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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25:49  浏览:84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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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政办发〔2008〕7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节能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四日


青岛市节能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节能奖设特别奖和优秀奖2个类别、6个奖项。
  (一)特别奖: 青岛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青岛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青岛市重大节能成果。每个奖项设2至3个名额。
  (二)优秀奖:青岛市节能先进单位、青岛市节能先进企业、青岛市优秀节能成果。每个奖项设20个名额。
  第三条 青岛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青岛市重大节能成果、青岛市节能先进企业、青岛市优秀节能成果每年评选1次;青岛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青岛市节能先进单位每2年评选1次。
  第四条 符合以上各奖项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和成果少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名额时,奖励名额可以部分或全部空缺。
  单位、企业和节能成果同时具备单项奖励条件的,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 市节能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由市发改委会同市人事局负责。成立由市发改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统计局等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开展评审工作。
  第六条 市节能奖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择优、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市节能奖评选范围:
  (一)青岛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和青岛市节能先进单位从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及城市社区中评选。
  (二)青岛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和青岛市节能先进企业从本市辖区内企业中评选。
  (三)青岛市重大节能成果和青岛市优秀节能成果从本市在全省推广实施的节能技术、产品、工程项目中评选。
  获得省级节能奖励的单位、企业,不再参加同一年度市节能奖同一奖项的评选。
  第八条 市节能奖评选条件:
  (一)青岛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重大创新,作出突出贡献。其中,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与省、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二)青岛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在2万吨标准煤以上。与省、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三)青岛市节能先进单位: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较大创新,作出较大贡献。其中,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3千吨标准煤以上;与省、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四)青岛市节能先进企业: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省内领先,当年实现节能量在3千吨标准煤以上。与省、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五)青岛市重大节能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技术水平居全国领先,推广实施1年以上。其中,节能技术、产品推广使用年实现节能量10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工程项目年实现节能量3万吨标准煤以上。
  (六)青岛市优秀节能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技术水平居全省领先,推广实施1年以上。其中,节能技术、产品推广使用年实现节能量3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工程项目年实现节能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
  第九条 市节能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区市政府;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直单位。
  中央、省驻青单位、企业的奖励项目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推荐。
  第十条 具备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可向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单位提出申报,并提报市节能奖申报表及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单位将推荐材料报市发改委。推荐单位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后,会同市人事局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提出奖项候选名单,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根据公示结果,提出市节能奖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由市政府向获奖单位、企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并向青岛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青岛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青岛市重大节能成果、青岛市优秀节能成果颁发奖金。
  第十四条 市节能奖奖金数额如下:
  青岛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每个单位奖金20万元;青岛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每个企业奖金20万元;青岛市重大节能成果每项奖金20万元;青岛市优秀节能成果每项奖金5万元。
  第十五条 市节能奖奖金从市循环经济和节约能源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参评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奖的资格;已经获奖的,撤销已获奖项并追回所发奖金,5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评选。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参与骗取节能奖励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区市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设立区(市)级节能奖。
  第十九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当制订和实施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节能奖励制度。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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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

卫生部 教育部 财政部、人事部、农业部


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农业部

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

卫人发[2002]321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农村卫生队伍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加强政府对农村卫生人才工作的领导和宏观管理,调动、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推动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制定和完善各项农村卫生人才政策,建立一套良好的人才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农村卫生人才的作用,从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出发,坚持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重,培养和建设一支与农村卫生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卫生人才队伍。

2.工作目标。到2005年,全国乡(镇)卫生院临床医疗服务人员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的执业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到2010年,全国大多数乡村医生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乡(镇)卫生院院长原则上要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占用卫生技术岗位,对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要有计划地清退;逐步提高农村卫生人员的学历层次;建立健全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农村卫生队伍的业务水平和全面素质。

二、进一步稳定农村卫生人才队伍

3.采取有效措施,吸引大、中专毕业生到县级以下农村卫生机构就业。志愿到艰苦、边远地区以及乡(含乡)以下卫生机构工作的各类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可以提前定级,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1-2档。

4.实施优惠的工资分配政策,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面向基层,面向农村。对长期在乡以下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农林一线科技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情况给予政策倾斜。

5.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业绩、能力为主的原则,评价和使用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晋升,要给予适当倾斜。

6.要重视乡(镇)卫生院院长的任用、管理和培养,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骨干带头作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认真做好乡(镇)卫生院院长选拔、聘任和管理工作。可以在全县(市)或更大范围内招聘作风好、懂技术、善管理的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优秀人才担任乡(镇)卫生院院长,其工资以及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三、加强农村卫生适宜人才的培养

7.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教育资源状况,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制定农村卫生人才培养规划,合理配置医学教育资源。具备条件的中等卫生学校在合理布局并有利于农村医学人才培养的原则下,可申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提高办学层次,为农村培养高等医学专科人才;在医学教育层次和专业结构调整的同时,在中等医学专业中可保留卫生保健及中医(民族医)类专业,以适应本地区农村对卫生人才的需求。

8.医学院校要拓宽专业领域,明确为农村培养人才的目标,增强专业适应性。进一步深化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增加全科医学知识和中医药学(民族医学)的教学内容,强化能力培养,使毕业生适应农村基层卫生工作的需要。

9.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和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服务。对专门为农村乡(镇)及乡(镇)以下卫生机构培养的考生可适当降低录取分数;高等医学院校面向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及国家指定的边远、贫困地区可以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单独的入学考试;面向贫困地区农村定向招收的学生可优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适当减免学费、优先获得勤工助学机会。新生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申请,与高等学校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签订合同,享受相应的优惠条件,毕业后按合同就业,并服务一定年限。

10.在西部地区试办面向农村、初中起点的5年制医学专业。学生参加中等教育考试,享受国家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待遇。毕业生授予高等专科学历证书,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到县级以下卫生机构工作。

11.加强农村在职卫生人员的学历教育。鼓励农村在职卫生人员参加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医学类、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鼓励已经取得执业资格的农村在职卫生人员按照专业对口原则参加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举办的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学历教育;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接受医学学历教育。高、中等医学院校应适应农村在职卫生人员和在岗乡村医生的教育需求,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农村卫生人员分阶段完成学业。

12.面向乡村医生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要注意研究乡村医生的特点,适应他们的需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重点提高他们的实际工作能力。要加强乡村医生的中医药(民族医药)知识与技能的培训,讲求培训效果,避免低水平重复。

13.建立健全农村在职卫生人员和在岗乡村医生的培训制度。将终身接受教育培训,不断巩固和更新知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作为农村在职卫生人员和在岗乡村医生必须履行的义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充分重视,制定具体措施,认真落实。县级卫生机构要发挥培训职能,承担乡、村两级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任务,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工作,为农村卫生人员接受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高、中等医学院校和城市卫生机构要积极组织支援农村的各种培训项目,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如函授、广播电视、网络教育、讲习班等,拓宽在职、在岗培训渠道,提供培训机会,提高培训水平。在职、在岗培训的内容要紧密结合农村卫生工作实际,适应农村卫生人员的需求。

14.建立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定期进修学习制度。要多渠道筹集培训经费,切实保证培训时间,定期组织、安排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到县及县以上卫生机构进修学习,以提高业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在县级以下卫生机构工作的农村卫生技术人员,每5年参加进修学习的时间为3-6个月。

15.有条件的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或具备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要增加培训农村基层医师的职能,对高、中等学校医学专业毕业生进行为期一年的以培养临床能力为主的培训,使其达到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水平。必要的培训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在农村卫生专项经费中予以补贴。培训单位应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培训意识,提高培训能力,并为培训对象支付一定的劳务报酬。

16.调动农村卫生人员参加教育培训的积极性。要制定有利于农村卫生人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政策,将教育培训与上岗资格、年终考核等相结合,把农村卫生人员参加培训合格作为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要条件之一。

四、切实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17.要高度重视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进一步改善农村卫生人才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农村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实施细则,并认真实施。要定期对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培养和建设工作进行调查研究、督促检查,总结经验。

18.要注重建立农村卫生人才信息网络,加强农村与城市卫生人才市场、大型综合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医学院校的密切联系,逐步建立农村卫生人才信息库。

19.坚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切实加强农村卫生队伍职业道德建设,引导农村卫生人员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坚持以病人和人民群众的健康为中心,提供及时、到位的服务,与患者建立新型的医患关系,不断提高农村卫生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

关于发布《煤炭建设项目设备成套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煤炭部


关于发布《煤炭建设项目设备成套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7年12月16日,煤炭工业部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有关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建立规范、有序的成套设备市场,提高建设项目成套设备供货和服务质量,维护建设项目法人的合法权益,部制定了《煤炭建设项目设备成套监督管理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煤炭建设项目设备成套监督管理规定

煤炭建设项目设备成套监督管理规定

一、煤炭基本建设、多种经营等建设项目所需主要设备均列入成套采购。其他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参照《煤炭基本建设项目成套设备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本规定执行。
二、煤炭部设备成套部门对煤炭工业建设项目成套设备的计划分交、招标订货、设备资金定向使用、合同鉴证、设备监理、催交到货和安装调试、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的全过程行使管理监督职能。
三、由部、省局、矿务局三级成套部门组成的煤炭三级成套网是煤炭建设项目设备成套采购的主渠道。各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坚持项目成套设备由主渠道采购而不得擅自交由煤炭设备成套网以外的单位供货。工程承包、工程招标单位不得改变设备成套渠道,所需成套设备由建设单位成套部门按《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可由承包单位按成套办法规定直接向部设备成套部门办理设备成套手续。凡建设项目在部审批初步设计前,均须先与部设备成套部门签订《煤炭建设项目成套设备供应协议》,否则不予审批。
四、要建立健全设备招投标制度。所有招标采购的设备必须经成套渠道择优订货。十三类设备的招标订货由部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煤炭成套目录范围内的暂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其他成套设备由部设备成套部门参照《煤炭工业设备招标实施办法》统一组织,择优分交订货。建设或承包单位不得擅自订货。
严禁在进行成套设备考察、调研过程中,签订与供货有关的实质性合同或协议。
五、要加强设备成套合同管理。要认真执行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国家设备成套管理部门规定的合同文本,规范和完善合同条款;煤炭行业通过招标、分交会或其他形式订货所形成的合同,都必须经部设备成套部门审核鉴证。
六、要加强计划管理。建设项目立项后,煤炭三级成套网要依据批准的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及时编制总体分交资料,明确各方责任。项目单位在编制年度资金计划时,同时编制年度设备需用计划,并可在国家正式下达资金计划后进行一次调整。部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设备成套部门据此作为年度分交资料,统一组织若干次设备招标和其他形式的择优订货会,落实各项目单位的年度设备需用计划。年度设备需用计划按照煤炭成套设备目录范围和顺序编制,经填报单位的工程、计划、财务和成套部门共同审核后,加盖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公章上报。
七、煤炭三级成套网要按分工合作的原则,密切配合。工作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为项目提供服务,掌握工程进度情况,及时解决成套设备供应中存在的问题,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对设备的需求。
八、设计单位要积极配合项目单位和设备成套部门做好项目设备成套工作,按规定为项目单位和成套部门提供项目设计资料,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设备订货的技术资料和图纸;严格执行选型不选厂的规定,积极为设备招标、择优选购创造条件。
九、要加强质量管理。为保证设备质量并按时交货,部设备成套部门将组织有关单位试行主要大型设备监理制度,通过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
十、要加强项目审计和执法监督。部有关主管部门将把设备订货情况做为重要内容纳入审计和执法监督的范围。对不认真执行《暂行办法》,擅自乱采购、转包订购成套设备,造成质次价高及影响工期的,要依法追究当事者责任。
十一、严禁在设备订货中徇私舞弊、牟取私利。凡擅自提高设备价格或采购劣质产品,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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