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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5:23:22  浏览:84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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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民政部等


关于印发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改产业[2008]2351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纠风办、民政厅(局)、工商局、编办、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国资委、法制办、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08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08]5号)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纠风办

民 政 部

工 商 总 局

中 编 办

人 民 银 行

国 资 委

法 制 办

财 政 部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
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
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的专项治理工作任务,按照2008年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的部署,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08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08]5号)的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行政、加强监管、严格自律、规范发展”的方针,集中整治当前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健全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充分发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职能部门的监管作用。
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针对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不同类别和属性,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切入点,务求集中整治见实效。
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一边抓突出问题的解决,一边抓规范发展,完善监管体制,加强自律机制建设,健全政策法规体系。
坚持市场化发展方向,推进政府与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创造公平发展环境,增强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服务能力。
(三)总体目标。用一年左右时间,解决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不规范、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等突出问题,使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会员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力明显增强;用两到三年的时间,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关系,政策法规比较健全、监管体制比较完善、自律机制得到加强,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规范发展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二、规范工作范围
专项治理规范工作的范围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包括: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在工商等部门注册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市场中介组织。
三、规范工作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集中整治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下列四类问题:
一是行业协会违法违规强制入会、摊派会费、强行服务,未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提供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出国考察等方面服务的,以及违规设立“小金库”、乱收乱支的。(国务院纠风办、民政部等负责,排在前面的部门负牵头责任,下同)
二是行业协会违反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规定,依靠代行行政管理职能或凭借垄断地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增加企业和社会负担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是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违法出具认定报告或出具虚假认定报告,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市场中介组织提供虚假信息、搞恶性竞争,违反商业道德、严重侵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工商总局牵头)
四是社会中介机构在依法或接受委托授权实施认证、检验、鉴定以及举办资格考试等,不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定的;依据委托、授权的行政职能,或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联合下发文件或协议,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购买指定产品或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以及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集中规范下列政府行政行为:
一是坚决纠正将特定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作为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进行指定服务;坚决纠正干预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依法自主开展活动等行为。(国务院纠风办牵头)
二是严肃查处政府部门把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作为自己的“小金库”,利用其资金或借用其账户滥发福利,以及公务人员在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无偿占用财物、报销个人费用等问题。(财政部牵头)
(三)重点健全以下长效机制: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等文件的要求,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自律机制建设。健全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民政部、工商总局分别牵头);加快建立行业协会评估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负责)。
二是加快推进政府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进一步把应该由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行使的职能交给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要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彻底分开。(国务院纠风办、中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三是完善监管体制。加强和改进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简化和规范管理内容和方式,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组织(民政部、工商总局分别牵头);开展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探索逐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效的监管体制(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调整和完善行业协会间的代管关系(国资委牵头)。
四是健全政策制度和法规体系。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服务的制度(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根据税制和行业协会改革进展情况,适时完善相关税收政策(财政部牵头);健全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法律法规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等负责)。
四、实施步骤
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从本意见下发后开始,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调查研究、制定方案(2008年9月底前)。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对本地区、本部门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和收费行为、对非法干预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活动等行政行为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调查,找准问题症结和工作的切入点,制定集中整治和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方案,进行总体部署。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集中整治(2008年10月至12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的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治,明确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治的程序和处理方式,对发现的问题区分情况,有的责成自纠整改,有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纠正处理。
第三阶段,建章立制、规范管理(自2009年1月起)。在推进集中整治的同时,国务院各牵头部门和各地方政府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快组织制订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方面的政策制度和法规,推动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规范发展。
以上三个阶段,每完成一个阶段,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都要组织将情况汇总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及时进行总结,向中央纪委和国务院提交专项治理工作报告。
五、工作要求
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责任重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专项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责任制,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坚决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务求专项治理工作目标的实现。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要做好统筹协调、政策指导、监督检查以及信息和情况通报等总体组织工作;民政部、工商总局、中编办、人民银行、国资委、法制办、财政部等牵头部门,要针对各自承担的牵头任务,及时组织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指导专项治理各项工作的深入推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保障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明确责任分工。专项治理工作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各负其责的方式进行。各地区及有关部门要做好统筹安排,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加强上下沟通协调。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既要对本部门及本部门主管的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也要对本系统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指导。各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要按照要求和部署,搞好自查自纠,整改有关问题,加强自身建设。
(三)加强监督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群众民主评议、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严肃查处违规违法案件,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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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住房公积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住房公积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1996年11月26日,文化部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根据我部实际情况,制定了《文化部住房公积金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化部住房公积金管理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而建立的长期性的储蓄制度。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在工作年限内,由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本息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对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依法继承或受遗赠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文化部机关和在京企、事业单位(包括集体企、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均于1996年1月1日起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住房公积金。
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停薪留职人员(包括出国逾期不归和其它原因停发工资人员)、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已享受按标准价加优惠购买住房的夫妻双方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凡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应按照北京市(95)京房改办字第56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 1996年中直院团体制改革中的未聘人员由现所在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在保障期内重新上岗的,由单位按有关规定与接收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在保障期满仍未上岗的,从保障期满之日起停止其住房公积金,暂时由所在单位封存,待其重新就业后按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五条 1996年离退休人员,按人事部门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时间把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补发给个人,不再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六条 驻外使领馆文化处组、文化中心人员和新华社香港、澳门分社借调人员在国外和港澳地区工作期间,其住房公积金暂时封存,回国工作后,按出国时间和国内工资总额标准补交。
第七条 职工个人当年度月缴存住房公积金金额,等于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乘以个人缴交率;单位资助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金额,等于被资助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交率。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职工的结构工资和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不包括独生子女费和婴儿补贴。
1996年职工个人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为6%,以后每年提高1%,到2000年达到10%。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在每月发工资时代扣,连同单位为职工交存部分,一并由单位在发工资日后五天内(逢节假日顺延),缴存到委托的建设银行,记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各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各单位要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台帐。
受托银行每年度向缴存单位及其职工公布住房公积金帐单,对帐无误后发个人存储凭证。职工或单位查询时,凭单位证明提供对帐单。
第九条 1996年职工个人补交公积金的金额可分两次扣除,单位负责的部分一次补齐。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委托银行之日起,当年归集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本息暂按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一条 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来源:
1、部机关的住房公积金由国管局全额和差额拨款。
2、部属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由部计划财务司向财政部申请预算拨付。
3、部属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暂定差额比例为70%),由部计划财务司向财政部申请拨付给各差额单位的财政预算和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
4、企业单位从企业住房基金中列支。
5、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6、1996年中直院团体制改革中的未聘人员,在保障期内,单位交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由部计划财务司全额和差额拨款。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和转移:
1、职工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自建住房、私房翻建和大修等可按规定使用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2、职工在本市调动工作时,应持文化部住房资金管理办公室《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由本人填写单位申报,到受托银行办理转移手续。
3、职工离职、停薪等原因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结余的本息,暂封存在原帐户内。
4、职工离退休、调离本市或出国定居,应持《住房公积金支取通知书》由本人填写单位申报,到受托银行办理结清手续,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一次退还职工本人。
5、新调入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按调入单位的工资总额标准建立;调入单位未建住房公积金的,调动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暂时封存在原单位。
6、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其住房公积金本息结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可由其继承人按规定提取。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
1、职工购买、建造和大修理自住房抵押贷款。
2、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建设专项贷款。
3、文化部购买、建造职工住房专项贷款。
上述支出范围由使用单位和个人提出,经文化部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后动用。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要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文化部住房资金管理办公室,在文化部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工作,在政策和业务上接受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委员会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指导。
第十六条 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应由专人负责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建立和日常工作,在业务上接受文化部住房资金管理办公室的指导。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文化部住房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实行。


国务院办公厅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有关规定的通知 


最近,社会上出现了关于恢复“五一”长假的议论,个别地方也在考虑出台相关调整措施。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责成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这一办法是在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的,将部分传统节日增列为法定节假日,丰富了我国法定节假日的文化内涵,增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休假福利。新办法实施一年多来,总体运行情况良好,对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合理安排生产生活、满足人民群众休假休闲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广大人民群众肯定,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

二、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该通知已对2009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作出了具体安排,各地要认真执行,不得擅自调休、自行安排。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单位可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和职工本人意愿,灵活安排。

三、清明节和“五一”国际劳动节即将来临,各地区、各有关方面要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休闲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活动,妥善安排好节日期间值班、安全、保卫等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平安祥和度过节日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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