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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征收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2:37:02  浏览:98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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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征收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征收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8年7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多渠道筹措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资金,加快本市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娱乐业、广告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单位),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
第三条 (征收管理部门)
市财政部门负责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并委托地方税务部门承担征收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计征标准)
娱乐业的经营单位,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
广告业的经营单位,按广告经营收入的4%缴纳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
第五条 (缴纳和划转)
娱乐业、广告业的经营单位应当在每月缴纳营业税时,一并缴纳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的娱乐业、广告业的经营单位缴纳的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全额划转中央金库;本市娱乐业、广告业的经营单位缴纳的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市级金库。
第六条 (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的使用)
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用于发展本市的文化教育事业。
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强制措施)
娱乐业、广告业的经营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的,征收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额2‰的滞纳金。
第八条 (有关管理费的停止执行)
本市向娱乐业的经营单位征收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管理费、营业性保龄球馆管理费,自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开征之日起停止征收。
第九条 (应用解释部门)
市财政局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十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10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对营业性舞厅和音乐茶座开征特种消费行为附加费的通知》同时废止;1995年9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征收办法》中有关广告业的经营单位缴纳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
定停止执行。



199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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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5〕4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设置湖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以下简称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研究室是承担综合性政策研究和决策咨询任务的省人民政府正厅级办事机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政府工作报告》和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重要讲话、报告、文章的起草及有关新闻稿的审定。
(二)负责起草省委、省政府向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汇报材料;组织和协同有关方面起草、修改省政府的有关重要综合性文件;参与起草省委、省政府有关重要会议的文件。
(三)对涉及全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等全局性工作的重大课题牵头组织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提出供省政府决策的参考方案和政策性建议。
(四)对全省改革开放、经济形势进行跟踪研究,搜集、分析、整理和传递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信息、动态,为省政府领导决策提供信息服务。编辑机关内部刊物、湖南省情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组织院士专家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等进行研究论证,提供咨询服务。
(六)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政府研究室设4个职能处:
(一)综合处
负责起草《省政府工作报告》和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讲话、文章;负责起草省委、省政府向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汇报材料;根据领导指示,起草、修改省政府的有关重要综合性文件,起草省委、省政府有关重要会议的文件。
(二)调研处
参与起草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讲话、文章和重要材料;围绕省政府的工作中心,组织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等方面重大问题的调研并提出政策建议;对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重大课题组织调研;参与全省重大经济政策问题的协调研究工作;对经济总体形势和发展走势进行综合分析和预测,供省政府决策参考。
(三)信息处
参与起草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讲话、文章和重要材料;负责收集、分析、整理和传递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动态,为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编辑《内部情况通报》、《调查研究》、《决策参考》等机关内部刊物;承担省政府资料库的管理工作;编辑湖南省情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院士专家咨询工作联络处
承担省院士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参与起草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讲话、文章和重要材料;负责与院士专家的沟通联络,承办院士专家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等方面的研究论证、决策咨询;负责本机关文秘和内务协调等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政府研究室机关核定行政编制11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9名。
省政府研究室机关党群、纪检监察、干部人事和行政后勤等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管理。
四、其他事项
(一)撤销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和院士专家决策咨询工作联络处,其职能交由省政府研究室承担;省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职能交由省政府研究室承担,省政府办公厅信息督查处更名为省政府办公厅督查室(对外称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及其职能调整后,相应核减省政府办公厅机关行政编制11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6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名和副处级领导职数3名。
(二)省政府研究室机关14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中,其中从省政府驻广州、上海办事处各划入3名,从省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划入2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建筑业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建筑业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政府



规定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部门,必须加快发展。但是,现行建筑业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办法,不适应我省实行“开放、搞活、特殊、灵活”的政策,必须进行改革。为了搞活建筑业,提高基本建设的经济效益,加快我省经济建设步伐,现将有关政策暂行规定如下:
一、改革建筑业现行的以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老办法,对国家计划内的基本建设工程逐步推行招标、投标。开放建筑市场,允许外省、外地区施工企业来本省、本地区参加工程投标;建设单位可择优录选设计、施工单位,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有领导地开展施工企业之间的竞争。
今后国家计划内的工程项目(包括利用外资、侨资工程),凡设计、资金、场地、材料、设备落实的,均可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进行招标;暂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也可以择优选用施工单位。参加投标企业不受地区和企业所有制限制,但必须具有法人地位,企业等
级必须与投标工程的规模相称。投标企业要根据工程标书要求,核算标价,提出工期、质量和保证措施等。建设招标单位根据各投标企业的工程标价、质量、工期以及企业素质、社会信誉等,与基建主管部门、建设银行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企业。
投标企业中标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国务院国发〔1983〕122号《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以及标书确定的原则,同建设招标单位签订投资承包经济合同。合同一经双方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权力和职责;不论那
一方不信守合同条款,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损失一方有权提出赔偿,造成损失一方应按合同规定予以赔偿。
招标、投标、评标工作由各级基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招标具体办法另行颁发。
二、为了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职责,加强经济承包责任制,全省基本建设建筑安装工程,可继续按原省建委闽建施(82)21号《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实行施工图预算包干和住宅工程按平方米造价包干的暂行办法》执行,积极推行承包工程包干制。
凡实行按施工图预算包干或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的建筑安装工程,今后施工图预算逐步由施工单位编制过渡到设计部门编制。施工图预算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建设银行共同审定后,由建设银行监督执行。
施工单位以单位工程为对象,施工图预算为依据,实行包工、包料、包费用,一次包死,除设计有较大变更外,一律不准中间签证。对工程材料差价,除国家统一调价外,工期在一年以内的不准调整;工期在一年以上的,一年以后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差价部分经基建主管部门批准后,
允许一年作一次调整。
住宅工程实行按平方米造价包干后,各地(市)基建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情况,抓紧制订出若干标准住宅建筑设计类型的平方米造价和“三材”耗用指标,作为施工企业实行包干的依据。
包干工程竣工时,施工企业不再办理工程决算,只由建设银行对包干合同规定允许调整的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后,即可办理工程结算。
三、严格实行建筑安装工程定额工期奖罚制度。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应签订工期奖罚合同条款,提前工期有奖,推后工期罚款。提前工期奖的奖金主要用于企业提前工程的措施费和参加施工生产职工的集体福利和奖金。该项奖金不列入上级核定的企业奖金指标控制范围。施工企业因自
身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工程任务,则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因延误工期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其赔偿费不得列入成本,应由企业留利和承包工程的职工共同负责支付。
工期定额暂按原国家建工总局一九八一年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执行。工期奖罚办法仍按原省建委闽建施〔82〕21号《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执行。
四、改革现行的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省、地、市基建主管部门均应设立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行使对承包工程质量的社会监督职责,实行工程质量第三方认证制度。竣工工程非经监督检查机构检验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工程监督站对所承担的监督、测试工程项目的取费办法和取费标准
另行规定。在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未成立前,暂行企业自我监督和基建主管部门监督相结合的办法。
五、进一步完善施工企业利改税制度。根据我省建筑业的实际情况,参照全国建筑业税率的平均水平,全省建工系统施工企业的税率按百分之四十三计征;非建工系统施工企业仍按原税率计征。税后留利,企业有权自行支配。
六、实行灵活的用工形式。施工企业可以同时使用全民工、集体工和合同工,但内部必须严格实行权责利相结合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把整体施工任务分解成单位工程,搞层层分包,落实到包工队或班组。同时企业内部要改善经营管理,加强成本核算,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
七、企业内部的分配,实行以国家统一劳动定额(含国家允许省调整幅度)为标准的计件工资制或单位工程经济包干责任制,职工按劳付酬,多劳多得,工资高不封顶,低不保底。工资基金按劳动部门批准的产值工资含量控制。计件超额工资,允许列入工程成本核算。国家规定的原材
料节约奖可在工程成本中列支。
技术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基建工程部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厦门经济特区可根据特区的实际情况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可向省基建主管部门反映,以便进一步进行修订。



198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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