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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06:00  浏览:80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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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

(2010年10月21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14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缴存

第三章 返还

第四章 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促进矿山生态恢复和改善,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返还、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为保证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而由其缴存的资金。

保证金及其所产生利息属采矿权人所有。

第四条 保证金管理遵循采矿权人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物价、税务、审计、环保、安监、煤炭、林业、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保证金缴存、返还、使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缴 存




第七条 采矿权人矿区范围在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保证金缴存的监督工作;采矿权人矿区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保证金缴存的监督工作。

第八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在共同确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矿种和开采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提出保证金缴存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第十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自收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具的保证金缴存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保证金存入专用账户。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缴存保证金之日起十日内,将银行出具的缴存凭据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保证金分一次性缴存和分期缴存。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五年以内的,采矿权人应当一次性全额缴存保证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超过五年的,采矿权人可以分期缴存保证金。首次缴存数额应当不少于保证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余额部分从次年开始逐年平均缴存,但须在采矿权有效期满前两年全部缴清。

分期缴存的,采矿权人应当在当年的6月30日前缴存该年度应缴的保证金。

第十二条 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开采规模或者开采期限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缴存标准和缴存期限缴存保证金。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的,转让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保证金及利息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并由受让人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




第三章 返 还




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应当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在采矿过程中边开采,边治理恢复。

矿山停办、关闭或者闭坑时,采矿权人必须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达到治理恢复要求。

治理恢复费用可以列入生产成本。

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要求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后,应当及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竣工报告。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矿权人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并达到治理恢复要求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 第十七条规定出具保证金返还通知书。

采矿权人凭保证金返还通知书到指定银行支取保证金及利息。

第十七条 采矿权人一次性治理恢复完毕或者分期治理恢复完毕经验收合格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相应将其保证金的百分之八十返还采矿权人。

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年内,为质量观察期。质量观察期满没有出现质量问题的,保证金余额及其利息全额返还采矿权人。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八条 采矿权人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未达到治理恢复要求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逾期未治理恢复或者经验收未达到治理恢复要求的,其缴存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筹用于治理恢复。

保证金及利息不足以支付治理恢复费用的,差额部分由采矿权人补足。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恢复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度和监理制度。

第二十条 用保证金开展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完成后,应当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保证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采矿权人未按期缴存保证金或者未按期补足差额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不予年检,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

不履行限期缴存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保证金缴存、返还、使用和监督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知采矿权人依法缴存保证金;采矿权人应当自收到缴存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缴存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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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

刘成江


  一、犯罪被害人
  (一)犯罪被害人的概念
  《联合国为犯罪和滥用权力行为的被害人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联大第40?34号决议)对犯罪被害人所下的定义是:个人或整体受到伤害包括身心损伤、感情痛苦、经济损失或基本权利的重大损害的人。一个人可被视为被害人而不论加害于他的犯罪者是否被指认、逮捕、起诉或定罪,亦不论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家庭关系如何,因此“被害人”一词视情况也包括直接被害人的直系亲属或其他扶养人以及出面干涉以援助遭难的被害人或防止受害而蒙受损害的人。本文所说的犯罪被害人,主要是指刑事犯罪中的自然人受害者,具体来说就是受害者及其近亲属,还包括其他因直接参与案件而受到损伤的人。需要强调的是,实践中,犯罪被害人救助指向的核心对象应该是那些遭受侵害后凭借自身资源不能恢复的被害人。
  (二)犯罪被害人遭受的侵害与损伤
  犯罪被害人救助源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受到的侵害与损失。由于被害人在心理、行为等主观性特性和性别、年龄、婚姻状况、社会阶层等客观性特性的不同,相同或不同的罪行给不同的犯罪被害人造成的损害与损伤必然不同,但无论这些损害与损伤的类型、程度有多大差别,犯罪被害人在受害后的损害与损伤都集中体现在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两方面。犯罪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包括因犯罪行为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包括肢体受损及死亡)、医治损伤的费用、看护治疗的费用及其它可见的有形物质损失和因犯罪行为丧失劳动能力(部分或完全丧失)、财产恢复等预期损失及其他无形的物质损失。犯罪被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则包括侵害犯罪被害人健康权而使其受到的精神损害(包括生命质量下降、寿命相对缩短、性功能丧失等)、侵害妇女性自决权而使其遭受的精神伤害、侵害生命权而使犯罪被害人及其亲属受到的精神损害等。
  二、我国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与救助现状
  (一)我国犯罪被害人社会保护与救助的现状
  犯罪被害人救助就是在被害人受到侵害与损伤后,在被害人不能自我恢复的情况下,采取多种措施帮助被害人实现被害恢复。在国际上,犯罪被害人的社会保护与救助通常可以认为是旨在减轻被害人痛苦和增强被害人康复能力的活动的总称,其内容应该大致包括支持社团、服务热线、被害人咨询和治疗、紧急医疗服务、社会服务、保护免遭二次被害,等等。但在我国,犯罪被害人社会保护与救助的理论研究还没有真正展开,实践活动也很少,犯罪被害人社会保护的内容和形式也比较单调,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目前犯罪被害人的社会保护主要集中在对妇女、儿童、老人及残疾人这几种特殊类型的被害人保护上(譬如当被害的对象是妇女或是被害造成了残疾的后果时,妇女联合会或残疾人联合会可以对其予以支援),但这种保护也只是一种“弱者集团的交叉保护”,对犯罪被害人的保护还没有上升到整体保护、全面保护的高度;同时在社会本位和同情犯罪人的刑事政策理论的影响下,除上述几类犯罪被害人外,其他被害人的弱者地位被剥夺,在社会中没有专门的犯罪被害人保护机构,也无法实现对犯罪被害人的系统保护。
  (二)我国犯罪被害人法律保护与救助的现状
  世界各国对犯罪被害人的法律保护与救助主要体现在被害人赔偿、被害人补偿、被害人的权利以及法律咨询与服务等方面,目前比较制度化的就是各国制订的被害人补偿法。就我国而言,被害人权利的法律保护与救助处于极端不利的境地。目前,在立法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完整的犯罪被害人保护的法律,犯罪被害人补偿立法还处于学理讨论阶段;在司法运行中犯罪被害人保护的最大弊端就在于被害人不能有效的参与刑事司法程序、被害人的刑事司法知情权与参与权不能切实享有,被害人成为附属于刑事案件的第三人;在执法层面无法实现法律裁判中对犯罪被害人物质补偿的有效给予,更不能通过判决的执行给予被害人一定的精神抚慰,而这又让犯罪被害人再次陷入不利境遇之中。
  综上所述,根据犯罪被害人的特性及其因犯罪行为所受的侵害与损伤,针对我国被害人权利保护缺乏与救助缺失的现状,笔者将从国际国内的实际出发,为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的设立寻求理论支撑和现实依据,并对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的建立进行初步的构想。
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建立的依据
  (一)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设立的理论依据
  1.社会契约论
  “平等对待和惠及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社会合作体系中的每一个立约者”包含着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和道德要求,这构成了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社会契约基础。根据社会契约论,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两个层次,当体现分配正义的规范被违反,矫正正义就要使受到破坏的不平等境况回到最初的平等状态,犯罪被害人救助就是一种矫正正义,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就是要在罪行发生后,帮助被害者实现被害恢复,保护弱者权利和利益,实现契约平等。
  2.恢复性司法理念
  恢复性司法是强调修复由犯罪行为造成和暴露出的危害结果的一种司法理论,具有包容和协商的特性。恢复性司法是一种与众不同的思考犯罪的方法和解决问题的途径,目的是要求犯罪人对他们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承担责任,寻求补偿受害人的方式,使双方都能顺利地重新融入社会。对犯罪被害人救助而言,恢复性司法的核心就在于——基于传统刑事司法的弊端,为使受损的社会关系恢复到原有状态,司法应考虑犯罪者、受害者、社区各方的意见,强调对犯罪被害人的救济与帮助。恢复性司法理念下的犯罪被害人救助就是要使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从而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发展。
  (二)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设立的现实依据
  1.以和为贵的文化传统
  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蕴含着丰富的“和合”思想,这些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也是中华民族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社会理想的真实写照。“和合”思想在哲学层面上强调“天人合一”的人生境界;在社会政治层面上强调“尚同”的大一统格局;在道德伦理层面上,强调“和为贵”的人际交往。犯罪行为破坏了原有的社会关系,打破了原有的和谐局面,为恢复原有的平和就必须使处于弱势得一方得到援助,使犯罪的加害方得到惩罚,受害方得到补偿。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要求在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平衡罪犯、犯罪被害人与社会之间权利与利益,这是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设立的文化基础。
  2.人权保障与法治国家建设的进一步推进
  当前,人权发展与保障已经进入国际人权——即普遍人权阶段。在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在推动人权保障的同时,亦进一步推进了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我国人权保障与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点之一就是实现对弱者地位的保护,而犯罪被害人作为权利受损的一方,在实际保护中处于极端不利的弱者地位,因此推动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立法,完善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在保障被害人权利与利益的同时,推动我国人权保障的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人权保障的发展与法治国家建设的推进是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设立的国内背景。
  3.国际范围内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运动的发展
  在国际范围内,世界各国与国际组织为实现对犯罪被害人的救济与支助,已设立了性质、形式多样的救助机构和救助措施,进行了一定的经验积累,国际范围内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运动的进一步发展是设立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的国际背景。
  四、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的构想
  为实现对被害人权利的救济与保护,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笔者将在遵循公平正义、全面合作等原则的基础上,从被害人受害后所处的刑事司法阶段和具体心理状态的真实需求出发,以物质赔偿和精神抚慰为主要内容和基本方式,从犯罪人赔偿、社会救助、公力救助三个方面构建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
犯罪人赔偿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是指利害关系人或权利人在不通过他人所设定的程序、方法和第三者的力量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实力维护自己被损害的利益或权利,从而解决因此而发生的冲突。正义是私力救济的道德基础,决定着私力救济的本质属性。私力救济是游离于现代国家正式制度外的边缘性制度。面临侵害,选择怎样的救济方式,每个人都有其自身逻辑。总体来讲,处于不同社会阶层的人们由于拥有不同的社会资源而会选择不同的维权方式。私力救济包括两种方式即自卫与自助,犯罪被害人的私力救济主要是自助。
  1.物质赔偿
  在犯罪被害人受害后,基于契约原则,根据报应理论,被害人的直接物质损失与精神伤害应该由犯罪人来赔偿,犯罪人赔偿是具有私力性质,被害人有权获得来自于犯罪人的赔偿,这种赔偿不依赖于罪犯是否被逮捕或定罪量刑。实践中,为实现对被害人的赔偿,应最大限度地保证罪犯赔偿的实现。犯罪人赔偿应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犯罪被害人。
  我国的犯罪人赔偿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重点: 首先,关于犯罪人赔偿的资金来源。笔者认为,犯罪人应以个人的合法私有财产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其次,关于被害人取得赔偿金的方式。笔者认为,被害人在受害后,可以直接向犯罪人求偿,也可以以民间私人调解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中介向犯罪人求偿或是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要求(也就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取得赔偿)。再次,关于犯罪人支付赔偿金的方式。犯罪人在支付赔偿金时,可以一次性全部支付,也可以在于被害人协商后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
  物质赔偿的首要目的在于确保合法权益的不可侵犯性,同时更是道德和正义的要求和体现,对于现存的不法侵害,直接采取私力救济是人们的“本能反应”,但是个人能力毕竟是有限的,当犯罪人赔偿数额很少或不能实现时,被害人就必须借助于社会的力量来解决其在现时情况下可能遭遇的经济困境。
要求犯罪人赔偿是遭受侵害后凭借自身资源不能恢复的被害人借助自身能力或中介机构而进行的,是被害人受害后“本能反应”。
  2.精神抚慰
  精神抚慰的目的就在于被害恢复。所谓的被害恢复即指从被害化状态转移到康复状态,并重新获得被害前的控制机能。当然,精神抚慰应该首先通过犯罪人的自省,使其设身处地的感受到被害人的痛苦,真心向被害人忏悔,满足被害人的情感要求。通俗的说,对被害人精神伤害的抚慰应在被害人恢复和犯罪人道歉、自省的前提下,借助于家人、朋友、邻里、社区等的帮助共同进行。
  一般来说,如果被害事件不大,被害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话,被害人往往能够从被害中很快恢复过来,但是对一些受到严重精神和肉体伤害的被害人,仅靠被害恢复并不能使其尽快从伤害中平复,因此,在被害人精神损伤不能平复的时候,被害人应该寻求社会专业机构的辅导与帮助,从而进入社会救助阶段的精神抚慰。
  (二)社会救助
  目前,国际上对社会救助尚未有严格、公认、明确的定义,笔者赞成亚洲发展银行对社会救助所下的定义,即社会救助计划是用来援助最弱势的个人、家庭和社区,并使他们达到生存水平和改善生活标准。亚洲发展银行认为社会救助除包括由政府税收提供资金的全民福利计划外,还包括由私营部门,如慈善团体、宗教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等,提供的其他形式的服务和救济。社会救助措施的类型与内容多样,学术界对社会救助的分类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但现金和实物给付是社会救助最现实的实现方式。
  就犯罪被害人而言,获得社会救助就意味着他(她)在遭受到犯罪侵害后能够无偿地或支付很低对价地得到有关社会组织或成员的支援和帮助。社会救助的对象应是犯罪人赔偿无法有效实现、无法实现被害恢复的那一部分犯罪被害人。
  1.社会救济——由政府税收提供资金的全民福利计划
  由政府税收提供资金的全民福利计划在我国而言即主要是社会保险及社会保障,具体来说即是围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展开的,以低保为基础,以粮油、医疗、教育、住房等为主要内容的救助计划,并包括以低保制度为中心,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相配套的救助体系。目前我国社会救济的重点还只是城市低保家庭以及一些特殊群体,社会救济还没有覆盖到全体国民。在此,应扩大社会保险及社会保障的范围,将犯罪被害人这一弱势群体纳入全民福利计划的范围。事实上,尽管我国的社会救济所提供的是一种临时短暂、以行善施舍为目的的政府或民间行为,但这些行为仍能够为犯罪被害人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使绝大部分犯罪被害人的精神得到抚慰。
  2.犯罪被害人救助机构
  当前国际范围的被害人援助活动大多是由非政府机构展开的,其提供的也大多是志愿者服务或者是非营利性的私人服务。因此,借鉴英、美、德、日、澳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救助经验,通过在我国成立专门性的犯罪被害人救助机构,以便在犯罪人赔偿无法实现的条件下为犯罪被害人提供帮助。犯罪被害人救助机构提供的服务和帮助通常具有物质补偿和精神抚慰的双重性质。
  3.心理救助
  心理救助是社会救助的重点之一,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在实践中来说也是对犯罪被害人最有帮助的一种救助。不过,社会救助的精神抚慰事实上还是由犯罪被害人救助机构提供的,只是更侧重于心理咨询与辅导、情感支持等心理恢复上。我国台湾地区于1999年成立了具有半官方色彩的财团法人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为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适时且全面性的协助,并自2004年于台北分会办理心理创伤门诊计划。该计划内容细腻、制度和措施更趋于人性化,也更符合我国现实。因此,以我国台湾地区的心理创伤复健门诊服务计划为蓝本,犯罪被害人救助机构提供的心理救助应包括危机处理、心理咨商与治疗、后续追踪辅导三个阶段,各阶段基于时间不同而提供不同的救助内容。
  在犯罪案件发生后,基于被害人及其家属强烈的情绪反应及其面临的众多待处理事务,由犯罪被害人救助机构人员和专业的心理咨商人员为被害人及家属提供支持及协助;危机处理后,根据被害人自愿的原则决定是否由专业人员(精神专科医生、有国家证照的咨商心理师等)进行个案的追踪辅导;建立档案,由义工或心理咨商师随时向已接受或未接受过咨商的被害人提供服务。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高速公路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高速公路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廊政办〔2012〕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廊坊市高速公路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第三十四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4日  



附件: 办大77正文.doc


廊坊市高速公路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高速公路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2004〕28号)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高速公路项目征收土地,以及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地上附着物,一般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等),构筑物(如水塔、水井、桥梁等)及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的总称。
第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时,应当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1〕141号)规定的区片价格进行补偿。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590号)和《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政府令〔2012〕2号)执行。
第五条 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第六条 耕地开垦费按照现有规定标准执行。
第七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电力线路、机井、管道、坟墓、建筑物、果树、一般林木、花卉及苗圃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表一:电力线路补偿标准
单位:元/千米
名称 架设形式 补偿标准 备注
低压输电线路 架空裸导线
铝导线 153600 70MM²,5线,12米电杆
172200 95MM²,5线,12米电杆
186240 120MM²,5线,12米电杆
261720 240MM²,5线,12米电杆杆
架空裸导线
钢芯铝导线 157080 70MM²,5线,12米电杆
175920 95MM²,5线,12米电杆
190920 120MM²,5线,12米电杆
278160 240MM²,5线,12米电杆
低压架空绝缘钢芯导线 191280 70MM²,5线,12米电杆
222120 95 MM²,5线,12米电杆
245640 120 MM²,5线,12米电杆
324840 240MM²,5线,12米电杆
低压电缆 60000 50MM²电缆
82800 70MM²电缆
103200 95MM²电缆
128400 120MM²电缆
145680 150MM²电缆
171600 185MM²电缆
188640 240MM²电缆
10KV线路 架空裸钢芯导线 300000 240 MM²,15米水泥杆
高压电缆 600000 双根240 MM²电缆
S11MR-30KVA变压器(元/台) 14000 变压器迁移费
S11MR-50KVA变压器(元/台) 16000 变压器迁移费
S11MR-80KVA变压器(元/台) 20000 变压器迁移费
S11MR-100KVA变压器(元/台) 33000 变压器迁移费
S11MR-200KVA变压器(元/台) 37000 变压器迁移费
表二:机井补偿标准
名称 分类 标准
(元/米) 井的深度(米) 材料口径
(毫米) 备注
水泥管 不含钢筋 100-120 ≤150 300 农业用
水泥管 不含钢筋 120-150 ≤150 400 农业用
钢 管 普 通 550-600 300-600 273/219 农业用
钢 管 普 通 400-450 300-600 273/165 农业用
钢 管 无 缝 650-1000 300-1000 329/219 农业用
钢 管 无 缝 1000-1200 1000-1500 329/219 农业用及商用
两管井 水泥变钢管 300-400 300-400 350/165 农业用

表三:防渗管道及坟墓补偿标准
单位:元/米
名称 材质 补偿标准 备注
防渗管道 塑料管 30 4寸塑料管道
缸瓦管 30 直径25cm
水泥管 45 直径35cm
自来水管道 塑料、镀锌管 25-40 规格4分、6分
坟墓拆(座) 汉 1200-1500 拆迁人工费用
坟墓拆(座) 回 1500-2000 拆迁人工费用


表四:建筑物及构筑物
名称 补偿标准 备注
楼房(3层以下) 1500-1800元/ M² 层高3.2米,砖混结构,水泥地面,内墙刷白,铝合金或塑钢门窗,
砖木
房屋 正房 1000-1200元/ M² 房高3.2米,砖木结构,木檀条红砖瓦,水泥地面,内墙刷白,木制或塑钢门窗
厢房 700-800元/ M² 房高2.8米,砖木结构,木檀条红砖瓦,水泥地面,内墙刷白,木制或塑钢门窗
倒座 700-800元/ M² 房高2.8米,砖木结构,木檀条红砖瓦,水泥地面,内墙刷白,木制或塑钢门窗
看护用房 500-600元/ M² 房高2.3米以上,四面砖砌墙围护,砖铺地面,木制门窗
简易棚(房) 200-250元/ M² 高为2米,一面敞,其余三面有砖墙围护,无门窗安置
厂房(彩钢) 450-550元/ M² 彩钢结构,层高6米,水泥地面
蔬菜大棚 260元/ M² 砖混结构,温室钢结构,高3.5米
80元/ M² 铁砣水泥柱,土墙围护,高3.5米塑料薄膜
65元/ M² 拱形钢架,塑料薄膜
35元/ M² 拱形竹木结构,塑料薄膜
围墙 二四墙 260元/延长米 墙高为2.2米,白灰沙浆砌墙,
水泥沟缝
三七墙 340元/延长米 墙高为2.2米,白灰沙浆砌墙,
水泥沟缝
沼气池 4500元/座 容积为八立方米,水泥沙浆抹面
电线杆 500元/根 8-12米水泥杆
猪舍、鸡舍 150元/ M² 规模养殖场
大门 120-200元/ M² 铁艺大门
厕所 200-500元/ M² 砖木结构,红瓦盖顶
青贮池 200元/ M² 砖混结构
石膏板房 80元/ M² 石膏板活动房,高2.5米
铁栅栏 260元/米 铸铁铁艺栅栏,1.5米高,砖基础
浸塑铁丝网围墙 60元/米 高1.8米,直径3mm

表五:果树补偿标准
单位:元/棵
果树类 1年生 2年生 3年生 4年生 初果期
(5—6年) 盛果期
(7年以上)
苹果树 8 30 60 100 300 500-800
梨 树 8 30 60 100 300 400-600
桃 树 8 30 60 100 300 400-600
枣 树 8 20 60 100 300 400-600
李子树 8 30 60 100 300 400-600
红果树/山楂 8 30 60 100 300 400-600
柿子树 8 30 60 100 300 400-600
杏 树 8 30 60 100 300 400-600
核 桃 8 50 100 150 350 500-800
花 椒 8 30 60 100 300 300-500
枸 杞 8 30 60 100 150 200-400
黄 桃 8 50 100 150 300 400-600
杜 树 8 40 100 150 200 400-600
桔子树 8 40 100 150 300 400-600
石榴树 8 50 100 180 300 500-800
樱桃树 8 50 100 180 400 500-800
海 棠 8 30 80 100 200 300-500
人参果 初果期100 盛果期400
葡 萄 1—3年生15-30 4—6年生30-60 七年以上60-150

表六:一般林木、风景树补偿标准
名 称 苗 3<胸径≤5 5<胸径≤10 10<胸径≤20 20<胸径≤30 胸径>30cm
柳 树 2 10-20 60-100 100-280 280-350 500
毛白杨 2 10-20 60-100 100-200 200-300 400
榆 树 2 10-15 20-50 50-200 200-500 600
椿 树 2 10-15 20-50 50-200 200-300 350
洋 槐 2 10-15 20-50 50-150 150-300 350
桑 树 2 10-30 30-200 200-500 500-600 600-800
桧 柏 10 高1米,20 高2米,50 高3米,200 高4米,600 --
国 槐 10 10-20 20-200 200-500 500-2000 ---
泡 桐 10 10-20 20-150 150-180 180-260 260-350
银 杏 10 20-80 80-200 200-500 500-3000 ---
白 蜡 10 20-50 50-400 400--1000 1000-3000 ---
青 蜡 2 3-6 7-10 11-20 --- ---
北京滦 10 30-200 200-1000 1000-3000 3000-5000 ---
黑 松 80 高2米,260 高3米,500 高4米,800 高5米,1200 ---
白皮松 80 高1m,230 高2m,450 高3m,1500 高4m,4500 ---

名 称 苗 3<胸径≤5 5<胸径≤10 10<胸径≤20 20<胸径≤30 胸径>30cm
油 松 10 高1m,200 高2m,420 高3m,800 高4m,2000
火 炬 8 10-15 15-80 80-250
法 桐 10 30-50 50-320 320-1800
龙爪槐 10 80-200 200-400 400-800
榆叶梅 5 60-200 200-300
垂 榆 5 80-200 200-400 400-600
合欢树 5 30-50 50-100 100-300
千头春 5 10-20 20-200 200-300
元宝枫 10 30-100 100-200 200-600
紫叶李 5 30-80 80--300 300-500

果树、林木补偿说明:
(1)果树补偿标准主要涉及五种,在常规栽培条件下,苹果、梨、桃树的合理种植密度为每亩不超过83株,采用密植栽培方式的最大密度每亩不高于111株;鲜食枣树的合理种植密度为每亩不超过110株,鲜食葡萄的合理种植密度为每亩不超过333株,酒葡萄栽植密度最大不超过每亩666株。超过合理密度部分不予以补偿,低于上述栽植标准按实际栽植密度补偿。
(2)胸径是指苗木地面以上1.3m处树干的直径。
(3)各类观赏树木、花卉,依据评估确定的金额进行补偿;防护林、古树名木类、特种用途林、旅游风景区树木,依据林业局部门的相关规定或评估而确定的金额进行补偿。
表七:花卉、苗圃补偿标准
名 称 单 价 备 注
花 卉 40元/ M²
燕 尾 40元/ M²
草 坪 15元/ M²
粉八宝 15元/ M²
月季花 20元/ M²
星星草 30元/ M²
撒地柏 30元/ M²
木 槿 30元/墩
涩 苷 30元/ M²
马 莲 10元/墩
黄 杨 1元/根 高0.8米
芦 苇 10元/ M²
红叶小波 20元/ M² 苗
100元/M² 5年生
国槐苗圃 15元/ M²
柏树苗圃 15元/ M²
大柳苗圃 15元/ M²
杨树苗圃 10元/ M²
花灌木苗圃 10元/ M²
第八条 征地管理费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总额的2%¬—4%。
第九条 对本规定第七条未予明确或者双方难以确认的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可以委托市价格认证机构或者当地价格认证机构进行评估确认,并依据价格认证结论予以补偿。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 10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前已经进行征收补偿的项目按照原有标准执行。2008年制定的《廊坊市高速公路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廊政〔2008〕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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