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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外交部、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华侨眷属出国要求发给结婚证和华侨亲属证明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5:45:07  浏览:94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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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外交部、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华侨眷属出国要求发给结婚证和华侨亲属证明书的通知

内务部 外交部 等


内务部、外交部、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华侨眷属出国要求发给结婚证和华侨亲属证明书的通知
内务部、外交部、华侨事务委员会



最近有的华侨来信反映:他们住在国内的家属要去国外和他们团聚,向有关国家申请入境,需要提供结婚证件或亲属关系证件。但有的侨眷结婚已经多年,原来就没有结婚证书。经向当地人民委员会要求补发结婚证件,地方人民委员会又以事无前例,不予发给。为了加强团结华侨、照
顾华侨家属出国和自己的亲人团聚,对解决华侨家属要求发给结婚证件或亲属关系证件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对于解放前结婚的华侨眷属为申请出国要求补发结婚证件的,经调查属实后,应当发给结婚证明书(参阅附件格式一)。
二、对于解放后结婚的华侨眷属为申请出国要求补发结婚证件的,无论是否办过结婚登记(如:有的办过结婚登记,结婚证已经遗失,有的没有办过结婚登记),都应当查明情况,发给结婚证。
三、对华侨的父、母、子、女为申请出国要求证明亲属关系的,经调查属实后,应当发给华侨亲属证明书(参阅附件格式二)。
四、结婚证明书和亲属证明书,仅为华侨向侨居地政府为他们的亲属申请入境之用。如果华侨和他们的家属为了其他目的而要求发给证明,应当另按有关规定办理,没有明文规定的,请示上级处理。



195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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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全面履行就业促进法赋予的就业援助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实现就业援助工作精细化、长效化,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就业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

  (一)按照精细化、长效化的要求,确立就业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已初步形成了就业援助制度,创造了很多切实有效的工作经验,但在工作中还存在着管理方式粗放、服务针对性不强、政策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和繁重的就业任务,为更多更好地帮助就业援助对象实现就业,必须按照精细化、长效化的要求,全面加强就业援助工作。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普遍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实名制动态管理,精心组织实施专业化和个性化就业援助,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出现一人,认定一人,扶助一人,稳定一人”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努力使未就业的援助对象获得更具针对性的重点帮助以及时就业,确保已就业的援助对象切实享受政策扶持以稳定就业。

  二、强化登记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

  (二)明确对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援助对象范围条件、申报条件和经办程序,细化援助服务要求标准,确定相关扶持政策具体内容。

  (三)完善登记认定办法,强化动态管理。各地要简化登记认定程序,使各类援助对象都能够在社区进行登记。对未进行失业登记的,要首先进行失业登记,并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明;对符合援助对象条件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公示认定,核发就业援助卡(就业援助卡管理办法见附件),就业援助卡与就业失业登记证明同时使用。要及时掌握援助对象的就业状态和具体情况,以社区台账和信息系统为载体,做到基本信息登记造册和动态信息及时更新。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或已不符合就业援助对象条件的人员,不再作为援助对象对待。

  三、按人本服务的要求实现就业援助精细化

  (四)实施分类帮扶,落实跟踪服务。各地要根据每一位援助对象的需求和特点,研究制定个性化的援助方案,设计安排专门的服务路径和援助措施,以援助协议的方式实施“一人一策”的重点帮扶。要为已就业的援助对象提供主动的跟踪服务,街道和乡镇、社区和行政村基层平台工作人员要主动上门提供服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定期安排人员深入基层,及时了解掌握援助对象享受政策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五)提供优先服务,提高服务成效。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都要将援助对象作为优先服务的重点群体,按照人本服务要求,对就业援助各个具体工作环节,制定并实施特殊的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明确各项援助工作的内容、时间和效果要求,实行“首问负责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使援助对象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能够优先得到标准化、专业化的重点帮助。

  (六)大力开发岗位,全面落实政策。各地要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拓展岗位范围,扩大岗位规模,及时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制度。要引导鼓励企业吸纳援助对象,帮助企业及时享受到相关政策。要积极帮助一批援助对象自主创业,着力做好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小额贷款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工作。要将短期内未就业的援助对象及时组织到职业培训中,并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四、用制度化的安排实现就业援助长效化

  (七)健全就业援助工作基本制度。各地要在总结就业援助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并完善就业援助各主要工作环节的制度化安排,包括登记认定制度、动态管理制度、分类帮扶制度、跟踪服务制度等,并加强对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作全面、顺利地开展,实现就业援助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八)完善就业援助工作保障措施。各地要优先保障就业援助工作所需的政策、资金、人员、设备、设施等基本条件,进一步优化落实政策的经办程序,完善政策补贴资金保障机制。要进一步加强街道和乡镇、社区和行政村基层平台基础设施和就业服务能力建设,为基层平台开展就业援助各项基础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和帮助。要充实基层平台就业工作人员力量,加强人员业务培训,全面推行劳动保障协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政策和业务水平。

  (九)增强信息化对就业援助工作支撑力度。各地要全力推进就业援助工作信息化工作,将各项管理信息和服务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统一管理,有计划、分阶段地实现就业援助全程信息化管理,在“十二五”期间,以地级城市或省级地区为单位,全面实现就业援助对象登记认定信息、就业状态信息、援助服务信息、享受政策信息的统一采集、统一使用、统一管理。实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要将就业援助工作基本信息纳入社会保障卡。

  (十)实行就业援助工作绩效管理。各地要研究制定就业援助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根据各级促进就业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工作平台分别承担的就业援助工作职责和完成任务的具体情况,全面实施就业援助工作专项绩效考核,并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工作成效与奖励挂钩的激励机制。激励机制要重点向基层平台和基层工作人员倾斜。

  五、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工作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本地区就业援助工作进行统一规划部署,明确相关机构的职责任务,形成主管领导亲自抓、行政职能部门政策支持、工作机构和基层平台共同实施的就业援助工作格局。要将就业援助工作列入当地就业工作联席会议重要议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协作,重点落实完善就业援助政策、增强基层平台能力和保障补贴资金等工作,为提升就业援助工作水平和实效提供有力保障。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指导,实施季度调度制度,逐级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并按照《就业援助工作情况》(人社统EP8号)要求,按季度上报就业援助工作统计报表。

  (十二)加大就业援助工作宣传力度。各地要采取贴近群众的宣传形式,做到政策宣讲到人、措施说明到位,帮助就业困难人员了解就业援助具体政策措施。要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政府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提供帮助的具体政策和工作措施,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就业援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就业援助卡管理办法(略)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鼓励境内外企业在福州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鼓励境内外企业在福州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榕政综〔2008〕1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鼓励境内外企业在福州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福州市鼓励境内外企业在福州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境内外企业来榕设立地区总部,提升本区域的产业水平,扩大本地区经济总量,提高区域经济竞争能力,积极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现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境内外企业在福州四城区地区总部,是指具有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大中型企业(含金融等机构)在本区注册的地区总部和管理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国际采购中心等,并对在一定区域内的下属机构和关联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机构,以及国内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含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在本区设立的经认定的国家级研究中心、技术中心。

第三条 境内外企业2011年前在福州四城区设立的地区总部,符合所属行业的下列各项条件者可申请享受本规定的各项鼓励政策:

(一)制造业

1、在我市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2、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企业不少于2个,且对其具有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3、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6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下同);

4、母公司在我市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

(二)金融业

1、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在我市新设立的中、外资银行总行、分行、分级专营机构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

2、拥有跨地区的金融服务业务;

3、新设立机构为银行分支机构的,其总行所有者权益不低于4亿美元;新设立机构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美元;

4、母公司资本金总额,保险机构不低于4亿美元,证券公司不低于8000万美元;

5、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入资本金,保险机构不低于1亿美元,证券公司不低于2000万美元。

(三)物流和商贸业

1、在我市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航运公司、物流公司(包括采购中心、营销中心、配送中心等)、商贸企业(以异地采购货源且异地出让报关为主的企业除外);

2、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且对其具有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3、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四)旅游业

1、在我市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服务机构、会展服务与代理机构;

2、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且对其具有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3、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50万美元。

(五)工程、会计、法律中介服务业

1、在我市新注册的工程咨询(设计、监理等)、会计服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机构;

2、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且对其具有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3、母公司注册资本,工程咨询机构不低于300万美元 ,会计、法律中介服务机构不低于150万美元。

(六)研发机构

在我市新注册的被评为国家级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或被评定为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核心区的龙头企业,以及我市相关企业与列入国家“211”和“985”名单的著名高校建立的研发机构。

(七)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

软件企业:

1、在我市新注册的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

2、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须获得“双软资质”认定,并且软件技术人员在100人以上;

3、母公司必须达到年营业额1亿元以上或税收1000万元以上,具备“双软资质”,并且通过CMM3以上等级评估。

动漫游戏企业:

1、在我市新注册的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2、须有原创动漫或游戏开发项目,并且专业技术人员在100人以上;

3、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1000万元,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产品方向主要原创动漫影视作品、大型网络游戏开发及运营。

文化产业:

1、在我市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演出(含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纪机构)、电影(电影发行和放映)、音像(含批发、出售、出租)、出版业、互联网上网服务机构;

2、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并对其具有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3、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

4、文化产业机构及总部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务院和文化部颁布的相关法规规定。

第四条 简化连锁企业证照办理。除药品、烟草经营、卫生许可实行一店一证外,其他须由文化、出版发行等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证照,可统一由连锁企业总部办理,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申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批复或批准文件中列明取得相应许可的各分支机构名称,各分支机构凭该批复或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五条 设立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从市和四城区政府每年安排的相关行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发展总部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和用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企业项目贷款的贴息。

第六条 对总部企业用地给予优惠政策。

(一)为充分发挥企业总部的产业集聚效应,境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地区总部,原则上应相对集中布局;

(二)经认定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境内外企业,可在我市四城区规划范围申请建设企业总部,其所需建设用地,以带规划设计方案的方式,按同地段同用途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的宗地价格为底价挂牌出让;以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的宗地价格低于土地取得费、前期开发费及出让规费之和的,按成本价为底价挂牌出让;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建设企业总部的,以现批准用途与原工业用途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的差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原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还应按规定缴交划拨工业用地转出让有关土地费税;

(三)企业总部所需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参照国家颁行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核定,最高不超过企业总部总用地面积的7%。

(四)企业必须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项目建成后应以自用为主。

(五)为保证企业总部大楼高质量、高标准建设,树立企业总部的外在良好形象,企业总部大楼的建筑造价、设计标准、建设标准及建筑立面等,应达到政府有关规范要求。

第七条 对办公用房给予补贴支持。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机构或企业没有自建办公用房的,在市政府规划总部经济集中区内购买办公用房,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的补贴,其补贴的总额度不超过上年度该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份80%,最长分二年兑现;在写字楼内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市场评估价房屋租金的30%补贴,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其补助金额不超过上年度该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的80%。

第八条 帮助解决总部机构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住房及购车。对新入驻企业的高管人员(连续两年缴纳个人所得税9万元以上人员)第一次在我市购买住房、轿车的费用,从其缴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作为购房及购车补贴,补助时间最长五年。

第九条 积极培育总部经济,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国内行业10强企业在我市设跨省域地区总部。引进的上述企业汇总在我市缴纳各项税收额地方留成部分在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中介机构100万元;汇总在我市缴纳各项税收额地方留成部分在2000万元到5000万元之间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条 对在引进的企业汇总在我市缴纳各项税收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中起关键作用的高管人员作为“对福州经济有突出贡献者”市政府每年评选一次,对高管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对新引进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的高管人员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入学,由市教育局协调就近就读优质学校。

第十二条 对新引进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的高管人员出入境予以特事特办。其本部人员中的香港、澳门同胞可办理1至5年的《福州华侨港澳同胞居住证》,台湾居民可优先办理5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1至5年暂住及多次往返签注;外籍人员优先办理居留延期和多次往返签证;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总部的中高级职员中的中方人员出国可办理因公护照。

第十三条 总部机构或企业可单列指标参加我市劳模、先进等评选活动。我市有关重要会议可视情况邀请总部企业负责人旁听。

第十四条 总部机构或企业引进人才进入绿色通道。其高管人员要求柔性流动到我市工作的,给予办理人才居住证,享受相关市民待遇。

第十五条 对申请享受本规定鼓励政策的总部机构、总部企业及个人由区政府组织申报,报市政府认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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