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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工龄折算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35:53  浏览:86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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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工龄折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工龄折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河北省劳动人事厅:
你厅翼劳人险〔1990〕378号文收悉。关于退休职工原在职期间所从事的工种,未列入《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二)项规定的工种范围,而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
)下发以后,这些工种已列入特殊工种范围,可否按工龄折算规定重新计发退休待遇问题。经研究,我们意见:对已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宜按工龄折算的规定重新计发退休待遇。



199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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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概念浅析

边嵘

在当今经济飞速发展的形势下,我国的股民以及私营有限公司股东数量呈几何数提增,但通常情况下,他们对股权的真实含义,以及据此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其实并不很清楚,存在着混乱甚至错误的理解。因此,笔者认为探索股权概念,有利于提升股民法律意识,加快股市规范性法规发展和完善,促进加快资本市场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关于对股权概念的几种观点
关于股权概念的解释,以往理论界主要存在以下四种代表观点:
1、所有制说。所有制说是我国特定经济阶段的产物,是在特定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产物。该说法观点杂乱纷纭,包括“所有权经营权说”、 “双重性说”、共有性说、“社员权说”等等诸说。
(1)所有权经营权说。该学说认为股东对公司享有所有权,继而享有经营权。当时体制造成所有者拥有企业的核心权力,即国家、集体所有垄断地位,后因与社会发展呈现出不适应趋势,继而产生为经营权所有权相对分离的“两权分离理论”。当时股权理论的中心出发点是国家本位主义(即政府本位),其以国家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区分,而不是个体本位法。这种理论已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随着社会发展将被淘汰。
(2)双重性学说。该学说认为公司和股东都有所有权,公司在商品经济社会之所以能够保持久远发展的生命力,其中主要原因在于所有权的双重性结构。其理论结构就是股东凭借其所有权促使自益权和公益权发展,公司凭借其所有权依法进入民事流通渠道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很显然,上述理论违背了大陆法系的物权法中“一物一权”基本原则。
(3)共有性学说。该学说认为公司的全部财产是法人一人所有,所有权人是公司和股东共同组成,行使所有权由公司和股东共同行使。这种理论观点使得所有权权属混淆,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受阻,也违反了法人是以其财产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的概念定位。
(4)社员权学说。该学说认为股东是基于其营利性的出资团体的社员身份而享有的权利,故属于社员权的范畴,股权是综合性权利,既有财产性的获取股息分红的权利和公司解散时取得剩余财产的权利,又有非财产性的表决权等权利,性质上是具有社员权利。该学说被认为是大陆法系对股权性质的通说。但实际上社员权的很多内容与公司制度并不相符。西方国家的社员权解释源于对公益社团法人和合作社社员权利之解释。社员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质,取得社员资格才能享有社员权是前置条件。在公益性社团中,社员资格的取得并不一定以出资为条件,有的是取决于社员的身份或地位。在合作社中,尽管交纳社股为取得资格前提,但其合作互助性质决定了社员权也是按社员资格人头享有,与社员出资额大小无关紧要。德国民法典第38条规定了社员权不得转让和继承,不得委托他人行使等条文。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性规定了社员权不可转让性。因此社员权没有资本性和资本的流通性,而股权随股市具有极快流动性和资本表现性质。社员权学说是以公司为社团法人为前提,公司要有二名以上股东,随着立法发展和一人公司的产生以及我国的国有独资公司存在,显然将股权解释认定为社员权明显牵强附会。
2、债权学说。该学说认为股权自公司法人资格取得之日起,股东对公司的权利仅是收益权即按时拿股息和红利,这是股东的所有权向公司债权转化,公司作为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完全按照自己意志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公司的财产,而不必受股东的左右和控制。股东也只是关心到期的股息和红利是否拿到,无意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随着公司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开,股权已演变了纯粹反映债权的关系,股票成为债的凭证。从发展趋势来说,股票和公司债券区别也越来越小,股东的收益权可成为一种债的请求权。从这层意义上说股权又有某些方面的请求权特征,但请求权并非债权所独有,物权也存在。所以笔者认为该学说不仅与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参与和制约相互矛盾,而且无法解释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尤其是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和制约。
3、股东地位学说。该学说认为股权既非物权、债权、专项权,而是因股东投资所获得的多种权利和义务的集合,不能用单一权利来说明,股东因认购股份而产生股权,而股份所表现的是股东的法律地位,这种地位直接决定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故股东股权实际上反映的就是股东的地位。股东地位学说是日本学者提出的,认为现代社会是权利本位的社会,权利运行和转化无不在社会各方面发生,在公司制度上,投资人因投资导致原先财产权利转化为股权,原来财产权利不复存在,投资人从而享有新产生的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因此股东地位是基于股权的产生而形成,股权决定了股东地位,股东地位反映了股东享有的股权。笔者认为该学说不能全面反映股权的性质。
4、股东独立权利学说。该学说认为股权就是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因直接投资创办公司而享有的一种独立权利,它是有出资的财产所有权转化而来,是符合权利法定原则的。笔者认为该学说强调法定权利而忽略了股东出资自由权。

二、股权的概念浅析
依据中外学者对股权认定的各种观点及其分析,笔者结合现在股权客观规定,认为过去的各种观点均有其时代的局限性,有其阶层、阶级性,股权绝对不能仅仅用所有制、债权、社员权角度等等来说明其内涵、外延所包含的内容,笔者试从以下几个角度对股权概念作一浅显解剖:
1、股权是一种法律规定和确定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可以认定股权是股东作为出资的财产权,出资前是股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同时在未出资前股民享有绝对意思自由支配的权利,一旦投资于公司就成为该公司股东,受公司章程约束,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因此笔者认为股权系所有权范畴,受民法和特别法调整(指公司法、及有关股票、相应公司章程、规章)。但不能等同于财产权,也不能脱离财产权,两者具有不可分割性。
2、股权是一种财产性质的权利。
众所周知,财产权是以财产(金钱、财物等物质)为标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从属于所有权的物质权利。所有权具有对象属性,成为股权的财产必然性地为具体主体所有的才能够成为股权。在我国特定时期,较多学者认为股权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集合,是不能够反映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股权所体现的内在涵义。首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与过去相对照,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再是过去财产主体表现为国家和集体所有制,私有制属于社会主义经济补充。现阶段经济主体呈现多元化主体,包括国家、集体、私营、外国经济财团、外国人私营、社团、个体户、国际经济组织等,从而表现为股权的主体属性多元化。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达的今天,公司经营职权制度化、法规化,也不再是过去所有权和经营权混合不清,职责不明的局面,股权内在属性与过去相对比,也有具体化的变革。再次,投资入股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财产的利益性。财产利益性表现为财富的增值、扩大化,即股东对财产利益化的最大追求,到财产所有者手中称之为收益权。相反如果说投资入股目的没有企求增值、收益,股东也不会冒险投资。故笔者认为股权最大的本质核心应当是财产利益追求。股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并且系其本质属性,这是股民将财产作为投资作资本收益的目的所在。
3、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
(1)股权在公司经营中,股东在财产上享受收益权利,承担潜在亏损风险。股东按照约定出资到位后,公司运行存在营利和亏损可能性的不确定,良好的运作给股东带来可观红利、股息收益,反之股权将体现的是财产利益逐渐减少,甚至于全部亏损。这就是股权财产上的风险性收益、亏损权能。
(2)股权份额在公司中决定股东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可见股东地位以股东所拥有公司股权的份额作为唯一确定标准,股权所拥有份额能直接左右公司的经营决策,最终决定公司盈利还是亏损,导致股东财产权益是增还是亏损。股份多少决定了股东在公司地位,在公司中享有权力大小,这不仅是股权权限表现,也是股权权利的组成部份。
(3)股权在公司中表现为股东享有表决权、选择权、公司经营决策权。股权在公司中不仅表现为财产上权能,而且还能体现在公司经营决策、人事任免等项权限。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由于股东按股权份额依法享有表决权,因此,公司章程通过、法定代表人、董事等权威人事任免直接受到股权权利的影响。从形式上亦体现了股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
4、股权是一种可以支配的权利、请求的权利的集合。股东股权权能组成主要包含投资收益、公司决策、表决、知情、质询以及投资转让权等等。其中股东所拥有的公司决策权、表决权、经营建议权、股份转让权、优先购买权等权利具有支配性,而股东所拥有投资收益权、知情权、剩余财产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诉权具有请求性,即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为特定的行为的可能性。这些支配性和请求性的权能表现为股东股权权能的组成和权力的作用,一旦股东这些权利受到公司侵害,股东可以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约定诉讼于法院请求依法保护其权利。
5、股权是一种可转让、可认购的权利。股权是一种流通性的的权利,可转让、可认购在全世界各国通行,不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公司法都有股权的转让规定,我国公司法对转让股权亦作了详细规定,可见股权流通性是有其资本性所决定的。股权的资本性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公司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均作了详细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定,股权允许在股东之间转让,但不违背公司法对投资主体的规定,也可以转给其它投资主体,但一定要按章程约定进行即经过半数股权表决通过。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规定则比较严密,如发起人所持股份在一定时间内不得转让;公司高层领导在任职期间不能转让其所持的股份;股东所持股份超过该上市公司总流通股一定数量向证券交易主管部门申报;股东所持股份可以依法上市交易,任何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通过证券交易市场成为股东,从而享有股权,行使相应的权利履行义务等。随着股市的逐步发展,股权的资本流通性将更加发挥有效的本能。
综上,笔者认为,股权是基于我国民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依法出资的,以实现一定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具有可支配、可请求和转让、流通的特殊财产权利。股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均系所有权下财产权范畴,完整组成了财产所有权制度。

三、探讨明晰股权概念的意义
1、促进经济发展,加速资本流通,更大限度发挥财产效益。
市场经济是资本流通的经济,市场发育的完备决定于资本的流通量和流通速度,股东所投于公司内的股金实际上是股东个人所有的小资本投放到市场,参与市场运行组成市场大资本的循环,从而来获取资本投入的目的即促进经济发展,使其资本增值收益,在最大限度内发挥财产效益。同时也能使股东明确知悉市场是存在潜在风险的,只有在规范经营前提下,才能将风险降到最低限度,确保自已的财产收益和增值。
2、清楚股民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股市、公司经营发展。
明晰股权概念以后,我们结合当今股市和公司经营的现实情况,对照股权的实质内容即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寻找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思路,对于完善股市、公司经营发展,具有很好的现实意义。首先,股民应当积极地参与市场,作为股市、公司一员积极行使自已的权利,督促纠正股市、公司中存在暗箱操作,哄抬、坐庄等不良行为,完善法规,使股市走上法制化市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反过来更好促进经济发展。其次,由于我国股市尚系初步进入发展阶段,很多机制尚需要探索,通过我们对股权概念了解学习,有利于提升股民法律意识,加快股市规范性法规发展和完善,促进加快资本市场发展,对杜绝前几年无法可依局面具有现实意义。
3、通过对股权理论研究,明确股权和其它财产所有权概念的区别,对股权和所有权制度理论发展以及完善股市法律法规立法具有深远意义。现阶段法律、法规尚不齐备,经济发展形势又迫切需要完备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股市,只有对股市、股权作进一步的理论研究,才能够制定出符合市场发展需求的法律制度。有了好的制度才能够更好指导实践,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其次,通过对股权理论研究,使我们能清楚区分股权与其它财产所有权的不同之处,便于我们行使不同财产所有权的权能,保护自已的经济利益,促进财富的增长,发挥资本效益。最后,我们通过对股权理论的研究,用理论来指导实践,经过实践来丰富理论,周而复始往复循环,使理论向更高更深的层次发展,以此相应促进社会经济的更好发展和繁荣。

(参考文献)
1、《关于股权性质的法律思考》,《山东法学》1998年第6期 作者:程晓峰
2、《产权的法律分析》,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法律出版1999年 作者:王卫国
3、《分割所有权论----也论公司财产权和股权的性质》,《法学前沿》1998年第2期 作者:孔德周
4、《论股东的股权和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法学评论》1997年第2期作者:冯果 雷兴虎
5:《股权就是股权-----从民事权利划分看股权的性质》2002年10月9日 作者:韩毅
6:《两大法系财产权理论和立法构造的历史考察及比较》,《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辑第1卷 作者:梅夏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林造发〔201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检查验收工作,不断提高基地建设水平,促进林业生物柴油原料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展生物质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财建〔2006〕702号)、财政部《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435号),我局组织编制了《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检查验收办法》(见附件),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造林绿化管理司反馈。
为引导和推动我国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健康发展,对基地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典型样板,我局将在严格检查验收的基础上,确定为“林业生物能源示范基地”。
特此通知。

附件: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检查验收办法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检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工作,促进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建设质量不断提高,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财建〔2006〕702号)、财政部《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435号)、国家林业局《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及有关技术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检查验收实行建设单位自查、省级核查验收和国家抽查的方式开展。省级核查验收采取抽查检查方式。基地建成后,由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条 建设单位自查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自查成果作为申报项目依据;省级核查验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抽查检查;国家林业局结合日常工作、营造林实绩核查等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四条 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检查验收应遵循公共道德准则,实事求是,讲求诚信,坚决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基地认定标准

第五条 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是指为企业生产生物能源产品提供原料的林业基地。基地建设要充分开发利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和边际性土地,确保不与粮争地,有利于生态保护,相对集中连片。
第六条 企业是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主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基地面积不少于30万亩,并持有林权证、林地租赁承包合同等权属证明;2.有种苗繁育基地,不少于500亩;3.已根据本地林业发展规划编制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七条 造林树种应具有结实早、果实含油率较高、结实量大、适应性强、利用周期长、生物柴油转化技术相对成熟等特点。根据此原则暂定小桐子、文冠果、黄连木、光皮树、油桐、乌桕、无患子等7个树种为林业生物能源原料树种。
第八条 造林密度标准
各树种定植后株数不少于下述规定标准:小桐子64株/亩、文冠果54株/亩、黄连木56株/亩、光皮树64株/亩、油桐64株/亩、乌桕64株/亩、无患子42株/亩,并应分布均匀。
第九条 造林合格标准
造林成活率≧95%为合格,94%~51%为待补植,≦50%为失败。
第十条 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应采取人工植苗造林。经核准的现有低产林改培,并符合下述条件的,可以同样认定为造林面积:1.立地条件较好,增产潜力较大;2.通过实施补植、间伐、施肥、修枝整形、深翻扩穴、高接换优、病虫害防治等技术措施,能够有效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和质量;3.符合造林密度标准要求。

第三章 建设单位自查

第十一条 自查内容
自查应当在造林一年以后进行。建设单位对原料基地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完成年度造林任务。
(二)造林作业面积、造林成活率合格面积、待补植面积、失败面积等。
(三)整地方式及规格、树种选择及配置、栽植密度、株行距、种苗质量、栽植时间、施肥、病虫害防治等情况。
(四)造林地的抚育管护、档案建立等情况。
第十二条 自查方式
核实面积的自查应采用1∶5万地形图或GPS现地逐个小班调绘和实测、量算小班面积。小班均需留存实测的GPS控制点位的坐标或调绘的1∶5万地形图。
采用样行或样地(样园)调查法调查株数成活率。
样行或样地(样园)调查的面积比例:当小班(地块)面积在100亩以下时,样行或样地面积应占小班(地块)面积5%;100~450亩应占3%;450亩以上不少于2%。
样行或样地(样园)应根据小班苗木定植情况,均匀布设在有代表的地段。
样行调查样地设置为带状,带宽5米,机械布设,样行数按小班应调查的样地面积确定,每个小班不少于3行。
样园调查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调查点位,设置半径为3.26米的样园。样园调查个数要求:小班50亩以下的不少于3个,小班面积50亩至100亩的不少于5个,小班面积100~150亩的不少于6个,小班面积150亩以上的不少于7个。
在样行或样地(样园)内计数总的人工造林株数(包括死苗、缺苗)以及成活株数。
穴状整地造林中,当每穴造林株数或成活株数多于1株时,按1株计算。
省级核查验收前1个月内及核查工作开展后补植的苗木不计入成活株数。
自查后的结果应按统一格式填写造林小班(地块)卡片,分小班(地块)、行政村(林班)、乡镇(林场)逐级统计、汇总至县级单位;各项因子调查结果应当制表,一并录入计算机,建立数据库。小班(地块)面积应按比例标绘在1∶5万地形图上,并标注小班(地块)号,建立地理信息数据库。
第十三条 自查报告
自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将自查情况及时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并申请省级核查验收。申请省级核查验收面积应为成活率合格面积。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料基地实施基本情况。包括造林完成情况、造林质量、实施单位管理情况等。
(二)自查工作概况。
(三)自查结果。明确造林作业面积、成活率合格面积、待补植面积、失败面积等。
(四)分析总结和评价原料基地建设过程中,建设的基本措施和经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策及建议等。
(五)图表资料:《____年度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造林小班(地块)一览表》(见附表1)和造林小班(地块)布局图。
(六)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造林小班(地块)地理信息数据库。
第十四条 自查档案管理
将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造林实施方案,项目造林作业设计及图表,年度资金使用报告及报表,项目自查验收报告,外业调查图、表(含面积量算记录)、小班调查卡、统计汇总表等有关资料按技术档案管理规定正卷归档。
第四章 省级核查验收

第十五条 核查验收内容
在建设单位自查上报数据的基础上进行省级核查验收。省级核查验收内容同自查。
第十六条 核查验收工作量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造林进行核查,核查面积不少于上报总面积的10%。
第十七条 核查验收样本抽取
(一)省级核查验收抽检县(市、区)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个,少于2个的全部检查。
(二)省级核查验收乡(镇)样本、小班的确定。
1.核查的乡(镇)、行政村、小班由外业检查人员到达抽检县后进行抽取。
2.各抽检县检查乡(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个。
3.按抽检县各乡(镇)基地建设保存率合格面积,从小到大依次排列,形成一个闭合环,按照规定的起始号和间隔号(起始号和间隔号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事先确定)抽取核查乡(镇),直至抽中乡(镇)的累计面积大于该县应核查面积的90%。如抽取的核查累计面积大于应当核查面积的,最后一个被抽取的核查乡(镇)应当调换到累计核查面积最接近应当核查面积的乡(镇)。如果没有累计核查面积在90%-120%的乡(镇)可以调换,将原抽中的最后一个乡(镇)的各行政村造林面积(不落实到村时以造林小班为单位)按照从大到小排序,按规定的起始号和间隔号,依次抽取行政村(小班),使累计面积最接近该县应查面积。
4.如正常抽取未达到2个乡(镇)即因超过应查面积需要调换乡镇时,按照顺序抽足2个乡(镇),按照这2个乡(镇)行政村造林成活率合格面积(造林面积不落实到村时以造林小班为单位)从小到大排序,形成一个闭合环,按规定的起始号和间隔号直接抽取行政村或小班,使累计面积最接近该县(市)应查面积,如抽中的全部为同一乡镇的行政村或小班时也不再补抽乡(镇)。
5.抽取乡(镇)、行政村或小班时,当重复抽取的轮次中再次抽到已抽中的乡(镇)、行政村或小班时,顺延抽取下一个单位。
6.乡(镇)或行政村合格面积相同时,依次按照乡(镇)或行政村第一字、第二字笔画由小到大排序;小班按照县(市)自查小班号顺序由小到大排序。
7.如按照上述方法不能正常抽取核查乡(镇)或行政村(小班)时,核查人员应当将抽检县建设单位自查情况,向核查验收工作组织单位报告,以确定核查样本。
8.乡(镇)、行政村或小班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改动,如遇重大灾情或特殊情况需要改动时,应得到核查验收工作组织单位的批准。
9.受检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供《年度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造林小班(地块)一览表》,核查人员再按照起始号和间隔号抽取检查样本。如提供的材料与上报的自查材料不一致时,建设单位需加盖公章确认,然后核查人员再抽取检查样本。
第十八条 核查验收方式
(一)核查验收采取现地检查、听取汇报、查阅材料和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
(二)对抽中的行政村或小班全部进行现场检查。
(三)核查的行政村或小班原则上需勾绘到1∶5万地形图上,利用GPS定位技术,现地核对行政村(小班)位置、形状和范围,重新求算行政村(小班)面积。当检查核实面积与上报面积相差在±5%范围内时,认可原上报面积,否则以核实面积为准。
行政村(小班)采用GPS控制点与地形图调绘相结合的方法求算面积。每个行政村(小班)均需留存GPS控制点位的坐标。
(四)采用样行或样地(样园)调查法调查成活率。
(五)填写《____年度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造林小班(地块)核(抽)查一览表》(见附表2)和《____年度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造林核(抽)查汇总表》(见附表3)。
第十九条 核查验收成果
(一)省级核查验收后,及时汇总核查结果,形成核查验收报告,并提交核查验收标准数据库文件,提交成果包括以下内容:
1.核查统计汇总表。
2.核查成果报告。
(二)省级核查成果报告除应当对核查结果做出说明外,还应当着重对核查结果进行深入分析,并反映核查中所发现的问题。报告内容包括:
1.核查工作开展情况、任务量、核查单位数、工作时间,参加人员等。
2.核查结果:用文字和表格分别表述受检单位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造林完成情况、质量状况。
3.成绩与经验:建设单位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建设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主要成效和经验。
4.问题:对在核查中发现的上报面积与核查结果相差较大的情况,要进行说明和分析。突出、有代表性问题要落实到行政村(小班)。
5.建议:包括基地建设合作单位的意见建议和核查验收人员在核查验收中发现问题的改进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条 核查验收档案管理
省级核查验收后,应当将核查验收报告,外业调查图、卡片,数据库、统计汇总表等有关资料按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第五章 国家抽查及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国家抽查在省级核查验收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内容与自查相同。抽查面积不少于建设单位申请省级核查验收面积的3%。抽查时样本的抽取、抽查方式、抽查成果的报告及抽查档案管理均与省级核查验收相同。
第二十二条 基地建成后的竣工验收在历次省级核查验收的基础上进行,采取抽查检查的方式,内容与自查相同。抽查检查面积不少于建设单位“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建设实施方案”中设计的基地建设面积的2%。抽查检查时样本抽取、抽查检查方式及档案管理均与省级核查验收相同,但不填写附表3。
第二十三条 抽查检查后,及时汇总抽查检查成果,提交《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竣工验收汇总表》(见附表4)和基地验收标准数据库文件及竣工验收报告(内容与省级核查验收相同),并抄送财政部。

第六章 计算方法与统计汇总

第二十四条 计算方法
造林成活率、面积核实率、面积核实合格率、造林作业设计率、管护抚育率、档案建立率。
(一) 造林成活率(%)=小班标准地内成活株数/小班标准地内造林总株数×100%。
1.初植密度达到设计造林密度
成活率=(成活株数/初植株(穴)数)×100%。
2.初植密度达不到设计造林密度
成活率=(成活株数/设计造林密度)×100%。
3.初植密度超过设计造林密度,且死亡苗木均匀分布的成活率=(成活株数/设计造林密度)×100%计。超过100%的,按照100%计。
4.初植密度超过设计造林密度,但死亡苗木呈块状分布的:
成活率=(按设计的株行距调查的成活株树/设计造林密度)×100%
(二)面积核实率。
面积核实率(%)=(∑小班核实面积/∑小班上报面积)×100%
(三)面积核实合格率。
上报面积合格率(%)=(∑合格小班面积/∑小班上报面积)×100%
面积核实合格率(%)=(∑合格小班面积/∑小班核实面积)×100%
(四) 管理指标。
1.造林作业设计率(%)=(∑作业设计合格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100%
2.管护抚育率(%)=(∑有抚育管护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100%
3.档案建立率(%)=(∑有建档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100%
第二十五条 省级核查验收结果推算出上报合格面积总数。
第二十六条 省级核查验收与建设单位自查结果误差允许范围。行政村或小班面积检查允许误差为±5%;行政村或小班造林成活率调查允许误差为±2%,超过允许误差时,以省级核查验收结果为准。
第二十七条 所有面积均以水平面积计,以亩为单位,保留整数。造林成活率的百分数均取整数,其他各率的百分数均保留1位小数。造林成活率、面积核实率、面积核实合格率、管理指标等不大于100%。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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