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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市场监管维护农村市场秩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2:04:33  浏览:83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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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市场监管维护农村市场秩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市场监管维护农村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市场秩序,启动农村消费,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就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加强农村市场监管,维护农村市场秩序,服务农村改革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和维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加强农村市场监管既涉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搞活流通、增强消费信心、扩大内需和拉动经济发展大局,又关乎广大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启动农村消费市场、维护农村市场秩序和保障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作出重要批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市场监管,维护农村市场秩序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按照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要求,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厉打击不法行为,严防假冒伪劣商品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维护农村市场秩序,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积极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

  二、加大农村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农村市场秩序

  各地要突出重点商品、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集中执法力量,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着力解决农村市场的突出问题,并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行动。一是要围绕农业生产资料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要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切实做好《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宣传和落实工作,加大监管力度,突出工作重点,结合春耕、夏种、秋播等重要农时季节,着重抓好种子、化肥、农药、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等重点农业生产资料的市场监管,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者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的监督检查,规范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行为。二是要围绕家用电器、建材、装饰材料等新农村建设重点商品,深入开展商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针对农村配送、送货下乡和农村集市等特点,切实加大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等“家电下乡“商品、摩托车和农村建材、特别是地震灾区重建所需材料等商品的监管,检查其来源是否合法、标识是否齐全、质量是否合格、经营行为是否规范、售后服务义务是否得到切实履行,确保农村商品市场规范有序。三是要围绕农村食品市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突出抓好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类、蔬菜、禽蛋、奶制品、副食品、烟、酒、酱油、食醋、食用盐、糕点等农民群众日常生活必需的品种的整治。要以农村集市和食品店为重点,严查经销不合格食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农村食品市场安全。

  三、加大农村市场日常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农村市场消费安全

  各地要切实加强农村市场日常监管工作,依法清理和规范农村市场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加强农村商品市场监管,强化日常巡查,切实保障农村市场消费安全。一是要严把农村市场主体准入关。大力发展农村市场主体,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许可的,要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审验农村生产经营主体的前置许可证明文件,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能分工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二是加强农村食品、商品交易行为的监管。监督农村食品、商品销售者依法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商品合格证明和标识,如实记录食品、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积极引导农资经营者建立购销台账、质量追溯、质量承诺、重要农资备案、种子留样备查公告等自律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和新“三定“方案,加强对农村食品、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格查验农村市场食品、商品的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失效日期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加强不合格食品、商品退市监管,建立健全行政监管责令退市和销售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对有关部门通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不合格的食品、商品,立即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监督销售者停止销售、追回已售出的食品、商品,就地封存,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严防再次流入市场。三是加强对涉农商标、广告的监管。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对涉农商标、地理标志的保护,加强农村市场的广告监管,严厉查处发布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农资商品广告和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四是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工商所和红盾护农服务站的作用。重点解决因农资引发的群体性投诉,将信用分类监管与日常巡查有机结合,完善监管档案,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录入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加强对信用监管数据的统计分析,突出重点环节、重点区域和重点经营户,切实提高日常巡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日常监管执法落实到位。

  四、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切实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各地要依据《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手段,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坑农害农违法行为。一是要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销售不合格商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假使假以及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和商标侵权、虚假广告、传销等各类违法行为。二是要加强案件排查和督查督办,强化对违法线索的梳理和分析,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大要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期办结。三是要严格办案程序。对涉嫌犯罪的,严格按照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规范执法行为,严肃执法纪律,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既有效惩处违法行为,又依法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商品的正常流通。

  五、加大农村消费维权工作力度,切实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地要加大农村12315网络和“一会两站“建设工作力度,努力将农村12315执法平台建设成为工商部门与农民群众的信息互动平台,工商部门畅通民意平台,接受农民消费者监督、听取农民群众意见平台,解决人民群众最迫切、最需要、最现实利益问题平台,切实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是要进一步畅通农民消费者申诉举报渠道,切实加大12315进农村、进学校工作力度,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基层工商所、红盾护农服务站的积极作用,方便农民消费者申诉举报。要健全农民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的受理、查办、反馈等工作制度,认真受理和依法处理农民消费者的咨询、申诉和举报,特别是要注意解决好涉农群体性申诉举报,切实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促进农民增收。二是要加大农村“一会两站“建设力度,积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将“一会两站“纳入新农村基层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总体工程,倡导利用基层远程教育网等社会资源,建立12315城乡远程维权平台,为农民消费者提供便捷的维权服务。三是要加强对涉农消费咨询、申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分析,随时掌握农村市场动态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消费警示、提示,及时进行消费引导,促进扩大农村消费需求。

  六、加大监管制度建设,切实构建农村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各地要认真总结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红盾护农、农村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巩固成果,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构建农村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一是要依据工商机关法定职责,紧紧围绕规范农村市场主体、农村商品质量和经营行为,大力完善农村市场主体准入、商品质量监管、日常巡查、进货查验和进货台账、不合格商品退市等监管制度,进一步健全农村市场监管执法体系。二是要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引导农村商品经营者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进货台账、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质量承诺等自律制度,进一步健全农村商品经营者自律体系。三是要加强与各级消费者协会的合作、与行业协会的协作和与新闻媒体的信息交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进一步健全农村市场社会监督体系。四是要切实加强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建设,特别是强化节日期间、春耕、夏种、秋播等农忙季节农村市场重大事故的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健全农村市场监管应急处置机制。

  七、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切实加强部门协作与配合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加强部门协作配合,积极营造农村市场监管的良好氛围。一是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播、宣传单、告示栏等多种手段,积极宣传国家方针政策、农村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和农村市场监管工作成效,曝光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农村市场监管环境。二是要加大农村消费指导工作力度,积极开展执法干部下乡、消费知识下乡和消费教育进校园等活动,帮助农民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识假辨假和消费维权能力。三是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切实加强与商务、农业、工业主管、质检、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强信息通报,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共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

  八、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制度,狠抓检查落实

  各地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对农村市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狠抓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商机关一把手要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各内设机构按职责分工协作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以落实新“三定“、停收“两费“为契机,着力解决好监管理念转变、监管知识更新、监管能力提高等问题,根据监管需要对工商所人员、装备、监管区域等进行必要整合,充实加强农村市场监管执法队伍,保证执法力量,特别是要强化基层一线执法人员力量,切实提高监管执法能力。二是要明确分工,严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地要强化农村市场监管属地领导责任制、职能机构检查指导责任制、工商所辖区岗位责任制。要明确各内设机构的分工,企业注册、外资登记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农村市场生产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要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农民消费者的咨询和申诉举报,加强农村市场商品质量监管,依法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食品流通监管机构要依法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依法查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市场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农村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农副产品销售者的监管,加强对农资商品的监管和检查;竞争执法、直销监管、商标管理、广告监管等机构要分别加大对农村市场不正当竞争、传销活动、商标侵权假冒、虚假广告的查处力度。纪检、监察机构要对农村市场监管执法工作进行行政监察。各职能机构既要按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农村市场监管合力。三是要强化督查指导。采取全面检查、重点督查、交叉检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大督查指导工作力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加强督查,确保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人员力量和经费保障等落到实处。

  各地要分别于2009年1月20日、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将农村市场监管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分别报送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并分别于6月20日、12月20日前书面报送本地区农村市场监管半年工作小结和全年工作总结。如遇有重大情况,可随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总局。

  附件:农村市场监管情况统计表(略)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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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1992年12月24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九号)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下列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规定:
  (一)舞厅、歌厅、卡拉OK厅经营活动;
  (二)音乐餐厅、音乐茶座、音乐酒吧经营活动;
  (三)桌(台)球、保龄球、弹子球、电子游戏室经营活动;
  (四)游艺厅、游乐场以及公园内的各类游艺项目的经营活动;
  (五)其他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第三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管理,守法经营。


  第四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是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各有关部门应各司职责,协助文化行政部门做好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实行《文化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制度。
  《许可证》的样式,制作、发放与使用的管理,由省文化厅规定。


  第六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签发《许可证》的权限,由省文化厅统一规定。


  第七条 申请开办各类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应具备有关规定条件。


  第八条 申请开办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到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
  需办理其他营业手续的,凭《许可证》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营业。


  第九条 舞厅、歌厅、卡拉OK厅、音乐餐厅、音乐茶座、音乐酒吧的伴奏、演唱人员,须按省有关演出规定,办理《演出许可证》手续。


  第十条 开办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挂证经营。《许可证》不得私自转让、转借、租赁、涂改。


  第十一条 经营舞厅、歌厅、卡拉OK厅、音乐餐厅、音乐茶座、音乐酒吧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舞厅不得接待未成年人;
  (二)禁止舞厅向顾客出售白酒类饮品;
  (三)演奏(唱)人员应着装整洁,佩戴标识。演奏(唱)曲目应以国家文化、音像、出版部门正式出版发行的唱片、音带、歌曲集、激光视盘和国内电台、电视台播放的节目为准;
  (四)禁止接待醉酒者、精神病患者,禁止携带枪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品、剧毒品和恶臭物者入内;
  (五)禁止在娱乐场所内搞伤风败俗或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 经营桌(台)球、保龄球、弹子球、电子游戏室、游艺厅、游乐场以及公园内开办的各类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桌(台)球、电子游戏经营活动不得在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内设置。除节假日外,不得接待中、小学生;
  (二)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的游戏机电路板不得使用;
  (三)出售游艺筹码必须收取现金,不得用游艺筹码兑换现金。


  第十三条 各类文化娱乐经营场所实行负责人代班、工作人员佩戴标识制度。


  第十四条 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歇业或改变经营方式,应按原批准程序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容反动、淫秽、色情、封建迷信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和利用文化娱乐活动进行赌博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各类宣传广告,须按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核准后始得发布。


  第十七条 参加各类文化娱乐活动的消费者,应自觉遵守和维护公共场所秩序。


  第十八条 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缴纳文化市场管理费。


  第十九条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稽查证》。
  持证者有权按照规定执行处罚,有关责任人不得抵制或拒绝。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由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转让(借)、租赁、涂改《许可证》或无证经营的,予以取缔经营活动,没收全部经营物品和非法所得;
  (二)违反本规定接待未成年人进入舞厅,责令其改正,并按每接待一人对经营者处以五十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舞厅向顾客出售白酒类饮品,没收违章经营物品和非法所得;
  (四)违反本规定演奏(唱)非国家文化、音像、出版部门正式出版发行和电台、电视台播放节目的,责令其改正,并没收其非法经营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以当日非法收入二倍罚款,屡教不改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吊销《许可证》;
  (五)违反本规定接待醉酒者、精神病患者、携带抢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品、剧毒品和恶臭物者入内的,按每接待一人处以五十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吊销《许可证》;
  (六)违反本规定无负责人代班、工作人员或伴奏演唱人员不佩戴标识的,对负责人或当事人处以五十元罚款;
  搞伤风败俗活动的,制止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违反本规定在中小学校周围二百米内设置台球、电子游戏机经营网点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逾期迁移,逾期不迁或不停止经营的,没收其全部经营设备和物品并吊销《许可证》;
  非节假日接待中小学生的,按每接待一人处以五十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八)违反本规定使用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的游戏机电路板,出售筹码收取实物或以筹码兑换现金的,没收经营物品和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当日非法收入三倍至五倍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九)违反本规定从事内容反动、淫秽、色情、封建迷信活动及利用文化娱乐活动进行赌博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扣押其非法经营物品,吊销《许可证》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违反本规定不按期缴纳管理费的,按每日5%加收滞纳金;
  (十一)违反本规定抵制或拒绝文化市场稽查人员执行公务的,处以有关责任人三十元罚款,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涉及公安、工商、卫生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执行罚没时,应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没财物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管理办法

农业部


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571号


  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是解决一家一户农民防病治虫难、提高防治效果、减少农药污染的有效途径。为大力扶持发展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规范其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实施。请各地依照本办法,强化各项扶持措施,加强管理服务,切实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持续健康发展。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扶持发展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规范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行为,提升农作物病虫害防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以下简称“专业化统防统治”),是指具备相应植物保护专业技术和设备的服务组织,开展社会化、规模化、集约化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循序渐进”原则,制定政策措施,以资金补助、物资扶持、技术援助等方式扶持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的发展,大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业化统防统治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农业植物保护机构承担。

  第五条 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应当以服务农民和农业生产为宗旨,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物保护方针,开展病虫害防治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指导

  第六条 对具备以下条件的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予以扶持:

  (一)经工商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在所在服务区域县级以上农业植物保护机构备案;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资储存条件;

  (三)具有10名以上经过植物保护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防治队员,其中获得国家植物保护员资格或初级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四)日作业能力达到300亩(设施农业100亩)以上;

  (五)具有健全的人员管理、服务合同管理、田间作业和档案记录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 第六条规定的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向农业植物保护机构备案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商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二)组织章程;

  (三)有关管理制度;

  (四)防治队员名册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机械设备、服务区域等其他说明材料。

  第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扶持的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名单在本部门办公场所和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对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异议人。

  第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扶持的,应当与接受扶持的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包括取消相关扶持措施、收回扶持资金和设备的情形)应当纳入前款规定的协议中。

  第十条 各级农业植物保护机构应当为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提供必要的病虫害发生、防治等信息服务,帮助开展技术培训,指导科学防控。

  第十一条 发生突发性农作物重大病虫灾害,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启动应急防治预案时,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应急防治行动。

第三章 防治作业要求

  第十二条 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应当根据当地主要农作物病虫害发生信息和农业植物保护机构的指导意见,科学制定病虫害防治方案,与服务对象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开展防治服务。

  第十三条 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应当采用农业、物理、生物、化学等综合措施开展病虫害防治服务,按照农药安全使用的有关规定科学使用农药。

  第十四条 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实施具有安全隐患的防治作业,应当在相应区域设立警示牌,防止人畜中毒和伤亡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应当为防治队员配备必要的作业保护用品。防治队员应当做好自身防护。

  鼓励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为防治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十六条 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应当安全储藏农药和有关防治用品,妥善处理农药包装废弃物,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第十七条 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应当建立服务档案,如实记录农药使用品种、用量、时间、区域等信息,与服务协议、防控方案一并归档,并保存两年以上。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可以通过当地县级农业植物保护机构申请使用全国统一的统防统治服务标志。

第四章 监督和评估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的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应当按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接受国家扶持的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关扶持措施、收回扶持资金和设备;构成违法的,还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照服务协议履行服务的;

  (二)违规使用农药的;

  (三)以胁迫、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收取防治费的;

  (四)作业人员未采取作业保护措施的;

  (五)不接受农业植物保护机构监督指导的;

  (六)其他坑害服务对象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的服务质量、服务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对服务规范、信誉良好的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应当向社会推荐并重点扶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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