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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07:44  浏览:89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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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部门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函》(银函[1999]370号),要求解决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部门的经费来源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鉴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的经费一直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现实又没有经费来源,其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后又具有总机构性质的实际情况,允许向其辖区内 农村信用社提取管理费。提取的管理费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2%,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同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确定。
  二、农村信用社按税务机关审批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其超过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予扣除。
  三、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提取的管理费支出有结余的,要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管理费的提取数额。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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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林木种子经营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林木种子经营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木种子经营管理,发展林业生产,维护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范围内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林木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用于林业生产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四条 省林业厅是全省林木种子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和地区行署林业局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子工作。

第二章 种子经营
第五条 林业部门建立的林木种子生产基地的种子,由其有计划地统一组织收购和调剂使用。
第六条 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正确识别种子种类、鉴定质量和掌握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二)具有经营种子所需资金、场所、设施和贮藏条件;
(三)有独立承担经济(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经营林木种子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当地林木种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林木种子经营申请表,经审查合格,由县级以上林木种子管理部门核发《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八条 用于常规造林、育苗、飞播的种子,其价格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珍贵稀有树种的种子,实行议购议销。
第九条 经营林木种子的单位或个人所经营的种子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的种子质量标准,并向当地林木种子管理部门申请质量检验,获得《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后,方能销售、调运。
经营林木种子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第十条 省内县与县之间调拨、运输林木种子,须持有县级以上林木种子管理部门的种子调拨单;运输或邮寄出省的林木种子,须持省种苗管理机构的有效期内的林木种子调拨单、质量合格证和省植物检疫管理部门的植物检疫证书,到运输或邮政部门办理运输、邮寄手续。
从外省、外县调入的林木种子,须接受用种地县级以上林业种子检验人员的复检。
第十一条 林木种子管理部门有权对国营、集体、个人生产经营、使用的种子进行抽检,不合格的种子,由林业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二条 无《林业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林木种子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经营额10%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出售假劣种子的,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和假劣种子,处以假劣种子经营额30%以下罚款,并责令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可处以假劣种子经营额60%以下罚款,并吊销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涂改、伪造、转让、出租、出借、出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植物检疫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50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在劣质林内采种的,责令停止采种、赔偿损失、没收种子,并处3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属于林木种子管理的,由林木种子管理部门处罚;属于工商行政管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处罚时,罚没款收据,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贵州省收缴罚没财务收据》,罚没收入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贵州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贵州省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贵州省林木种子调拨运输单》由省林业厅统一印发。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4月21日

机电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机电部


机电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1992年7月17日,机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械电子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保障其依法经营业务,促使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6 号令发布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机械电子行业的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从事工程建设设计、 施工监理业务的各类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包括专营的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和兼营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研究、勘察研究、科学研究、企业集团、 大学以及工程建设咨询单位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 是指该单位从事监理业务应当具备的人员组成、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 资金数量以及监理业绩等。
第四条 机械电子工业部建设协调司(下称“机电部建设司”)归口管理机械电子行业专营和兼营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电子行业的监理工作先由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建设局初审后报机电部建设司。

第二章 监理单位的设立
第五条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对机电部机电建[1990]998号文中指定进行监理试点的单位无论是否已开展监理业务,都必须按本细则重新申请设立监理单位。凡不落实监理任务的, 暂不审批成立监理单位。
第六条 凡申请成立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或承担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向机电部建设司正式申报并填写《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 经审查合格由机电部颁发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监理许可证书》、 《资质等级证书》及《监理业务手册》。方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增加兼营范围的手续,在建设银行开户。 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监理活动。
第七条 监理单位必须是全民所有制单位。 对兼营工程建设监理的监理单位,其监理人员必须相对固定, 且要逐步形成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于不宜兼营监理业务的单位,如开发公司、工程承包公司等, 在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成立开展了监理活动的监理组织,应从原单位脱离出来, 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
第八条 申请专营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先经机电部建设司初审合格,发给临时资质证书后在报建设部审批。申请专营乙级和丙级资质及兼营甲、乙、丙级资质的监理单位由机电部建设司审批。
第九条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单位名称和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年龄、学历和工作简历。 兼营监理业务的单位,还要填写承担监理工作负责人的有关情况;
(三)拟担任监理工程师的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职称、 专业等;
(四)单位的章程(草案);
(五)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六)规定的注册资金数额;
(七)拟申请的监理业务范围和资质等级。

第三章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与监理业务范围
第十条 专营工程建设监理的监理单位,其资质等级分为甲、乙、 丙三级,其资质标准如下:
(一)甲级
1、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建筑师、高级工程师或者高级经济师作监理单位的负责人, 或者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建筑师、高级工程师作监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建筑师和高级工程师不少于 10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3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4、监理过5个一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或者2个一等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并取得成效的。
(二)乙级
1、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建筑师、高级工程师或者高级经济师作监理单位的负责人, 或者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建筑师、高级工程师作监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建筑师和高级工程师不少于5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2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4、监理过5个二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或者2个二等工业、交通建设项目。
(三)丙级
1、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建筑师、高级工程师或者高级经济师作监理单位的负责人, 或者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建筑师、高级工程师作监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建筑师和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1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4、监理过5个三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或者2个三等工业、交通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兼营工程建设监理的监理单位,其资质等级分为甲、 乙、丙三级,其资质标准如下:
(一)甲级
1、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建筑师、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作监理单位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固定在册人员不少于60%),且专业配套, 其中高级建筑师和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0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2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4、监理过3个一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或者2个一等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并取得成效的。
(二)乙级
1、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建筑师、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作监理单位的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固定在册人员不少于60%),且专业配套, 其中高级建筑师和高级工程师不少于5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1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40万元;
4、监理过2个二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或者2个二等工业、交通建设项目。
(三)丙级
1、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建筑师、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作监理单位的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固定在册人员不少于60%),且专业配套, 其中高级建筑师和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1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4、监理过2个三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或者1个三等工业、交通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各级专营与兼营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范围如下:
(一)甲级监理单位可以监理一、二、三等的工程;
(二)乙级监理单位可以监理二、三等的工程;
(三)丙级监理单位可以监理三等的工程。
甲级监理单位可以跨地区、跨部门承接监理业务。
乙级和丙级监理单位只能在本地区或机械电子部门承接监理业务。 如确属建设监理工作需要,也可跨地区、跨部门监理自己具有专业特长的二、三等工程。但需报请地区或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新开办的监理单位所取得的《资质等级证书》为暂定等级,两年后根据监理实绩,再向机电部建设司核定正式等级。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监理单位定级申请表;
(二)《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件;
(四)《监理业务手册》;
(五)拟申请等级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机电部建设司根据其申请材料,对人员素质、专业技能、 管理水平、资金数量及实际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审,经审核符合等级标准的, 发给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必须在核定的监理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 不得擅自越级承接监理业务。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由机电部建设司两年复审一次, 凡在监理工作中确有成效并达到上一级资质等级标准的,可以申请升级; 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标准的,应予降级。

第四章 监理单位的证书管理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承担工程监理业务时,应当持《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及《监理业务手册》,向监理工程所在地建委备案。
第十七条 《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根据开展监理业务的需要, 机电部建设司可以向监理单位核发《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副本若干份, 其副本和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核发《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副本,收取工本费。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必须建立《监理业务手册》。
《监理业务手册》记录监理单位承接的监理业务和实绩, 是核定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重要依据。
《监理业务手册》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变更情况的,按建设部第16 号令第六章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细则有关条款的单位按建设部第16 号令第七章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机电部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机电行业工程类别及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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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程类别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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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般工│一般工业与民│25层以上30米跨度│16层以上24米跨│16层以下24米跨
│业与民│用建筑工业 │以上 │度以上 │度以下
│用建筑┝━━━━━━┿━━━━━━━━┿━━━━━━━┿━━━━━━━
│工程 │高耸建筑工程│高度200米以上 │高度100米以上 │高度100米以下
│ ┝━━━━━━┿━━━━━━━━┿━━━━━━━┿━━━━━━━
│ │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20万平方│建筑面积10万平│建筑面积10万平
│ │ │米以上 │方米以上 │方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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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机械工│冶金矿山设备│年产量2万吨以上 │年产量0.5-2万 │年产量0.5万吨以
│业 │厂 │ │吨 │下
│ ┝━━━━━━┿━━━━━━━━┿━━━━━━━┿━━━━━━━
│ │石油化工设备│年产量2万吨以上 │年产量0.5-2万 │年产量0.5万吨以
│ │厂 │ │吨 │下
│ ┝━━━━━━┿━━━━━━━━┿━━━━━━━┿━━━━━━━
│ │工程机械厂 │年产量2万吨以上 │年产量0.5-2万 │年产量0.5万吨以
│ │ │ │ │
│ │ │ │吨 │下
│ │ │ │ │
│ ┝━━━━━━┿━━━━━━━━┿━━━━━━━┿━━━━━━━
│ │ │ │ │
│ │发电设备制造│年产量100万千瓦 │年产量30-100万│年产量30万千瓦
│ │ │ │ │
│ │厂 │以上 │千瓦 │以下
│ │ │ │ │
│ ┝━━━━━━┿━━━━━━━━┿━━━━━━━┿━━━━━━━
│ │ │ │ │
│ │通用机械设备│总投资3000万元以│总投资800-3000│总投资800万元以
│ │ │ │ │
│ │厂 │上 │万元 │下
│ │ │ │ │
│ ┝━━━━━━┿━━━━━━━━┿━━━━━━━┿━━━━━━━
│ │ │ │ │
│ │拖拉机制造厂│年产轮胎式2万台 │年产轮胎式0.5-│年产轮胎式0.5万
│ │ │以上,年产履带式 │2万台,年产履带│台以下,年产履带
│ │ │1万台以上 │式0.1-1万台 │式0.1万台以下
│ ┝━━━━━━┿━━━━━━━━┿━━━━━━━┿━━━━━━━
│ │柴油机制造厂│年产量100万马力 │年产量30-100万│年产量30万马力
│ │ │以上 │马力 │以下
│ ┝━━━━━━┿━━━━━━━━┿━━━━━━━┿━━━━━━━
│ │汽车制造厂 │年产一般汽车5万 │年产一般汽车0.│年产一般汽车0.5
│ │ │辆以上,重型汽车 │5-5万辆,重型汽│万辆以下,重型汽
│ │ │3000辆以上,轿车 │车1000-3000辆,│车1000辆以下,轿
│ │ │10万辆以上 │轿车1-10万辆 │车1万辆以下
│ ┝━━━━━━┿━━━━━━━━┿━━━━━━━┿━━━━━━━
│ │其他机械制造│总投资3000万元以│总投资1000-300│总投资1000万元
│ │厂 │上 │0万元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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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电子 │综合工程 │总投资1亿元及以 │总投资3000万元│总投资3000万元
│ 工业 │ │上的国家重点工程│-1亿元的重要工│以下的一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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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机械行业新建项目少,大部分为技术改造项目,技术改造项目2中单项工程填平补齐的多,下表为按单项工程类别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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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程类别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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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类冷加工厂│30m跨度以上或 │24m跨度以上或 │24米跨度以下或建筑面积
│房 │建筑面积1万平 │建筑面积5000平│5000平方米以下
│ │方米以上 │方米-1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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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各类热加工厂│1.年产铸件5千 │1.年产铸件3-5 │1.年产铸件3千吨以下;
│房 │ 吨以上; │ 千吨; │2.有3吨以下锻锤或3000吨
│ │2.有5吨以上锻 │2.有3-5吨锻锤 │ 以下水压机;
│ │ 锤或6000吨以│ 或3-6千吨水 │3.有一般热处理炉
│ │ 上水压机; │ 压机; │
│ │3.有10米以上井│3.有6-10米井式│
│ │ 式热处理炉 │ 热处理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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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表面处理厂房│有高水平现代化│有自动化生产线│一般的生产工艺;防火、防
│ │的自动化生产线│;防火、防爆和│爆和污水处理符合要求
│ │;防火、防爆和│污水处理符合要│
│ │污水处理设施齐│求 │
│ │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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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各类站房 │1.单台20吨以上│1.单台10-20吨 │1.单台10吨以下锅炉的锅炉
│ │ 锅炉的锅炉房│ 锅炉的锅炉房│ 房
│ │2.日产300 立方│2.日产150-300 │2.日产150立方米以下的氧
│ │ 米及以上的氧│ 立方米的氧气│ 气站
│ │ 气站 │ 站 │3.单机容量40立方米/分以下
│ │3.单机容量为60│3.单机容量40--│ 的空压机站
│ │ 立方米/分及 │ 60立方米/分 │
│ │ 以上的空压机│ 的空压机站 │
│ │ 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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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各类库房 │全自动化高架仓│半自动化高架仓│一般仓库
│ │库 │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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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科研试验楼 │8层以上及有集 │6-8层及有集中 │6层以下及有集中空调或总
│ │中空调或总高度│空调或总高度在│高度在24米以下有集中空调
│ │35米以上有集中│24-35米有集中 │
│ │空调 │空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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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各类洁净厂房│面积5000平方米│面积2000-5000 │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
│ │以上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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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各类电子工业│总投资3000万元│总投资1500-300│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
│单项工程 │以上 │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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