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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银行收费的四个前提/吴睿鸫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35:00  浏览:80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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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消协向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提交《关于进一步提升银行业服务水平的建议》,6条建议中包括“政府干预,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的建议。市消协相关负责人表示,某些银行收费项目及标准,既无法律依据,也不合理(8月27日《新京报》)。

五花八门的银行收费,让广大消费者有苦难言。现在,北京市消协提出“政府干预,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的建议,不仅能有效遏制银行乱收费,也能确保银行交易的公平。不过,笔者认为,仅凭政府干预,恐怕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银行乱收费行为。要想使银行收费走向正轨,让消费者心服口服,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银监会把银行收费项目,利用媒体、网络和政府职能部门网站全部公示,让公众知晓银行到底有哪些收费项目。根据中国银行协会公布的数据,合并同类项后银行服务产品和项目总计1076项,其中免费项目仅占21%。哪些收费合理,哪些不合理,不能仅由银监会和发改委评判。只有让公众参与监督,才能让银行收费趋于合理。

第二,建立银行收费项目“冰冻期”。个人认为,银行乱收费如此疯狂,或与“赶工期”有关。由于《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胎动两年,仍难以面世,银行们正在利用这个时间差,进行最后的疯狂。今年2月中下旬,广东省整治银行不规范经营行为,截至4月中旬,共查处不合理收费60.27万笔,清退各类违规收费4950万元。倘若由两个月的时间跨度拉长至两年,从广东一省扩展至全国,银行不合理收费数额之巨几乎无法想象。所以,国家应在出台管理办法前,硬性规定不允许任何银行以任何理由出台收费和涨价项目。

第三,银行收费定价机制要尽快亮相。在我们国家,由于没有完善的银行收费定价机制,一旦出现问题,监管部门才姗姗来迟擦屁股。而国外,银行在中间业务上的定价都有一套成型的方法和模式,笔者认为,有必要架构一套有效、合理的银行收费机制,首先对银行业的产品和服务价格进行充分的论证,然后,对银行收费项目的成本进行测算,最后召开由专家学者、银行以及消费者共同参加的价格听证会;另外,由银监会、央行、发改委等监管部门,再对银行收费价格是否合理进行跟踪评估。

最后,废除2003年版本管理办法中的银行收费市场调节价条款。银行收费项目,很大程度上与《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市场调节价有关。按法理讲,《管理办法》中的银行收费条款与现行《商业银行法》有明显冲突,应当修改或废止。但是,多年来,商业银行大都抱住不放,在决定收费服务价格方面,总是有意回避正式法律,刻意执行部门规章,并把管理办法演变成收费升级的“法宝”。国家有关部门必须站出来,利用修改的契机,尽快废除管理办法中有关银行收费市场调节价条款。唯此,才能遏制银行“想收就收,想涨就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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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试行)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试行)
山西省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 50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用于县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中、小学和各类职业中学改善办学条件,以弥补地方教育经费不足,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
农村中、小学办学经费,由乡(镇)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中筹措解决。
第三条 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 50号文,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各级工商银行要为同级教育部门设立教育费附加专户,进行教育费附加款项的储存与结算。
第四条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额与管理办法,按照产品税、增植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征免规定与办理方法,由省财政厅税务局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另行下达。
第五条 税务部门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按月与开户银行对帐,经核实后,由开户银行按期抄送对帐单,将教育费附加存款数额通知同级教育部门。
第六条 教育费附加按专项资金管理,独立核算。各级教育部门应按财政部门关于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教育费附加的各种报表和年度决算,同时抄报上级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
由各级教育部门管理的教育费附加的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七条 各县(市、区)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留给本县(市、区)使用。各地、市可根据各县(市、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际情况,适当提取一定的数额用于县(市、区)之间的调剂、平衡。
省和地区直属中、小学的办学经费,由所在地的市、县(区)教育局收存的教育费附加中统筹安排。
第八条 办有职工子弟学校,并缴纳教育费附加的单位,由收存教育费附加的市、县(区)教育局根据办学单位职工子弟学校年初在校生人数,按下列规定的返还额返还给该办学单位,作为对所办学校经费的补贴。教育费附加的返还额一般控制在扣除上级教育部门提取部分后,当地上
年平均每个学生占有教育费附加的百分之七十,最多不高于该办学单位上年实缴教育费附加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教育费附加的返还于每年年终一次办理,由办学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减免教育费附加的收据,到收存教育费附加的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返还手续。
第九条 征收教育费附加后,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学生家长和单位集资、摊派或变相集资、摊派。凡违反本规定的,上级教育部门应予制止,对直接责任者应根据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86年6月15日

教学仪器设备研究成果登记试行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教学仪器设备研究成果登记试行办法

1987年9月28日,国家教委办公厅


一、为鼓励和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科技人员从事教学仪器研制,促进技术进步,发展教学仪器设备新产品,及时肯定和推广这些成果,为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服务,根据原教育部《教学仪器设备研究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设立《国家教育委员会教学仪器设备研究成果名册》(以下简称名册),对研究成果进行登记。
二、凡是具有教学特点,体现教学思想,主要用于教学的仪器、模型、标本、挂图、电教设备、技术训练设备及教室设备等教学仪器设备的研究成果均可提出申请,记入名册。
三、记入名册的教学仪器设备研究成果,应是国内从未生产,其结构性能、原材料、制造方法等同已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科学性、新颖性和实用性,使用价值较大者。
四、欲记入名册的教学仪器设备研究成果,必须由研制者提出申请,填写《教学仪器设备研究成果登记申请书》,并附有关技术资料和不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教学仪器设备主管部门主持鉴定的鉴定合格证书,经申请者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国家教委教学仪器研究所(以下简称教仪所)。
五、填写《教学仪器设备研究成果登记申请书》应注意:
1.必须如实填写。关键部分采用他人成果和意见的要申明。
2.申请日为教仪所收到申请书的日期,如果申请书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申请日。对于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以报齐资料之日为申请日。
3.提交图样或照片(必要时也可送产品样品),应从不同的角度,不同侧面或不同状态清楚地显示出同已有技术不同的技术特点。
4.技术要点的简要说明,要客观的介绍已有技术情况,研究成果中发明创造所属的技术领域及同已有技术相比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之处。
六、从提交《教学仪器设备研究成果登记申请书》的申请日算起,三个月内经教仪所审查,确认符合登记条件无异议后,发给《国家教育委员会教学仪器设备研究成果登记证》,以申请日为登记日期。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由教仪所通知,申请书和技术资料一律不退。
对于报送的资料,教仪所不予扩散。查询者由教仪所介绍到原研制者处联系。
七、每年的第一个月公布上一年的《国家教育委员会教学仪器设备研究成果名册》。列入名册的研究成果允许使用所获得的名誉,其发明创造受国家教委承认。本办法不涉及专利问题,申请专利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有关规定办理。
八、在发给登记证后,如发现所登记的研究成果确系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者,教仪所有权收回登记证,并予公布。
九、本办法由教仪所负责实施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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