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林业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38:06  浏览:83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林业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林业条例



(2002年3月7日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3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2.06.03
实施日期:2002.06.03


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林业发展,保护、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木材经营、加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基层林业工作站属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林业工作。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谁造林、谁投入、谁管护、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造林投资者及其林木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林农、村组集体及县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发展本县林业,建立和发展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的林业企业。
林农、村组集体及县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新营造的商品林,采伐销售时,在育林基金征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林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订立造林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林木收益的土地分成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三十。
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之前集体营造的林木,合同约定明确,投资、投山、投劳记载清楚的按合同履行。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订立合同,投资、投山、投劳记载不清或者没有记载的,属乡办林场的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属村办林场的由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承包经营集体山林的林农采伐林木后,不依法履行更新造林任务,两年内不造林致使承包山抛荒的,由集体收回其抛荒承包山。
第九条 自治县各乡(镇)人民政府所辖村组集体之间、个人之间及个人与村组集体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十条 自治县将森林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
公益林、商品林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划分、界定,并按法定程序申报批准后予以公布。
禁止或者限制采伐公益林。
第十一条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筹集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收,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层层建立防火责任制,组织扑火队伍,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造成森林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农村推广省柴灶、沼气池,鼓励使用新能源,限制生产木炭,减少森林资源消耗。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组织义务植树活动。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由自治县绿化委员会责令限期补植;逾期不补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绿化费,用于植树造林。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对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实行退耕还林;二十五度以下水源困难或者水土流失严重的弃耕地,实行有计划的退耕还林。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商品林发展规划。鼓励发展和培育速生丰产的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和名特优经济林。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树种的工艺成熟年龄,制定自治县人工商品林主要树种、材种的皆伐年龄,并报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保护、支持和发展适应市场、科技含量高、增值效益大的林产品加工项目和产品;禁止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林产品加工。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支持林业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对林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给予资金扶持;建立县乡农户(企业)三级林业科技试验、示范推广网络,不断提高林业生产科技水平。
第十九条 实行运输木材实名制。凡在本自治县境内申办、转办木材运输证和在本自治县境内铁路、公路装车运输木材的,应申报、填写货主真实姓名,办证机关和木材检查站应如实登记货主身份证件。
第二十条 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林业条例》的决定
(2002年6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文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林业条例》,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公安部、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第74号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12月13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 周永康
外交部部长 李肇星
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
第三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
第四条 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
第五条 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审核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
第六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 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本条所指年限均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外国人,其在中国投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二)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三)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
(四)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外国人,其任职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
(二)重点高等学校;
(三)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时需如实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二)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
(三)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登记证明以及联合年检证明、验资报告、个人完税证明。
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任职单位出具的本人职务或者职称证明;
(二)《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
(三)任职单位的登记证明以及年检证明、个人完税证明;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联合年检证明;
(四)在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省、部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文件;在高新技术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及有关证明。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人员申请时,属于配偶的,还需提交婚姻证明;属于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还需提交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其中国籍配偶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其外国籍配偶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婚姻证明、经公证的生活保障证明及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其中国籍父母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籍父母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被投靠的中国公民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投靠人国外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来源证明或者被投靠人经济担保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七条 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由本人或者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父母或者被委托人向主要投资地或者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提出申请。
由被委托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申请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自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申请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九条 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由公安部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申请人在境外的,由公安部发给《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申请人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D ”字签证,入境后30日以内向受理其申请的公安机关领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条 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三个月。确因实际需要每年不能在中国累计居留满三个月的,需经长期居留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但五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或者十年。
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五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外国人, 发给有效期为十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效期满、内容变更、损坏或者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向其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公安机关经审核对没有丧失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规定情形的,一个月以内换发或者补发证件。
第二十三条 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应当在证件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以内申请换发;证件内容变更的,应当在情况变更后一个月以内申请换发;证件损坏或者遗失的,应当及时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第二十四条 具有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部可以取消其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同时收缴其所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者宣布作废:
(一) 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人民法院判处驱逐出境的;
(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
(四)未经批准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三个月或者五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一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到原居留证件签发地或者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换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六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以及签发、换发、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
(二)“以上”、“以内”皆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http://www.mps.gov.cn/webpage/showNews.asp?id=1321&biaoshi=bitGreatNews

关于宁夏美利纸业股份公司偷排废水查处情况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3]192号




关于宁夏美利纸业股份公司偷排废水查处情况的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宁夏美利纸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美利纸业)地处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卫县,位于黄河上游,是一家于1998年上市的股份公司。一个时期以来,该公司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将大量严重超标的废水直接排入黄河,对黄河上游造成严重污染,当地和下游群众反映强烈。

  2003年6月16日至19日,我局会同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局就自治区造纸企业污染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将美利纸业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函告如下:

  一、美利纸业环境违法的主要事实

  1.污染设施处理能力与生产能力不匹配,排放废水严重超标

  该公司实际制浆能力为220吨/日,但碱回收能力仅为150吨/日,日均约有700吨造纸黑液不能进入碱回收系统处理。造纸设计能力20万吨/年,实际产量23万吨/年。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5万吨/日,但废水实际产生量为6万吨/日。总局在其黄河排污口取样分析,废水中CODCr高达3459mg/l(国家排放标准为450mg/l)。

  2.利用废水治理设施的应急排泄阀偷排废水

  查该公司废水治理设施运行记录发现,该公司一直利用废水治理设施的事故应急排泄阀(800阀)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另外,由于厂内集污管道不规范,第十车间1万吨/日的中段水未经处理设施,直接从未向环保部门申报的排污口排入厂外黄河农灌渠。

  3.故意不正常使用废水处理设施

  按设计要求,该废水处理设施有效运行需投放PAM 1.5吨/日、PAC 30-40吨/日,运行药费约8万元/日。在检查期间,检查人员要求提供有关购药凭证,该公司仅提供了2002年10月29日和2003年1月27日的两张购药单据,共购买PAM 30吨,PAC 300吨。显然,为了节约运行成本,投药严重不足,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二、有关查处结果

  1.针对美利纸业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污染处理设施与生产设施不匹配、严重超标排污以及偷排废水等问题,我局要求自治区环保局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对该公司下达限产通知,并落实减少草浆生产量等具体的限产措施。同时,要求自治区环保局督促吴忠市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与责任人的责任。

  2.针对美利纸业目前的环境管理状况,我局已决定,暂上收对宁夏美利纸业股份公司新、改、扩建项目环评报告的审批权,由我局直接管理。

  美利纸业的环境违法问题引起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吴忠市政府的高度重视,自治区政府就此事专门向我局作了专题报告,6月20日吴忠市政府对美利纸业做出了限产决定,并由吴忠市、中卫县环保局铅封美利纸业800阀。美利纸业紧急召开领导班子会议,提出了具体整改意见,6月22日,对制浆系统实行压球限产6个球,每天全厂减少碱法麦草制浆70吨,并加速造纸白水回收系统建设,提高白水回收利用率。同时,对负有违法排污责任的宁夏美利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孔繁仪行政警告处分,撤销宁夏美利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赵平和副总经理王思义等多名责任人职务,并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特此函告。

二○○三年七月七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