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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生活补助费?/陈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36:39  浏览:91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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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生活补助费?

一、案情:
1997年6月3日,宣城某市人民政府(甲方)决定将宣州某制药总厂转让给该厂的全体职工(乙方),并在转让书中约定:“甲方保留乙方原干部、职工身份,由乙方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身份代管事宜,原总厂的全体职工由乙方在组建新的企业法人后妥善安置工作……”。随后该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更名为宣州某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其性质转变为股份制。被告李某、魏某原是宣州某制药总厂的正式职工;被告程某是另一工厂的正式职工,于1998年2月由原劳动部门办理职工调动手续调入原告处工作。1999年1月25日,原告与程某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2000年1月1日,原告也与李某、魏某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皆为2002年12月31日止。
合同期满后,原告分别向三被告下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办理了相关手续; 2003年1月27日,三被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支付置换职工身份经济补偿金等。仲裁委员会随后作出仲裁裁决:该公司一次性给付李某4116元、程某3632元、魏某4116元生活补助费(实为经济补偿金),驳回三申诉人的其他申诉请求。该公司对此裁决不服,于2003年4月24日向宣州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应执行其中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本案中,被告李某、程某、魏某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时,原告的性质是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国有企业或其他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企业。因而原告与三被告劳动合同期满后,原告可以不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即生活补助费。故原告诉请驳回三被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应予支持。尽管被告李某、魏某在原告改制前已是原告职工,但原宣城某市人民政府在整体转让原告的前身即制药总厂时,约定了由该人民政府保留原告单位的干部、职工身份,而该身份保留的主体不是原告。被告程某调入原告单位时,原告已是股份有限公司,更无给付其经济补偿金的理由。故被告辩解原告应保留其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要求原告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意见不予采信。故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三、评析
本案所争议的主要是劳动合同解除后该不该发给生活补助费(即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企业依据劳动法规的相关规定,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按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的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额外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合同制工人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以后,劳动单位应向被解除合同的工人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对因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法律没有规定。但是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或属于第十二条二项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劳动部办公厅劳办法[1996]33号文件规定第一条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是基于企业改制后,围绕劳动合同所引发的纠纷,双方当事人争执所在为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是否给付劳动者生活补助费问题。依据上面的分析,企业与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必须支付生活补助费的,其企业性质应当是国有企业或其他法律规定的企业,而本案原告的企业性质却是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国有企业。被告李、魏在企业改制时虽被保留了原干部职工身份,但依1997年6月3日改制时所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书》之约定,保留乙方干部职工身份的主体时转让方即某人民政府,而非本案的原告。至于被告程某调入原告单位时,原告已是股份有限公司,现劳动合同期满后要求原告给付生活补助费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本案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应支付生活补助费。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陈新 张辉煌供稿
2004年11月5日
联系电话:0563—2515685
电邮:zhh@2004685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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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规定
海南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规定》已经1998年8月10
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汪啸风
一九九八年九月九日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客观公正地评价其经营业绩,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
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国家、企业和股东、职工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经济特区所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届满或任期中因各种原因不再担任
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法定代表人未经离任审计的,一般不得安排担任新的职务,不得为其办理
组织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第三条 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重点核查生产经营
目标实现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潜盈、潜亏情况;管理制度建立和
执行情况。
(二)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有无重大的经营管理决策失误及造成的损
失。
(三)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遵守国家财经法纪情况。重点核查有无因失
职、渎职造成企业财产损失;有无以权谋私,侵占、贪污、挪用、浪费企业资
财;有无行贿、受贿;有无违反规定擅自处置企业资产;有无违反规定借欠企
业款项、实物;有无群众反映和举报的重要经济问题。
第四条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计行政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指
导和监督辖区内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
第五条 离任审计由决定法定代表人任职的委任机构、聘任机构、指定机
构、产生机构(以下统称决定任职机构)决定提起。
第六条 除下列规定外,离任审计由作为决定任职机构的政府管理部门的
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一)省、市、县、自治县组织人事部门委任、聘任、指定或直接管理的
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由同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二)公司董事会通过选举或其他方式产生的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由
审计机关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决定任职机构没有内部审计机构或实施离任审计的审计机关审计力量不足
的,可以将离任审计事项委托社会审计组织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审计。委托审计
费用由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负担。
第七条 决定任职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决定提起离任审计的时间:
(一)法定代表人因拟予晋升或工作需要转任其他职务的,一般应当先审
计后离任;
(二)法定代表人违法违纪不宜继续担任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或自动
辞职、辞聘的,应当先离任后审计;
(三)法定代表人因任职期满,达到离退休年龄或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需
要离任的,可以先离任后审计,也可以先审计后离任。
实行先离任后审计的,应当在发出离任通知的同时提起离任审计。
第八条 决定任职机构提起离任审计,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书
面通知实施离任审计的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或与社会审计组织办理委托
审计手续。
实施离任审计的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以下统称审计
组织)应当自接到实施离任审计通知书或接受实施离任审计委托之日起10日
内组成审计组,开始实施审计。
第九条 审计组织在实施离任审计3日前应当向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
送达《离任审计通知书》。
《离任审计通知书》应当载明离任审计时间,对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
的要求,以及审计组组成人员等内容。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离任审计,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
例》第十一条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审计组织不得指派审计人员办理其
应当回避的离任审计事务,已经指派的,应当撤回指派;法定代表人有权向审
计组织要求应当回避的审计人员回避。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离任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
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通过听取或审阅法定代表人的工作总结,审查会计凭
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
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组有权要求法定代表人依照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离任审计
内容,如实撰写并提交任职期间工作总结,并在必要时作口头介绍;有权要求
法定代表人提供与离任审计有关的材料、资料。法定代表人不得拒绝、拖延、
谎报。
第十四条 审计组有权要求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如实报送和提供与离任审
计有关的材料、资料;对有关审查、检查、调查等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协
助。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十五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后2个月内完成离任审计事项。有特殊
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第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结束后15日内向审计组织提出审计报
告。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主要
业绩,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主要经济问题,对法定代表人的审计评价;审计处
理意见和建议。
审计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准确,评价公正恰当。对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业
务经营和管理活动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以在审计报告中提出嘉奖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组在向所属审计组织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法定代表
人及其所在企业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还可以征求接任法定代表人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方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组或审计组织
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八条 审计组织对其派出的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审定后,应当依法
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审计建议书。
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应当分别送交决定任职机构、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
企业。
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应当执行审计决定。
第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对审计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向决定
任职机构、审计机关或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办理,
并给予书面答复。
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条 离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法定代表人工作业绩,明确法定
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对法定代表人实施奖惩、升降职务及聘用的重要依
据。
决定任职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审计
建议书,在此基础上对法定代表人作出相应的安排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决定任职机构应当将其内部审计机构或其委托的社会审计组
织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审计建议书,以及本机构对审计结果的使用
情况,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同时抄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报送备案的离任审计的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
审查。
审计机关发现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失实或有其他违法问题的,有权予以
撤销,并可以直接组织重新审计。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决定任职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提起和实施离任
审计的情况,使用和执行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审计建议书的情况,以及纠
正和处理离任审计中所发现问题的情况,有权进行了解和调查。决定任职机构
以及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决定任职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
关有权督促纠正,或建议主管机关予以纠正,并有权建议对责任人员给予行
政、纪律处分:
(一)对法定代表人不依照本规定提起离任审计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安排未经离任审计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新的职务或为未经离任审计的法定代表人办理组织人事关系转移手续的;
(三)不使用离任审计结果的;
(四)使用离任审计结果不当的。
前款所列行为经督促纠正或建议纠正后仍不能得到及时纠正,以及对有关
责任人员没有及时予以处理的,审计机关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本级政府处
理。
经本级政府同意或根据本级政府的决定,审计机关可以对不按照本规定提
起离任审计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组织实施审计。
第二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
定,影响离任审计正常进行的,或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审计
机关责令其改正;仍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
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经济特区所属含有国有资产以及资产涉及公众利益的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可以参照本规定实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审计行政主管机关负责解
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9日

关于加强对美术类专业成人教学班使用模特儿的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国家教委


关于加强对美术类专业成人教学班使用模特儿的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教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教委、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国务院各部委教育司(局):
近年来,我国的成人艺术教育在不断适应经济、文化建设需要的过程中有了很大发展。其中,由一些普通学校、成人学校和社会力量开办的成人美术类专业教学班日渐增多,这对于促进我国的经济文化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的艺术修养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在美术类专业的教学中,对裸体模特儿的写生是造型艺术基本功训练的一项内容,在培养学生的观察、分析和表现能力,掌握造型规律,赋予学生坚实的写实基础和健康的审美情操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人体写生作为一门系统的训练课目,要求学校在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教学辅助条
件以及学生的基本造型能力等方面达到一定的标准方可开设。但目前一些社会力量举办的成人美术类专业教学班却出现了以营利为目的开设人体写生课和使用裸体模特儿的倾向。这些教学班往往不考虑招生对象的实际水平与基础,不具备相应的软硬件条件,不讲教学质量,收费高,学制短
(有的仅一个月),扰乱了成人艺术教育的正常秩序,损害了成人艺术教育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另外,一些普通学校(主要是非艺术专业普通学校)和成人学校对开设人体写生课的意义及管理、使用裸体模特儿有关规定不够了解,在举办成人美术类专业教学班时,对开设人体写生课及
对使用裸体模特儿的管理不严格,容易产生消极现象。
为了加强对各类成人美术类专业教学班开设人体写生课以及使用裸体模特儿的管理,正确发挥人体写生课在造型艺术基本功训练中的作用,保证成人美术专业教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何个人与单位举办的成人美术类专业教学班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开设人体写生课。
二、原则上只有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所办的学制在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成人美术类专业教学班,以及普通高等艺术院校举办的学制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成人美术类专业教学班,方可开设人体写生课。
三、在美术类专业的绘画基础训练中,安排与否、安排多少及怎样进行人体写生,均应依据不同专业的实际需要而定。如:工艺美术、舞台美术、电影美术、美术师范等专业应与绘画、雕塑专业有所区别。
四、人体写生课要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规定的进程和课时,从学生的实际水平出发来安排、进行。
五、学校必须加强对师生思想和道德品质的教育,加强对与开设人体写生课有关事宜的管理。应以平等的态度对待并尊重模特儿工作人员的劳动和人格。画(塑)裸体模特儿,必须三人或三人以上在公共教室、画室进行,与习作无关的人员不得入内。
六、不得以任何理由拍摄、翻印模特儿工作人员的裸体照片。
七、邀聘模特儿工作人员和开设人体写生课,应尽量与普通高等艺术院校进行协作。向社会招聘模特儿工作人员,应审查应聘人员的品行是否端正。要加强对模特儿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帮助他们正确认识模特儿工作的意义,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生活作风;要加强对模特儿工
作人员的日常管理。
请各有关部门严格依照本通知的精神审批及管理成人美术类专业教学班开设人体写生课的事宜。



199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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