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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38:42  浏览:91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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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中央单位、地方单位、部队系统、外商独资或合资在本市各区、郊县城厢镇、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加层住宅(包括集体和单人宿舍)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主管机构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局)是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主管部门,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或各区、县人民政府的住宅建设办公室或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建设的督促实施及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计划编制
市住宅局根据每年住宅建设投资计划、施工计划中的竣工项目和居住区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建筑的规划要求,结合住宅建设配套费收取情况,会同市政、公用等住宅配套单位和公建专业主管部门编制住宅竣工配套计划。
第五条 规划管理
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居住区、住宅小区的详细规划和有关的专业规划,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督促、检查。
第六条 计划实施
住宅建设单位和住宅配套单位,根据下达的住宅竣工配套计划,制订实施方案,签订住宅配套合同。
承担公共建筑设施建设的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的要求进行建设,并及时向住宅建设管理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完成情况。
公安、路政部门对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的实施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七条 审核申请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审核是综合性审核。新建住宅须经自来水、供电、质量监督站、房屋、环卫、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验收后,方可向市住宅局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审核申请,填报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项目纳入本市住宅建设投资、施工、配套计划的批准文号;
(二)本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图及说明;
(四)质量监督站、自来水、供电等部门出具的具有明确结论的验收合格文件;
(五)按《办法》要求,提供市政、公用设施临时过渡使用的证明文件;
(六)住宅建设配套费交纳存根或包干建设的批准文件等。
第八条 交付使用组织审核
由市住宅局组织审核是指由市住宅局牵头,会同所在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共同审核。
由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审核是指由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市住宅局每年负责抽查发证情况。
第九条 审核时限
市住宅局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在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在新建住宅配套设施交付使用审核受理起30天内,对新建住宅配套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并答复申请单位;经审核合格的新建住宅,按幢颁发《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第十条 部分交付使用要求释义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要求:
(一)住宅的雨污水排放应当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污水排放系统,确因客观条件所限,一时无法纳入的,应当具有市政专业规划部门审批同意的实施计划,并经环保、水利部门盖章同意后,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临时措施。同时必须与市住宅局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签定限期完
成的协议。
(二)尚未建成的居住小区,其规划小区的中心,距离公交、地铁线路站点之间距离超过2公里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行配备短途交通车辆连接公交、地铁线路站点。
(三)公建设施须按规划要求与住宅同步配套完成。由于建设周期影响暂未建成的,住宅建设单位必须与附近区域内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建筑设施的主管部门,签订可供接纳的证明文件,并与市住宅发展局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签定限期完成的协议。
(四)新建住宅居民入户前,还应解决路灯、公用电话、围墙及环卫设施,确保居民日常生活需要。
第十一条 抽查比例
市住宅局每年以交付使用住宅总量的10%的比例抽查、复查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的审核发证情况。
第十二条 处罚细则
(一)未向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申请审核手续的,由市住宅局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发出限期补办手续的通知,住宅建设单位须在通知的期限内补办手续。限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
(二)市住宅局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对住宅建设单位未纳入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的,责令补报计划,未按规定配建市政、公用设施的,发出限期补建的通知,限期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市住宅局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对住宅建设单位逾期未补建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的,可根据擅自交付使用的住宅面积处以罚款,罚款可按下述标准执行:
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以下处以住宅建设配套费5%的比例罚款;
10000平方米到30000平方米(含30000平方米)处以住宅建设配套费6%的罚款;
30000平方米到50000平方米(含50000平方米)处以住宅建设配套费7%的罚款;
50000平方米到70000平方米(含70000平方米)处以住宅建设配套费8%的罚款;
70000平方米到100000平方米(含100000平方米)处以住宅建设配套费9%的罚款;
100000平方米以上处以住宅建设配套费10%的罚款;
(四)违反《办法》,少建或缺建的公建配套设施,市、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将根据规划的要求,督促其补建,补建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未补建的,按照缺建的公共建筑设施面积处以住宅建设配套费5%的罚款;并按缺建的公建设施面积,征用相应建筑面积的住宅,以安排
公建设施。
(五)违反《办法》,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情节严重的指:
1.交付使用新建住宅面积一次达100000平方米(含100000平方米)以上;
2.违反交付使用要求三项以上(含三项);
3.重复违法达二次或二次以上的。
第十三条 执法程序
(一)登记立案
凡新建住宅未完成配套建设、擅自交付使用的,按市、区(县)分工由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立案。
(二)调查取证
登记立案后,受理单位即应指定二人调查取证。
(三)作出决定
经调查核实,证据确凿、依法应予以处罚的,受理单位应即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送达签收
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除送达当事人外,还须抄报市住宅局;市住宅局直接处罚的,由市住宅局派人送达,但应将处罚决定书副本送给有关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以便配合执行。
(五)督促履行
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受理单位应督促当事人履行。如逾期不履行的,应向法院申请强制履行。
第十四条 罚没款处理
行政处罚没收的罚款,分别由市、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凭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款,出具由市财政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按照规定上缴财政。
第十五条 文件印制
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申请文件、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以及有关上海住宅建设行政复议、行政处罚的文件由市住宅局统一印制下发。



1996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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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包头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0年9月27日包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1年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治理措施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责任,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各部门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手段,整治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稳定,为改革、开放和四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工作。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考核单位政绩、评选文明单位、先进集体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公民,均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治理措施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社会主义教育,增强公民的道德观念、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
第七条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培养学生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第八条 家长或者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和被监护人的教育,认真履行家长和监护人的责任。
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发生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纠纷,应当作疏导、缓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应做好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
第十条 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防止、减少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一)建立健全门卫、值班、值宿制度,确保人员、责任、措施的落实。
(二)严格执行现金、票证的管理、使用规定,谨防丢失、被窃、被骗。
(三)严格执行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严防事故发生。
(四)重要部位要按有关规定安装技术防范装置。
第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控制交通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十二条 加强治安防范,形成防范网络。
(一)公安机关负责主要街道、重点公共场所的治安巡逻。
(二)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应组织人员,配合公安派出所负责看门护院、街坊巡逻,承担街道居民区的治安防范工作。
(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做好防盗、防破坏、防火、防自然灾害等工作。
第十三条 餐厅、舞厅、游乐场、放像馆、影剧院、商场、火车站、汽车站、民航飞机场等公共场所应有专兼职保卫人员,做好自防工作。
第十四条 商业街、集贸市场、商业网点由公安、工商、税务、物价、防疫、城管等部门组成治安联防组织,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五条 文化、工商、公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部门应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严禁出版、制作、复印、出售、传播反动、淫秽或者其他有害公民身心健康的书刊、图片、音像制品。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废旧金属收购渠道、网点的管理,严禁非法收购活动。
第十七条 暂住人员必须到住地公安机关登记,领取暂住证。持有暂住证的方可从事经商、劳务等活动。
第十八条 要加强对流浪人员、精神病患者的管理,对外地流入本市的,民政部门应及时收容遣送。
第十九条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劳动就业、受教育等权利,任何单位均不得附加歧视性条件。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对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的人员,应加强监督、考察。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上述人员的所在单位应配合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做好教育改造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全社会要鼓励和支持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新闻、广播、电视等宣传部门,应大力宣传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事迹。
公民因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致伤需立即就诊的,医疗单位应及时诊治。
公民因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误工的,其工资、奖金照发,其劳保福利等待遇照常享受;致伤、致残、死亡的,按工伤、因公死亡对待;符合烈士条件的,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批准;由此造成家庭困难的,由有关单位和民政部门负责妥善解决。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人员,在执行本规定时,应当严格遵守法纪,不得徇私舞弊,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要有专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直接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可防性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屡次发生的;
(三)对刑事、治安案件隐匿不报的。
第二十七条 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的可以按有关规定从轻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应给予罚款的,由旗县级以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决定、执行。
不服罚款决定的,可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起诉。
罚款一律上缴地方财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2月2日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组织工作细则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府办发〔2002〕12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组织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组织工作,提高会议效率,保证会议质量,现予印发《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组织工作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四月八日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组织工作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组织工作,提高会议效率,保证会议质量,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组织工作实际,参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组织工作细则》,特制订本细则。
一、议题准备
(一)议题提出
涉及下面内容的政府工作事项,由分管副市长或市长提出,可作为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议题:
1、研究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命令或决定,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2、讨论和审定市政府向省政府的重要请示和报告事项;
3、讨论和审定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性、法规性文件,以及重要工作部署和措施;
4、分析经济运行形势,通报重要工作和事件;
5、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工作事项;
6、讨论和决定对下级政府和部门的奖惩;
7、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
(二)议题协调
1、根据议题内容,由市政府办公室分口承办科(室)负责征求有关部门或县(区)意见;有意见分歧的,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召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协调,必要时由分管副市长协调。
2、规范性文件和涉及法定职权争议以及行政执法的授权、委托等法律行为的议题,必须经市政府法制局论证。
3、凡涉及部门或县(区)的议题,应将部门或县(区)意见附上,并由其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加盖单位公章。
(三)议题呈批
1、凡经过协调程序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分口承办科(室)根据协调情况,写出审核修改情况汇报(包括协调情况、存在的分歧、建议意见及需会议确定的问题等),作为附件呈报。
2、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议题,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对条文和内容进行审核修改,并提出论证意见书。修改后,经分管的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和市政府副秘书长审阅后,送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再呈市长审签,市长不在家时由常务副市长审签。
3、市政府领导直接批示提交会议的紧急议题,如有需要协调的内容,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线副秘书长负责协调后,再送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承办科(室)按程序呈报。
(四)议题材料
议题材料包括:审核修改说明;修改后的讨论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和论证意见书;其他供会议决策参考的有关文件资料等。上述材料由市政府办公室分口承办科(室)通知拟文单位按要求印制,连同议题的完整底稿送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承办科(室) ,同时拟出列席单位名单。文字多、篇幅长的材料,应另附简明的内容提要或表格。材料不齐备的议题,不能送交市政府办公室。
(五)会议确定
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承办科(室)对已核签的议题,应适时将议题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并根据议题缓急程度,及时提出会议安排意见(包括时间、地点、议题、列席单位等),送分管副主任审核后呈秘书长审批,由会议主持人审定。
二、会议安排
(一)会议材料核对。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承办科(室)收到议题后,要认真对下列问题进行核对:是否符合审批程序,底稿是否完整,议题材料是否齐备,讨论的问题是否明确邢ノ皇欠衿肴6圆环弦蟮囊樘猓ν嘶卦ノ弧?
(二)落实与会人员。会议安排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承办科(室)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书面或电话报告、通知会议出席人员、列席人员或单位。出席人员为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人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经主持人同意。列席人员为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与议题有关的市政府分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市直部门、县(区)的负责人和市政府法制局负责人以及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人员。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告知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承办科(室),并由其报告有关领导,或直接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后告知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承办科(室)。市政府常务会议应邀请市政协一名副主席、必要时邀请一名非市委常委的萍乡军分区主要领导列席会议。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承办科(室)会前应将与会人员落实情况向市政府秘书长报告。
(三)会议室准备。会议室由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承办科(室)负责安排;会议室的音响、照明、茶水、卫生、空调等服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行政科负责。
三、议题讨论程序
(一)议题审核修改情况汇报。议题审核修改情况,原则上由列席会议有关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作简要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8分钟。
(二)议题汇报。由议题汇报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
(三)讨论发言。与会人员发表意见,应把握重点,简明扼要。
四、与会要求
(一)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应准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列席人员均须签到,并领取1份相关议题材料。工作人员应在会议开始前将参会人员到会情况报告会议主持人。非会议安排的材料不得擅自分发。
(二)议题汇报单位原则上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并汇报,如有必要,允许带1—2名随员参加会议。
(三)其他列席会议的部门(单位)的列席人员,原则上应是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若是经过协调程序的议题,如果主要负责同志没有参加协调会议,还应让参加协调会议的人员列席会议。
(四)非出席、列席会议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会场。会议进行期间,一般不要请领导接待来宾和接电话,不要给领导送阅非紧急文件。如有急事找领导,应先经会议工作人员同意。领导同志一般也不要约人在开会时商谈其他工作。
(五)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承办科(室)负责记录,必要时可采取录音记录方式。
(六)会议的录像、录音、摄影由市政府办公室视需要统一安排,非统一安排的不得进行。个人持有录音、无线通讯工具一律关闭。
(七)与会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规定。会议讨论过程中的不同意见不得向会外扩散。会议内容需要传达的,应严格按会议决定进行,一般应以正式发文为准。会议所发文件和材料要妥善保管,规定收回的应在离开会议室前交回。
五、会后事项办理
(一)每次会议均应撰写会议纪要(会议主持人另有指示的除外)。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承办科(室)应在会后2天内拟稿呈送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报市政府秘书长审签后,呈市长签发。
(二)会议纪要审签后,印发市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纪检组长,以及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市政府法制局;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和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县(区)。
(三)会议纪要分发后,市政府办公室督察科应及时办理和落实会议议决事项,并建立督办、催办、查办制度。分季度将会议议决事项办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四)妥善保管会议原始记录、纪要,按规定立卷归档。
(五)会议议决事项须另向有关县(区)和部门单位下发“抄告单”的,由市政府办分管科(室)拟文交分管副主任核审后报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六、会议报道
(一)会议主持人会前明确要作报道的或会议开始后确定须作报道的,由市政府办公室会议承办科(室)通知有关新闻单位列席会议进行报道。
(二)报道稿件均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请市长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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