市市区交通路精品街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交通路精品街的综合管理,维护精品街的正常秩序、市容环境以及公共设施的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精品街是指交通路及中心广场区域。北至鹰潭公园门口,南至四海东路口;东至月湖区政府门口;西至鹰潭一中门口。
  第三条 凡在精品街从事办公、生产、经营、休闲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并服从鹰潭市交通路精品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的管理。
  第四条 精品街内立面建筑和设施,其布局、高度、造型、色彩等应当与周围的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随意变更街内建筑和设施的外形及使用功能。
  第五条 不得擅自在精品街内挖掘、占用道路。确需挖掘、占用的,必须先经管理办公室同意,并缴纳保证金,再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方可施工。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通知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退还保证金。
  第六条 严禁在精品街内乱搭乱建和拆墙开店。精品街内建筑立面改造、装修及空调机、防盗窗的安装,必须向管理办公室申报,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施工、安装。
  第七条 严禁在精品街内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第八条 严禁在精品街沿街从事小饮食、烧烤、修理、清洗、建材、农资等有损精品街市容环境的经营活动,违者予以取缔或限期转行。
  第九条 严禁在精品街内审批新的餐饮业。
  第十条 精品街内三年内不得审批新的拆迁改造项目。
  第十一条 凡进入精品街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穿过马路时,应按行人红绿灯,从人行横道有序通过。
  2、严禁攀登树木,踩踏草坪、花坛及攀枝摘花。
  3、严禁杂耍卖艺,算卦及沿街乞讨。
  4、严禁放风筝、打球、踢球、滑板、滑冰。
  5、严禁移动、拆卸、损坏公共设施。
  6、严禁刻画涂写、随处张挂、招贴广告,散发传单。
  7、严禁乱丢纸屑、烟头、瓜皮果壳等废弃物和随地吐痰、便溺。
  8、严禁聚众喧哗、争吵、斗殴。
  第十二条 凡进入精品街内的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精品街道路及人行道严禁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停放(执行紧急任务的特殊车辆除外)。
  2、严禁车辆不按标准线行驶、闯红灯、超载超速、鸣喇叭。
  3、严禁出租车及其它客运车辆随意停车上下乘客。
  4、从事贸易活动输送货物的车辆,须在晚上9时至早晨7时期间进入精品街。
  第十三条 精品街内广告经营权归管理办公室,由管理办公室统一规划。如需张挂招幌联、悬挂条幅、设置户外广告载体、安装霓虹灯、泛光灯、灯箱及其它装饰用灯的,必须向管理办公室申报,并缴纳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方可制作安装。
  第十四条 凡需在精品街内组织商品展览、商业促销、文化、旅游、宣传等活动的,必须经管理办公室同意,缴纳有关费用,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管理,严格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管理办公室收缴费用的标准报市物价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鹰潭市人民政府
                 2003年4月25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