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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执行维修部分进口家用电器几个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53:13  浏览:99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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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执行维修部分进口家用电器几个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经委、电子工业部、 等


关于认真执行维修部分进口家用电器几个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7年5月16日,国家经委、电子工业部、国家计委、轻工部、国家机械委、海关总署、商业部、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经贸部
国家经委、电子工业部、国家计委、轻工部、国家机械委、海关总署、商业部、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经贸部关于认真执行维修部分进口家用电器几个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前几年,我国进口了相当数量的家用电器商品。这些商品进入千家万户后,由于维修工作没有跟上,“修理难”已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消费者对此反映强烈。各地主管部门必须重视这个问题,工业和商业部门更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努力把它解决好。
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进一步做好进口家用电器的修理工作,特制定《关于维修部分进口家用电器几个问题的暂行规定》,望转发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执行。

关于维修部分进口家用电器几个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进口家用电器的维修工作,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进口家用电器,是指进口的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收录机(含音响组合)、电冰箱、洗衣机五种商品。
第三条 进口家用电器在包修期内的“三包”(包修、包换、包退),实行谁进口谁负责的原则:地方自行进口的和国家统一进口后分配给地方的,由地方主管部门负责;部门进口的,由进口部门负责。包修期以外的社会修理,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第四条 进口家用电器的包修对象、包修条件,参照《关于认真落实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的通知》(国标发〔1986〕177号)中对部分国产家用电器实行“三包”的有关规定执行。进口家用电器的包修期限,收录机(含音响组合)为半年,其它均为一年。对应履行“三包”而不履行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罚。
第五条 维修进口家用电器所需的零部件,国内能够生产的(包括过去一直安排进口而国内已能生产的零部件),由工业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生产和供应。各地政府指定的维修主管部门应每年分几次提出要货计划,同工业归口管理部门指定的生产企业或当地的生产主管部门进行协商,使其纳入生产计划,保证供应;如果协商不成,可逐级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务必使零部件的生产和供应得以落实。国内一时不能生产或满足不了需要的,原则上由地方和部门用留成外汇组织进口。需要办进口许可证的零部件,由商业维修主管部门逐级平衡汇总,经商业部集中报国家经委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审批。今后进口家用电器整机(包括进口散件组装)时,外商付给的维修费用,都应用于进口维修所需的零部件,不能挪用于进口整机。
第六条 为了减轻消费者的负担,保持整机和零部件的合理比价,对进口零部件的税收给予优惠。今后,凡由商业部家用电器商品维修主管部门进口的维修用零部件,均免征调节税,减半计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一九八七、一九八八两年对以下主要部件减收进口关税:彩色电视机显象管进口关税由30%减为20%;黑白电视机的显象管、预选器,彩色电视机的预选器,收录机的磁头、按键开关,电冰箱的蒸发器、过滤器、冷凝器、压缩机,洗衣机的选择开关等,进口关税减半征收。上述准予减税进口的零部件,由商业部统一安排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分两次报海关总署,再通知地方执行。)
今后国家如对进口关税进行新的调整,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外商为保证产品质量免费向我提供的零部件,进口家用电器因质量问题向外商索赔的零部件,凭主管部门提供的证明和商检证书或对外索赔合同协议书,可按第六条规定的进口零部件同品种的税率执行。如系原进口件复运出境,可全部免税。
第八条 税收调整以后,各地维修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物价部门,相应调整维修用零部件价格和维修收费标准。
第九条 严格禁止用进口的维修用零部件组装成整机出售。各地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检查监督,一经发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以罚款。
第十条 为保证进口家用电器得到及时维修,零部件得到及时供应,对外经济贸易部有关外贸专业公司可会同商业部家用电器商品维修主管部门,同外商洽谈,在我主要城市设立维修服务部,并在少数口岸城市设立保税仓库(先在北京、天津、上海试办),开展零部件寄售业务。维修服务部及开展寄售业务所需外汇,按本规定第五条中的有关规定办理。所设维修服务网点应合理布局,并按规定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凭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的文件向当地海关申请设立保税仓库。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除第六条有关减征增值税和关税的规定由财政部和海关总署负责解释外,其余规定均由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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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12年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2012年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目录名称
限额标准
备注

货物类
 
 

一般设备
 
 

电器设备
 
 

电视机
单价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或批量采购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
 

电冰箱
包括电冰柜、冷藏柜等

空气调节器
包括分体壁挂式、柜式、天花板嵌入式(吸顶式)、分体风管机(天井式)等

摄影摄像器材及设备
包括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摄录一体机、胶片单反照相机(含镜头)等

其他电器设备
包括DVD,其他音响设备等

办公室自动化设备
 
 

计算机
单价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或批量采购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
包括台式机、笔记本、小型机、数据工作站和其他外部设备等

打印机
 

复印机
 

速印机
 

投影仪
 

多功能一体机
 

扫描仪
 

传真机
 

碎纸机
 

家具
 
 

办公家具
单价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或批量采购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
 

宿舍家具
 

办公消耗用品
 
 

复印纸
 


建筑、装饰材料
批量采购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物资
 
 

救灾救济物资
批量采购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防汛物资
 

抗灾物资
 

农用物资
 

专用材料
 
 

药品及医疗耗材
单价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或批量采购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
 

图书资料
 

工具和仪器
 

专业制服
 

劳保用品
 

应用软件
 

专用设备
 
 

通讯设备
单价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或批量采购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
 

网络设备
包括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等

医疗设备、器材
 

计划生育设备、器材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发电、配电设备
 

消防设备
 

农用机械设备
包括农机具、水泵、电机等

工程机械
 

园艺机械
 

警用设备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灯光音响设备
 

舞台设备
 

体育设备
 

电梯、起重机
 

锅炉
 

印刷设备
 

照排设备
 

文艺设备
 

档案、保密设备
 

教学设备
 

实验设备
 

炊事设备
 

市政工程设备
包括防洪排涝、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器械、环卫设备

交通工具
 
 

轿车
全部
 

越野汽车(吉普车)
 

旅行面包车
 

载客汽车
 

专用汽车
全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系统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审批问题的通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系统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审批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
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建设兵团保险公司、天
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的有关规定,现就保险系统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审批作以下暂行规定(由中央金融工委管理的四家保险公司人员出国、赴港澳台按另文规定执行):
一、因公出国审批
(一)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以下简称主要领导干部)因公出国,须书面报告保监会,经保监会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出国手续。
(二)其他人员因公出国,由所在单位按现行的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二、因公赴港澳审批
(一)总公司主要领导干部因公赴港澳,须书面报告保监会,经保监会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出境手续。
(二)其他人员因公赴港澳,由所在单位按现行的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三、因公赴台湾审批
(一)总公司主要领导及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因公赴台,须书面报告保监会,经保监会批准并立项后报国务院台办审批。通过国务院台办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赴台手续。
(二)其他人员因公赴台,各公司按现行做法进行立项、报批。
特此通知



199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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