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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报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3:43:05  浏览:95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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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报告的通知

1989年10月27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技术监督局等十个部门《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是国家发挥监督管理体系整体效能、强化管理的一项改革、希望各地区、各部门协同一致,共同努力,尽快把“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地建立起来。

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报告
目前,我国对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管理是通过各职能部门按“条条”、“块块”进行的,社会监督机制很差,不仅在管理上十分混乱,而且漏洞多。为适应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需要,我们商定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以下简称“统一代码标识制度”)
“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就是给每一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颁发一个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它为政府各部门加强行政管理,监督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社会经济行为提供有效的技术手段,为实现计算机自动化管理和信息交换提供技术保证,为完善我喽焦芾硖逑诱逍芙⒓际趸 ? 目前,我国工商企业登记、机构编制管理、社会团体登记、银行帐户管理、税收、社会安全等方面的文件,以及计划工作、统计工作、物资调拨、财政拨款、知识产权登记等,都迫切需要使用统一的代码标识。这是当前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急需。
建立这项制度,牵涉部门多,政策性强。为有效地、协调地开展工作,我们建议:凡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标识的编制、整体控制、管理、维护及建库工作,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直属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负责;代码标识的颁发,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人事和民政等部门负责;代码标识的利用,由银行、税务、计划、统计、财政、物资等部门负责强制推行。
为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这项工作,国家技术监督局拟批准发布《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编制规则》国家标准,并于今年十二月开始实施。拟首先在工商行政管理、人事和民政部门推行,结合企业法人登记换照,事业机构编制清理整顿和社团核准登记开展这项工作;选择湖南省、天津市、重庆市、深圳市四地进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力争用三年或更长一点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统一代码标识制度”。
为有力推动这项制度,我们商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牵头,国家计委、国家科委、民政部、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局、国家税务局、国家信息中心等部门参加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究所。
建立“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建设,应纳入国家有关计划,统筹安排,并在经费上给予保证。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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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生态(社区)博物馆发展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促进生态(社区)博物馆发展的通知

文物博发〔201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生态(社区)博物馆是一种通过村落、街区建筑格局、整体风貌、生产生活等传统文化和生态环境的综合保护和展示,整体再现人类文明的发展轨迹的新型博物馆。当前,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大规模城乡建设持续展开,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促进生态(社区)博物馆发展,对于调动全社会保护文化遗产的积极性,推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和传承发展,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延续中华文脉,促进文化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现就促进生态(社区)博物馆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统筹规划。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认识发展生态(社区)博物馆的重要性,立足保护地域文化遗产、维护文化多样性,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将生态(社区)博物馆纳入各地文博事业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以生态(社区)博物馆丰富新农村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内涵和成效,加强村落文化景观、历史文化街区等新型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利用、管理,使城乡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与文化遗产保护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相协调,实现生态(社区)博物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
  二、突出重点,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社区)博物馆。要加强生态(社区)博物馆相关文化遗产和环境资源调查,紧紧围绕突出地域文化特色,科学制定生态(社区)博物馆发展规划。生态(社区)博物馆发展必须经过科学的条件评估与决策论证,要避免对生态(社区)博物馆理念的“误用”甚至“滥用”,不切实际一哄而上。要重点依托历史文化名村(镇)、街区等保存文化遗产特别丰富的村庄、街道,发展具有丰富文化内涵和鲜明个性特点的生态(社区)博物馆。
  三、拓展视野,强化生态(社区)博物馆整体保护文化遗产的功能。生态(社区)博物馆要保护、展现历史文化村落、街区富有地方特色和集体记忆的文化空间,要将古民居及各类文物的保护、利用与相关的民俗活动、传统手工艺技能的保护、传承相结合,实现文化遗产的整体性和真实性保护。要做好原有村落、社区的文化氛围和活态多元风貌的保护,村落、社区文化传承人及原住居民的保留,村落、社区文化活动的挖掘与丰富等工作,并注重遗产所在地的自然环境保护,做到文化遗产与人们生活、自然环境和谐相处。
  四、积极探索,创新生态(社区)博物馆发展途径。生态(社区)博物馆是一项理论创新性和实践创造性很强的工作,要遵循生态(社区)博物馆的基本规律,结合实际情况不断丰富和完善发展模式。鼓励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东中部地区试行灵活有效的政策措施,依托历史文化村(镇)、街区发展具有特色的生态(社区)博物馆,率先建立科学有效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机制。要努力推进西部和民族地区发展民族文化类生态(社区)博物馆,切实维护地区文化的多样性和特殊价值。为加强引导,国家文物局将开展生态(社区)博物馆示范点建设,并组织编制相关发展规划,科学构建全国的生态(社区)博物馆体系。
  五、以人为本,加强生态(社区)博物馆教育服务工作。生态(社区)博物馆作为一种社区性的文化遗产与生态环境的传承与教育中心,要重点做好传统民居及其原住居民生活习俗、历史古迹、传统手工技艺等文化遗产密集点及相关人文环境、生态环境的维护,并通过文物保护资料中心配套的高水平陈列展览及相关文化活动,普及科学的生存与发展理念,确立和增强当地居民对自身文化的自觉和文化认同感、文化自豪感,引导和规范当地居民在和谐和经过适当改善的条件下从事传统生产生活与文化传承,投身和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社区)博物馆发展逐步成为自觉行为。
  六、坚持文物工作方针,将文化遗产保护与改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有机统一起来。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要通过生态(社区)博物馆的发展,充分挖掘相关文化遗产资源的内涵,依托旅游观光、文化休闲产业,科学、合理地发挥生态(社区)博物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有作用,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推动各地区特别是农村、民族地区的产业调整。生态(社区)博物馆在旅游发展中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务求实效,必须有助于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必须有助于维护和改善为旅游者提供当地特色产品和服务的传统生活和生产环境,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加强协作,建立生态(社区)博物馆发展的长效机制。推广和完善“政府支持,专家指导,居民主导”的生态(社区)博物馆发展模式。各地文物行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加强与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旅游、环保、民族、文化、农业、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并鼓励社会力量支援,加大投入,多方共同推进生态(社区)博物馆发展。社区居民的支持和参与是生态(社区)博物馆发展的关键因素。要加强宣传,积极探索按照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多种方式调动社区居民特别是年轻人保护文化遗产、发展生态(社区)博物馆的积极性,形成“遗产保护人人有责,保护成果人人共享”的和谐局面。
  八、深入研究,增强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充分调动和利用有关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力量,组织有关专业机构深入研究生态(社区)博物馆工作规律,借鉴国际先进理论、理念和实践经验,形成符合中国国情、具有较强针对性和适用性的生态(社区)博物馆理论体系,提高对生态(社区)博物馆的认识水平。在此基础上抓紧制定和完善生态(社区)博物馆建设和发展的评估标准,建立相应的咨询、指导、协调、督察和管理考核机制,确保生态(社区)博物馆有效实现其运营目标,最大限度地追求自然与文化、遗产与现实以及相关方面的利益与和谐。



                               国家文物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223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陕地税函〔200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技术转让等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问题,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中有关“技术合同必须经认定登记方可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是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相关规定所作的重申和强调。因此,有关技术转让等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具体审批程序仍应按《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200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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