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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8:26:03  浏览:88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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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广东省东莞市人大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五号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由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04年4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2004年4月16日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04年4月16日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16日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三条 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举行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必要时,也可以不公开举行。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五条 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推迟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代表大会会议。

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开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代表。

准备提请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草稿和地方性规定草案,一般应当于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发给代表。

第七条 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代表应当依时出席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向常务委员会书面请假;会议期间应向代表团书面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本次会议的秘书长。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二)提出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会议的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草案、执行主席分组名单草案;

(四)提出会议的副秘书长名单草案;

(五)提出会议有关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六)提出各代表团的组成和召集人名单;

(七)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八)需要由常务委员会负责或者协调和组织其他单位进行的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九条 每次代表大会会议举行预备会议前,代表按常务委员会的安排组成代表团,每个代表团可以由一个代表大组组成,也可以由若干个代表大组联合组成。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

代表团可视代表人数分设若干小组,各小组设小组会议召集人一人至二人,具体安排由代表大会会议秘书处与代表团协商确定。

代表团审议会议的议案、有关报告和其他有关事项,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小组会议审议。

各代表团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审议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会议有关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

第十条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如下: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代表团审议会议的议案、有关报告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反映代表团对会议的议案、有关报告和其他有关事项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代表团会议上的质询、询问;

(五)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传达有关事项;

(六)处理代表团的其他工作。

代表团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代表大会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预算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代表大会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预算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第十三条 主席团主持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才能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应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轮流担任本次代表大会会议的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会议日程;

(二)会议的副秘书长人选;

(三)会议表决议案和通过决议、决定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质询案的截止时间;

(五)其他需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有关报告和其他有关事项的审议意见,或就有关议案、报告和其他事项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可以根据主席团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市有关司法机关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设立预算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等议事机构,在主席团领导下,依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工作。各议事机构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全体代表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会议的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秘书处在主席团领导下,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办理主席团交办的事项。

秘书处可设若干会务组,在秘书处领导下负责办理会议的各项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代表的,列席代表大会会议。在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代表大会会议。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

第十九条 代表大会会议的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申请旁听者凭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向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办事机构或者常务委员会委托的单位、组织提出申请,或者委托代表大会的代表提出申请。

旁听人员可以口头或书面向会议秘书处提出关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由常务委员会制定旁听的具体办法和决定旁听人员的名额。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条 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代表大会会议表决。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或交其他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对于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由主席团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作为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处理。

代表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使用议案专用纸,一事一案,并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二十一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必要时可以邀请提议案的代表参加,听取意见。议案审查委员会应向主席团提出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提案人向全体会议作口头或书面说明,然后交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同时交有关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全体会议表决。

有关委员会对议案进行审议时,可以请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派的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必要时,也可以邀请提案人、有关的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有关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四条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及决议、决定草案,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表决的半日前提出书面修正案,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交会议审议,或者由主席团先交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交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作进一步研究后审议通过,并报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包括议案修正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经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代表提出的议案,会后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会议主席团的决定交由有关机关办理。具体的办理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制定。

经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决定交由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会后由常务委员会具体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代表个人或联名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的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在会议闭幕后的十日内移交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在接收后的二十日内统一安排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属于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范围的,由常务委员会的代表联络工作机构直接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办理。

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具体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二十九条 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就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送交常务委员会的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并由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初审意见。

第三十一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本市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计划草案的报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由各代表团审议。

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的预算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的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的协助下,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报告的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并由主席团决定将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五章 质询和询问

第三十二条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的事项应属于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不宜涉及下列事项:

(一)属于代表个人利益的问题;

(二)进入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件。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三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或主席团常务主席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有关的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的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由主席团决定是否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有关的代表团会议或者有关的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代表团或者有关的委员会应当将答复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提出质询案和答复质询案的情况书面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或主席团常务主席决定印发范围,但该范围必须包含提质询案的代表。

如因特殊情况,受质询机关确实无法在本次会议期间作出答复的,主席团或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本次会议闭幕后的三十日内书面答复提质询案的代表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质询案在主席团或主席团常务主席作出处理决定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有关报告和有关事项时,代表可以向有关机关就议案、报告和有关事项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有关机关应派负责人到会说明,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六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代表大会选举。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提名或者由十名以上代表书面联合提名。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市级机构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推荐者应当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主席团应当向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主席团应当采取适当形式组织正式候选人与代表见面。

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时,制订的选举办法应当在主席团向大会提名推荐候选人之前提交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选举市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各项职务候选人的提名和确定,按照《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八条 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市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或者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从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至代表提名候选人的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八小时。

第三十九条 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获赞成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向大会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向代表公布。

第四十条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代表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代表大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辞职和罢免,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员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五条 调查委员会有权就特定问题进行调查,在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提供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对资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十六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四十七条 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八条 代表在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九条 代表要求在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全体会议前向会议秘书处报告,经主席团常务主席同意,由全体会议执行主席安排发言。

代表要求印发书面意见的,由会议秘书处作出安排。

第五十条 代表在每次全体会议上的发言时间由主席团在每次会议上确定。

第五十一条 代表大会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和决定,由主席团确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五十二条 交付代表大会会议表决的议案、决议和决定,有书面修正案的,先对修正案进行表决。

第五十三条 表决议案、决议和决定,需有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参加表决方为有效,需获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方为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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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民生科技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民生科技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社〔2011〕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中共中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强民生科技工作,促进科技惠民,在充分调研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快发展民生科技的意见》(详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加快发展民生科技的意见
                             科学技术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关于加快发展民生科技的意见

  为加强民生领域的科技创新,加快培育和发展民生科技产业,更好地发挥科技进步对民生改善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民生科技的重要意义
  民生科技是涉及民生改善的科学技术,是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社发发展重大需求,开展的科学研究、产品开发、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人民生活明显改善,民生事业加快进步,为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通过大力发展民生科技,我国在提高医疗健康水平,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民生科技已成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
  通过大力发展民生科技,我们加快培育和发展了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绿色建筑等民生科技产业,加快了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了传统产业升级换代。民生科技已成为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抓手。
  通过大力发展民生科技,我国的现代服务业和社会公共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培育了新业态,开发了新市场,创造了新经济增长点,增加了新就业。民生科技已成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
  “十二五”我国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城镇化进程加快、人民整体生活水平和消费需求提升,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等对民生科技工作将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公众健康、公共安全、生态环境改善、防灾减灾等重大民生需求将日益紧迫,加快发展民生科技已成为“十二五”科技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明确加快发展民生科技的思路
  “十二五”期间,加快发展民生科技,要把握好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发展为民,强调政府主导和市场需求牵引相结合,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要以企业为技术创新主体,深入推进政产学研用结合,着力加强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着力开展民生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示范,着力加强民生科技队伍建设和市场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培育和发展民生科技产业,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十二五”期间,加快发展民生科技的工作重点:
  一是提高健康水平。加快医疗健康科技发展,突破重点疾病防治技术,发展现代医学、药物创制技术,提高疾病防治水平,培育和发展生物医药产业。
  二是促进公共安全。大力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生产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保障水平。加强核心技术突破、技术系统集成和重大装备研发,全面提升我国公共安全的科技支撑能力。
  三是提升环境质量。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加强清洁能源、资源高效勘探与开发利用、清洁生产等技术的开发和示范应用,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
  四是提高防灾减灾能力。针对突发性灾害天气、农林病虫害、突发重大事故和灾难等,开发重大自然灾害预测预报技术和应急救灾重大装备,加强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技术研究,全面提高应对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实施一批重大民生科技工程,着力解决重大民生难点热点问题
  1. 实施全民健康科技工程。加强临床医疗和转化医学研究,建设完善的临床医学和转化医学等研究基地和创新平台,提高疾病防治科技创新能力。加快研制创新药物、医疗器械、残障人群康复和生活用具研制并实现产业化,培育生物医药战略性新兴产业。要调动多方力量,普及健康知识,促进适用健康技术和产品在广大农村和社区的示范推广。要加强体育科技研究开发,建立强身健体科技公共服务网络。
  2. 实施公共安全科技工程。建立和完善公共安全科技创新体系,依靠先进科学技术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加强食品安全检测、预警、溯源、控制等技术支撑和保障。加强安全生产技术、重大突发事故应急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能力。研究开发防范和打击犯罪的技术装备。加强对非传统安全的研究,提高我国风险与危机管理水平。
  3. 实施生态环境科技工程。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技术体系,支撑改善区域空气质量,保障民众呼吸清新空气。大力开发饮用水净化技术、生活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技术,保障居民城镇饮用洁净水和农村饮用水安全。开展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和环境综合治理综合科技示范,消除垃圾污染。推广节能和绿色建筑,加强村镇低成本自助建造技术开发,倡导绿色低碳消费,促进绿色社区建设。开展城镇绿化、园林建设、水环境整治与湿地保护等,建设宜居生态环境。
  4. 实施防灾减灾科技工程。加快发展台风、洪涝、干旱等极端天气灾害的精细化预警预报技术,建立灾害预报预警体系,提高防范气象灾害的能力。加快地震、滑坡、泥石流等重大地质灾害的预测监测和应急技术创新,增强抵御重大地质灾害的能力。加快发展应急救援技术与装备的研究与开发,加快防灾减灾技术装备产业化。建立完善的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网络,提高重大自然灾害风险管理能力。研究开发灾后恢复重建技术。研究开发全球气候变化减缓和适应技术,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四、加强民生科技发展能力建设
  1. 加强民生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贯彻《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结合“千人计划”、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等重大人才计划实施,把吸引海外人才,培养在健康、环境、公共安全、防灾减灾等领域领军人才作为重要任务。采取必要措施,通过民生科技重大需求和任务的牵引拉动,锻炼和培养民生科技队伍。支持和吸引创新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向民生科技领域集聚,鼓励和支持民生科技的创新创业。
  2. 强化民生科技创新平台和基地建设。在全民健康、公共安全、生态环境、防灾减灾等民生科技重点领域,进一步加强创新平台和基地建设。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学家工作室等在民生科技领域的布局。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民生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3. 加强民生科技产业化基地和园区建设。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积极发展民生科技产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要率先开展民生科技综合示范,促进成果转化推广。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国家科技进步先进县(市)要积极探索发展民生科技的新模式、新机制。
  4. 加强民生科技服务机构建设。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开放科技资源,服务民生科技。鼓励技术交易、科技咨询、知识产权、创业投资、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专业化机构服务民生科技产业,开展民生科技信息咨询和专业培训。公益类研发机构要深入基层、民众和特殊群体,了解民生需求,开展科技服务。
  五、营造加快民生科技发展的良好环境
  加快发展民生科技是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紧迫而长期的重要任务,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和广大科技工作者要增强紧迫感、责任感,积极进取,努力创造条件,保障民生科技事业健康发展。
  要加强对民生科技工作的领导。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民生科技,把发展民生科技作为中心任务之一,加强对民生科技工作的组织领导。基层科技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开拓创新,把民生科技成果转化和服务作为重要任务,真抓实干。要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在人员和机构支撑方面要给予支持。要把加快发展民生科技作为部际会商和省部会商的重要主题,凝炼目标、明确任务、共同推进。
  要切实加大对民生科技的投入。积极贯彻落实公共财政政策,加大对民生领域的科技投入。加强各类科技计划对民生科技研究开发的支持,逐步提高资源配置份额。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要进一步加强民生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示范,促进产业化。加大对民生科技应用示范、用户工程、新产品推广应用的财政支持力度,落实和完善采购首台(套)民生科技产品的补偿机制。积极引导各种社会资源和民间力量支持民生科技事业。积极鼓励各种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及民间资本支持民生科技产业。把发展民生科技相关产业作为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的重要支持方向。制定更加积极的扶持政策,进一步支持社会福利型企业的发展和民生科技产品的开发。
  要积极推进民生科技国际合作。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把民生科技作为重要领域,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深化气候变化、能源环保、粮食安全、重大疾病防控等全球性问题的国际科技合作。注重学习国际先进经验,支持科研院所和企业“走出去、请进来”,加强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以推动先进技术转移和推广应用为重点,加强对发展中国家援助与合作。
  要加强民生科技的科普宣传和社会服务。通过各类媒体,开展远程人员培训、科普宣传、成果推广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提升社会对民生科技认知水平。大力开展民生科普、民生科技帮扶、救助活动,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科技的实惠与便利。

医药工业国家级企业审定细则(试行)

国家医药管理局


医药工业国家级企业审定细则(试行)

1987年12月29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根据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国家级企业审定办法(试行)》的精神,为搞好医药工业国家级企业的申报、考核、审批工作,确保国家级医药企业的水平和审定工作的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一、国家级医药工业企业的申报
1.申报主要产品。企业必须在申报国家级的8个月之前,提出升级考核的主要产品及主要产品的产值比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审查后,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确认后,如因情况变化,企业要求更换或增减被考核的主要产品时,凡是公布的产品标准内已有的产品,需要在申报国家级的60天前办理完更换手续。凡是国家级医药工业企业标准中未规定的产品或尚未公布考核指标的产品,需在申报国家级的4个月前办理完更换手续。否则,一律不准替换原报的主要产品。
2.国家级医药工业企业的申报期。从1988年开始,每年的一季度内,为国家级医药工业企业的申报期。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应按《国家级企业审定办法(试行)》完成自检、申报、推荐的工作。
3.自检、申报、推荐。企业在申报国家级企业之前,须按相应的国家级医药工业企业标准和考核指标进行自检。自检达标后,按《国家级医药企业自检表》(以下简称《自检表》)要求,填写自检结果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将审核同意后的《自检表》汇总,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后,由该办公室发给相应数目的《国家级企业申报表》。企业按《国家级企业申报表》要求填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正式推荐。
4.申报所需材料。申报国家级的医药工业企业,除填报《国家级企业申报表》外,还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主要产品质量的年度鉴定报告。企业主要产品质量达标的依据是《主要产品质量年度鉴定报告》。国家或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医药产品质量检验(测)机构出具的企业主要产品质量年度鉴定报告,为审批国家级医药企业所需的有效报告。
(2)物质消耗的计算依据。申报企业须按中国医药工业公司、中国医疗器械工业公司、中国药材公司、国家医药管理局物资储运供应司下达的生产产品物质消耗计算依据细目的规定。根据完整的物质消耗计算依据、能耗的计算依据细目,按国药企字〔87〕214号文和565号文的规定执行。
(3)财务年度决算报告。
(4)其它必要的材料。
二、国家级医药工业企业的考核与考查
1.考核与考查的方法
国家级医药工业企业的考核与考查原则上采取以下两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或经委统一组织的企业管理工作考查后提出的综合评价和完整、符合规定的专业鉴定报告,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按规定程序和范围审批。若认为需要,可在审批前对考核标准的某些内容进行抽查、复核。
第二种方法:在申报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不完整和不完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采取此种办法。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或经委推荐的基础上,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直接组织或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强企业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考核和考查。实地考核与考查前,可委托医药行业内的社会经济团体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专题咨询评估,尔后根据咨询评估结果,或组织实地考核、考查,或进行抽查、复核,或直接审批。
2.考核与考查时间
国家级医药工业企业的考核与考查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的四、五、六月间进行。
三、国家级医药工业企业的审批
1.审批部门。国家二级、一级医药企业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国家特级医药企业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在每年的三、四月间向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和国家经委推荐,由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和国家经委组织考核和审批。
2.审批时间。国家一、二级医药企业的审批每年进行一次。一般集中在六月底前后进行。特殊情况下,可推延至每年的七月底。
3.公布时间。国家级企业由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和国家经委统一公布。
四、审定纪律及其它
1.国家级医药企业的咨询评估和实地考核、考查按程序进行。有关方面应将程序中规定的企业准备事项,于开始之日的一个月前通知企业。
2.考核人员要严格遵守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和国家经委制定的《企业升级考核审定纪律(试行)》。
3.咨询评估人员要严守国家医药管理局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秘书处制定的《医药行业企业升级咨询评估人员工作准则(试行)》。
4.企业申报的各项文件数据必须如实,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取消该企业考核年度和次年度的申报资格,已审定的企业则撤销称号,并予以通报。
5.提供考核证明材料的机构和企业的主管部门如有帮助企业弄虚作假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6.产品质量检测部门应按规定的标准收取检测费用,不得超额收费。
7.本办法适用于全行业,非医药管理部门归口的医药工业企业可暂按企业隶属关系申报及审定。
8.本《细则》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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