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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5:17:29  浏览:94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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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公共设施管理,保障城市公共设施的完好和正常的公共生产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道路、桥涵、广场、路灯、路名牌、下水道、公共场所、河道防洪设施、供电、供水供气设施、公共交通设施、邮电通讯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等市政设施均属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或者城建部门批准,不得随意侵占、挖掘、堵塞、改动、损坏及
夯打重物等。
海口市城建局是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公共设施监察中队、市城市监察大队和各区监察中队是本规定的监察执罚队伍。每个市民都应当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规,共同维护市政设施的完好与安全。公安、规划、环卫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三条 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到城建部门办理占用道路申请和审批手续,交纳道路占用维修费,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占用。占用城市道路造成损坏的必须照价赔偿。
未经市城建部门批准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超期占用的,按照占地面积计算,处以每日每平方米十元罚款,或者没收占路的一切物资。
虽经批准,但未挂牌标明占用期限和范围的,处以一百元罚款,并责令其改正。
第四条 在路面上或者管道盖板上搅拌水泥沙浆的,每次罚款二十元;因搅拌水泥沙浆而造成路面毁坏的,责令其修复并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罚款。
第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花坛、人行道开路口,改动人行道(含骑楼)结构、标高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外,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六条 机动车辆(消防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的除外)未经批准,不得驶入人行道。违者每次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造成直接损坏的,按照价加倍处罚。
第七条 确因建设需要开挖路面埋设各种管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规划部门签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的设计平面图到城建部门办理道路挖掘申请和审批手续,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用,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向城建部门领取道路挖掘许可证后,方可动工。
未经批准,擅自开挖路面(包括快、慢车道和人行道),按照开挖部分造价的十倍计罚。
经批准开挖路面的,施工单位应当挂牌作业,并按照批准的期限和要求回填土方平整场地。因故不能按照期完工需要延期的,须报经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每逾期一日,按照开挖的路面造价百分之五计罚。
第八条 不得将泥沙、粪便、垃圾等杂物倒入(扫进)河、湖、排水沟、进水井、落沙井等公共设施和场所。违者每次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垃圾倒入河、湖和排水沟的,还应当责令其承担清理费。
第九条 未经批准将污水沟接入城市排水系统的,除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和按照规定设置沉沙井和隔栅外,处以四百元罚款;虽经批准,但未按照规定设置沉沙井和隔栅的,罚款二百元,并限期设置。
第十条 不得在沉沙井、进水井和检查井旁堆放砖、瓦、灰、沙、石等建筑材料及其他杂物。违者每次罚款十元,并责令其清除。
第十一条 未按照规定设三级化粪池而将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的,处以一百元至三百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设置。逾期不设置的,由有关管理部门采取必要的截流措施。
第十二条 不得在市内桥涵上下游三十米内停泊船只、木排或者在溪堤岸及其他河岸打桩、抛锚。违者每次处以一百元至三百元罚款。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人行天桥上张贴、悬挂广告。违者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并责令其拆除、清洁。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在天桥上下摆摊设点、从事各种营业活动的,每次罚款十元,并责令其撤出。
第十五条 车辆超过限制荷载过桥,未经城建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又未采取护桥措施的,每次罚款五百元;对造成桥梁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计价加倍处罚。
第十六条 履带车、铁轮车应当采取护路措施行驶,车辆荷载超长材料不得拖刮路面。违者,每次罚款一百元至三百元。
第十七条 不得在市内道路上进行司机考核或者试刹车。违者每次罚款五十元至二百元。
对驾驶车辆碰坏花坛或者造成管网、路灯等市政设施毁坏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路灯杆及其他市政设施上悬挂招牌、广告牌或者拉线。违者每次处以五十元罚款,并责令其拆除。
对擅自接用路灯电源、移动路灯或者改动电源线及控制开关位置的,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
第十九条 设置在路面上的各种井盖和设施应当与路面相平。凡低于或者高于路面二公分的或者塌陷变形的,应当责令所属单位限期修整。逾期未修整的,处以一百元至三百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故意破坏或者盗窃路灯、井盖等公用设施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三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并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发生在城市主要街道的,由市公共设施监察中队进行处罚;其余的,由所属各区监察中队进行处罚,市城市监察大队协助执罚。
罚款五十元以下(含五十元)的,由监察人员出示证件执罚;五十元以上的,由监察人员发出罚款通知书,由当事人按照规定期限到指定地点缴交。逾期不交的,每逾一周递增一倍罚款。
执罚单位和人员收取罚款时,必须发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一律上缴市财政局,用于市政设施的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罚单位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处罚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监察人员应当主动进行宣传教育,文明执罚。监察人员在执罚过程中有不文明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由其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对辱骂、围攻、殴打检举人和监察人员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或者检举揭发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海口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市发布的有关市政设施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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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关于21世纪国际秩序的联合声明

中国 俄罗斯


中俄关于21世纪国际秩序的联合声明(全文)


国家主席胡锦涛和俄罗斯总统普京2005年7月1日在莫斯科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21世纪国际秩序的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21世纪国际秩序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以下简称“双方”),

值此第二次世界大战胜利60周年和联合国成立60周年之际,

本着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世界和平与发展所负的历史责任,

恪守1997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世界多极化和建立国际新秩序的联合声明》阐述的建立多极世界和国际新秩序的主张,

确认2001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重申的双方战略协作伙伴关系,

声明如下:

一、当今世界正经历历史性的变革。建立国际新秩序的过程将是复杂而漫长的。

和平与发展仍是时代主题。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作为当前人类发展阶段的重要趋势,其发展进程存在不平衡和矛盾的现象。国家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大大加强。

21世纪人类面临的中心任务是维护全人类和平、稳定和安全,在平等、维护主权、互相尊重、互利和确保子孙后代发展前景条件下实现全面协调发展。

人类拥有共同实现上述目标的机遇,也面临国际恐怖主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贫富差距、环境恶化、传染病、有组织跨国犯罪、贩毒等诸多全球性挑战。

二、只有以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为基础,在公正、合理的世界秩序下,才能解决人类面临的问题。世界各国应严格遵守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

应充分保障各国根据本国国情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平等参与国际事务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必须和平解决分歧与争端,不采取单边行动,不采取强迫政策,不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各国的事情应由各国人民自主决定,世界上的事情应以多边集体为基础通过对话和协商决定。国际社会应彻底摒弃对抗和结盟的思维,不寻求对国际事务的垄断和主导权,不将国家划分为领导型和从属型。

三、联合国是世界上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国际组织,其地位和作用不可替代。联合国应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主导作用,成为制定和执行国际法基本准则的核心。

联合国维和行动应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必须严格遵守安理会相关决议,开展联合国与区域、次区域组织的合作。联合国在研究全球经济和发展问题上应发挥更大作用。

联合国改革的目的,应是加强其在国际事务中的主导作用,提高效率,增强应对新挑战与威胁的潜力。推进改革应以协商一致原则为基础,充分体现广大成员国的共同利益。

四、全球化进程的积极意义是,借助空前活跃的经贸关系和极为广泛的信息开放,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全球化的发展很不平衡,发达国家和地区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差距拉大。为使全球化进程健康发展,应加强国家间和地区间的协调与互利合作,消除经济关系中的一切歧视,缩小贫富差距,通过扩大和深化经贸、科技交流促进共同繁荣。

国际社会应制定全面和广为接受的经贸体制,其途径是平等谈判、摒弃以施压和制裁迫使单方面经济让步的做法、发挥全球和地区多边组织机制的作用等。

五、占世界人口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力量。国际社会应高度关注消除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发展水平差距的问题。解决该问题的途径首先是保障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均能平等利用全球化带来的社会经济、科学技术、信息、文化及其他机遇,加强南北、南南互利合作,实现共同发展,有关国家应履行其在联合国及其他多边框架内所承担的相应义务。

六、人权具有普遍性。各国应尊重《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根据本国国情和传统促进保障和维护人权,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通过对话与合作解决分歧。国际人权保护应建立在坚定维护各国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基础之上。

七、必须尊重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传统及其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共同发展和维护国家统一的努力。任何旨在分裂主权国家和煽动民族仇恨的行为都是不能接受的。不能无视主权国家社会发展的客观进程,不能从外部强加社会政治制度模式。

八、世界文化和文明的多样性应成为相互充实而不是相互冲突的基础。当今世界的主流要求不是搞“文明冲突”,而是必须开展全球合作。应尊重和维护世界文明的多样性和发展模式的多样化。各国历史背景、文化传统、社会政治制度、价值观念和发展道路的差异不应成为干涉别国内政的借口。应在相互尊重和包容中开展文明对话与经验交流,相互借鉴,取长补短,以求共同进步。应加强人文交流以建立国家间友好信任的关系。

九、双方呼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建立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型安全架构。此架构应以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为政治基础,以互利合作和共同繁荣为经济基础,并应建立在尊重各国平等安全权利的基础上。平等对话、协商和谈判应成为解决矛盾和维护和平的手段。

双方支持维护和巩固全球战略稳定以及军控、裁军与防扩散法律体系和多边进程。双方主张尽快促成《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生效,努力推动加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等军控、防扩散条约的普遍性和有效性。双方呼吁和平利用外空,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军备竞赛,为此应制定相关的国际法律文件。

双方认为,面对新威胁和新挑战,必须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以及相关材料的扩散。双方决心为此在相关国际组织和论坛框架内紧密合作,同时与其他国家扩大协作。应在国际法框架内,通过政治、外交和国际合作解决扩散问题。

双方将促进落实以《联合国宪章》和其他相关国际法准则为基础,在联合国主导下,建立应对新威胁和挑战的全球系统的倡议。应在新的安全架构内,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探索切断恐怖主义资金来源和社会根基的途径,根除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思想,即暴力、种族、民族和宗教仇恨等思潮。在此问题上不应采用双重标准。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应坚决谴责恐怖分子和恐怖组织对人权的粗暴侵犯。必须防止恐怖主义组织获取、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

十、区域一体化是当前国际形势发展的重要特征。双方指出,建立在地区开放、平等合作和不针对其他国家基础上的多边区域组织在国际新秩序形成过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在经济领域,地区倡议应促进贸易共同体更加开放和富有成效。在地区安全领域,建立兼顾各参与方利益的、开放的、不针对其他国家的安全合作机制具有根本性意义。双方支持各地区一体化组织建立横向联系,营造互信、合作氛围。

十一、中俄新型国家关系正为建立国际新秩序作出重大贡献。中俄关系的实践印证了本声明所述原则的生命力,同时表明,在此基础上可以有效发展睦邻友好合作关系,解决各种问题。

两国决心与其他有关国家共同不懈努力,建设发展与和谐的世界,成为安全的世界体系中重要的建设性力量。

十二、建立合理和公正的21世纪国际秩序是一个不断寻求各方都可接受的立场和决定的过程。只有在国际社会所有成员都赞同其宗旨和准则的情况下,国际新秩序才真正具有普遍性。

双方呼吁世界各国就建立21世纪国际秩序问题开展广泛对话。世界的未来、人类进步及应对挑战与威胁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一对话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俄罗斯联邦

主 席 总 统

胡锦涛 弗拉基米尔·普京



二00五年七月一日于莫斯科

从本案来看表见代理之适用

案例:
2003年3月10日,一储户苗平以母亲名义存入五万万,储蓄员时华在储蓄所里接款后,填发存单
时故意将存款人写成时华,苗平当场质疑,时华遂在存单背面注明“转让转存苗平”。苗平不再深究
。2004年5月10日,苗平取钱时被告之钱被时华通过挂失取走,经多次协商无果,遂以内乡农行拒付
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分岐: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驳回原告苗平的诉讼请求。理由:
一、存单是一份储蓄合同,存款人和银行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虽然本案的事实事实表明,实际
存款人是苗平,但存款人一栏填写的是时华,存单不是票据,存单不能通过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行
为无效,因此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时华是法律认可的存款人。在储蓄合同中,存款人有提前支取
和挂失的。银行依照法定程序将存单挂失并允许时华取走存款,并无过失。由于苗平不是合同当事人
,其以违约为由要求银行兑付存款,不能成立。
二、本案是侵权关系。时华故意将存单上存款人写成自己,针对苗平的质疑,又在存单背面背书
,欺骗苗平使其误以为通过背书自己就可以成为存单的权利人。后时华用挂失方法可以成为存单的权
利人。最后时华用挂失方法取走存款,时华的行为侵害了苗平的财产权,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时
华有返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义务。
三、本案时华与被告内乡农行之间是代理关系。时华是银行工作人员,其对外揽储,填发存单并
背书都是以银行的名义,因此时华是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在发行职务的过程中时华给他人造成损害,
其所在单位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银行与时华应承担连带责任。但银行承担责任是基于另一个法律关
系,即侵权法律关系,当属另一法律关系,原告苗平可另行主张权利,因而应当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
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原告苗平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理由:
一、该案是属于表见代理引发的储蓄合同法律关系,而不同第一种意见认为的属于另一个侵权法
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
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如果合同没有其他无效事由
,则表见代理产生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是指代表人有超越代表权的行为,而其行为足以使无过错
的相对人相信其有代表权,从而法律规定由代表人所在单位负责任的无权代表。法律设置表见代表制
度的意义与设置表见代理制度的意义类似,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对整个交易制度的信
赖,保护交易安全,同时也是为了提高交易的效率。从表见代理特征来看有四:一是行为人无代权,
这是表见代理的实质要件。三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这是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三是
相对人须是善意的,这是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四是被代理人有过错。
本案的情形符合表见代理特征,时华是储蓄所里的储蓄柜员身份,其工作场所和其所开出的单据
均符合表见代理的所有特征,从实质上看,时华虽然没有“转让转存苗平”这种形式背书转让代办权
,但相对人苗平有理由相信其有权代理“转让转存苗平”这种代办权,内乡农行在选人与管理上存在
过错,因此时华与苗平之间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四个特征。至于在存单上背书上“转让转存苗平”
是什么含义,这仅仅只能说明这个存单上存在瑕疵,其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仍然是存单作用,关于时
华故意没有在存款内部凭证上修改,那是为了其今后挂失骗钱的缘故,好比一个储蓄员没有把钱真正
存入银行一样,是银行内部的行为,对外部没有约束力。
二、第一种意见有关侵权与时华代理作用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叙述前后内容显然存在逻辑上的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违约是基于储蓄合同上严格履行并无不当,所造成原告的损害是储蓄员时华
的行为,但第一种意见的第三点中又认为时华是被告的信贷员,其与被告之间属于代理关系,因其行
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依法应由作为被代理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该承担方式当属另一侵权法律关系
。从该点意见来看,显然承认了时华的与被告之间的表见代理关系,如果按照第一种意见认为的是属
于侵权法律关系的话,那内乡农行则不存在共同侵权事由,内乡农行选人不当不能成为侵权的共同事
由,其它也没有任何一个法理能因为时华是内乡农行储蓄员,所以内乡农行就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
法律责任,按第一种意见认为的另一个法律关系是侵权的话,则内乡农行是不用承担责任的,这种结
果显然存在问题.
三、从本案来看,如果时华与被告之间的表见代理关系成立了,那时华所实施的行为就是苗平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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